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收藏)丨评估拍卖、优先购买、税款支付执行案例汇编
编者按:强制执行中有关评估拍卖、优先购买、税款支付、撤销拍卖等,我们收集相关执行异议案例十二篇,供读者在执行实务中提供案例参考。公众号所有文章均可在朋友圈微信群尽情转发分享。
01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支付利息同时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请人以无权扣缴税款提出的执行异议
02江苏高院: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结果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法院通常审查评估资质及评估程序,不审查评估方法准确性
03江苏高院: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法院尊重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不审查评估方法准确性
04江苏高院:明知存在潜在的优先购买权人,以公告方式通知申报权利,权利人提撤销拍卖异议,成交后对异议审查,程序违法
05江苏高院:司法拍卖抵押房产的,抵押人不另行承担税费,房产过户变更登记形成的相关税费,由法院协助从拍卖款中支付
06江苏高院:流拍后裁定以房抵债,拍卖公告的买受人承担税费不约束申请执行人,税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税收法定承担
07江苏高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保留价确定违法,最高竞价者未达到保留价,应价拍卖不发生效力
08湖北高院:未通知申请执行人优先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执行法院自行决定,平台受众等因素影响拍卖价格的,属拍卖程序违法
09湖北高院:对股权司法拍卖形成的相关税费,税费承担主体按拍卖公告,买受人系税务代缴义务人,可先垫缴再从拍卖款退还
10苏州中院:对于税费承担,执行法院修改已发布的不动产拍卖公告,即为新拍卖公告,公示期少于三十日的,属拍卖程序违法
11淮安中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房屋性质为住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房屋性质为公寓的,应当认定拍卖标的严重失实,可撤销拍卖
12常州中院:房屋整体拍卖,部分房屋承租人提出优先购买权,看房屋整体功能和整个房屋所占比例确定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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