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內地執行:懲戒篇(一)】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賴帳債務人的“黑名單”
黃栩柔
隨著香港和內地的來往日漸頻繁,香港居民在內地涉訴也是日益增多。對於內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敗訴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能會置之不理,或以各種理由拖延履行相應義務。這種“有拖無欠”的做法真的沒有風險嗎?答案是否定的。內地法律確立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可導致被“上榜”,即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簡稱“失信名單”)。債務人一旦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他在內地的活動將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本篇對內地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制度及失信名單制度進行簡述。
1什麼是“納入失信名單”?
失信名單也稱“征信系統記錄”,納入失信名單是對不履行債務的個人和公司(統稱爲“失信人”)所實行的一種督促履行的制度。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媒體定期將失信名單對外公布,除了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配合懲戒的主體,社會各界亦可通過前述的公示途徑獲取失信名單,以降低與失信人爲民事行爲可能存在的風險。被納入失信名單的個人,從收到決定之日起兩年內(情况嚴重的,法院可能會決定再延長一至三年)在多方面受到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銀行對失信人不開新戶、不發放新貸款、不辦理對外支付等;
限制失信人購買或取得房産、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産;
限制失信人設立金融類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發行或挂牌轉讓、設立社會組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獲取政府補貼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等;
限制失信人擔任國企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高管、社會組織負責人等職務;
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况限制失信人出境;
法院還可以根據實際情况限制失信人進行高消費及有關消費,包括乘坐火車、飛機,入住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消費,出境旅游,子女入讀高收費學校,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公司被納入失信名單,則將會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同樣適用於上述的個人限制措施。由此可見,無論在內地經營公司還是工作生活,被納入失信名單都將會爲失信人帶來種種不便。
2在什麼情況下會被納入失信名單?
根據內地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一般是敗訴方,也有可能是擔保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主要是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確定的債務,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執行人(一般是勝訴方)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違反財産報告制度的;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此外,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况作出是否納入失信名單的決定。由於法院對申請所提交的證據及文件是否能充份證明被執行人具有上述行爲有較大的自由衡量權,準備該等證據及文件時需要一定的技巧,特別是涉及限制對方出境等嚴厲措施的申請,建議申請人先向內地熟悉執行程序的律師諮詢或直接委托內地專業的律師提出申請,以免浪費時間浪費金錢。
3失信信息是否可以刪除?
失信名單制度實行的目的不僅是懲罰,更是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內地法律對於後來願意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在態度上還是相對寬容的,因此在制度上賦予了失信人改錯的機會。
根據內地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失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債務後,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删除失信信息,執行法院將會根據所提交的證據及文件是否屬實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删除失信信息的決定。
失信名單制度作爲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制度之一,具有影響力大、覆蓋範圍廣的特點,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均有必要瞭解該制度。本篇後續將會介紹對失信被執行人懲罰措施——限制出境,敬請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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