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首单员工养老保障服务信托、“家族宪章+双保护人”家族信托、香港家族办公室、离岸家族信托、股票家族信托、人身保险权益、夫妻撤销房产赠与、股权夫妻财产。具体如下:(一)中融信托家办落地首单员工养老保障服务信托
2023年2月,中融信托家族办公室设立一单员工养老保障信托,作为该企业员工退休后老年生活来源的补充支撑,这是中融信托成立的首单员工养老保障服务信托。该类服务信托通常以企业主个人资金或者企业资金出资设立,以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特定标准筛选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员工范围,作为受托人中融信托将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已经退休的员工受益人进行分配,为从企业退休的人员支付养老补充资金。在员工养老信托项下,企业主或者企业将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择优管理及分配管理,使优秀人才在更长的时间维度上和企业利益共享,探索建立员工和企业长期共赢的管理模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3月22日发表有关发牌规定的简易参考指南,相关指南解答有关发牌课题的常见问题,并提供有关家族办公室的免牌照经营条件、海外行业经验和资格的认可,以及豁免考试规定的具体资料。
(家族办公室发牌规定简易参考指南)
近日,平安信托成功设立首单“家族宪章+双保护人”家族信托,其规模为千万元级别,受益人为委托人家族三代成员及将来出生的委托人直系血亲。本家族信托创新融入了家族宪章,以此规范后代行为,敦促后代遵循家规家训与家族精神文化。同时,本家族信托另一大创新点是引入了“双保护人”机制,通过设置两类保护人,分别履行不同的保护人职能:自然人保护人由委托人家族成员担任,负责家族信托的投资及受益人的新增、变更;机构保护人由委托人聘请的外部律所担任,负责监督受益人对家族宪章行为准则的实施。为超高净值客群提供一站式家族传承解决方案,有效服务“创一代”传承家族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双重需求。我国离岸家族信托始于2007年,2018年开始呈加快发展态势,目前,阿里巴巴、京东、小米、爱奇艺、拼多多等超过60家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离岸家族信托,呈现出以下特征。第一,我国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地主要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三大传统离岸法域。主要原因是这些离岸法域国际认可度高,信托法律体系完备,对传统信托制度的创新达到极致,能为离岸家族信托提供极大的便利。第二,信托设立人搭建红筹架构嵌入离岸家族信托。离岸家族信托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分为协议控制(VIE)和股权控制两种模式。按照商务部跨境并购政策,离岸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外商独资企业(WFOE)股权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第四,“移民+离岸家族信托”逐步成为一种趋势。“移民+离岸家族信托”可以绕过商务部跨境并购政策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股权控制。第五,受托人包括持有牌照的信托机构和无牌照的私人信托公司。中国离岸家族信托设立时间较晚,选择受托人较为保守,多选择持有牌照的信托机构,其次选择为无牌照的私人信托公司。有别与传统家族信托受托资产主要以现金为主,将上市公司的股票置入家族信托中成为受托资产并实现与控股股东的权属分离,满足委托人资产隔离保护、财富传承、资产多元化配置和节税等多种功能,同时助力股东实现股权的有序、定向、精准传承、实现长远的治理机制。股票家族信托功能包括:解决上市公司实控人担心因代际传承或婚变使股权被不断分割的问题;减少上市公司股东多子女家庭的内部纠;解决上市公司股东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以及高效、低成本地实现上市股份合理减持等。股票家族信托搭建一般分为两个步骤:架构搭建和财产交付及信息披露。(股票家族信托架构)
法律赋予保险一定的资产隔离功能,即将投保人的财产与其自身的固有财产相分离。但新近的一些司法政策及案例表明,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逐步受到挑战。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执复72号执行裁定书,确认了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2021年11月,上海高院与8家保险机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并签署《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明确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综上,无论是司法实践中的个案还是司法实践,都已证明——“保单避债”的说法已然破灭。第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赠与房产时,既未约定放弃撤销权,赠与合同亦未经过公证的情形下,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放弃撤销权,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第二,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均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第一,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相对方,离婚后,赠与方主张任意撤销权一般不予支持。第二,无论离婚协议中房产受赠人是离婚协议的相对方,还是子女或他人,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观点一:股权属于商法范围内的私权范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置可否。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观点二: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观点三: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观点四:股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
总之,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轻易下结论,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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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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