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已经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条例”制定时,正好与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代表研读的节点契合。所以,我们认真对照草案,在立法过程中体现新的制度精神,为破解北京物业管理难题提供制度支撑。比如,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对此,民法典草案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所以,条例积极对接草案中关于业主表决比例的规定,明确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召开和决定业主共同事项。这对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可有效避免久拖不议、久议不决现象,有利于业主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再如,针对物业合同领域突出问题,草案合同编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个新的典型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规则,明确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具体权利义务。我们在制定条例时,根据这些内容作出全面规范: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标准和规范的服务。业主应依据物业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物业服务人利用共同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注重合理平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公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总的来说,草案合同编立足实际、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针对新问题提出新对策。草案中的许多制度性规定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强,对全面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手段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立法智慧和制度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