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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五财产处置(八)(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115.所有权转移及交付

115-1制作、送达成交(抵债)裁定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执行法院应于拍卖、变卖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向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标的物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73.【成交和抵债裁定】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74条第1款
474.【所有权转移】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115-2交付财产

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执行法院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接受以物抵债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依照本指引第183条至第186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75.【执行标的物的交付】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可参照本规范第二编第二十二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办理。
115-3过户登记

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执行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74条第2款
474.【所有权转移】
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16.拍卖的暂缓、中止、停止、撤回、撤销

116-1拍卖的暂缓、中止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有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执行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54.【拍卖暂缓、中止】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116-2拍卖的停止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且愿意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17.【足额清偿后的拍卖停止】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同意继续拍卖的,可以不停止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12.【变价款足够时剩余财产的拍卖】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拍卖的除外。

116-3拍卖的撤回

116-3-1撤回拍卖的情形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撤回拍卖: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15.【拍卖撤回】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116-3-2撤回的办理

撤回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拍卖平台上关闭竞拍通道,并公布原因。对于已经报名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116-4拍卖的撤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57.【拍卖撤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未完待续)


题一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类案例集
专题二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纪要批复汇总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
最高法院:《关于不能恢复对涉案房地产的占有时能否折价抵偿问题的复函》
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执行回转时应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的复函》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法院:《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高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
广东高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专题三广东高院2018-2019年度度执行案件裁决要点汇总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9个要点(2020年第1期•合第19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1个要点(2020年第2期•合第20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4个要点(2020年第3期•合第21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1个要点(2020年第4期•合第22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20年第5期•合第23期)

专题四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完整版

专题五执行办案指引详解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九)(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二)(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三)(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五财产处置(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五财产处置(二)(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五财产处置(三)(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五财产处置(四)(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五财产处置(五)(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五财产处置(六)(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五财产处置(七)(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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