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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2022年秋、冬季刊(总第101、102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3-12-27

《法学研究生》2023年春季刊征稿

《法学研究生》2022年冬季刊征稿启事

《法学研究生》2022年夏季刊(总第100期)要目
《法学研究生》2022年春季刊(总第99期)要目
《法学研究生》2022年夏季刊征稿
《法学研究生》2021年冬季刊(总第98期)要目
《法学研究生》2022年春季刊征稿
《法学研究生》2021年冬季刊征稿通知
《研究生法学》征稿启事(增设书评栏目)
《法学研究生》2021夏季刊征稿启事

来源:华政研究生教育

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规则的功能分析

———以默顿功能分析范式为视角

王武云 中国政法大学202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本应促使信息主体知情的告知规则因其运行实效与功能预期的错位而备受学界质疑。既有文献提出的举措将告知规则的功能局限于促进信息主体知情,改进效果有限,无法回应其存废之争。对此,默顿功能分析范式是分析告知规则的恰当进路。基于该范式进行分析可知,促进信息主体充分知情是告知规则的主要功能预期,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趋利选择与信息主体的认知局限、理性忽略导致“告而不知”成为必然,这使告知规则的“显—正”功能不彰。同时,告知规则因面向监管机构、同业竞争者、司法机构等潜在读者群,衍生出加强信息处理者内部治理、便利监管执法、促进同业竞争、培育互信关系等多重“潜—正”功能。为增强运行实效,告知规则的完善路径可沿着调整功能预期和外显“潜—正”功能展开:一方面协调告知义务多元履行标准,适当为告知规则的功能预期减负;另一方面寻找其他的功能替代物,通过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发展评级认证机构、设置投诉举报渠道以完善潜功能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告知规则 默顿功能分析 隐私政策

数字版权时代短视频中合理使用素材之界定

———基于法经济学研究视阈

欧蓝柠 中国民航大学202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近年短视频行业逐渐兴起。但针对短视频中“合理使用”素材之界定,面临诸多难题,标准不一。为了探寻短视频合理使用素材之界线,提出除了参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还应同时考虑平台获取标准、可避免标准,以及利益平衡标准;并运用法经济学“成本-收益”比较分析法,假定三类情景化模型可构成合理使用,即:低损害且高交易成本时、损害小于收益时、消除损害的社会成本高于收益时,分别可构成短视频素材的合理使用。从法经济学的新视角,为界定短视频合理使用素材之难题,提供一种可参考的新的分析思路,希望能对进一步厘清短视频中合理使用素材之边界,有所裨益。

关键词 短视频 短视频作品 素材 著作权 合理使用素材

基于交易平台的大数据交易规则研究

刘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9级法学本科生

林予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0级法学本科生

摘 要 为加快落实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要求,我国各地各类大数据交易平台竞相成立。但与市场潜在的交易需求相比,我国大数据交易平台当前的实际交易量远远低于预期。为进一步激发数据市场的潜在需求,需明确现有大数据交易的法律结构及大数据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通过整合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统一的、具有优势地位的全国性大数据交易平台,既赋予该平台行业自律的监管职责,又使其作为交易主体参与和撮合交易,构建层次化的大数据交易的市场体系。同时,基于该平台的特殊构造,可对现有数据确权规则、数据合规规则、数据监管规则进行分析与重构,建构并完善大数据交易规则,从而为大数据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 大数据交易 交易平台 交易规则 法律监管

无形财产执行的模式选择与体系臻备

肖丹 西南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无形财产执行存在执行客观范围界定障碍、判断标准识别粗放、效力作用范围不详的问题,需要《民事强制执行法》作出有效回应。事实上,对于无形财产执行的立法模式,域外形成了两种主要模式,即“债权示范模式”与“分散立法模式”,并体现出逐渐向“分散化”“独立化”转型的特点。我国的无形财产执行制度应坚持“分散立法模式”,具体区分为知识财产执行与信用财产执行,并分别以是否登记与动产化作为类型化的标准,设立不同的执行措施与程序。具体而言,无形财产执行的内部体系构建,应当以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及类型化为视角进行“诉讼化”改造。其外部制度则主要通过执行名义制度、执行措施与变价措施制度以及第三人协助执行制度实现,进而与无形财产制度有效衔接。

关键词 无形财产执行 强制执行法 分散立法模式 执行第三人

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焦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 近几年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针对夫妻忠诚协议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并不鲜见。作为一种贴近社会生活的法律现象,夫妻忠诚协议不仅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中莫衷一是,而且在法律上也并不十分明晰。在法律解释层面,夫妻忠诚协议存在着广泛的探讨空间,是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检索到的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可知,夫妻忠诚协议在概念界定、内容审查、承认原因等多方面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可从探讨其是道德性质还是法律性质、人身性质还是财产性质以及如何适用《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和合同编有关规定三个方面来认定其效力。在认定夫妻忠诚协议通常为有效的基础上,应推动其能够更好地体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自由、平等、安全、公平的价值倾向,契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如夫妻忠诚协议主体范围的是否明确、是否需要以离婚作为其适用的前提、约定补偿是否能与离婚损害赔偿并用等问题。在诉讼程序上,应保障在司法层面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有效规制,推进“同案同判”。

关键词 夫妻忠诚协议 理解界定 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适用 程序规制

《民法典》视角下否定混合担保内部追偿权之解释进路

张天涵 华东政法大学202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混合担保内部担保人能否追偿历来是学界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第176条的体例,没有规定混合共同担保内部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导致此问题上否定说与肯定说的争锋相对。从法理基础上看,连带债务说与代位权说的法释义角度论证均难以为混合担保内部追偿权的成立提供足够的法理支撑。在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解释进路下,混合担保内部追偿权在民法典规范中没有适用的空间,不符合担保制度的功能追求,现行法对混合担保人相互追偿持否定态度。在价值论层面上,肯定混合担保内部追偿权是不能成立且毫无必要的,肯定说主张的防范商业活动中道德风险的理由不够充分,肯定说也极有可能以损失与风险共担的表面形式公平损害民法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 混合担保 追偿权 民法典 法律解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司法适用偏误与修正

———以规范保护目的为视角

魏勤泉 华东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为了实现对数据更为周延的法律保护,近年来司法实务中频繁动用刑法手段对非法侵害数据的行为予以规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例,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明显的“口袋化”倾向。错误定位法益、突破刑法文义、欠缺体系思维三重原因叠加,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明显误读。现有解决方案主张以数据安全法益为中心重释本罪的构成要件,但仅具有限的合理性。保护法益作为本罪分析工具的功能性不足。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可以作为弥补法益理论法律解释功能的缺陷以及实现刑法解释体系协调的理论补充。通过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介入,可回答本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难题与罪名界分难题。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保护法益 规范保护目的 数据

论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的同意要件

麦晓彤 广东财经大学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目前,“当事人同意”已成为适用在线诉讼的法定正当性要件。在线诉讼同意要件的发展经历了先实践、后立法的阶段,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于同意要件的粗糙规定却难以回应同意要件的建构依据,实践中也存在默示同意边界不明、同意反悔的条件无差别适用、单方同意与依职权程序转换冲突等不足。应当从强化法院提示说明义务、区分同意反悔的适用情况以及设置弹性程序转换机制等角度对制度本身进行重构。

关键词 在线诉讼 当事人同意 规则重构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逻辑展开

赖思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新冠疫情作为一场史无前例的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反映出了当前全球卫生治理的困局;国际社会亟需构建新型全球卫生治理秩序。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上创新并发展了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后者旨在维护全人类的卫生健康利益,体现了国际卫生健康领域的人本化趋势,是推动全球卫生治理法治化的有益尝试。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蕴含着国际卫生合作、“硬法”“软法”共建、多元主体共治及公共卫生产品合理分配的价值指引,具有国际卫生法建构功能,为全球卫生治理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南。为构建新型全球卫生治理秩序,应厘清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国际法治基础,推动治理机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产品。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全球卫生治理

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

———基于协同治理理论

周宛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历程中,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有效环境治理的重要工具。以2011-2020年度的司法大数据为基础,通过对照相关代表性案例并进行归类梳理、对比分析可知,环境行刑衔接现存的主要问题分别为内生动力匮乏、移送标准模糊、证据转化困难、监督存在漏洞、信息交互不足。就机制的内在运行逻辑分析,上述问题主要可归因于内部权力边界模糊与外部价值定位不清两方面。因此,以协同治理理论为切入点,可以从完善制度供给、厘清权责分工、健全协同体系三个维度分别予以回应,并就优化案件移送标准、完善证据转化规则、提升外部监督效能、构建信息共享网络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意见,以期为环境行刑衔接中可能面临的实践困境提供科学解决对策。

关键词 行刑衔接 协同治理 环境保护 规制俘虏

论涉犯罪合同效力的判定

———以类型化方法展开

陈浩林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2级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 随着司法立场的变迁,涉犯罪合同案件的民事审判逐渐受到重视,但理论和实践在其合同效力判定问题上观点并不统一,存在“无效论”与“不必然无效论”的分歧。实践中,涉犯罪合同案件的案情各异,规范牵连甚广,欲体系化地对其效力判定问题进行探讨,须以类型化的方法展开。在涉犯罪合同案件中,刑民冲突的本质是法规竞合,据此可以将其区分为“法规竞合型”和“非法规竞合型”,从而进行差异化的效力判定。对于“法规竞合型”,应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结合刑法具体罪名的目的对其效力作出判断;对于“非法规竞合型”,应剔除其中的“刑法因素”,独立从民法层面对其效力作出判断。

关键词 涉犯罪合同效力 刑民交叉 “法规竞合型”涉犯罪合同 “非法规竞合型”涉犯罪合同

《民法典》第420条评注

闫俊奇 华东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民法典》第420条对最高额抵押权作出了定义性规定,然其本身存在一定龃龉之处,需要运用解释方法以“熨平法律织物的褶皱”。从体系上看,较之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在其构成要件上存在显著不同,主要表现为所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以及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的最大缓和化”;较之于浮动抵押,在个别特定、高价值财产上成立的最高额抵押权存在类“虹吸效应”的授信透支及价值独占等弊端。根据大量案例可知,限缩债权范围难以对有效消除前述弊端,真正可以起到一定改善效果的是有关最高债权限额的诠释。《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是对交易习惯的澄清,有助于在个案中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然不应忽略规范解释时对解释视角的选择。同时,溢出解释范围的弊端或有《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与权利滥用制度的介入调整。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浮动抵押 担保范围 债权最高额

论占有回复关系中的收益返还规则

王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我国《民法典》第460条前半句规定了孳息返还规则,基于使用利益与孳息在性质上的相似性,应当将使用利益类推适用于孳息返还规则。虽然第460条并未根据占有人善意或恶意而规定不同的返还规则,但为了实现收益返还规则的制度目的,应当对“占有人”进行目的性限缩,明确只有恶意占有人负有返还收益的义务,善意占有人无需返还的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应当限制此原则的适用。收益返还规则与契约法上请求权的关系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存在收益返还规则的适用空间;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况下,收益返还规则与契约上的回复请求权构成竞合关系。在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下,收益返还规则一般应当优先于不当得利适用;在无因管理中应当区别无因管理的不同类型分别讨论与收益返还规则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占有回复 收益返还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后疫情时代”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问题检视与规则优化
王成成 西北政法大学202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在刑事司法领域,“互联网+”的出现契合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刑事司法无法自我隔离于现代化、信息化的时代浪潮,从节约诉讼成本、科技水平提升、程序目的正当的角度出发,引进信息技术并运用于刑事案件是司法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受制于庭审模式与庭审规则的限制,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仍蕴含诸多风险,影响庭审实质化的实现。面对信息技术与刑事司法的深度融合,从严明法庭纪律规范、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以及规范举证示证规则等方面入手,力求在技术变革与审判传统、审判公正与审判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实现“后疫情时代”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高效与规范。
关键词 在线诉讼 庭审实质化 司法成本
体育赛事转播的法律问题分析
顾志鹏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202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 通过网络新兴媒体对体育赛事进行转播所产生的体育赛事转播权逐渐成为体育赛事转播产业的核心权利。目前,涉及体育赛事转播的相关条文分散在《民法典》《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体育法》等多部法律中,使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否具有著作权性质的问题在学界上争论不一。著作权和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不同维度下对民事权利的命名;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属性取决于转播权利的初始形成来源和体育赛事的具体类别。在赛事举办前,体育组织内部约定的转播权系组织内各会员书面同意所形成的债权类收益权,在此基础上,转播具有作品属性的特定体育赛事项目的权利可被认定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播制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特征,应根据单帧直播画面、实时视频和GIF动图的不同类型来区别定性。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权 作品 债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转播制品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困境及完善路径
——基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
屈文妮 华东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我国多年来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权下放,2020年《行政处罚法》修改,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要使这一规定发挥最大作用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既包括学理上对于下放权力性质的讨论,也包含着实践中存在的实施难题。学理层面,对《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下放的行政处罚权是授权还是委托性质存在争议;实践层面,在法律与制度规定方面主要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授权的命令性特点的问题,在乡镇人民政府自身承接权力方面主要存在人员力量不匹配、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境,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一些制度设计来促进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
关键词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权 实践困境 《行政处罚法》修改
《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扩张适用及解决路径
——基于172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陈佳雯 华东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对《刑法》第286条第2款适用的实证分析显示该条款呈扩张适用趋势。其原因在于理论界缺乏对该条款核心要件的应有解读,实务界也陷入“量刑反制定罪”的司法怪圈,使得该条款成为包括了所有以数据为对象和媒介、工具的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为了去扩张化,应当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法益是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并结合该法益对“数据”一词进行限缩解释,区分数据的不同属性进而认定相应罪名;同时严格限定“后果严重”,经济损失除了与行为的不法程度直接相关,还要考虑到必要的预期恢复性费用,违法所得不能以行为人最终非法取财的数额来评价,而应当基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本身所产生。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数据犯罪 限缩解释
我国《民法典》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必要措施认定研究
白之韵 浙江大学202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民法典》完善了必要措施的立法表达,在逻辑上构建起最完整的网络侵权制度体系。由于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实践中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仍缺乏确定性指引。是否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何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采取什么必要措施合适是必要措施认定的三大难题。为了破解这些认定难题,可以从必要性、时间性和合理性三个层面建构必要措施的认定体系。具体而言,界定合理注意义务,遵从网络平台自治以认定必要措施是否满足“必要性”要求;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的主观状态,结合通知完备程度、网络技术水平、受侵害权利性质等客观因素以认定必要措施是否符合“时间性”条件;遵循比例原则并运用类型化方法使得采取必要措施的手段与目的相适应,从而认定必要措施是否契合“合理性”原理。
关键词 民法典 网络服务提供者 必要措施认定 网络侵权
执行时效制度探究及修正
郑晨凯 华东政法大学202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 由于早期对于执行时效认识的不足,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将执行时效视为对公民请求法院执行之限制,并且将执行时效之客体定位为强制执行请求权。近年来,取消执行时效制度之呼声越发高涨,最主要之理由为,强制执行请求权为公法上请求权,故不应受时效制度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部分公法上请求权亦受消灭时效限制,但其范围仅限于财产性的公法请求权,故前述理由仍应成立。执行时效之客体应为执行依据所载之请求权,其实质为经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予以确定化之一般民事请求权,故存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之可能。据现行法,两年执行时效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极易使债务人逃避执行,且引发经判决确认之请求权的效力弱于普通请求权之矛盾,故应延长执行时效。
关键词 执行时效 诉讼时效 执行依据所载请求权 强制执行请求权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限制过失相抵
唐坤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过失相抵要求受害人对违背为自己利益之不真正义务的行为负责,镜像原则下受害人之过失行为与加害人之行为可视为得构成无意思联络之“数人侵权”以确定责任范围。同时,基于机动车活动之本质,其所内蕴之“危险”亦存在纳入过失相抵考量范围内之可能,且于过失相抵中此“危险”可与一定程度之过失作同等评价,而依“危险”所“等值”之过失所确定的阀值则决定过失相抵的适用。基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之差异地位,在确定机动车固有之“危险”所等值之“过失”的前提下,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对其过失进行不同标准的判断,从而在适用过失相抵时降低非机动车方之过失程度以实现责任分配之妥当性。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过失相抵 危险责任 镜像原则
网络平台规制治理的形成逻辑与实践反思
——基于规制国理论和后规制国理论的探究
王金洲 浙江大学202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 “规制治理”是后规制国理论提出的核心概念,然而规制与治理之间存在天然张力,其是否恰当存在巨大争议。近年来,网络平台的兴起引发了对传统规制模式的重塑,初步形成了规制治理的理想形态。探究其背后的逻辑,一方面归因于政府的开放性改造和企业规制竞争的主动探寻,更深层原因根植于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博弈与互动。在此过程中,平台权力的自我创设倒逼政府对平台私权力进行限制与形塑,而双方所占有的规制资源又要求双方进行合作才能实现彼此的目的。目前,在缺少用户和非政府主体有效参与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政府主导,在完善法律规制、建立共同规制的基础上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同规制,才能够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规制治理”。
关键词 规制治理 平台治理 法律规制 元规制 多元治理
论法律的目标体系及其法治意义
肖远航 华东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基于“法律”之含义分殊而形成的不同目标构成了法律的目标体系,厘清不同层次的法律目标对当前法治实践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就对象而言,法律规范的目标在法律适用上缓和了立法文本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法律体系的目标呈现为个别法意义上对国家政治体系内部所设定的实质价值共识的追求,一般法的工具性则决定其必然具有重大的目标。就内容而言,法律的基本功能表现为规范社会行为和进行社会控制,这些功能追求更深层次的以道德分歧为背景的道德目标和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共同善目标。法律的目标体系可证成工具主义法治观的合理性,帮助人们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进行抉择,并申明良善目标的贯彻是达到法治状态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 法律目标 法律功能 共同善 工具主义法治观 法治实践
平台准权力的社会来源与监管机制
张文胜 华东政法大学202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在数字时代,国家权力向社会流动,平台在社会车间的权力生产中兼具服务和管理的双重角色,拥有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准行政权。虽然数据和算法对于平台准权力的建构具有关键作用,但是不能径行认为“数据即权力”“算法即法律”,平台准权力应该符合当前社会的法治要求,在中国化和现代化中找准自身定位。平台准权力的社会来源是数据、算法和预定结果的决策配合。为了合理规制平台准权力的发展,降低其负外部性,也要加强监管机制。具体措施是首先加强平台的自身监管,激励平台主动加入监管中,而不是逃避自身责任。其次加强平台的国家监管,引入实质监管的要求。最后加强平台的社会监管,提供第三方参与平台,充分发挥社会活力。
关键词 平台准权力 社会来源 监管机制
对“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入罪的法理检视
王魏 上海海事大学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害人基于合法理由的过度行权行为,在判断其属于民事维权调整范畴还是属于具备刑事违法性的敲诈勒索行为的问题上,由于价值判断的差异性不利于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戒犯罪的双重效果,需要在目的行为的不法与手段行为的过当上进行检视,同时转向原侵权人的角度,考虑其初始行为的过错程度与原被害人“有因型”敲诈勒索成立的负相关性。原侵权人虽然存在先行为过错,但仍然需要保持原被害人维权与相对人过错程度具有质上的相当性。在“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危害判断中,占有说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应适当肯定强制手段具有独立不法评价的可能性。其次,在手段不法的前提下,探究索赔数额能否外化原被害人的不法目的时,应站在原被害人立场上,承认侵权行为中索赔数额的可协商性,但要求该数额受控于维权本质的框架下,不能与社会价值相背离。在兼具保护权利和打击犯罪的双重视野下,有必要对不具有目的和手段相当性的维权行为给予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宽严相济地追究责任。
关键词 合法行权 有因型敲诈勒索 过度维权 行为竞合 强制性
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之辨
毛羽 中国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问题,比较传统而常见的做法是将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并列,分别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但学界并不当然认可这种区分方式,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这反映出学者们对两种解释方法性质的不同认知,而追溯这种争议出现的根源,可能在于对法律解释方法和解释目标的界分不甚清晰。因此,应回归到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相关的传统经典中去,这样有助于在纷繁复杂的学说观点中明确方向,更加清晰地认识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实际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之间确实存在难以割舍的关联:首先,二者都有可能涉及解释者的价值评判,因此在抽象价值层面交织;其次,历史解释可能是目的解释的补充或者必须的手段,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关键词 法律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解释方法 解释目标
失权与除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与资格解除研究
王译晨 华东政法大学202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为避免因股东出资矛盾激化等因素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当进一步研究股东权利与资格解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已对股东失权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但作为权利的消灭制度暴露仍出许多问题。本次《公司法》修订,应当在法定事由扩张性列举、尊重公司基于内部自治而约定的解除事由、明确股东权利与资格解除相关表决规则、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人确立统一的合理催促期间等四大方面进行优化。同时在汲取动态体系论等域外制度裨益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场域的实践需要,理清失权规则与除名规则的内在差异,探索涵盖失权规则与除名规则的股东权利及资格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的本土化因应。
关键词 股东资格解除 除名事由 动态体系论 表决规则
行政自我纠正理论和机制探究
郭恩泽 泰国格乐大学2020级哲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 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环节必不可少的行政程序,自我纠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当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三架马车”。依法行政旨在进一步强调和约束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自我纠正义务,自我纠正制度的设立要考虑行政主体、第三方参与、程序正当、监督机制等诸多要素在内,行政自我纠正应当以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从行政自我纠正制度的优点、制度设计、具体情形和纠正方式、后续义务以及救济性思考为行政自我纠正制度建立的理论构建。此外,最大限度赋予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利,建立健全行政自我纠正理论和体系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关键词 自我纠正 机制探究 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 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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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研究生》2022年秋、冬季刊(总第101、102期)
文本编辑:吴瑕、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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