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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取得金融牌照,“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张毅 张春 广州张春律师刑事团队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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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取得金融牌照,“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答案:不一定

首先,行为人依法批准取得金融资质,只是程序上的行政许可行为。

金融牌照是国务院授权机构向从事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租赁行业的企业法人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就是《金融许可证》,有证才能够从事金融业务。

行为人完全可能骗取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而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将非法限定为有关部门的批准,就意味着仅仅是考虑程序上的非法性,忽视了实体上的非法性,而所谓吸收资金、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吸收资金的实体规定或者程序规定,不能仅仅限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其次,从实体上看,合法的资质构成犯罪的其中一个条件。

除了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认定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还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知,合法的资质只是不构成犯罪的其中的一个条件而已。

再次,最高院也明确表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关于是否经过批准取得合法资质就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最高院2010年12月13日作出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集资案件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是这样表述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实际上,如果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没有擅自提高利率,变相吸收存款等不法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就不能以本罪论处的,反之,构成犯罪。

最后,如果取得资质,从事的是正常的贷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行为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正常的贷款与民间借贷,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将正常的贷款与民间借贷也认定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例如:甲向不特定的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0万,同时以自己的别墅做抵押向朋友乙借款1000万元,以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有抵押的借款与贷款明显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因此3000万元不得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笔者认为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用综合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如果构成犯罪,笔者强调一点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扣除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对于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上述费用)可予折抵本金,反之,不构成犯罪则按照正常的市场行为看待,不能认定为犯罪。

写于2019年10月21日

作者:张毅  张春

编辑:幽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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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

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研究

广强律所|个人微信:17060451589



 专注于贪污贿赂类、经济类案件辩护的研究,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过数十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过多起厅级处级干部的职务案件,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二审改判的结果。目前参与团队办理多起“套路贷”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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