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露红:2020年9月7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业界广为讨论,不少专家学者也纷纷撰文从不同的视角谈体会、提建议。以下汇集部分经报刊公开发表或自媒体公开的文章及链接,以供各有关方面参考。
文 | 予童
责任编辑 | 陈佳熠特约审稿 | 章露红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虞永平认为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和首要目的是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保护儿童受教育权涉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有质量的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课程改革和质量提升等,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家庭、幼儿园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可以主要通过贯彻平等原则、多义务主体原则、政府核心责任原则、积极保护原则和特别照顾五大原则来实现。
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李天顺认为《草案》提出的“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既是对立法目的的概括,也是对立法宗旨的集中表述。要实现这一点,《学前教育法》立法和实施中必须坚持一些重要原则,如: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政府必须肩负发展学前教育主要责任;公共财政必须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幼师队伍。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朱旭东等认为此次《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新时期学前教育事业进行了全面谋划和前瞻性部署,体现出鼓励普及普惠、遏制过度逐利、强调保教结合的顶层设计和发展导向。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教授认为学前教育涉及社会公众、公共财政以及社会资源的使用,影响社会成员共通的必要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立法必须保障学前教育的公共性,具体体现为维护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确保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关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理性以及保障学前教育的自主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管华认为《草案》体现了政府主导,凸显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并从“政府举办为主”“追求公益普惠”“加强政府监管”等三个方面解析了有关条款。南京师范大学王海英教授认为普惠是实现幼有所育的必然路径。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是执政为民理念的集中体现,是维护教育公平的选择,也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高丙成博士以图解析《学前教育法草案》九个章节、75条的重点内容,并进一步从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等角度探讨立法如何保障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行稳致远。南京师范大学刘颖博士认为政府是学前教育事业和儿童发展的关键主体,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明确和落实政府的责任,这既是国际经验也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落实政府责任,关键在于落实统筹、规划、投入等责任。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江夏博士认为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专业发展是教师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此次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只有提升幼儿园教师待遇,充分促进其专业发展,才能真正增加幼儿园教师职业吸引力,推进整个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人大幼儿教育导读邀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佘宇、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管华、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马学雷等多位业界专家就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占同级教育经费的合理比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园如何发展、0-3岁托育能否纳入学前教育法等多个议题发表真知灼见。在今年5月《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内部征求意见之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副会长杨志彬就建议《学前教育法》应改变歧视民办园的立场,删除限制民办园的相关条款,并进一步探讨了“普惠园”等相关概念界定问题。浙江大学教授吴华认为教育公平是学前教育立法必须保障的核心政策目标,而保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平等权利的前提是取消体制歧视,同时提出“教育凭证制度”或是破解教育公平难题的一剂良方。河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王国平认为《草案》中最刚性的点是国家为了守住教育的公益性,与资本利用教育过度逐利的博弈。同时就办园结构调整、营利性民办园的收费标准等相关问题作了讨论。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法》,还需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政府不能歧视性对待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二是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教师享有义务教育教师同等的权利;三是对实施3岁到入小学前早期教育的培训机构的教育形式、内容做出规定。熊丙奇:完善学前教育立法需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博弈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908/c1003-31853086.html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田光成认为《草案》在内容上有四大突破:首次提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原则应以“政府举办为主”;在法律层面重新界定了“公办幼儿园”的概念和范围;在国家层面上统一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识;制定了我国教育法制史上幼儿园从业人员的最严限制令。同时,《草案》的有关内容也对当前民办学前教育在举办者选择权、增长空间、收费政策等多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苏律师等将9月7日教育部公开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5月22日内部征求的草案对比研读,重点讨论新稿的变化和趋势走向。上海行初教育服务机构创始人李春光律师基于《草案》对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概念界定,认为“民办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将被全面重新界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知音律师以读后感的方式对《草案》中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园的建设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园的举办限制、幼儿园的逐利限制等相关条款作了探讨。
苏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原处长张可伟梳理辨析了《草案》中涉及对民办学前教育的支持发展和规范发展的条目。名为“中立不倚”的研究者提出“学前教育法”立法应立足于现实,解决处理好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关于学前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出发点仍然存在很多争论;学前教育法涉及的许多概念还存在争论,需要进一步界定清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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