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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违反《反垄断法》案中的亮点、疑点和难点(下) | 附:神秘的时间线

绍耕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2024-01-02

续前:


难点:消费者维权难

众所周知,反垄断执法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捍卫消费者利益。但鲜为人知的却是:自《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以来,虽然许多行业都曾经有过反垄断执法案例,但迄今为止仍还没有任何一位消费者,在受到竞争者间价格垄断协议,或者厂商与下游分销商间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损害后获得赔偿。


即便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布了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作出的处罚决定,消费者在请求法院支持其向违法经营者主张民事赔偿时,也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例如,在雅培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在2013年被国家发改委处罚后,北京高院在2016年二审田军伟上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等垄断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中,仍以原告消费者无法举证两被告(雅培与家乐福双井店)曾签订违反该法的协议为由,驳回原告索赔请求,而没有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协助出示相关证据,也没有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原告确实难以获取上游厂家与经销商签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时,依职权或者依据原告请求协助收集相关证据。


而具体到联想案,如果最终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联想集团履行了其承诺的整改措施,最终对其作出终止调查的处理决定,不对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作出明确的说明,一如在中止对联想集团的反垄断调查决定中那样,那么法院是否仅仅根据对联想中止或终止反垄断调查的处理决定就可以直接认定其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且无法适用该法第十五条豁免禁止的规定呢?这仍是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国内仍缺乏明确规定。


但是,201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再审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南省物价局案的裁定中要求:调查举证能力弱的消费者、经销商等作为原告在起诉厂商从事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时需要额外证明——该厂商所从事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导致了限制竞争;而取证调查能力更强的反垄断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并不需要进行这样的举证和论证。但是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必然会导致消费者或经销商难以凭借自身的力量举证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并请求法院支持其赔偿请求。


在上述背景下,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因为种种原因,不受理消费者或者经销商的举报;或者虽然立案调查,但是不做出处罚决定,而是选择仅简略公开中止调查或终止调查决定,后两者又都不能被法院视为认定涉案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直接证据,那么消费者或经销商都将很难通过自己的能力来举证涉案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具体到联想案,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既不不作出处罚决定,又不要求联想集团向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所涉产品的最终购买者进行赔偿的话,那么相关最终购买者将极难通过诉讼向联想集团索赔。


(重要的段落再重申一下)更糟糕的情况可能是:一如对联想集团中止反垄断调查的决定书中载明的那样,联想集团在2018年7月13日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承诺后才“全面清查检核现有销售和服务发文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情形。重点查找具体文件中涉嫌违法行为的内容和条款,立即纠正或废止”。那么不排除联想集团不仅在部分配件、选品和服务产品的分销中存在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还有可能在其他产品(例如个人电脑)的销售中也存在,甚至长期存在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但尚未被反垄断执法机构查明并固化证据。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当反垄断执法机构中止对联想集团其他产品同类违法行为的调查,以整改代替处罚,则曾经购买这些产品的消费者可能将永远不知情,更难以举证:其合法权益曾经在购买这些产品时受到联想集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损害。

 

展望

对联想集团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部分配件、选品和服务产品在授权服务站的最低转售价格的反垄断调查有亮点,对分销领域反垄断法合规亦有指导意义。联想集团在稳增长、保就业、促创新领域都做出了很多贡献。在2018年扭亏为盈后,如果因为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到10%的处罚,对本已负债较高的联想集团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是,中止对联想集团的反垄断调查,以整改取代罚款,不仅对之前因为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而被处罚的经营者有失公平,对其他做好反垄断法合规的企业也有失公平,更容易给心存侥幸的经营者留下违法成本低廉的错误印象,导致其继续实施或重新实施限制最低转手价格行为,干扰价格信号,扭曲供需关系。


也不排除会有消费者因为北京市场监督局中止对联想集团的反垄断调查可能影响其索赔维权,而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甚至不排除联想在个人电脑、手机等市场的竞争对手也可能会支持购买联想涉案产品的消费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从而维护彼此之间竞争的公平性。


另外,虽然从北京发改委2017年11月9日开始对联想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直到两年后的2019年11月15日,也即超出《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两年追溯时效后,才正式公开接受联想集团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这使得联想集团有可能在2017年11月15日前已经停止的那些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超出追溯时效,不再会被处以罚款。但是,联想集团的产品行销全世界。如果类似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也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市场,那么也不排除其他国家对违反本国竞争法的行为追溯时效超过两年,仍可以顺藤摸瓜、依样画葫芦地对联想集团违反外国竞争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两相对比,也难免会对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垄断执法形象不利。


  “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已然写入了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联想案恰好是该条例颁布后公开的重大反垄断执法案件。但是,最终该案如何才能办好,才能经受时间的检验,又如何举一反三,更好地发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效果,是我国反垄断执法者值得认真思考的。



附:下面是笔者文中提到的一些时间线,大家可以脑补下空白的时间区域中平行处理的案件到底都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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