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瑞恒泰】网友问: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到底交不交增值税?(网上答疑28)
网友问: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到底交不交增值税?
浩瑞恒泰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解释: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违约分交易双方两个方面,可能是购买方违约,也可能是销售方违约。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合同履行,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发生,销售方随同价款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合同不履行,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发生,销售方向购买方单独收取的违约金。
第三种情况,合同履行,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发生,销售方因违反合同规定,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违约金。
第四种情况,合同不履行,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发生,购买方向销售方单独收取违约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仅指作为价外费用的违约金,但事实上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也不是所有的违约金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从增值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的定义不难看出,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是依“价”而产生的,也就是随同货物或者劳务价款收取的才算价外费用。
浩瑞恒泰分析:
第二种、第四种情况,因合同没有履行,并没有伴随着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如果合同己履行,销售方违约,购买方收取的由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应该不属于价外费用,但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需具体分析:
①如果违约金是合同中明确的事项、明确的金额,收取违约方支付的真正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②如果双方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企业应谨慎处理,如果违约金计算是以销售数量挂钩的,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购买方应增值税进项转出,可能涉及补缴增值税问题;或者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被确定为销售折让,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需要购买方进项转出的,也可能涉及购买方补缴增值税,如果此时购买方只开具收据入账,会有一定税收风险,有逃避增值税税款之嫌,如果定性为平销返利或销售折让,则导致购货方增值税进项转出并且销售方取得的收据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一种情况,合同履行,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发生,销售方随同价款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真正符合价外费用定义,需缴纳增值税。
总结一下,只有合同履行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发生,且因购买方违约,销售方随同价款收取的违约金才属于增值税意义上的价外费用,应该缴纳增值税;销售方违约,购买方取得销售方违约金,正常应不缴纳增值税,但需谨慎处理,防止因变相规避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参考文件及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6、<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国税函[2006]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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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浩瑞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