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4个要点(2019年第8期•合第16期)
1.在参与分配案件中,主持分配的法院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后告知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对该参与分配方案中执行款项的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存有异议,应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现被执行人未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异议,而是在主持分配的法院将分配案款交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扣除执行费用并将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作结案处理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方案中执行款利息的计算有误,其异议并非针对执行法院所作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不作审查并无不当。
——(2019)粤执复50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2.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前对他人享有合法债权,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因该债权实现而取得的财产,属于没收财产范围。
——(2019)粤执复189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3.判决生效后,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提审程序中所制作的调解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判决应视为撤销。当事人仍然申请执行原判决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24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4.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涉案不动产,复议申请人以该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解除查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处置上述涉案不动产时,应依法保护不动产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9)粤执复26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5.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房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复议申请人举证证明该房产系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对该房产拥有50%的产权份额的,即使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共有权的主张成立,亦不能对抗执行法院对涉案抵押物的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复议申请人请求对其应享有的房产份额中止执行,或返还涉案房产变价款的50%,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270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6.被执行人提供的和解协议系其案外自行签订的协议,签订主体包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案外人,协议指向的债务包括本案债务和案外债务,履行方式中约定债权转让是否指向本案债务无法判定,对本案债务的履行期限亦缺乏具体的约定。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案外协议,被执行人亦自述协议未全部履行。因此,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当根据案外协议另诉而不得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43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杨军
7.案外人提出执行法院拍卖的涉案房产系其父母所有,但其并未取得其父母授权提出执行异议,其不符合执行标的异议中的案外人主体资格。
——(2019)粤执复45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8.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息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既包括债务本金,也包括迟延履行之前的债务利息。
——(2019)粤执复466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9.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法人组织形式以新设方式吸收合并为案外人,案外人在吸收合并时承诺由其承继被执行人债务的,执行法院据此将案外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后,案外人以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为由主张该债权失效的,因与其承诺相悖,不予支持。案外人又以其承继债务的范围不包括因连带责任而产生债务为由,主张执行法院变更其为被执行人错误的,因未有排除连带责任的特别约定,亦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46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0.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须以其利益受到侵害为前提。执行法院轮候冻结其向被执行人支付的租金,该执行行为尚未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应向正式查封(冻结)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9)粤执复158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1.异议人既未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执行行为,亦未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实体权益的请求,属于异议请求不明,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019)粤执复574-57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2.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的权利。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前提下,被执行人以其享有前述权利为由拒绝执行,混淆了履行合同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区别,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2019)粤执监5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3.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维持其本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但拒绝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亦不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而是要求被执行人居住在对其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家中作为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安置方案。经查,对被执行人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名下无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对申请执行人上述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7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2019)粤执协1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2019年9月30日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3个要点(2019年第7期•合第15期)
ZF010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一)(附法律条文)
ZF011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二)(附法律条文)
ZF012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三)(附法律条文)
ZF013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四)(附法律条文)
ZF014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五)(附法律条文)
ZF015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六)(附法律条文)
ZF016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七)(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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