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琳梅 陆婵:论以大数据为依托全面推进检察机关业务数据分析平台构建与应用
沈琳梅 上海市青浦区第六检察部主任;
陆 婵 上海市青浦区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关键词:大数据 检察业务分析 研判会商机制
(一)检察大数据发展概况介绍
(二)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定义
检察业务分析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案件管理部门利用掌握检察业务数据资源优势,通过对数据的科学量化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以辅助科学决策,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业务分析基础上衍生出的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模式,逐渐成为大数据时代检察业务数据应用的新途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或者相关的同级、上下级院之间,必要时还可引入专业的调研机构参与,围绕业务数据进行研究会商,共同分析检察业务数据反映的问题、原因、特点、规律,研判数据背后值得关注趋势、影响等相关工作机制。较传统的数据分析而言,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参与的群体上更为广泛,引入了专门研究机构等外部力量;二是在研究的内容上更为深入,更关注数据反映出的趋势和影响,注重对数据背后潜在问题、现象的研判;三是在工作的目标上更为远大,在服务检察工作的同时,着眼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如何来有效地运用好大数据服务检察工作发展,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缺少科学模式。
(三)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
1.从宏观层面来说,符合经济社会转向发展的现实需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在追求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原有社会管理制度、经济发展模式等方方面面进行深化改革。为了确保正确的改革方向,必须对现实情况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分析研判各项改革措施的可行性。由此,通过分析研判检察机关业务工作中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社会治安方面的各项数据,可以掌握国家安全状况、社会治安形势、违法犯罪现状等事关我国国内、国际发展重大利益的相关信息,预测国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2.从中观层面来说,符合检察职能转型发展的内在需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自侦部门的转隶,检察职能进入了转型发展期。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实现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明确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确立了"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追究原则;通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实现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构建起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新格局。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进入了攻坚期,我们面临的新问题还有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难肯定也不少。因此,对检察业务数据情况开展分析研判会商,了解掌握各项检察业务发展现状,分析研判发展态势,为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数据参考,符合检察职能转型发展的内在需要。
3.从微观层面来说,符合检察工作进步提升的迫切要求。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一个院、一个内设机构、一名检察人员工作的水平和业绩,特别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能够勾画出完整的业务情况画像。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反映各个检察院工作水平、优势和弱势;通过充分掌握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相关数据资源,把大数据运用到检察办案的全过程,能够为人才引进、培养、考核提供依据,实现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科学合理调配;通过对检察业务数据的提取,能够分析对比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全面提升检察队伍能力。总而言之,检察数据分析研判可以为各个院领导制定正确工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二、现状分析
各级检察机关都看到了大数据时代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的重要价值所在,面对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积极探索各类数据分析工作制度。但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制度作为一项正在发展中的制度,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意识、机制、能力等多方面的不足。
(一)数据基础薄弱
2017年1月16日,高检院发布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310版本,将传统的统计报表AJ2013系统以"业务决策管理信息子系统""业务信息监管子系统"(上述两个"子系统"下文简称统计子系统)的模式呈现,标志着统一业务系统办案、管理、统计"三位一体"目标的全面实现。统计子系统上线运行后,采用通过系统自动采集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填录案卡信息方式生成数据,案件承办人成为了数据的第一责任人,统计人员的职责由数据填录改为监管。统计子系统模式下的数据是处于动态、可变的状态,其质量受到填录、监管以及系统设置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尚存在如下几个问题影响数据的质量:
1.数据意识不强导致数据填录质量不高。"谁办案谁填录,谁填录谁负责"的数据填录观念没有彻底树立。承办人对于系统运用的认识往往局限于在系统内选择相应节点、生成办案文书等与办案活动紧密相关的操作,对于案卡的填录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在监督类案件的创建和案卡填录方面,存在不创建案件、错误创建案件流程、不填录案卡等问题,造成实际办理情况与案卡填录情况不符的问题,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2.监管手段有限导致数据监管成效受限。案件管理部门是数据质量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大数据时代,每天系统内产生的业务数据十分庞杂,依靠以往的纯人工监管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的需要。目前,上海的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数据监管主要依靠流程监控智能预警系统和对数据报表间平衡关系的审查。流程监控智能预警系统通过设置450余条办案中重要的流程规则,实现每日对30余类主要案件的办理流程、案卡填录情况开展系统自动的智能化监控、预警。但是由于该系统目前上线时间仅几个月,还存在着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受到拆并案等因素的影响,运行中系统误通报和漏通报的情况时有发生。报表数据核查方式,主要通过对每月生成的报表的表间平衡关系开展数据监管,监管的力度和效果都比较有限。
3.系统设置局限导致数据整合运用困难。检察业务数据主要来源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但是该系统主要涉及的是检察办案数据,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检察业务数据,还有部分数据分散在案件管理平台、案件质量评查平台等其他各类工作平台中,这些平台目前仍无法实现数据互通。甚至还有部分数据仍由各业务部门人工统计掌握,数据来源的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整合运用。此外,系统内需要填录的案卡数量较多,实践中非必填项未填录、部分案卡项填录错误率高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数据无法采集或者失真的困境。
(二)机制运行不畅
当前在推进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是牵头部门,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协调联络、召集会议、数据提供、报告撰写等事宜,但实践中来看,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往往存在案管部门一头热的现象。此外,受到保密要求等相关规定的制约,检察系统内院际之间以及与系统外部其他机构之间开展数据共享、分析研判会商也存在一定障碍。
1.内部机制方面,内设机构之间存在认识差异。受到对传统统计分析工作认识的影响以及受限于业务部门数据权限的范围,业务部门往往认为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是案件管理部门职责,特别是在目前检察工作和检察官业绩考核存在淡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的趋势下,业务部门的主动性更加难以调动。内设机构政革后,基层院的刑事案件办理权限分散在多个办案部门,对于刑事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无法由单个业务部门独立完成,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挫伤。
2.外部机制方面,院际之间数据会商渠道不畅。常规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主要是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基层院自发的对本院的业务数据开展分析研判,另一种是上级院发起的对下级院业务数据的分析汇总研判。传统模式下,往往较少会对数据开展会商。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不单在于受到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更重要的是目前的检察数据权限方面,从检察机关自身分析,大数据互通也是单向的,即上级院可以共享下级院的数据信息,反之则不通;且在同一地区同级院,不同地区的不同级院之间也未能实现信息共享。正是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院际之间的数据会商工作阻力重重,工作的开展自然也就停滞不前。
(三)专业人才紧缺
1.从检察机关内部来看,专业人才紧缺。检察业务数据分析需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的重点、热点、难点开展,参与的人员必须精通检察业务或者专于某一项具体检察工作。大数据时代要分析研判数据背后的规律、问题、趋势,不再是单纯依靠人工统计、计算器运算就能完成的工作,必须依靠现代化的办公软件实现数据智能化处理,这就需要懂信息技术的人才。总而言之,在"互联网+检察工作"时代,需要既懂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综观检察机关内部,专业的办案人才或者精通电脑技术的人才都有,但是复合型人才则十分紧缺,也这是制约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
2.从外部智力支撑方面,社会机构参与缺乏成熟经验。从实际需求来说,检察机关非常需要借助外力来开展更为专业、更为深入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外部的社会机构对该项工作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但是检察业务数据往往是涉密的数据,因此对于参加会商的机构资质、会商的数据范围等难免会产生诸多限制。目前,社会机构参与检察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尚处在探索阶段,没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对于工作的尺度如何把握仍心存疑虑。
三、可行性模式探究
针对当前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夯实数据基础,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以热点为抓手,探索"案管主动、业务部门联动、上下级院互动、区域协同、外脑助力"的共赢模式,特别是针对设定专题的数据分析会商,要实现专题性设定、多元化数据采集、主体化研讨、靶向性应用,从数据分析研判的启动、实施、成果转化分享着手完善制度,更好地发挥好数据分析研判会商的作用。
(一)完善数据采集机制,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是开展分析研判会商工作的基础,基于准确、完整的数据的分析研判会商才能产生其应有的效用,因此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薄弱点补强数据基础,以需求和热点为导向,有目的的设置数据采集项。
1.进一步探索数据自动回填机制。检察办案人员办案压力大、案件填录耗时耗力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困难,也是影响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通过人为努力无法短时间内改变这一现状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转变思路,积极寻求技术的帮助,进一步探索数据回填机制,提高数据自动化填录的比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OCR识别等信息技术,可将文书内容回填至对应案卡中。因此,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发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文书内容与案卡对应关系的确认绑定,特别是对于分析研判中需要用到的重点数据,要努力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书内容的自动识别和案卡信息的自动化填录,减轻办案人员填录压力的同时,实现填录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双提升。
2.进一步拓宽数据监管范围和力度。"四大检察"协调发展是检察机关面对新形势形成的新工作格局,因此数据监管中也要结合工作热点,努力扩宽监管范围,加大对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的数据监管力度。为了弥补系统智能监控预警系统规则设置不具体、监控不到位的问题,可以通过开展专项流程监控等方式定期对上述数据的填录情况进行人工监管,确保各项检察业务数据都能精准采集。
3.进一步优化数据双向核查工作机制。监督类核心数据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数据是开展分析研判的重点数据,也是反映检察机关工作情况的热点数据。针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事执行活动、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相关的核心业务数据以及涉黑涉恶、认罪认罚等重要检察业务数据统计不精准的问题,可探索建立案管部们与业务部门数据双向核查工作机制。每月在统计报表锁定前三日,由案管部门统计人员与业务部门内勤开展双向数据核查,核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采集到的数据与业务部门自行统计的数据,发现数据统计、采集中存在的差异,找到造成数据误差的原因,并及时修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统计结果正确。
(二)探索合作共赢模式,理顺工作机制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机制应该体现和运用大数据分析的理念,积极发挥案管部门主导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和上下级、不同地区院间的协同以及政法机关之间的互动,逐步突破部门、院际、机构之间的界限,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1.同一院内探索建立专班工作制度。同一院内的数据会商工作虽然存在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但是在目标和任务上是一致的,为了进一步激发各业务部门参与数据研判会商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业务骨干参与此项工作,可以探索成立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专班,构建案管部门牵头,业务部门联动的良性互动工作机制。选题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符合本院实际和现实需求的专题。工作方式上,可分组开展主题讨论、数据收集、数据分析、趋势研判和研究成果撰写,还可定期开展季度、半年度、全年度数据会商联席会议,由案件管理部门提供主要的业务数据,专班成员共同对数据反映的工作水平、存在的问题、未来的趋势等情况开展会商,对需要预警、提出对策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做到精准服务实践。
2.院际之间探索专题联合会商制度。院际之间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是我们以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大数据时代的检察业务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必须打破数据壁垒,畅通院际间合作交流渠道,通过设定专题性会商项目,实现多元化数据采集、主体化研讨、靶向性应用。同省内院际之间可以基于上级工作指导或者同级院间的合作关系,以着力解决片区内一类普遍问题为应用靶向先期确定主题定期开展会商,由共同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数据分析共享问题,抽调区域内业务骨干在上级院的指导下共同开展相关的数据分析和研判会商工作,最终形成专题成果指导全片区工作。跨省检察机关的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制度可以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确定热点选题,在相关院间搭建合作交流机制。通过对比分析的方式剖析各省之间数据的差异、原因,寻找规律、趋势,着力解决省际间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3.探索政法机关之间数据会商机制。长期以来,不同司法办案机关之间办案系统各自割裂、数据互不相通,形成了数据孤岛,造成了数据应用方面的诸多问题和不便。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建立起网络联通,实现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让检察大数据在办案中更加充分的发挥作用,节约司法成本,优化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目前,上海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正在推进的206系统工程(即智能办案辅助系统)正在逐渐打破信息壁垒,努力实现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数据互联互通。今后,公检法之间要进一步就公安立案数据、撤案数据、检察机关的逮捕数据、起诉数据以及法院判决数据、上诉数、二审改判数等重要数据实时共享,并进一步通过定期互通会商,查找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总结社会治安形势状况,研究如何进一步科学贯彻落实相关刑事法律政策,如何更好地处理好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
(三)合理借助外脑力量,加强人才培育
人才是检察工作持续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在目前的现状下,检察机关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摆脱复合型人才匮乏的困境∶
1.合理借助外脑力量。邀请社会上专业的数据分析研究机构协助开展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对于该项制度,要注意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在选择参与机构方面要重视对机构资质和参与人员的审查;在数据会商的范围上要注意区分涉密数据和非涉密数据,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公开相关检察业务数据;在相关处理软件和数据保存、共享的介质上要注意安全;在成果的发布方面要注意选取合适的载体和媒介。
2.注重培育检察机关自己的数据分析研判人才。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系统系培养的工作机制也是更为主要的一方面,对此,一是要健全检察大数据人才选聘体制机制。积极选调、培养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重点培养专业化数据工程师等大数据人才,组建检察机关自己的大数据分析师团队,不断充实、壮大检察信息化人才队伍。二是要强化对专业技能的培训。在现有的人才队伍基础上,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等各种形式,对检察干警运用现代化软件处理数据的技能开展集中式、强化式培训,提升检察干警的数据处理能力。
3.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激发检察人员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动力,应当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各业务部门、检察人员认真开展数据分析研判,形成有质量的调研成果。该项工作应与各部门公共目标考核挂钩,与每一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业绩考核挂钩,对研判成果兑现相应的加分政策。此外,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自行开展业务数据分析会商工作的数据支持和技术帮助,并积极助力研究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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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吴珏一 王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