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十一):天津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天津高法 文明天津 2022-04-25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甄选出十二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及弘扬价值做了提炼,分别从热爱祖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文明守规、友善互助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


天津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向丙公司订舱,从天津港出运涉案货物电动车。双方签署的货运代理协议中约定“乙公司订舱出运危险品、化工品、冷藏品等货物时,必须事先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公司,说明其货物性质,防护措施及急救措施等内容。如乙公司未事先通知甲公司,致使货物遭受全部/部分损失的,由乙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因此造成其他方损失的,也由乙公司负责赔偿”。在订舱出运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核实涉案货物是否包含电池,需要对电池进行危险品申报,但是乙公司称没有电池。之后,在海事局查验过程中发现存在电池,涉案货物未能经由丙公司出运。丙公司向甲公司就前述危险品货物瞒报收取了罚金10000美元。甲公司进行垫付后向乙公司索赔。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乙公司为委托人,甲公司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甲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向船公司进行订舱,并在订舱过程中与乙公司反复确认涉案货物是否含有危险货物,作为受托人已经完成了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的义务。乙公司未能就涉案货物中包含危险货物进行如实告知,最终货物被检查出存在危险品,其庭审中对于危险货物瞒报的事实亦表示认可。本案中,双方已在协议中就乙公司对托运货物中含有危险品负有事先声明的义务做了约定,故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对由此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给付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0000美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货方瞒报或夹带危险品致使承运人将危险品货物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将对承运船舶、在船人员及其他船载货物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因此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天津港对于危险货物的管控严格,涉案货物中含有的电池属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9类危险货物,而包括丙公司在内的各大航运公司在2017年11、12月份相继出台了就危险品货物瞒报收取10000美元不等罚金的措施。对于货运代理人依约履行了货运代理义务所遭受的罚金损失,应当由货运委托人承担。该案的判决对于引导企业提高危险防范意识,信守合同,诚信经营,规范危险品货物出运市场秩序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点 评

陈灿平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博导、处长,天津市案例法学会会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天津作为北方最重要的港口城市、国际化大城市,发布海事、商事方面的案例非常必要。国际商事案件、海事案件一般比较专业和复杂,本案选取货运中的合同纠纷案,以运输安全的守法守约义务为着眼点,以小见大、以简代繁,既宣传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又普及了容易被经营者和老百姓忽视的安全知识,有效维护了海运等商事活动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捍卫了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

相关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