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男同事多种姿势多次发生关系,后又报警称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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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路
25岁的女子陈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长相漂亮,文静温柔,与男同事周某平时走得比较近,关系处得比较好。
后来周某追求陈某,但陈某一直不为所动,依然把他当好友对待。
有一回周某约陈某周末去爬山,爬到半山腰一凉亭,陈某因为累了,直接躺到长椅上,这让周某心动不已,他跟陈某提出想发生性关系,陈某直接拒绝了。
有一天深夜,陈某不知什么原因,联系周某到自己的宿舍来,周某欣然同意前往。
周某来后不久,便要求发生性关系,并主动把陈某按到了床上,这时的陈某并没有坚决拒绝,她在犹豫之间半推半就让周某除去了内衣内裤,然后发生了关系。
在这过程中陈某虽有抵抗但并不强烈,据事后交代,当时她并不想与周某发生关系,但却不知道如何拒绝。
随后,周某在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更换了多个体位,陈某都默许配合。
过程中陈某还有着强烈的生理反应,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年轻,精力旺盛,两人一晚发生了多次关系。
完事后,陈某非常懊恼自己的行为,并对周某说要告他强奸,她要他过来只是想陪自己谈谈心而已,并不是要他来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
看陈某动怒,周某连忙道歉,请求周某别报警,并且与陈某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
如果报了案,其实对两个人都没有什么好处,两个人都会名声扫地,没脸在公司里呆了。
后来,陈某却为这事耿耿于怀,她觉得当时周某就是没有完全得到自己的同意,趁自己犹豫不决之间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她把这件事情告诉了闺密,闺密听到她的诉说,不管三七二十一,建议她报案。
于是陈某决定报案,声称周某来到自己住处对自己进行了多次的强奸行为,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并作出其他民事赔偿。
但是周某到案后陈述,其与陈某平时关系非常要好,事发当天是陈某主动邀请周某到其住处的。
并且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并没有采取任何的胁迫手段,陈某完全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
在整个性行为过程中他还与陈某换了多种性交姿势,并伴随有强烈的生理反应。
对此,警方进入了调查,从周某提供的证据,现场的勘查,陈某的身体上取证,还有她的证词(她的证词还印证了陈某所陈述的是事实)来判断,有很多没办法搞清楚的环节,也就是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那么,本案中周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最大的难点就是证据取证的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陈某没办法提供更多能有力支持主张的证据,就难以证定周某构成强奸罪。
而周某所述的“她是自愿”的状态,就是很多强奸妇女者采用的“性满足说”,其实这种说法是有违背常理的。
我国并不采用“满足说”,只要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所以本案中,陈某最终没办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周某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陈某的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
但周某却能提供陈某主动邀请其深夜到自己单独居住的宿舍里,并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两个供述一致。
因此陈某控告周某涉嫌强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对周某作出不构成强奸罪的决定。
像这种情况,如果当时确实违背自己的意愿,一定要强烈地表现出来,半推半就往往就会引出误会啊,最后赔了身子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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