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61:关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来源:法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1052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条完善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不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民法典》1052条对可撤销婚姻的机关作出修改,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林某诉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以不答应结婚就对对方及其亲属的生命进行损害为要挟,采取自残的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登记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审理法院: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6年5月9日
2.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符少梅、符浩成撤销婚姻案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是必须处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一方受胁迫而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年9月22日
3.一方因受胁迫登记结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一方对胁迫事实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徐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一方被对方亲属胁迫,在结婚登记时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对胁迫的事实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7)浙0281民初336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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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因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马某与郑某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另一方以一方的名誉、身体健康及父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9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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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卓某诉宋某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外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一方以另一方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威胁要求另一方与其结婚的,受胁迫结婚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案号:(2014)沭民一初字第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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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为行使——吴某母亲申请撤销王某与吴某婚姻案
本案要旨: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来源:法信精选
1.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范围和行权期间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并未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范围及行权期间作出修改。2001年《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对于如何理解“受胁迫的一方”有过疑义。有观点认为,由于胁迫的对象可以是婚姻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可行使撤销权的“受胁迫的一方”不仅包括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还包括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但是,由于婚姻主要是婚姻当事人自己的事务,不论是对婚姻一方当事人本身的胁迫,还是以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生命、健康等事项相要挟,最终都是违背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迫使婚姻当事人结婚,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至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其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系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之结婚,结婚行为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撤销权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在可撤销婚姻纠纷中,撤销权人单方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将使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被撤销,涉及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故为了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以及对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撤销权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其婚姻。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但在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况下,有的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形有可能一直持续,甚至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后仍然存在,此时,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在胁迫情形结束后想要撤销婚姻的,又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已届满,无法再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因胁迫而结婚,严重违背其自由意志,但又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婚姻,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全面的保护。故撤销权的行使期间限制,应当以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能够自由行使撤销权为前提。因此,本次《民法典》编纂对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本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一年,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届满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的机关及程序
本次《民法典》编纂对2001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权力,但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规定。根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在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形下,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后,若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这是由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等问题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效力问题,而是当事人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其他相关民事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对该类争议进行审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对婚姻事项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无权对其他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93~94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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