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李小凤 杨晓|论推进“枫桥模式”诉源治理的瓶颈与进路——基于L市Y区的诉源治理实践考察

李小凤 杨晓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1-11

李小凤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四级法官


杨晓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案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要目

一、L市Y区的诉源治理实践二、源头治理:中国式诉源治理模式的乡土基因三、原有的源头治理模式在后乡土社会的水土不服
四、推行“枫桥模式”源头治理必要性与可行性五、进路:激活新时代“枫桥模式”源头治理

中国当代呈现为城乡二元社会,城市与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诉源治理的进展也产生了差异化。传统源头治理模式对后乡土社会的水土不服,导致乡村诉源治理陷入了源头治理瓶颈。要突破瓶颈,既要吸收乡土社会源头治理经验的传承,也要掌握后乡土社会的乡村特质,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推进“枫桥模式”诉源治理减量工程建设。

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新时代社会是城乡二元社会,城市与乡村的诉源治理成效也呈现出差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诉源治理一路高歌猛进的同时,乡村诉源治理却推进迟缓,而通过实践发现在治理成本有限的后乡土型县域无法照搬城市诉源治理经验。在后乡土社会背景下推进“枫桥模式”诉源治理的瓶颈是什么?症结在哪里?后乡土型社会的诉源治理是否具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如何才能利用后乡土型社会的特点与优势实现后乡土型县域的诉源治理突破?这些都是推进后乡土社会“枫桥模式”诉源治理减量工程建设必须解答的问题。

一、L市Y区的诉源治理实践

区别于经济发展较为迅速、高度城镇化城市化的城市,L市Y区属于经济发展速度一般、后乡土社会特征较为明显的山区城市,虽然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城市在制度机制创新方面具有更多的资源支持和可能性,但由于我国大多数城市为经济发展较为一般的后乡土社会型城市,故以L市Y区的诉源治理实践为考察对象讨论如何在后乡土社会做好源头治理的命题亦具有其典型意义。

L市Y区诉源治理的制度机制

1.开展“无讼乡村(社区)”创建工作

强化村居治理,把村居万人成讼率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以“全区民事案件、刑事发案、信访总量下降,人民群众满意率上升”为目标推进村居治理。

2.探索建立民事纠纷调解前置程序

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对适宜调解的案件通过委托调解或者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

3.深化刑事认罪认罚制度,加大刑事和解力度

健全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明确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4.推行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

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协同协作,共同做好诉前、诉中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的行政争议案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调解,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5.推进“土楼e法”诉非联动中心建设

线上搭建“土楼e法”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线上提供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诉讼,线下提供登记立案、指导调解、司法确认、简案速裁等一站式服务。借助法官驻村工作室、诉非联动中心、调解中心等开展普法工作,宣传客家家规家训家风,营造和谐村居氛围。

6.推进行政机关源头化解

充分发挥拘留所职能优势,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在拘留所成立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对因民事案件未履行被拘留、因民事纠纷引起一般人身伤害和损毁财物案件被拘留等情况开展人民调解,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拘所、消除在萌芽”。

7.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共同推动建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民营企业诉调对接工作室、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调解中心、旅游协会解纷中心等,加大行业纠纷调解力度。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衔接机制建设,完善诉调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告知、引导人民群众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8.加强风险预警功能和司法保障机能

通过大数据分析,瞄准诉讼高发领域,找准源头治理方向。运用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对平安建设、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治理建议。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滥诉黑名单设置、虚假诉讼和专业放贷人排查等规制滥诉行为。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帮助提升业务水平和实务技能。

诉源治理机制的正面效应

1.多元化解的诉非联动机制初步构建,党政机关领导,基层自治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司法部门协调联动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步完善。

表1  2018-2021年诉前、诉中调撤情

2.案件调解效果有所提升。通过诉前诉中多元调解,案件调撤数和调撤率均有所提升,缓解了司法办案压力。

3.行业性、群体性案件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成功率提高,对于预防行业性风险、群体性矛盾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诉源治理机制的存在问题

1.制度设计层面重“诉”不重“源”

目前的诉源治理机制举措主要集中于诉讼端,而未充分考虑如何激发群众基层自治力量,诉源治理重心未下沉到基层,针对源头治理的举措较为匮乏,未启动村居的前端风险预警、源头化解功能,对基层群众和村居自治组织的力量发动不足。

2.制度执行层面内外循环不畅

解决矛盾的重心仍集中于矛盾末端的诉讼内循环,法院诉前诉中调解的争议占绝大多数,通过诉调衔接、案件分流把协调化解工作导流到前端的机制尚不完善,部分非诉调解中心的人财物配置未到位,将诉讼矛盾引流至非诉调解外循环的外部环境尚不完备。

表2  L市Y区2018-2021年常住人口万人成讼率

3.制度落实成效层面源头“防未病”、化矛盾成效不显

近年来地区收案数、万人成讼率和信访案件逐年递增,群众依赖党政部门、司法机关解决内部矛盾的趋势明显,依靠群众力量内部消化矛盾的能力减退,矛盾长期无法化解、向上累积的趋势明显,未能达到“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源头治理目标。

通过综合分析,L市Y区的诉源治理措施主要在行政、司法的争议调解、化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诉源治理的责任未能传导到社会治理机体的神经末梢,源头治理实际上处于半休眠状态,从逐年递增的司法案件收案数和乡镇万人成讼率可以看出,诉源治理的瓶颈在于源头治理。

二、源头治理:中国式诉源治理模式的乡土基因

乡土型县域的比较优势在于中国具有历史悠久的乡土社会治理经验传承,对于如何在治理成本有限的情况下依靠群众力量、依托村居自治组织开展源头治理具有丰富的历史实践。

旧曲新词:源头治理理念的历史传承

“诉源治理”虽然是在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新阶段后提出的重要司法改革方向,但其内在的源头治理理念在遥远的西周时期已经开始萌芽并延续至今。

古代“无讼”“息讼”传统: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治国的主导思想,强调“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的名言“听讼,吾犹人也,彼也使无讼乎”成为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目标。在具体举措方面:西周设置“调人”一职。秦汉设有三老等职负责调解工作。唐代设置村正、里正、乡正调解仲裁纠纷。明朝各地设有“申明亭”,由乡人推举官方认可的“公直老人”,一般纠纷经公直老人在申明亭主持调解无效方可诉至官府。清代在诉讼外推进乡邻与宗族调解,未经族长或乡保调解不可轻易告于官府,诉讼内由在州、县官方主持下进行的带有若干强制性质的调解,“调解息讼”与州、县官的政绩相联系。

新中国成立前后基层群众路线的法治实践:苏维埃政府时期,苏维埃政府创建了人民法庭,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中诞生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密切联系群众”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诞生一系列法治理念和司法制度,如设立接待室、巡回审判制和人民法庭等。20世纪60年代初,诸暨市枫桥镇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

新时代诉源治理蓝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改革纲要”,首次提出“诉源治理”这一概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第4项第8条中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扎根乡土:中国式源头治理模式的经验传承

通过对中国诉源治理沿革的回顾,可以发现新时代“诉源治理”模式具有其时代性,也存在显著的传承性,与中国自古代以来的源头治理理念一脉相承,基于中国幅员辽阔、村居聚集、安土重迁、礼俗社会的乡土社会特征,在中国乡土社会的土壤上经过历史的实践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源头治理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基于中国农民聚村而居、安土重迁的社会结构和人口分布特征,依靠群众力量以村居为基础单元开展源头治理;2.基于中国乡村礼俗社会的传统,采取法治和德治并举、村规民约和法律约束兼具的手段规范村民行为,借助于稳定的族群关系和长期互助模式形成的熟人社会特质,引导村民互相礼让用和解、调解形式化解纠纷以维系家庭、邻里和睦关系;3.基于“家国一体”的理念和“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齐家”与“治国”紧密结合,家族家风建设服务于国家治理;4.传承中国传统的“和文化”“息讼”“无讼”思想,从矛盾前端抓起,调在诉前,注重在源头上“防未病”“治已病”;5.民间软法与国家硬法共管、法治与德治齐抓,既广泛推行道德教化,也持续深化立法、普法、司法与执法工作。既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实施的法律法规,也有宗法族规、村规民约等民间软法约束村民行为。

三、原有的源头治理模式在后乡土社会的水土不服

中国乡土社会的源头治理经验在当代未能有效继承与发扬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原乡土社会形成的源头治理经验无法适应现在的社会治理环境和社会治理需求,原有的治理模式缺乏了相应的适用环境无法发挥良好的治理效能而逐渐被摒弃。原有的源头治理模式对后乡土社会的水土不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经济结构转变导致旧村居治理模式难以延续。以L市Y区为例,该区在2000年以前,农村人口仍在70%以上,但到了2020年以后,城镇人口占比为达到50%左右,占比基本与乡村人口齐平。在20世纪80、90年代,县域主体产业为农业,进入2000年以后工业代替农业成为主导产业。由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乡村的青壮年人口向城市转移,乡村人口逐步空心化和老龄化,常住农村的人口为进城务工候鸟式迁徙。乡村青年人才的缺乏导致村居治理模式落后,人口的不稳定性亦为常规的基层治理和矛盾协调化解工作增加难度。乡镇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传统的村居治理模式已经不足以应对现有的治理需求和治理困境。

第二,传统的宗族式链接纽带断裂导致以家族为媒介的治理模式无法持续。虽然乡村仍保留宗族聚居的传统,但随着人口的外流、宗族礼俗传统的遗失和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宗族关系逐渐淡化,丧失了内部自治功能,以宗族为单位、族长为权威的家族自治单元逐渐消失,传统“乡贤”“五老”居中介入协调的传统也未得到延续。

第三,以德礼为主的德治功能退化导致以和解、调解为主导的“息讼”手段成效减弱。传统礼治和家族家规家训的教化传承断层,道德、礼法的规制作用弱化,群众“无讼”“息讼”“和为贵”观念逐渐淡化,以德教化、以礼劝喻手段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第四,乡村共同体的认同淡化导致对抗式矛盾纠纷增加。小农经济的转型致使以乡村为单位的互助模式消失,熟人社会逐渐瓦解,群众对于村居自治的依赖程度降低,村规民约对村民的约束弱化,村民产生矛盾后先行寻求族老、村居组织协调解决的习惯被打破,以乡村共同体相互联结互助的认同淡化,亲邻之间礼让包容协商解决矛盾的观念逐渐消失,倾向于以诉讼等对抗方式定分止争。

四、推行“枫桥模式”源头治理必要性与可行性

原有的源头治理模式在后乡土社会的水土不服不应成为摒弃中国式源头治理模式的理由。实际上,不同历史时期乡土社会在人口、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均有差异,并非一成不变,能够与时俱进、因势利导、因地制宜正是中国式源头治理模式一直永葆生机与活力的关键。

推进“枫桥模式”源头治理的必要性

1.强化源头治理观念,避免矛盾向上累积

矛盾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矛盾升级和累积的原因通常是由于源头预防和治理的缺失,群众的诉求没有尽早解决,导致群众寻求解决矛盾的救济成本增加,群众负面情绪持续累积,最后群众的诉求由解决矛盾纠纷本身延伸扩大至对于基层干部漠视群众诉求的不满,致使矛盾由小变大,逐渐扩大升级。

2.自下而上发动群众力量,减少治理成本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之所以能够在交通不变、通讯不畅、管理效率低的古代以较低的治理成本长期维持统一和稳定,与乡土社会的源头治理模式有很大关系。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不同乡村具有不同的社会习俗和文化传统,通过土地维系人口的相对稳定并建立以乡村为单位的基础自治结构,以乡村自治成效作为考评对象,有利于把治理结构深入到基层末端,深入把握社情民意,发动群众自治力量,加快矛盾风险预警、排查和化解效率,依靠群众内部消化大部分矛盾纠纷,减少了治理成本,提高了治理成效。

3.减少对抗式矛盾冲突,营造和谐村居

通过劝喻、引导群众以和解、调解等柔性手段解决大部分矛盾纠纷有利于矛盾实质化解、亲邻关系修复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如果群众趋向于依赖刚性治理手段解决争议,动辄采取投诉、举报、起诉等对抗式路径,可能导致家庭邻里和谐关系的破裂、互助包容礼让的传统消失、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冲突加剧,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4.重建后乡土社会的乡村共同体,服务乡村振兴

激活休眠的村居治理功能,重启群众高度参与的“枫桥模式”,修复乡村亲邻之间的情感纽带既是诉源治理的目标,也是服务于乡村振兴的路径,有利于为在后乡土社会中打造新时代的乡村共同体提供条件,为服务乡村振兴建设形成共识、凝聚力量、营造环境。

推行新时代“枫桥模式”源头治理的可行性

1.乡土社会基本经济社会结构的存续

以土地为生产资料保持人口结构的稳定,以乡村为自治组织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的传统,现如今我国农村仍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土地的农业生产关系,乡村治理也仍保持村居自治结构,故中国式诉源治理模式的传承与发展仍然具备相应的经济社会基础。

2.根深蒂固的乡愁情结

乡愁情结是乡土中国之魂,中国人可以脱离土地、脱离宗族、脱离乡村,但对于故乡的亲缘认同、情感认同和文化认同使得乡愁情结成为中国人难以剥离的灵魂羁绊,而这种根深蒂固的乡愁情结使乡村共同体的认同不会因社会的变迁彻底消失,仍然具有维系乡村情感、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缓和矛盾冲突的作用。

3.新时代村居治理模式的发展和群众集体意识的强化

在疫情期间,通过社区、村居群众自发地互助行为可以发现中国人民仍然具有强烈的集体意识、互助意识和共同体认同,具备发动群众参与村居自治的软件。而大学生村官的普及,智慧乡村的建设,多元治理格局的形成,使村居治理年轻化、科技化、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激活村居的源头治理功能具备相应的硬件。

4.人均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法治意识、道德意识的增强

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普及和高等教育发展,人均文化水平较高,如2020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L市Y区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97年。近年来,政府、学校、社会对于德治与法治教育更加重视,公民的道德意识、法治意识显著提升,全社会讲道德、守法律的氛围浓厚,通过道德劝喻、释法说理引导公民协调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大大提升。

5.推动乡村振兴与发展县域经济的政策导向

近年来,由于乡村振兴的政策支持和县域经济的发展,乡土型县域的人口出现返乡潮,乡村人口的流动性趋于放缓,乡村经济业态更加多元,乡村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一定意义上,乡村振兴与诉源治理相辅相成,诉源治理为乡村振兴提供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乡村振兴为诉源治理提供了经济社会基础,同时乡村的振兴有利于提升乡村共同体认同,有利于诉源治理工作在乡村社会进一步深入。

五、进路:激活新时代“枫桥模式”源头治理

意识上凝聚乡村共同体的认同

要推动群众参与到村居自治中来,首先要强化群众对于乡村共同体的认同,加强乡邻之间的情感联系和利益纽带,以利于群众基于乡村共同体的认同而形成乡邻之间包容互助和谐共处的良好氛围。要凝聚乡村共同体的认同,需在乡村文化建设上深入挖掘宗族历史、乡村历史和乡村特色风俗,把乡村历史文化宣传教育纳入乡村工作的一项重要日程,通过讲好乡村故事、宣传乡村特色、办好乡村民俗活动唤醒乡村记忆、激发乡愁情结、引起情感共鸣,从而凝聚乡村情感认同。在乡村治理建设上,进一步深化无讼村居、平安村居、文明村居的指标考核,推进和谐村居、美丽村居以及优秀村民等集体和个人评先创优,支持村民以土地、技术、劳动力投资参股共同参与乡村集体经济建设共享乡村积极发展成果,通过乡村共建、经济共创、成果共享促进村居内部共建共创共享,营造群众共同参与美丽和谐乡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主体上强化基层村居自治

村居组织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尊重村居自治、引导村居自治、强化村居自治、支持与配合村居自治是强化源头治理的必由之路。尊重村居自治,贯彻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了解乡村历史风俗,聆听群众观点,尊重乡村结合村情民意开展自治工作的成果;引导村居自治,引导乡村构建乡村共建共创共享新格局,树立乡村自治观念和源头治理理念,摆脱等靠要思想,独立自主开创乡村治理新局面;强化村居自治,加强村居人员、设备、制度、技术配置,特别是在诉源治理体系方面,落实村居工作人员的源头调解、化解矛盾职能,把村居组织纳入诉源治理体系,加强对村居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调解技能培训,使大部分较为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居;支持与配合村居自治,搭建诉源治理一体化平台,实现党委政府领导,群众广泛参与,村居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协同推进的诉源治理网络,对于村居组织无法内部化解的矛盾,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参与协调,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提供助力协助化解,为源头治理提供有力支持。

手段上德治与法治协同发力

道德源于长期社会活动的约定俗成和群众的内心认同,强化德治有利于从思想上源头上引导群众遵从社会公序良俗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但是道德标准具有主观性和非强制性,缺乏强制执行力予以保障,所以需要通过法律定分止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对行为形成刚性规范。所以手段上需德治与法治刚柔并济、协同发力。一方面,要强化群众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对家规家训、村规民约、法律法规的知识普及,同时结合乡村特色创造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作品,以道德故事、法治故事、文艺小品、短视频等形式潜移默化地转变群众思想,强化群众“和为贵”“无讼”“息讼”观念。另一方面,在源头治理和司法实践中要注重情理法的交融。村居治理中既要善于运用乡村道德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劝谕群众和解息讼,也要善于结合政策规范、法律规定向群众释法说理。在司法工作中注重柔性司法与刚性司法举措并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乡村家规家训传统融入司法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和司法案例宣传中,把德治融入法治、用德治助力法治、借法治反哺德治。

路径上司法力量下沉与科技助力齐头并进

司法力量下沉到村居,有利于助力村居自治组织强化法治力量,打通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要推进司法力量的下沉,一方面要深化诉调衔接机制,通过人民法庭、法官驻村工作室、巡回审判、流动调解员等载体、平台与机制推动司法延伸到基层一线,助力村居组织源头治理工作;另一方面借助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技术把有限的司法力量效能最大化,通过搭建诉调衔接线上平台、诉源治理协作平台等,推进远程视频多元协调化解、线上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和制作调解协议书,实现源头治理和司法治理无缝衔接与成果转化,在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提升和解、调解路径的便利性、经济性,引导群众选择适用和解、调解、司法确认等形式解决大部分民事争议。

力量上注重乡村人民调解员的培育和新乡贤的发掘

要强化村居治理力量和调解能力,一方面要把人民调解员的配置从诉讼端、行政端前移到村居源头自治端口,并借助司法机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机关的力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培养,培育了解当地风俗民情且具备法律知识、政策知识、调解技能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化、专业化、规范化;另一方面要结合后乡土社会的特质发掘新乡贤加入源头治理。在后乡土社会,虽然一部分乡村的宗族联系已经碎片化,但也仍有一部分乡村仍然保留较为完好的宗族传统和血脉联系,后者宗族传统保留较为完好的原因在于主要部分发展较好的族人发挥号召力、组织力,通过设立家族基金、组织家族祭祀、撰写族谱族志等形式凝聚宗族认同、维持宗族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这些新乡贤实际上替代了传统的“乡贤”“五老”,能够在后乡土社会的村居治理中发挥情感纽带和居中协调作用,诉源治理中需要发掘乡村中的新乡贤,并吸引新乡贤参与到村居治理、源头治理中来,发挥搭建对话桥梁、居中协调化解的作用。

机制上需与乡村特色相结合

我国乡村众多,每个乡村都具有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历史传承、民风民俗和社情民意,不可能完全适用一个路子、一套模板,既要尊重各个乡村的历史文化习俗,也要综合考量每个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制定相应的制度、机制与举措。地域上,要根据乡村特色行业和主要矛盾纠纷类型制定常态化的调解机制,如旅游业较为发达的乡村,可与相关文旅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司法部门共同搭建旅游业诉源治理工作机制;时间上,要结合中央、地方、乡村的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和主要矛盾出发,制定符合时宜的矛盾排查预警和化解机制,如在重点建设项目征迁工作中,要迅速成立多元一体的征地补偿纠纷化解专班;目的上,始终从群众观点、群众立场和群众利益出发,要尚于把握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对于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要善于协调司法、行政、社会各方力量解决障碍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例如疫情暴发后经济下行,居民收入锐减,因房屋店铺租金、物业费用、银行贷款无法按期支付偿还和期房烂尾无法交房引发的矛盾纠纷和诉讼案件集中爆发,此时如果仅就案办案径行裁判有可能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因此要引入外部力量为协调解决矛盾、维护群众利益提供支持,如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延展贷款还款期限和减免利息、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解决烂尾楼项目等从根源上实质化解争议,才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在后乡土社会背景下推进“枫桥模式”诉源治理的瓶颈在于源头治理,优势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源头治理经验传承。虽然我国乡土社会发生重大变迁,原有的源头治理模式已不能有效适用,但后乡土社会仍然保留了我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要在后乡土社会背景下优化源头治理,就必须吃深悟透新时代“枫桥模式”诉源治理的精神内核,吸收中国式源头治理的有益经验,深入把握后乡土社会的时代特征和乡村的地域特质,与时俱进运用好发展好“枫桥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站稳人民立场、发动群众力量、激活乡村自治、协调各方力量、强化源头治理、做好诉调衔接有机统一,从源头上深化“无讼”“息讼”治理,推进新时代“枫桥模式”诉源治理减量工程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往期精彩回顾

傅岚|新行政处罚法规制下海关信用管理法制研究

曹艳华 刘南翔|海关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制度分析和实践完善

黄晓佳|论海关行政执法初次违法免罚

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1卷

卢苇 赵盈鹭|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预防原则对SPS协定之影响研究

曾繁燊|基层法院促进一站式多元解纷程序本土化的正向考量——以明确基层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