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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1700万,新式杀猪盘瞄准这类人!多人被骗!


来源:平安贺兰


最近获悉,一位女士前后被骗子骗走1700多万元。骗子假装来租房,后来说自己在期货、黄金等方面有投资渠道,这位女士先后投入了1700多万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民警介绍,这样的手段去年也出现过,但今年变得多起来,这类新型杀猪盘骗局,主要对很多在网上挂出租或者酒店长租房信息的房东、民宿老板有较大“杀伤力”,其中女房东、民宿女老板被骗较多。


这种骗局,全国各地都有出现。





——请看详细情况
今年5月,阮女士在某网站上发布租房信息: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子租金19000元/月,一个自称是“中信证券”的高管来联系租房。
加上微信后,对方介绍了自己情况,说因公司外派原因想租下阮女士的房子。
阮女士没提防,看对方是证券公司的,说起自己退休了主要在家炒股,还希望以后能请教下。
后来,对方拉了一个微信群聊,在群聊里和阮女士聊股票投资,说到“中信证券”推出新的数字货币理财产,目前正在测试阶段,但系统存在漏洞,可以趁机赚钱。
还发来投资产品网址,对方还大方地让她用自己账号登录,阮女士就点进去,对方让她帮着操作,按对方说的,阮女士一顿操作后,发现账户上真赚钱了。
阮女士心动,也注册了一个账号充值了1000元试水。第二天上午,对方说阮女士充值失败了,阮女士打算追加投资时,反诈中心电话打来了。
幸亏民警及时阻止,阮女士账户上有576万元存款被保住了!


骗术解构——————————
第一步:骗子通过租房软件或二手交易平台精准选取目标,与房东互加为好友后,以租房为由,在交谈中往往会介绍自己是证券公司、金融公司高管等身份,还会先出一笔定金,从而获取房东信任。
    第二步:和房东时不时聊天,隐约透露出自己投资有门路,见房东感兴趣或者放松警惕时,趁机把假投资网站信息透露给房东诱骗转账,甚至主动提出让房东帮助自己操盘来吸引房东,通过骗子之间的协作,房东看到果然赚钱了,会心动,这个时候,假租客就说“大家一起赚钱”。
第三步:骗子向房东推荐虚假投资网站/App,事先会让房东有点小赚,等房东加大投资后,见对方身上实在挖不到钱了,骗子就会消失还把人拉黑。    这些案例本质上就是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虽说,房东和房客之间要处好关系,但如果在聊天中,过多透露自己隐私(比如挣钱秘诀、个人自身情况、个人账户)特别是说自己有投资门路的时候,就要小心了。    不要相信什么有投资内幕、高额回报,不要相信非正规渠道的投资理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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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法律规范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版)
2、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
3、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
4、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
5、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
6、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

1、最高法院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18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2、河北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5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3、福建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7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4、江苏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2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5、浙江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2种常见量刑情节(2022)

6、非法经营案主要类型、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大全(含72种涉非法经营罪情形)(2023)

7、绝对不起诉的26种情形(2023)

8、河北三级法院全部开通网上阅卷服务(附全部190家法院查档电话)

9、刑辩律师应知‖什么是“案-件比”?

10、紧急提醒!“隔空猥亵”也是性侵。孩子家长注意防范!


1、指导性案例192号: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指导性案例193号: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指导性案例194号: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指导性案例195号:验证码属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将合法获取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指导性案例144号: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6、指导性案例62号: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7、指导性案例27号: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2、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
3、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
4、江苏高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9)
5、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浙检发〔2020〕8 号)
6、湖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检会〔2020〕3号)
7、山东高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鲁高法〔2019〕20 号)
8、山东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2019)
9、河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2022)

1、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2、最高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
3、河北省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2011)
4、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51号)
5、安徽省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2019)
6、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2019)
7、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51号)
8、湖南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湘高法[2022]27号)
9、重庆市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渝检会[2018]15号)
10、山东省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2019)
11、辽宁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9)
12、吉林省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高法〔2021〕170号)

1、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

2、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3、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4、河北省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5、天津市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津高法发〔2017〕11号)

6、江苏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7、浙江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8、福建省19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1)

9、江西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10、四川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2022)

11、陕西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


1、2023讨债必知法律风险 ‖公安机关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

2、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3、安徽高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4、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1、公安经侦管辖的78个罪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5、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通字〔2023〕9号)
6、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通字〔2021〕19号)

7、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8、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

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10、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完整版)

11、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12、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

13、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14、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5、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6、社区矫正法(全文)

17、普法系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8、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19、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20、你还敢高空抛物吗?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教训深刻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或转载,仅供学习、交流、普法之用,团队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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