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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财税问答(6月8日-6月12日)没有超过个税起征点,也没扣缴过个税,还需要年度汇算吗?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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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老师我家开业以来没有超过个税起征点的(工资都在5千以下),也没代扣代缴过个税,还需要报个税年度汇算吗?







答:需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您单位平时没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则不能豁免个人所得税汇算义务。
同时,您单位平时未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建议您尽快通过更正申报补办预扣预缴手续,然后通知员工根据自己的情况判断是否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我单位签的几份合同金额较大,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应补贴印花? 







答:一般不需要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你单位合同实际履约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问:A公司由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B公司以所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将A公司控股合并。请问,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
A公司的投资者以持有的A公司股权,换取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说,自然人由A公司的股东变成了C公司的股东。这种股权置换业务的实质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和自然人股东对C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两笔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因此,自然人股东转让A公司股权以换取C公司的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的一名员工生了大病,去外地手术花费非常高,公司领导想给该员工报销医保不能报销的金额部分,大概有几十万人民币,请问这部分医药费企业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公司给职工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建议改为给员工发放“困难补助”的方式,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并按规定扣除,同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你公司员工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因此,个人负担的部分不能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该单位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要并入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鉴于员工重病,公司负担医药费的实际情况,建议不要采取直接报销的方式处理,可以将个人负担的金额作为“困难补助费”直接发放给员工。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困难补助可以在福利费的标准内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补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该补助是发放给困难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从企业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不是人人有份。











问:开票项目为“运输服务*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注明了税额的可以抵扣。如果您取得的发票上没有注明税额,或者注明了“免税”,则不能抵扣进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其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的免税范围。如果您取得的发票上没有注明税额,或者注明了“免税”,则不能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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