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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48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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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线上查验机制、《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报告(2022)》《2022中国家族财富与家族办公室调研报告》、受信人义务、变更抚养权、境外收款税务问题、股东离婚风险、IPO家族信托持股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海南将在2023年7月起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线上查验机制

海南省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的通告》,《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通告》明确: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2023年7月1日起,海南省税务局和市场监管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线上查验机制,经线上查验通过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报告(2022)》发布

据普益标准监测数据,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我国财富管理市场规模约115万亿元,自2020年以来保持着震荡攀升的态势。从市场结构来看,银行理财规模最大,基金、信托和保险资管规模紧随其后。从信托资产功能结构来看,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余额占比分别为14.99%、42.35%和42.66%,与一季度末相比,投资类信托规模在资本市场回暖的环境下增长明显。另外报告指出加大FOF/TOF展业,信托转型方向渐明。据统计,2021年有近50家信托公司发行了超过3000款FOF/TOF产品,而2020年同期仅有29家信托公司发行了400余款。信托公司FOF/TOF产品的发展正在进入“快车道”。
(三)《2022中国家族财富与家族办公室调研报告》发布
近日,瑞银携手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及财策智库联合发布《2022中国家族财富与家族办公室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主要发现:第一,家族办公室资产管理规模与家族总资产规模之间有较大差距,中国家族办公室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发展潜力巨大。第二,中国单一家族办公室加码股权投资以取得更高的收益,其中科技行业最受青睐。第三,女性成员参与家族办公室管理的比例达到51%,在家族办公室中扮演重要角色。第四,中国家族财富管理最主要的三个目标是保全、管理和传承财富。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受信人义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并且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因《民法典》关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仅有区区数条,未明晰其法律地位及责任性质,给信托与继承理论及实践均带来不少疑惑。

本文作者认为: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均属于受信人,他们受信义务的核心内容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的内涵主要是禁止性规范,而注意义务则要求受信人积极作为。
第一,忠实义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受信人应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受信人除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受信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受信财产,不得从事利益冲突行为,禁止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其中,在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仅可以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不得利用其作为受信人的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机会、信息和有利地位而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利益,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取得受益人的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第二,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受信人的原则性要求,如对受信人履行职责的行为产生争议,却无法通过法定或约定条款进行衡量的,可依据这一原则性义务,判断受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二不让探视,能不能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要点: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重点从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本案中,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两年来一直由母亲抚养,母亲对孩子履行了抚养义务,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没有发生恶化,且孩子已经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应维持其现有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宜,对其健康成长最为有利。
孩子父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母亲抚养孩子对子女身心健康具有不利影响及具体严重程度,也没有取得孩子愿意变更抚养、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证据。并且探视权与抚养权属于不同的权利类型,两者的性质和内涵差异较大,离异家庭子女需要父母的关爱和探望,但探视权的实现程度并不能直接决定抚养权的变更。故本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三)境外收款税务问题已入税局法眼,吴亦凡6亿元偷税插翅难飞

2022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信息: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吴亦凡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亿元。
对于来华外国人或者是取得境外收入的中国人,本文作者整理了九条注意事项,重点包括:
第一,吴亦凡虽是加拿大国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外国人在中国取得的有关津贴与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国人在符合中国税法的前提下,还可以享受其他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来华外国人同时构成母国和中国的税务居民时,如果两国有订立税收协定,来华外国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他需要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的加比原则,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这样的顺序,判定他仅为其母国税务居民时,才可以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
(更多文章内容点击本链接查看)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不防的离婚四大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创业夫妻最终反目,轻则对簿公堂,重则拔刀相向。最亲近的姻亲一旦反目,之前不足为外人道的商业秘密或违法行为等便可能成为彼此伤害的利剑,造成双双退出的结局。
第二,控制权风险。股权分割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离婚的最大难题,如倾斜一方则利益不均,如平均分割则股权分散,两者都可能带来控制权不稳等问题。
第三,债务风险。如果离婚一方通过银行贷款、股权质押等方式来承担离婚等补偿,产生了高额的资本费用,而这些成本依然是由家族企业通过额外的工资或股息支付的,这些负面财务后果不仅影响公司的投资能力,还会影响其风险承担意愿。
第四,治理风险。如果离婚后原本未拥有股权的另一方成为新股东,涉入董事会或高管层,可能会因为之前的个人恩怨引发公司治理风险;或者前配偶可能会逐步减持,从而改变公司控制权结构。
(五)IPO家族信托持股,如何满足股权清晰稳定的上市审核要求?
我国内地关于家族信托并无专门立法,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法律适用亦无明显区分,关于家族信托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效果等问题,实务中一般参照适用于委托关系等合同法之规定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此种法律适用背景和法理分析视角下,基于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审核要求,IPO审核实务中,也一般将家族信托持股与委托持股、信托计划持股归宗为一类特殊持股类型,并参照“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上市规则展开问询。
常见的IPO家族信托基本情况、处理方式及审核关注要点可参考下图。

简言之,对于设立家族信托的公司,审核特别关注家族信托持股是否影响股权清晰及控制权的稳定性;对于已拆除家族信托架构的发行人,审核还关注信托架构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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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47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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