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迎春‖ 烛光里的科举:明清科举考试用烛研究
烛光里的科举:明清科举考试用烛研究
王迎春
作者简介:
王迎春,女,河南焦作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专业明清史。
摘要:蜡烛与明清科举考试密切相关,科举考试用烛可分为科举考场用烛及科举考生用烛。明代乡、会试科举考场用烛数量可观,用烛品种丰富,用烛场合较多;清代会试考场用烛量大,清政府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会试考场给烛方式及数量作具体规定,使其更为完备。明代考生用烛既承袭旧制,亦有所创新,体现明代科举制的与时俱进;清前期科举考生用烛并不规范,但经乾隆一朝整饬,考生用烛规范性达到顶峰。令人深思的是,清政府虽对科举制多有改进,然而不过是对譬如用烛制等无关紧要方面的调整,厘革始终未触动科举制的实质,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下,科举制终难逃走向灭亡的命运。
关键词:明清 蜡烛 科举制 考生
蜡烛是中国古代科举考试之必备物件,与科考紧密相关,其重要性在明清时期科举考试中有显著体现。明代科举处于中国古代科举发展的鼎盛阶段,[1]而清代科举承袭明制,由鼎盛渐趋衰亡。烛在明清科考会场上不但是重要的照明用品,亦见证了科考从明到清发展、衰败的历程。目前,学界有关明清科举制的研究成果斐然,1对后继者进一步探索明清科举制大有裨益。笔者不揣谫陋,在此基础上,将蜡烛与明清科举关联考察,试图利用史料对明清两代科举考场和考生用烛进行分析,并借蜡烛为窥探口,以小见大,展现明清科举制的嬗变。
科举考场用烛与科举考生用烛不同。科举考场用烛主要是科举会场、官员及匠人补给、宴饮活动等方面的用烛,科举考生用烛则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的用烛。后者从科举制诞生伊始则被严格规定,是科举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举考场用烛可大致反映一朝一代科举用烛的整体规模,是了解科举制必不可缺的内容。
一、明清科举考场用烛
关于明清两代科考会场的用烛情况,我们从留存史料中可管窥一二。
(一)明代科举考场用烛
《宛署杂记》保留有明代科举考场用烛或用与烛相关物品的史料,笔者以此为例,探究明代科举考场用烛情况,表格如下。
表1 《宛署杂记》载科举考试与蜡烛相关账目表2
经费名目 | 物品或银两 |
乡试场上下马二宴(万历十八年) | 油烛六十枝 |
乡场饮馔品物 | 桕油烛三百二十二斤,牛油烛六百九十八斤,白腊烛十六枝,点烛匠二名 |
乡场正办家火 | 铜烛剪二十三把,铁烛剪十五把,铁烛签一千八百九十八个,铁烛心一斤 |
乡场补办家火 | 铁烛剪三把,铁烛钉八百个,木烛台七十二副 |
内供给赁办家火 | 锡烛台二十个 |
乡场杂办钱粮 | 大烛一百枝,羊油烛十斤 |
会试场上下马二宴(万历二十年) | 牛油烛二十四斤 |
会试场内供给补办家火 | 铁烛剪十六把,铁烛心钉二千个,铁烛签二千五百个,木烛台十八副,白蜡烛二十枝,稳锡烛台二副,臼油烛一百枝 |
会试内供给赁家火 | 锡烛台十副 |
会试场内供给匠作工食 | 剪烛匠银一两二钱 |
会试场外供给抬送行李烛卷人夫等项 | 抬卷烛石砚夫二百六十六名,三场进题灯烛竹绳银一两,进录用油烛火把竹绳银八分 |
会试场杂办钱粮 | 红烛三盘 |
殿试用品(万历二十年) | 蜡烛七百五十枝 |
礼部住宿床帐家火 | 锡烛台六十对,木烛台一百对 |
礼部取用烛炭、恩荣宴图纸张 | 蜡烛四百枝 |
光禄寺晚宴 | 木烛台二百对 |
武场会试上下马二宴(万历十八年武会) | 牛油烛二十斤 |
二宴赁办家火 | 红烛三十二对 |
武场会试内供给补办家火 | 铁烛剪十把 |
内供给赁办家火 | 银烛台十对 |
武场会试外供给 | 红烛四十八枝 |
由上表可知,从用烛数量来谈,乡试用烛量可达上千斤,会试还需抬烛匠,可见明代科举考试用烛数量极大,说明蜡烛是科举考试中主要的照明用具。那么,为何用烛而不用油灯?笔者推测这应与蜡烛便携、便燃等特征相关。从用烛场合来看,考试宴会、考试场地、包括官员住宿方面也需备烛,用烛资费着实是科考一笔不小开支。由此不难得出,明代科考用烛以制烛业与蜡烛贩卖业的成熟为基础,否则其难以承受科考会场的用烛需求。从用烛品种来谈,考场中用了桕油烛(乌桕胚珠外皮提取的固态油脂制成的蜡烛)、牛油烛(牛脂肪制成的蜡烛)、白蜡烛(白蜡虫的雄性若虫分泌脂类物质制成的蜡烛)、红烛,其中牛油烛使用最多。《天工开物》言北方多用牛脂烛,[2]这在科举考场上即有体现,鉴于此笔者进一步推测,南方科举考试概会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烛种。从用烛方式来说,据经费中谈到的烛台、铁烛铅等器具可看出,有些烛需放置烛台上使用,有些蜡烛是无芯烛,要插入铁签方可使用。总之,上述表格表明:第一,作为重要的照明用具,蜡烛在明代科举考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是考试必备之物品。第二,明代乡、会试科考会场用烛数量可观,用烛场合较多,用烛品种丰富。
(二)清代科举考场用烛
有关清代科考用烛的方式与数量,在《大清会典则例》中有所体现。《大清会典则例》载雍正八年将文会试饩廪分发划初五、初六、初七直至考试结束三个时段。“定文会试,有事各官及匠役、入闱举子食物,自初五日为始,是日在闱提调官供给官委官,共供鸡四、鸭三、猪肉二十斤、羊肉十斤……初六日,各官入围……每人……烛二枝”[3]968。从史料中可得见,初五未见给官发烛,初六每官给烛二枝,初七直至徹闱日规定将给各官、各举子等考场人员食物或用品分为三等,其中给烛的数量也大不相同。
表2 雍正八年文会试初七至徹闱日给烛清单3
给烛对象 | 数量 |
主考、知贡举、都统 | 每日各给烛八枝 |
房考、监试、提调、参领、参将、收掌、总理供给所、柴炭所各官 | 每日各给烛四枝 |
廵绰、搜检、督门、医官、笔帖式、内外委官、坊官 | 每日各给烛三枝 |
领催十人、内帘书吏八人 | 每日共给烛二十七枝 |
对读生 | 每日各给烛二枝 |
誊録书手 | 每日各给烛三枝 |
办事书吏 | 每日各给烛二枝 |
刻字刷印匠 | 每场烛百枝 |
此为初七至考试结束日的给烛量。之后还规定“三场出题燕内帘各官”得烛六十枝,“三场进题官”每场得烛四枝,号军每场考试每号给烛十枝,“揭晓前一日填榜燕内帘等官”共给烛四百枝[3]969-970。
从表格和上述史料不难看出:其一,清代会试科考用烛数量极大,单从文会试每日每场给烛量即可窥见。高级官员日给烛八枝,刻字印刷匠每场给烛可达数百枝,如此推算下来,一次文会试的用烛量极其可观。那么可推测,乡试用烛数量虽不及会试,但也不可被低估。其二,清代对会试科考给烛有格外详细的规定,甚至划分不同时段,按官员等级、役匠的需求给烛,等级愈高的官员或需求越大的匠人给烛越多。如此细致地分配给烛量并使之列入行政法则说明清代对科考考务的重视。相较于清,明代官员或匠作人在科考中用烛资料未见诸正史与《明会典》,说明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对科考考务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与所有制度相同,其产生伊始并不完备。在顺治初年,清政府仅规定“会试供给及需用物件由工部办备”[3]967,盖因清朝始入关内便承袭明制开科取士,故仓促规定了乡会试需用物件的承办机构。到康熙朝,政府将会试采办需用笔墨等项费用由礼部行文户部出资办理,把采购的物品交由顺天府收贮。不久,康熙又将会试供给物品的出资机构转移到大兴、宛平两县。此虽在顺治朝的基础上有所进展,但具体操作规程仍模糊不明。真正较为完备的条例产生于雍正一朝,于时不仅周密地规定会试各种供给的承办机构、出资机构以及采办的详细流程等,另有“官吏借端需索行户”[3]968的处置办法,并将科考官员的饮食待遇、用烛数量等定为法则。前文述及的清朝文科会试的用烛规定就脱胎于这一时期。该举措出台的目的显然是清政府为防止官员借科考采办之名中饱私囊。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规定如何严苛,弊端仍不断显露。雍正十三年谕“向来文武科场,需用器皿、食物等项,定例繁……近闻承办之人不能料理妥协,以致各行户未领银之先,吏胥有折扣价直、需索规礼之弊。及至发价之时,又复任意短发,扣克中饱”[3]970。后雍正“严饬大、宛二县,即将前项情弊革除,趟仍蹈故辙,一经发觉,定将该管各官一并议处”[3]970,恶行才有所收敛。经过顺治、康熙朝的发展,科考会试“饩廪”制度在雍正一朝形成框架,后世一直沿用并无过多改动,此为清政府对科举制的完善,填补了明代的空白。
二、明清科举考生用烛制度
科举制自创立至明清历经七百余年,经过数朝数代的改进,明清科举制已较为完善。其中,科举考生用烛的演变反映了科举制度在历朝历代变迁,映射出明清两代科举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一)明之前科举考生用烛制度
关于科举考生用烛的规定需追溯至唐代。《旧唐书》记载:“夏四月丁巳,上御宣政殿试制举人,至夕,策未成者,令太官给烛,俾尽其才”[4] 。这是唐代宗时期举行殿试时的赐烛行为,目的是不限制举人考试时间,让考生将才学发挥出来。《文献通考》载:“唐制。举人试日,既暮许烧烛三条”[5],唐代举人应试是白天进行,至暮答题不完可给烛三条,三条蜡烛为后世科举考试给烛数量奠定范本。
后晋开运元年十一月,工部尚书、权知贡举窦贞固奏:“进士考试杂文及与诸科举人入策,历代已来,皆以三条烛尽为限。长兴二年,改令昼试。伏以悬科取士,有国常规,沿革之道虽殊,公共之情难失。若使就试两廊之下,挥毫短景之中,视晷刻而惟畏稽迟,演词藻而难求妍丽,未见观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师古之规,恐失取人之道。今欲考试之时,准旧例以三条烛为限。”[6]这条史料透露出,后唐长兴二年之前进士考试杂文及举人入策,旧例是在夜间考试,并且以三条烛燃尽作为考试时间,但在后唐长兴二年时改行昼试。后晋大臣窦贞固认为,昼试时间过短,考生“视晷刻而惟畏稽迟”,不足以让考生发挥出才学,便失“取人之道”,今宜改为夜试“以三条烛为限”。这条奏议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科举取士的目的在于笼络良才,若考生才学因时间过短而未能发挥,便失去科考取士之意义。
终宋一代,其科考实行禁烛的政策,但由于禁烛力度不够,继烛现象时有发生。[7]宋代规定科举考试不许见烛。相较于五代时期考试在夜间进行,宋代科考白天进行,未有燃烛之必要。宋代科考实行“禁烛”亦是审时度势推行的政策。一来考试时间在白天可极大减少考试作弊的几率,二来限制考试时间归根到底有利于考试公平,对比唐及五代时期,宋代在保障科考公平上更近一步,体现科举制在宋代的改进。
(二)明代科举考生用烛制度
至明代,科举考试亦白天进行。若考生“晚未纳卷,给烛三枝”[8],可见明代科考既传承前代的规则,又有所发展。科考白天进行,光天化日难以作弊,若考生至晚未交卷,给烛三枝,让考生不致陷于时间过短而才学发挥不出来的窘境。但规则行之日久,难免暴露弊端。成化二年,礼部奏“旧例就试之日,举人黎明入场,黄昏纳卷有未毕者,给烛三枝,烛进,文不成者扶出,今士子比昔倍蓗,中间多有故意延至暮夜,请烛之时抄写换易,或有弃烛于席舍中,而他出因而误事者,最为可虑。宜于四更时搜出入,黎明散题,申时稿不完者扶出,若至黄昏有誊真一篇或篇半未毕者,给与烛”[9]。明中期之时,科考因考生增多,难以管理,按旧例给烛则出现弊端,一些圆滑举人故意拖至夜晚,趁请烛之时“抄写换易”,或将蜡烛弃置考场,造成其他困扰。鉴于此,礼部奏议,若会试考试到申时初稿不完成者“扶出”,到了黄昏有楷书誊写一篇或半篇的再给蜡烛。此议得到了统治者的肯定,并落实在法典上。《明会典》载:“(成化)十年定……每场进题,考试官先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露泄。生员作文全场减场者,监试官各用全减关防印记。至黄昏,全场誊正未毕者给烛,稿不完者扶出”[10],这在成化十年成定制。
明代科考用烛规则的制定,体现我国科举制度在明代的与时俱进。明前期考生至黄昏文章不成者给烛三枝,三枝蜡烛显然是继承古之旧例。但到中期,官员察觉随着考生日益增多,会试给烛存在诸多问题,便提议调整规则,以适应时代的发展。统治者也认为如此可促进科举之公正,便将此作为法则保留下来。当然,宋明时期的科举规则不仅在用烛方面进行改革,在其他方面亦有改制。但通过历代科考用烛规定,我们能窥见科举制的不断完善。
(三)清代科举考生用烛制度
清前期,统治者对科举考生用烛并未给予过多重视,故较少有与之相关的律令、条文见诸史籍。直至乾隆时期,这种情况才有所变更。乾隆九年,礼部议覆工科给事中吴炜和御史俆以升有关“科场搜检”、“士子怀挟”的奏章时,曾提出“所用官蜡,令士子于纳卷时,并交烛价。至散卷时分给,如烛不坚好,承办官严惩铺户,即饬另换一”[11]。同年,乾隆皇帝覆准“乡会试给诸生官烛,头场四条,二三场各三条,均用净蜡,每条计重二两,应照蜡直,每名定价六钱二分,令士子同卷价交纳”[3]228。由上述可知,第一,清代的乡会试考试中是允许考生点烛的,这与清代乡会试“先一日点入,次一日放出”[12]的考试安排相关。考试前一天进入考场,那么至第二天黎明需要点烛照明。第二、乾隆时期的科考中考生所用之烛由官府统一供给,但需交纳烛价,不是无偿给予。细想可知,蜡烛在古代考试中不仅具有照明的作用,还兼备计时的功能,因此清代科考强调蜡烛的质量、规格,并对此有要求,也应是清政府出于对保障科考顺利与公平等方面的目的。第三、清代乡会试皆为三场,头场给考生蜡烛四条,二三场分别给烛三条,似也表明头场考试的重要性。
乾隆皇帝对科考考生用烛极其关注,乾隆十年,他曾言:“即如蜡烛一事,因有烛中夹带之弊,是以改为官给,若向举子多索价值,则不可,或蜡少而烛质不坚,则更不可”[13]2,不难看出,清官方将蜡烛官给的原因是为防止“烛中夹带之弊”。“是以改为官给”则说明在此之前4的乡会试中考生自备蜡烛,这恰为我们解决了清前期缺少史料证明考生蜡烛供给方式的难题。然而在乾隆十一年,他又准“乡试士子有自携上蜡者,令监试官验看,如蜡多而制造不同者,即时剖看。仍豫备上蜡数百斤,如剖看无弊,即将豫备上蜡补给。士子纳卷时,仍照旧例每场纳银六分,委官制造重盖油烛,点名时同试卷散给。如烛不坚好,将承办官参处”[14]。可见,清政府在考生用烛的规定方面并非一成不变,若考生在乡试中自带蜡烛也被允许,但必须接受检验以防止作弊。这一举动十分契合乾隆皇帝在科考方面“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于厘剔弊端之中,寓优恤士子之意,二者相成不悖”[13]2的原则理念。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知,清代的乡会试是允许士子点烛的。但清代与科举相关史料多次提及“不准给烛”、“不准继烛”,这是何意呢?细读史料,我们可有答案。乾隆皇帝在四十六年曾谕“向来乡会试士子出场之日,例本不准给烛,闻本科顺天乡试,于初十、十三、十六等日,多有迟至夜分,始行交卷出场者,以致昏黑易于混杂,滋生弊端,殊非慎重科场之道,此必系伊龄阿沽誉矣,嗣后凡遇乡会试,于士子出场日期,知贡举及监临等,务须先行出示晓谕,届时严催,早行交卷,断不准其给烛,以杜弊窦,著为令”[15],这条史料中的“不准给烛”指的是乡会试出场日不给烛,即在考试结束后不给烛,并非在考试中不能点烛。除乡会试出场日禁止继烛外,其他考试例如生员考试、翻译童生考试、覆试童生考试等皆不准给烛,尽管有些考试禁烛不都是在乾隆朝成定例,但是考生出场日不给烛是整个清代中后期官方一直强调的科考纪律。
清代前期科考考生用烛并不规范,士子于考试结束后的继烛现象时有发生,但经过乾隆一朝的规范,考试士子出场之日不继烛被清朝后世统治者所遵循。除规定科考给烛与否外,乾隆朝还对乡会试给烛的方式、所给蜡烛的规格、质量有所调整及要求,体现清乾隆皇帝对科考纪律的重视以及对考生的关怀。故可言,乾隆时期是清代规范科举考生用烛的关键时期。那么,为何乾隆皇帝对考生用烛十分注重呢?笔者认为外在原因是:清朝前期,没有大量律令、条文对考生用烛有所规范而致考生烛中夹带或考生利用夜间点烛拖延交卷等不轨现象频出,才使乾隆一朝必须重申考生用烛之纪来规范科考,以保障其顺利进行。其实不仅在考生用烛方面有所改进,科举制发展到乾隆时期,其他方面也多被改善,比如科场搜检更严格,考生入场出场程序更规范等。尽管如此,推动科举制在此基础上改进的内在原因仍是科举制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科举制内部诸种因素相互斗争的结果。但令人惋惜的是,科举制需要有质的改动,而非边边角角的修整,这样在细枝末节上变动不仅难以触动其实质内容,还会酿成社会上新型人才的极度匮乏,最终延误国家的前进与发展。乾隆时期,兵部侍郎舒赫德奏称,“科举之制,凭文而取,按格而官,已非良法。况积弊日深,侥幸日众”[16]3150,他认为当时科举考试内容已不能满足时代发展需要,而主张“应将考试条款改移更张,别思所以遴拔真才实学之道”[16]3150。不过,这样的呐喊未能唤醒当政者的觉醒意识,虽然在此之后清政府对科举制有局部的调整,但终究并未取得应有的成效。《韩非子》中讲“世异则事异”[17],科举制发展到明朝已至顶峰,清因明制,若欲让其继续造福社会,就必须契合时代需要满足它其内在需求,并拿出刮骨疗伤、壮士断腕的魄力及时有效对它进行大刀阔斧的变革,而遗憾的是,直到列强侵入、我国内外交困之时,清政府始对它进行较大厘革,但为时已晚。
三、结语
在明清的科举考试中,蜡烛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科举考试中必不可缺之物。科举用烛可分两个方面探讨,其一是科举考场用烛,其二是科举考生用烛。从科场用烛方面来看,明清两代科举考试用烛量大,展示出明清两代蜡烛业的繁荣畅旺。但清代科场用烛比明代用烛更加程序化、规制化,体现出科举后勤管理制度在清代的进一步发展。从科考考生用烛方面来看,从唐至明,中国古代科考考生用烛制度不断与时俱进,彰显出科举制弹性可塑化的发展规律,尤在明清两朝,这种特征更为突出。到清代乾隆朝,考生用烛制度的规范性已达到顶峰。这既有客观条件的因素,但更多是科举制内在需求,然而对用烛等科考纪律或科考名目无关痛痒的调整根本无法满足科举制内在要求,以致其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陷入了万劫不复的僵局,最终走向灭亡。可以说,蜡烛不仅是科举制发展的参与者,更重要的是,它是科举制从顶峰走向没落的见证者。
注释
1近二十年,学界有关明清科举制的研究成果灿若繁星。黄明光的《明代科举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王凯旋的《明代科举制度考论》(沈阳出版社,2005年)皆为系统研究明代科举制的专著。此外,郭培贵的一系列论文对明代科举的相关问题有深入的研究探讨,不仅宏观梳理出明代科举制度的层级功名体系,分析科举制度的发展特征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且微观研究明代不同地区的科举制度,做到了对明科举制度的全面性研究。参见郭培贵:《明代科举的发展特征与启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郭培贵:《明代东莞地区的科举群体及其历史贡献》,《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郭培贵:《明代庶吉士群体构成及其特点》,《历史研究》,2011年第6期;郭培贵:《明代武举的形成与确立》,《明史研究》第15辑。有关清代科举制度的研究成果,有霍有明的《清代科举文献与科举制度的文化观照-以<钦定学政全书>为中心》《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4期;李兵的《论清代科举制度发展的因革》《教育与考试》,2011年第6期;胡平、李世愉的《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等,这些专著或论文或详或简地叙述了清代科举制度发展脉络,对时人了解清代科举制大有裨益。张彦晓的《宋代照明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宋史方向,2014年5月)涉及探讨宋代科举考试制度与蜡烛之间的关系。刘明鑫的《明代科举考试费用及其影响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福建师范大学中国古代史明清政治与社会,2018年6月)部分内容谈及科举考场的办公用品。
2表1据《宛署杂记》第十五卷《经费》统计整理得出。沈榜:《宛署杂记》卷15《经费下》,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1册,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131-143页。
3表2据《大清会典则例》卷97《礼部·仪制清吏司·贡举下》的内容统计绘制。《大清会典则例》卷97《礼部·仪制清吏司·贡举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68-970页。
4结合前文可知,应在乾隆九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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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教育与考试》2022年第1期。)
编辑、排版:韦骅峰
审核:李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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