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行 | 语言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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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青年语言学者沙龙
1月12日,2020中青年语言学者沙龙在商务印书馆举行。本次沙龙议题为“语言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国社科院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黄行研究员在会上做了主题发言。以下为发言全文。
中国社科院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研究员 黄行
语言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
文 | 黄行
刚才李宇明教授对两个“共同体”语言学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做了宏观的阐述,很有启发。
今天我谈的这个题目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想先从它3个关键词的梳理和解读开始。
这3个关键词是“语言”、“中华民族共同体”和“构建”。
01
中华民族共同体
“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概念并非一个既定和成熟的学科范畴,目前仅用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样的固定表述。其主要出处依次为:第一次出现是在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年9月份召开的中央民族会议提出了“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还有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十九大报告语境当中是这么讲的:“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此前党和国家既定民族政策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繁荣发展”,其中“民族区域自治”是这几方面的核心和基础。而近几年来国家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变化,增加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民族”范畴在正式文本中更多地是指称各民族的全称,而不是具体民族的个体。
简单梳理一下“中华民族”的范畴。
“中华民族”既是一个比较狭义的民族范畴,也是广义的政治范畴,二者分别对应不同的英译。为了避免歧异,“汉族”的英译用Han nationality,即Chinese越来越多地强调“中国”义而不是“汉族”义。
在古代,“中华”一词出现甚早,源自于中国古代华夏民族,即狭义的汉民族的古代先民。
近代19世纪末、20世纪初,梁启超、孙中山等话语体系中逐渐出现了“中华民族”的概念,经由最初的强调满汉之辨和排满,到梁启超主张“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再到孙中山的“五族共和”,概念的内涵是在不断变化的。
1905年时在日本成立了同盟会,当时它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十六字政治纲领,意指推翻清朝专制统治,出现建立文明的中国;后将同盟会的这个政治纲领阐发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1912年进一步提出了“五族共和”,号召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来达到民族融合和民族和谐。
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展了全新的民族识别活动,使“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成为了中国56个民族组成的共同体代称。比较著名的一个学说是由费孝通先生在1980年代一篇重要的发言《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提出的,他说:“我将把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一亿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
所以“中华民族”的概念是不断引申和发展的,现今话语体系中不仅仅是狭义的中国各民族的代称,而是一个与中国的国家、民族、地域、历史紧密相连的整体代称。比如在《国歌》中提到的“中华民族到了……”,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提法到十八大、十九大以后进一步阐述为“中国梦”的限定语),指称的中华民族都不再是“民族”,而是“国家”的概念了。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近百年的历史,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由“自在”向“自觉”状态转变的关键时期。这段话表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民族”是相通的,并且有主观“构建”的性质。
“中华民族”无疑也包括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但是是否还包括中国境外的海外华人(华裔),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海外华人拥有中国之外的国籍,不同的国籍法则有不同的国籍及侨务政策。比如对1956年东南亚华人的双重国籍问题,中国政府明确采取了单一国籍的政策,以避免东南亚诸国对华侨华人政治忠诚度的疑虑。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海外“华语”的身份是国家通用语言,还是诸汉语方言,也值得进一步明确。
所以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并没有一个官方的术语界定,坊间概念不过是一些杂乱的语义堆砌。
02
构建
民族学的“构建论”认为:“民族是一种人为构建的范畴”“民族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的主张,对于还普遍地将民族视作“宛若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实体”的观念来说,是重要的突破。最早实现这一突破的划时代著作,应数人类学家利奇(E. R. Leach)发表于1954年的《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对克钦社会结构的一项研究》一书。
复旦大学姚大力教授在某党内高层领导干部学习文化课关于新疆民族建构的讲稿中指出,人们对事物真实性的理解有在客观的真实性与“社会真实性”之间做出区别的必要。正如某个著名人类学家说过的:“影响着人们态度与行为的,并不是事实为何,而是人们意象中的事实为何”。所谓“想象的共同体”之提出,显然也来源于对于“社会真实性”的这种新认识。
“想象共同体”被形塑的过程,其中的关键在于对共同血统的想象,而未必要有共同的文化和语言。在历史上,凝聚起民族身份认同的共同血统观念有两种表现形态:一种形态是把这个民族共同体的全体成员都追溯为同一个祖先的血脉后裔;还有一种更宽泛的形态,就是把本共同体全体成员认作是过去某一个可以清楚地与同时代的其他人群分割开来的独特人群的血脉后裔。
比如清代的满洲人把自己的祖先追溯为金元时期的女真。在满洲人的想象中,金元女真是一个可以与当时的蒙古、汉人、高丽、契丹等周围人群很清楚地分割开来的独特人群。但是金元时期“到底谁才是女真”,其实并不是一个那么不言自明的问题。不过满洲人这样构建和想象自己的集体历史时,女真是一个足以自明而实在、不需要对它再加任何质疑的概念。汉族把自己追溯成“华夏”的血脉后裔,与满洲人以女真为祖先的情况相似,也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
近现代“中华民族”概念的构建。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讲,“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特别是抗日战争的胜利使得“中华民族”真正深入人心。有学者指出是由三点原因导致:1.大规模抗战使大多数中国人有了共同的历史命运与集体记忆;2.国共联合与全民族的统一战线使中华民族主义深入人心;3.战争造成的人员迁徙打破了原来的地域隔绝。
这就验证了族群的构建或认同是基于“自我”与“他人”归属认定之间互动的组织型态的比较主观的标准。即因“自我”与“他人”变量的变化,“民族/族群”的构建和认同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就可以说明为什么“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概念在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含义,同时也说明“自我”与“他人”互动变量也是构建当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需要明确的。
03
语言
中国公民(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使用的语言有普通话、汉语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当然就可以推导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通用语言。
普通话形成与发展的历史不能追溯的太早,大致是始于北宋,定名于元明时期的“官话”。明朝以南京官话为官方语言,清末和民国初年,北京官话的影响逐渐超过南京官话,最终在北洋政府时期以北京话为基础确立国语;1920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做出了定北平语音为标准音的决议,并开始在全国学校推广。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确定现代标准汉语由国语改称普通话,195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通话,并补充了对普通话的定义;2001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施行,确立了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定地位。
1956年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将“普通话”定义为“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言”;《指示》共12条,第一条即:“从1956年秋季起,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在全国小学和中等学校的语文课内一律开始教学普通话。”1982年《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1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说明普通话从“汉民族共同语”到“国家通用语言”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
普通话是一种超方言的经过人为规范的标准语,其功能和地位类似国外被称作lingua franca或koiné的通用语或共通语,即它不是一种自然的母语,但却是许多不同母语人共同使用的通用语言。从“官话”到“国语”到“普通话”再到“国家通用语言”,不但经历了不断“通语化”的过程,也经历了不断“欧化”的过程,普通话的语音、词汇和语法结构已与古代汉语相去甚远。“欧化”是常被学界研究忽略的普通话的一个属性。
周明朗先生(2019)在民族国家框架下讨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语是比较贴切的。他认为作为民族国家建设模式,“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包容互补多语意识形态,既承认中国多语的存在与其必要性,又推崇普通话在中国的特殊历史意义和主导地位,认可普通话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语,行使促进相互交流、形成统一共识、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功能。与这个语言意识形态相呼应,最理想的语言秩序应该是以普通话为主,以各民族语言和汉语方言为辅,主辅语言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我们再举几个民族国家处理语言多样性问题的国别差异的例子。
比如印度政府在国语或单一官方语言政策失败、不得不接受语言多样性的政治化和国家化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抑制语言建邦或“语言民族主义”产生的消极后果。(和红梅、周少青2019)
苏联语言政策的反复,尤其是强制推行的语言俄罗斯化,虽然产生了积极作用(如民族整合),但也带来了负面影响,滋生了不利于团结的民族主义思想。语言被分裂型民族主义者利用,成为民族分裂工具,危害国家安全。苏联语言政策的效果表明,多语言、多文化、多民族的语言政策不可操之过急,语言融合是一个受诸多因素制约的、循序渐进的自然过程。(戴曼纯2015)
中东欧国家由于分裂型语言民族主义和整合型语言民族主义之间的博弈将长期存在,中东欧地区的语言名称争议目前仍难以平息。随着越来越多的新语言名称(“黑山语”“波斯尼亚语”“马其顿语”“摩尔多瓦语”等)被国际权威机构认可,原本相近的语言将呈现出异质化发展倾向,相关国家的语言权利之争也会变得更为激烈。(董希骁2019)
虽然事实上没有任何两个多民族多语言国家的国情是完全相同的,但在处理国家语言的统一和地方语言的多样性的关系和问题的经验与策略方面,却存在这明显的但程度不同的共性,如上所述的中国:国家通用语言vs地方方言和民族语言;苏联:国家语言政策的俄罗斯化vs本土化;印度:国语或单一官方语言vs语言建邦或“语言民族主义”;中东欧国家:整合型语言民族主义vs分裂型语言民族主义。因此我们今天讨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语言问题,既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又要放眼于世界的普适性,才能形成一个比较客观和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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