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內地執行:懲戒篇(三)】限制高消費令
黃栩柔
繼前兩篇文章《債務內地執行:懲戒篇(一)》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賴帳債務人的“黑名單”、《債務內地執行:懲戒篇(二)》限制債務人及其公司負責人出境的介紹,被列入失信名單和限制出境已是非常嚴厲的懲罰措施,那麽本篇介紹的限制高消費令則是前兩者的進階版,其全方位深入影響債務人及其公司負責人在內地的日常生活。
1高消費指的是哪些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被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債務人及其公司負責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爲: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專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須車輛;
旅游、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爲。
爲了避免債務人規避禁令,法院對高消費的定義進行了擴大解釋。只要有證據證明是以債務人的財産支付費用,導致債務人財産减少的高消費行爲,不論以何人名義進行該消費,均屬禁止的範圍。
由此可見,債務人的衣食住行、辦公休假、甚至其子女選校就讀均在限制高消費項目之內,無論債務人是境內還是香港居民等境外人士,只要他或家人需要在內地生活、學習,就會被限制高消費令影響。
2什麼人會被限制高消費?
根據內地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當債務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提出限制債務人及其公司負責人進行高消費的書面申請,法院綜合考慮債務人的態度及償還能力等因素,作出是否限制高消費的決定。另,承前篇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介紹,被納入失信名單的個人及公司負責人,法院同時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因此,限制高消費令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債務人單獨實施,也可以在納入失信名單的同時同步對失信人實施。
3限制高消費令的懲罰力度再升級?
限制高消費令的實施過程中,各部門合力更突出,實現全社會監督的步伐邁得更遠,懲罰效果也隨之更爲顯著。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已在2018年5月1日生效的相關意見中表明,民航局、鐵路總公司與公安機關、法院將建立信息推送機制,通過“信用中國”等網站發布限制乘機、乘車名單,在飛機、高鐵已成爲內地中長途旅客運輸中流砥柱的今天,被限制乘坐前述交通工具是不可想像的。此外,國家旅游局辦公室也在聯合懲戒通知中響應,推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星級賓館飯店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接入“旅館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這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地限制了債務人在內地的行動自由。
另,作爲第二道防綫,法院專門設置了舉報電話或者郵箱,實現全民總動員,在全國範圍內無死角打擊違反高消費令的行爲。
限制高消費令是對付“老賴”的又一有力武器,建議申請執行人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利用該措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畢竟在內地生活空間大大被擠壓、且極有可能暴露存在可供執行的財産的狀態下,債務人履行債務、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可能性更高。下一篇將介紹終極懲罰措施——拒不履行判決的刑事責任,敬請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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