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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采撷 | 不正当竞争案例:刷机行为与合法权益的冲突与规制

中伦蔡鹏律师团队 数据与电商研究室
2024-08-26

编者按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网络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本团队对上述案例进行了摘编和简要分析,以期为大家把握良性竞争的边界、合法合规地经营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我们此前已经发布了前五期:


案例七:刷机行为与合法权益的冲突与规制

两原告分别作为某品牌手机的制造商、ColorOS手机操作系统产品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和增值服务的运营人,为手机用户提供软件产品服务,并通过移动应用程序预置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被告一是线刷宝网站的经营者,其通过线刷宝网站为其用户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同时也是涉案“线刷宝”刷机软件的开发者、经营者。同时,被告二通过线刷宝网站,实际向用户收取费用。两原告认为两被告通过其共同运营的被诉刷机软件及网站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妨碍、破坏了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生产商投入大量成本和资源,研发用户体验度高、适配性好的硬件和操作系统软件,进行大规模市场拓展和宣传,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支持和维护才能获得用户对手机的使用所形成的流量优势和移动互联网入口优势,故两原告通过应用分发服务的商业模式以实现盈利需求,获得的是合法竞争利益和商业优势,应当受到反法的保护。被告对自身提供的刷机服务主观上具有破解他人手机应用系统、删除相关应用并装载己方应用程序的故意,涉案刷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直接对两原告各种机型操作系统ROM包进行破解、修改和添加,破坏了原操作系统的完整性,违背了手机行业所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经营者通过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商业模式获取的竞争利益和商业优势受到法律保护。在智能手机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手机硬件营利模式到互联网时代的应用分发服务商业模式,即手机厂商可通过手机销售获取到大量的用户资源。此时手机已成为互联网流量的入口,手机厂商可通过在手机操作系统中预装自主研发或第三方合作应用APP、运营的各类APP的广告资源、与游戏运营商联合运营游戏等应用的方式获取收益。


2、手机厂商在预装应用程序时需要兼顾公平竞争与用户权益。根据《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且“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因此手机厂商在预装应用程序时,一方面不得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应当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否则,该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商业模式可能不具备合法性,从而无法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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