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杜娟:外卖平台取消订单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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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杜娟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大学 ADR与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
案件背景
2018年底,北京周先生在饿了么订购真功夫餐点,下单页面提示订单将由商家配送并显示“全城送约41分钟”,后系统短信告知订单因配送问题被取消,订单取消后自动退还订餐费及配送费。
2019年1月,周先生就此事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饿了么欺诈消费者,请求按照消费者权益法赔偿500元。一审判决饿了么欺诈,向周先生赔付500元。
后饿了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二审法院依据最新证据,判决驳回周先生诉讼请求,饿了么不构成欺诈。
焦点一:饿了么页面对配送时间的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
该订单成功下单后,下单网页宣传显示“全城送约41分钟”,二审法院认为,“全城送约41分钟”系拉扎斯公司(即“饿了么”平台运营主体,下同)作为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整体运营情况,在考量系统历史订单配送距离、配送时间的情况下统计测算出的订单大致配送用时数据,该数据有助于消费者对通常情况下下单后的配送时间形成合理预判,实际送达时间会受到当天多种因素影响而有差异,并且此信息,在App用户端的“资质与规则”一栏已如实告知用户,不存在故意隐瞒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该案中“全城送约41分钟”配送时间的宣传并未明显超出下单时商户在饿了么平台上所接订单的平均配送时间,另外,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餐饮外卖“全城送约41分钟”的配送时间宣传通常也不会背离普通消费者对于该品类外卖订单平均配送时间的理解和认知。
故对于周先生关于饿了么平台“全城送约41分钟”属于虚假宣传的主张,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焦点二:饿了么平台接受外卖订单后无法安排配送员配送的情况下取消订单是否构成欺诈
关于欺诈的定义欺诈通常指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事实或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欺诈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欺诈。关于涉案订单情况的分析具体到本案,如饿了么在平台接单时已明知不具备配送能力而仍然不加限制的接纳订单,则饿了么的行为涉嫌欺诈。2018年12月9日至12日间,饿了么平台上真功夫公司的订单中,绝大多数订单履行情况正常,仅有少数几单退单或被系统取消订单的情况,上述期间内,饿了么平台上真功夫公司的外卖订单接单、履行情况未出现明显异常。本案中周先生下单时和下单前的一定时间内,真功夫公司案涉门店在饿了么平台上所获订单履行情况并无明显异常,现有证据也不能够证实饿了么在周先生下单前既已知晓相关订单将不能获得配送。主观上,饿了么不存在恶意吸纳订单的情况,客观上,其他订单的履行情况也不能够印证饿了么实施了恶意吸纳订单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拉扎斯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欺诈。结 论上海市法学会欢迎您的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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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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