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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丨香港的新股上市制度改革与突破

编者按

2018年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进行新兴及创新公司咨询(简称“创新公司咨询”),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拓宽原有上市机制,便利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创新公司咨询亦提议,为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大型创新公司增设全新的优待第二上市机制。创新公司咨询中提出的建议广获市场支持,香港联交所宣布《主板规则》的相关修订建议已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本文简洁概述《上市规则》为三类公司新增章节的上市规定条文。这三类公司为:(1)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2)生物科技公司;(3)拟作第二上市的公司。


文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办公室


报告摘要


2018年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进行新兴及创新公司咨询(简称“创新公司咨询”),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拓宽原有上市机制,便利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创新公司咨询亦提议,为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大型创新公司增设全新的优待第二上市机制。创新公司咨询中提出的建议广获市场支持,香港联交所宣布《主板规则》的相关修订建议已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本文简洁概述《上市规则》为三类公司新增章节的上市规定条文。这三类公司为:(1)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2)生物科技公司;(3)拟作第二上市的公司。


对于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其申请人必须是创新产业公司,且已上市公司不可以申请更改为“不同投票权”架构。此外,《上市规则》对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限制、股东保障措施等也做出了规定。


对于生物科技公司,其申请人最少有一项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开发流程且应主要专注于研究与开发核心产品。此外,《上市规则》对生物科技公司向基石投资者及原股东配售的要求、特别的风险管理措施等也做出了规定。


对于拟作第二上市的公司,其申请人同样应属于创新产业公司。此外,《上市规则》对三类合资格发行人(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也分别做出了规定。


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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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香港交易所官网,2019年9月

本篇编辑:黄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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