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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鎌德|韦伯国家观的评析

洪鎌德 勿食我黍 2021-12-24


作者|洪鎌德
台湾交通大学终身讲座教授


 
一、前言

韦伯(1864-1920)稍嫌短暂的一生仅活了五十六岁,知识上主要的关怀为理解他所身处的世界,特别是从威廉德意志第二帝国迈向威玛共和国途上世局变化的经过与影响,而世局却是围绕他的祖国内部与外部发生的。这是他何以热衷讨论“国家”的问题之因由。显然,从他遗留下来的断简残篇中,可以想像他有意撰写一篇有系统、有条理、较为完整地论述国家观之作品。这可能包括国家学说、国家法理论、国家社会学、国家经济学等。但因罹患肺炎而于1920年6月14日逝世,使他无法按计划写就文章,也使其同代及后世的人无缘认识他对国家的深邃看法。

本文试图从韦伯有关历史著作、政治理论、社会学说、法学分析、经济论述、宗教阐述和文化引申等诸角度和诸面向,参酌其德文原著,尤其是《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und Gesellschaft)及其余著作的外文译本,以及其他二手的诠释,试图重建韦伯国家观的概要,也借此在他逝世百年之际,表达个人对其渊博学问的敬意。
 
二、韦伯国家观的背景

一谈到“国家”(state〔英、美〕、Staa〔德、荷〕、état〔法〕、estato〔西、葡、意〕、Staate〔瑞典〕),欧美学者多会采用字源学的方法,指出其字源来自拉丁文“status”。至于俄文“Госудáрство”,依据字源学系来自古代露西(基辅公国)君王之统治(государь),此点显示斯拉夫语系和西欧拉丁语系的不同。“Status”意指情况、条件、法律地位、资格、社会位阶,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Marcus T. Cicero)曾谈及“statusreipublicae”(公共事务的状态)。十四世纪罗马法再度受到欧洲各君主国的重视,“status”一词便涉及君王的身份或其随扈、附庸、公侯之法律地位。其后,此词转变为社会上下统治和隶属不等的社会位阶(hierarchy)。及至十七和十八世纪,法国“太阳王”路易十四(LouisXIV)居然妄称“朕即国家”(L‘État, c’est moi),可说是国家的拟人化、人身化,也是专制集权主义之开端。

韦伯的国家观,明显地来自十五、十六世纪学者有关君主专制统治权力的主张。最早强调君王之职责在于争取和保留权力的论者中,最著名的是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他在主要作品《君王论》(IlPrincipe,1532)中强调为人君者要狡猾如狐狸,又要拥有狮子般的强势,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争权与抓权是君王维持个人声誉、长保政权、稳固统治的不二法门。这种现实主义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视政治活动与立国目标为达致至善的理想主义完全背道而驰,正是马基雅维利遭人批评过度重视权力和治术的缘由所在。


其后,法国政治哲学家布丹(Jean Bodin)在《共和六书》(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 1576)中,提出统治者拥有最高与永久的主权说,为专制主义提供说词。在差不多同一时期,荷兰公法学者、国际法的先驱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汇编了列国的司法判例《战争与和平之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1620)。这一著作成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The 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签订后崛起的民族国家之间排难解纷的规范。

稍后,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目睹英国内战的惨烈,在《利维坦》(Leviathan, 1651)一书中提出国家权力至高论。就像力量巨大无比的海怪,国家是在结束人人相争、每人随时可以猝死的恐惧,经由众人的协商同意下签订社会契约之产物,也就是人群脱离无人管理的自然状态、进入集体维安的文明社会之始。国家一旦拥有掌握人民生死大权的主权,人民不得不向代表国家主权的政府输诚降服;当主权赋予一人(君王)或一群人(民意代表组成的国会)以统治权,人民的反抗权只有在保护己身不被杀害,或群起反抗暴政、选出新的主权者时才适用。由此可知,主权者必须取得被统治者的信赖与同意才能正当化其权力的行使。这点被后来的政治理论家洛克(John Locke)加以发挥,提出自然状态结束的社会契约论。对洛克而言,所谓的自然状态,并非你死我活的相互残杀之危险状态,而是身兼“球员”与“裁判”的官署在排解纠纷时难保客观和公正而造成的“不方便”(inconvenience)。因之,他在《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90)中强调“统治的基础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之上”,亦即政府的存在依靠人民的信托。这奠下英国议会政制和民主法治的典范。

上述法、荷、英等国政治学者提出的国家权力说,对当时尚未统一的德国的学术界、舆论界、文艺界思潮产生深远影响,不仅是康德(Immanuel Kant)、黑格尔(Georg W. F. Hegel)的伦理观和国家与社会分立说,更影响韦伯的上代与同代人对公法、法律、经济和文化的理解。十九世纪下半叶和二十世纪初流行于德奥的“国家学说”(Staatslehre),都注意国家统治的正当性、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国家实行统治的法律设施与司法运作等议题。与韦伯同期执教海德堡大学的同事兼好友耶林内克(Georg Jellinek)也是国家学说的权威。除了国家理论对韦伯有所冲击之外,韦伯著名的“理想类型”(Idealtypus)也得益于耶林内克之启发。

 
三、欧洲中世纪与十九世纪以来的国家演变

从小接受文科教育的韦伯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化和历史极为熟悉和热爱,所以他对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分成西罗马和东罗马(拜占庭)帝国的历史也有深入的研究,这体现于他后来有关古代史、古罗马法、古代犹太教、古代商贸活动与中古北意大利的商会、行会的精辟论述中。神圣罗马帝国统治下是封建主义盛行的时代。封建主义不只盛行于中古,古代也出现过这种统治方式,其特征为统治者(帝王、君王)赐给公侯采邑与封地,以换取后者纳贡缴税和从军服役,从而使上下统治与附属(统属)关系得以维持。封建主义制度上下不平等的人际关系一直延续到十九、二十世纪欧洲的社会结构,成为韦伯念兹在兹的问题。

韦伯曾分辨不同类型的国家,如早期的宗族国家(Clanstaat)、世袭国家(Patrimonialstaat)、力役国家(Lehnstaat)、等级国家(Ständestaat)、商贸国家(Handelstaat)、权力国家(Machtstaat)等。十七世纪中叶以来,以语言、民族、宗教、领域和风俗习惯相似为基础崛起的民族国家(Nationalstaat),特别讲究统治(Herrschaft)、权力(Macht)、暴力(Gewalt)、秩序(Ordnung)、行政(Verwaltung)、官僚(Bürokratie)、政治(Politik)、法律(Recht),这些都成为韦伯津津乐道的学术名词和话语。

十九世纪上半叶德国领土分裂,仍处于王国、公国、侯国、自由港市、共和国分崩离析中,虽继承神圣罗马帝国封号,但连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都未成立,人民却陶醉于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咏叹的“思想家与诗人的国度”(Das Land von Denken und Dichten)之美梦中。后来,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在普鲁士君王的支持下,大力扩充领土,发动普丹、普奥和普法三场对外战争后,才完成德国全国的统一。时为1871年,当年韦伯只得七岁。对于这位纵横捭阖、气吞山河的“铁血”宰相及其遗产,韦伯没有好评。除了把他看作凯撒式的人物(Caesarist)外,还认为他没有好好教育人民对于政治事务的关怀,反而给他们灌输过度的爱国精神和国族优越观念,为后来德国人的自大狂妄,发动欧战而惨败埋下了种子。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战败,被迫签订割地赔款的《凡尔赛和约》(Treaty of Versailles),韦伯以德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加巴黎和会,使他这位多少带点日耳曼民族主义、倾向自由主义的开明人士感慨和悲愤交集,回国后积极投入《威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之起草,促成威玛共和国的诞生。一方面,他主张效法美国由公民选出强力的总统,以对抗声势浩大的官僚体系。《威玛宪法》第四十八条赋予总统紧急处分权,是韦伯所捍衞的条文,但这却铸成大错,成为日后希特勒(Adolf Hitler)夺权的借口,这算是历史的吊诡。另一方面,好搞玄虚抽象的理论家韦伯居然变成精明的政治家,成为把理论付诸实践的典例。要之,欧洲两千年的演变史加上德国各邦的统一、第二帝国半世纪的兴衰、威玛共和国的崛起,为韦伯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建构他的国家社会学理论。
 
四、韦伯的国家定义及背后的深层思维

韦伯认为国家是人群“文化生活中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他谈到国家时使用了“理性的国家”(rationaler Staat)一词,指的是西方近现代的国家。这是由于他强调西方文化优于东方文化bo,在于西方人拥有理性(Rationalität),因而形成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以及对事物的处理在于使它合理化(Rationalizierung)。合理化可以说是追求合理的成长与发展之意;这涉及深思熟虑、估计利害得失、以何种手段达成既定目标的工具性思维。另外,事物的演变事先可资预测,也是合乎理性的表现。韦伯指出禁欲刻苦的理性主义(asketischer Rationalismus)是促成西方文化变迁最具潜力的工具,是故他喜谈合理的宗教、合理的资本主义、合理的国家,等等。

在其大著《经济与社会》的开端和结束,韦伯都在以了悟(解释)社会学(verstehende Soziologie)之观点来析述国家社会学,其主角乃是理性的国家。首先,他把国家视为统治团体,“在特定地域、领土上借其行政人员采取暴力的应用或强制施行的威胁,而使〔统治〕秩序及其有效性得以维持和证实。国家该是政治性的机构运作(Anstalts betrieb)之谓。只要它的行政人员成功地主张利用正当性的形体上强制力的垄断,而能够有效遂行〔统治〕秩序〔之维持〕”。
 
其后,他提示现代相互竞争的民族国家促成资本主义的崛起,国家与资本之结合乃是合乎统治秩序结合的结果,也造成市民阶级(公民社阶,Bürgerstand)的出现。他再度为“国家”下了如下的定义:“国家系建立在使用正当(或被认为合乎正当性)的残暴性(Gewaltsamkeit)之手段来达成人对人的统治。为了使它〔国家〕能够存在,被统治者必须服从声称拥有统治权的统治者——靠的是其内在正当化辩词和外在〔暴力〕的手段。”
 
从上面文本的引用,我们首先明了国家是最高的统治团体,是一种有组织的机构(制度),其运作可谓在于发挥统治的功能,故称为“机构运作”,这是从功能性、能动性、动态性来看待国家。反之,以结构性、固定性、静态性的角度来看待国家,则可视国家为“运作的机构”(Betriebsanstalt)。

韦伯除了界定国家拥有排他性、垄断性的最高权力——主权——之外,还认为国家可以借正当性的辩词来使暴力的行使和强制的威胁合理化。难怪在小市民的眼中,国家不仅是统治、压迫的暴力机关,还会利用正当性、合法性来做其统治的辩护、饬词。由此引申的几点是:

1. 在其领土上,国家拥有对人民与对土地的最高管辖权,这显示民族国家为领土国家(Territorialstaat);

2. 国家的公权力是独占的、合法的,亦即“正当性”的暴力;

3. 统治机器及其成员所使用的手段有物质的(形体上的压迫),也有理念的(合法、合理和正当),也有两者的混合体(风俗、惯习、风尚、流行);

4. 借合理的宪法,使国家机器之权力分立和互相制衡,也保障统治高层人事的安排;

5. 行政与立法机关声称要压缩当局的权威,使国家的主人——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实际上各机关之行为都依其法定职权来行使;

6. 行政官员及其幕僚的职权与任免,按规范的法令操作;

7. 任免秩序的改变仰赖法律制订(Satzung)的立法程序;

8. 组织化的活动(机构的运作)取向在于行政人员对前述秩序之执行;

9. 造成国家在结构上特殊(particular)是由于国家的本质使然,至于它在历史上的独特性(unique)则是发生在近现代特定时期内之缘故。
 
在给“国家”下定义的同时,韦伯集中讨论的是环绕德国周边的民族国家以及大西洋对岸新兴的美国。他的国家观放眼现代世界,特别是二十世纪欧洲社会框架下概述性、观念性的抽象分析,也结合他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从哲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社会心理学来给国家做周全与完整的描绘。在《经济与社会》下卷最后一节(第九章第八节)短短的篇幅中,韦伯只简略地论述国家社会学中最重要的几项要素,包括理性国家的崛起、作为统治团体的理性国家对正当性的暴力之垄断、国家统治运作之机关的行政、领导和官僚、政党及其组织、议会和领导之选拔及议会与民主。这些都是韦伯国家社会学撰述的开始,而非终结。无法完成此一研究计划,固然如前述与其早逝有关,更与他并非一位建立系统性学说的开山大师有关。

在了解韦伯的国家定义之后,从他的著述里,我们可以进一步整理出下列国家定义背后的深层思维:
 
(一)国家的目标。韦伯认为每个国家在每一时期都有它追求的特定目标,特别是社会(民生照顾)、文化(艺术倡导)以及政治秩序(安全保障)的关怀。此外,国家的行政人员致力于统治“秩序”(Ordnungen)之维持,“秩序”意谓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这也可以说是成立国家的目的之一。这里“秩序”是复数,表示各国和各时代都有其秩序,也显示国家的目标随时随地都在变化和扩张。其后,他把国家的目标改成国家的职能(Funktionen),俾符合他把国家定义为“机构运作”;运作就是经营,就是企业操作。换言之,他不是以目标、目的来定义国家,而是以手段、功能、工具性来界定国家。

(二)国家类似企业营运。韦伯把国家和其行政官僚的职能看做机器的运作,他采用国家机械论(mechanism),视国家为一部大机器、大工具。国家本身无目的,而是群体生活的手段,只具功能而已。该理论的创始人为马基雅维利,其后培根(Francis Bacon)、霍布斯、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人加以援用。相反的主张来自亚里士多德,把国家当成有生命、有内在目标(telos),是人群的生命共同体(超级生物),这称为国家生机论。韦伯认为机器是协助工人生产的工具,把人和机器结合而赚钱的事业便是企业,他曾给“企业”下了简单的定义:是人群“持续有目的之行为”,认为企业是“机器化和人遵守规矩的结合”。国家无疑是其领土内最高和最大的统治机构,更是人群为社会维安(秩序维持)之集体行为,其运作有如大企业、大公司的经营,而其经营管理必须符合企业组织原理,这也是英、美、法、德等理性国家治国人才常来自工商界大亨的因由。
 
(三)国家是人群行为的表现。韦伯除了以静态的方式把国家看成类似公司、行号的统治机构或制度以及企业的营运之外,还以动态的方式缕析统治与被统治人群之社会行为。据他对社会行为的解释,为牵连到与别人交往、涉及别人的行为时,个人以期待和预测别人的行为作为下一步行动取向之指标,亦即采取和调整本身下一步的行径。有异于马克思和涂尔干(Émile Durkheim)的集体主义方法论以宏观的看法大谈人类的解放和社会良知等集体性的社会现象,韦伯采用个体主义方法论,从个人的行动说起,专注在微观的人际关系上建立他的社会学理论。是故国家这部大机器、大企业之运作,本质上乃为“人统治(管理)人”的社会行为之表现。人统治人、人管理人对韦伯而言,显示人际关系的不平等,一方是发号施令者,另一方是遵守命令者,难怪韦伯定义“统治”是“某一特定内容的命令受到某群人服从的可能性〔机会、概率,Chance〕”。能够贯彻命令、获取服从,靠的是发令者的“权力”,“权力是在社会关系中使自己的意志对抗别人的反对而得到贯彻的可能性”。“统治”和“权力”正是韦伯国家社会学的核心概念,都是涉及人际和社会的行为,所以他认为国家在国内和国际并不展现其行动,而是组成与代表国家的领导者及其百姓的个人的行动和互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者乃是隶属于国家机器之下的官僚制度,它倚赖理性的法律体系奉公办事,从而保护个人(作为社会行为之主体)的权益。

(四)正当性统治的三种类型。韦伯把正当性的统治分成三种类型:(1)传统的;(2)魅力型(卡里斯玛,charismatisch);(3)法律兼合理的统治。传统的统治,是建立在人群深信传统的神圣性和领导前辈依过去惯例来执政而值得模仿。魅力型的统治,是基于统治者的特殊才识(天纵英明),拥有迷人的魅力,可以实施人治。法律兼合理的统治,则是依靠立法的理性程序选拔领导人,进行法治。在此可以看出,国家主要的职能为正当性的统治和具正当性使用暴力。“正当性”(Legitimität)为韦伯社会学说的重要概念,涉及统治时的三种行动者有统治者、官僚和公民,对现存社会秩序之信任,使其效力(Geltung)获得保障,都可以视为正当性的体现。换言之,无论是风俗、惯例还是法律能够受到相关人员的信任,都表示这些规范符合正当性。至于这种信任的动机来自本身利益的考量,抑或害怕不信任国家会遭受暴力的报复,都不影响其正当性之存在。一个国家或一个朝代如无法保障其统治的正当性,则政权无法维稳,而常要诉诸暴力或斗争。总之,正当性意味着统治秩序最后建立在法律的有效性之上,亦即相信现行法律具有约束力。

(五)国家对暴力手段的垄断。国家是领土内唯一拥有正当性使用暴力的机构,这种特性为近现代国家的特征。在〈以政治为业〉(“Politikals Beruf”)一文中,韦伯甚至说没有正当性的暴力就没有国家的概念可言,因为国家不是消失,便是陷于无政府状态之中。他还指出这种暴力是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形体上暴力。传统上,欧洲各种各样的政治社群(国家)的成立无不依靠暴力及其施行,也借暴力来保护其利益。现代国家诞生于十六世纪,标志着具正当性使用暴力之开始。韦伯并非暴力的捍衞者,这是他长期研读历史而获得的结论。在他的心目中暴力不只有毁灭性,更具建构性。现代学者接受韦伯的见解,视国家为统治秩序的来源,显然是立基于国家垄断暴力手段之说法。为此,他们或把国家看做社会福利的工具、社群发展的引擎、掌权者掠夺的手段。但也有研究指出国家作为有组织的暴力团体,在平衡社会各种相互冲突的势力下才能促进社会的福利。
 
有异于西方政治哲学家和公法学者只注重国家的公权力和主权不可超越、不可分割、经久有效的说法,韦伯强调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域内享有垄断性暴力手段来进行自衞,这就是他所反覆陈述的国家机构及官员可以正当性运用暴力来处罚反抗者、异议者、不肯归顺者。国家这种强势作为就是人统治人的政治行为之表现。
 
五、现代国家形成理论与韦伯国家生成说
 
西方的国家哲学和国家社会学涉及国家的形成和崛起的说法,简单地表述,可浓缩为下列五种理论:

(一)自然演化论。亚里士多德指出国家是人群集体生活从最小单位的家庭、家族(满足夫妻食色的人性需要),扩大到村镇的社区(满足人群交易互换的需要),最后扩大到国家的层次(满足公民追求道德伦理的需要)。这一理论其后成为黑格尔论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演化之国家生成论的基础,符合他主张精神步步上升的辩证过程之精神现象学。
 
(二)自动自发论。由于人天生就拥有理性,故乐意把集体生产的成果与别人分享,导致社群的产生。魏复古(Karl A. Wittfogel)讨论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水利帝国”(hydraulic empire)时,认为黄河、恒河、尼罗河和两河流域建立的古国都与水利和灌溉有关。由于灌溉的便利,有助舒缓人口膨胀的压力,大家自动自发自愿聚居,遂组成权力集中由中央控制的灌溉管理委员会,由此逐渐发展政府的组织,终而形成国家。

(三)社会契约论。如上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主张初民生活在危险、不方便、无知识的自然状态中,也就是国家未成立之前无法制、无规矩的自然状态中,为防止自然状态中他人对人群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威胁,人群利用天生的理智来磋商协谋,共推一位(组)中立的第三者来排难解纷,并赋予裁决执行的权力,于是有官署的出现,人类遂告别野蛮而进入文明,国家随之诞生。

(四)社会经济层化(socio-economic stratification)论。马克思沿袭摩尔根(Lewis H. Morgan)《古代社会》(Ancient Society, 1877)中的说法,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强调太古土地全归统治者所有,君王成为全国唯一的地主。其后,社会变成主奴两个对立阶级的奴隶社会,这就是社会经济层化的开始。拥有私产(土地、钱财、奴隶)的上层阶级为保护其既得利益,避免与奴隶阶级陷入无休止消耗性的阶级斗争,甚至玉石具焚,遂建议成立公平的调解委员,这是官署成立的开端、国家兴起的由来。这也为恩格斯的国家起源说所继承。

(五)冲突征服论。波兰社会学家龚普洛维次(Ludwig Gumplowicz)提出,古代部落的冲突和争战使强势者征服与并吞弱小者,从而建立了统治阶级压迫被奴役阶级的国家;其后演展为菁英扩权压迫少数民族的种族斗争,在强凌弱、众暴寡的天演论下,国家成为“降服〔少数民族〕的机制”(Unterwerfungs-Institution)。此外,原来在德国学医和行医、后来改读经济学和社会学,成为法兰克福大学首任社会学讲座教授的欧本海默(Franz Oppenheimer),在其大作《国家论》(Der Staat, 1929)中使用征服论来谈国家的产生。他说国家是一种多群体争胜的社会制度,其中胜利的群体压倒被征服的群体形成国家统治的对象与领域,俾对内镇压反叛和对外抗拒侵略;统治的目的在于进行经济之榨取,由是看出近现代的国家乃是阶级的国家。

对于上述国家生成说,韦伯有哪些看法、哪些评论呢?鉴于他重视科学的、经验的、历史的国家制度之考察,因此不可能单单采用自然演化论、自动自发论或社会契约论来谈国家的生成演变。他论述古代以来世袭国家、中古封建时代等级国家,以及近代商贸国家、民族国家、法律国家时,上述三说有时也会混用。再说,虽然他曾提及阶级团体(Klassenverbände)、阶级革命(Klassenrevolution)等主张,但不提阶级国家(Klassenstaat)。由此可以看出,他不同意马恩的阶斗产生国家之说法。虽说韦伯对马恩的历史唯物主义有所批评,有所补充,但也有所赞扬,他对国家的基础立基于经济的看法,特别是近代民族国家的崛起促成资本主义的兴盛有所同感。

对韦伯而言,西方(欧洲)的历史和国家是一串“偶然”的组合。国家作为统治机构之出现,并非像黑格尔所言是绝对精神的登峰造极,也非马恩唯物史观中客观规律的落实。国家是西方世界特殊历史的产物(历史上独特的现象),构成欧洲史独特之征象有下列几点:

1. 蛮族定居后继续维持武力与统治的组织;

2. 西方自由式的封建主义,封土和采邑的赋予建立在契约上,以换取领主拥有指挥、命令的权力;

3. 封建主义的主仆关系演展为君王与臣属(拥有土地的等级幕僚)之关系;

4. 西方基督教的特质(不带有神怪、魔幻、巫术的作为)有利于其后政教分离;

5. 现世统治的罗马帝国的王权(Imperium)与管辖来世灵魂得救的天主教会的教权(Sacerdotium)彼此相争而引发冲突,削弱双方的权势,便利地方的割据称雄;

6. 神圣法和罗马法符合理性的特质,有利于其后法治的倡说与推行;

7. 类似公司、行号经营方式,又兼具机构性、制度性的组织,配合普世精神的大型组织,使天主教会逐渐世俗化、建制化,也酝酿了其后的宗教改革和新教的兴起;

8. 西方城市是由“宣誓的兄弟会”(swornfraternity)扩大而成,也是独立自主的社群。这是欧陆除了出现王国、公国之外,还有自由城市之原因;

9. 资本主义对利益的追求不受限制;理性的资本主义随理性的国家一同兴起。不像东方统治者把权力分散给诸侯fn,欧洲君王集中权力于一身,皇帝高高在上,多重下属的机构之运作无非在于保障中央权力之集中。其后各地封侯势力窜起,挑战皇帝的大权,成为独立的地区之领主,甚至占地称王。但在这些领土上建立王朝的君王却演变成与其下属的公侯、臣属、地主、庶民等级组成的民间团体发生冲突,最终发展为等级国家。韦伯解释欧洲等级国家间之相互竞争,导致各领土国家权力集中于其国王手中,加上主权的对外宣称和对内主张,最终造成国家的兴起(Staatsentstehung)。

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有关国家的形成与性质主要有两派的学说在抗衡:其一为生机论,主张国家是自然演变过程中之产物。国家是超大的生物,有其追求长久生命的目标,亦即人群的生命共同体(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另一为机械论,主张国家是人造的器具,本身无目的,只供人群利用,因此只有工具性和功能性(马基雅维利和马克思);上述社会经济层化论、冲突征服论都属于机械论之列。韦伯也无例外地主张国家本身无目标,只具功能。但他因采用社会学和历史学的实证和经验方法缕述国家(特别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是故避开自然演化论、自动自发群集说,以及英法社会契约论之类玄学式、哲学式的思辨窠臼。

 
六、韦伯国家观之影响

韦伯国家观的核心概念为统治机构行使暴力的正当性,其衍生的概念为主权、统治、领域、权力、权威、行政、官僚等。换言之,可以把他的看法浓缩成机构的架式(结构)和统治的运作(功能),前者为静态,而后者为动态;在此一静与一动之间,影响了其后德国保守公法学者、宪法专家施米特(Carl Schmitt)的国家独裁论。此人曾为著名纳粹分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美军所俘入狱一年。他初期鼓吹《威玛宪法》规定下总统拥有紧急处分权(接近独断制),认为比议会散漫冗长的议而不决更具政治效率。这点与韦伯对议会的不甚热衷颇为相似。从国家主权之至高无上和无法让渡引申到“政治的”(politisch)无处不在,具有处理各种纠纷的能耐,这有异于一般所言的政党“政治”或“政策”。换言之,日常的“政治”或“政策”是完成式,是静态的;反之,“政治的”乃为现在进行式,是动态的,是“政治”或“政策”的核心,涉及敌我关系、敌我态度。正如教会在宗教、经济在家庭的重要地位,国家也在政治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美国社会学巨擘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和梅尔顿(Robert K. Merton)的结构功能理论是受韦伯启发而演展的大理论(grand theory),一度在北美和全球各地学术界引起瞩目。该理论认为国家是社会体系之一,其重点在呈现统治机关之结构与功能;包括国家在内的社会体系是个人的行动的综合,个人的行动意味着选择和自由,但社会体系却有规范,有目的,对个人的自由有所限制,这就是自然与必然的对立。帕森斯认为:社会结构包括价值观、社会规范、集体行动与个人角色四要素。而社会功能也有四种:其一适应,使国家范围内的大社会能够适应外来环境的挑战与满足国内的需求(经济);其二达致目标,为国家发展选择与达致目标(政治);其三统合,把社会体系整合在一起,不致在遭逢困挫时四分五裂(法律、道德);其四潜在势力使体系永续,亦即在于固守国家的传统与认同(文化、宗教、习俗)。

二十世纪后半叶,曾任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院长的英国社会学大师纪登斯(Anthony Giddens)提出“结构兼行动理论”(Structuration Theory),企图打破西方二元思考方式,不再把社会结构和个人行动分成对立的两造。反之,他认为个人行动是基于其知识能力,遵守规则之下对周遭有所改变的动作。行动者运用资源,遵守日常的行径,去求取平安和自信。结构既然存在于社会体系与社会互动中,其存在离不开行动者之环境,亦即结构非外在于行动者,它固然对个人的行动有所限制,也常提供方便,这与结构功能理论视结构只有限制的功能大为不同。纪登斯谈行动、谈结构完全师承韦伯了悟社会学的出发点:设身处地了解行动者主观上对其行动的感受和预期。此外,韦伯国家观强调国家在结构上类似大公司、大财团的庞大组织,这使纪登斯把由人群组成之社会当成行动者寄生的结构,是故行动形成结构,结构涵摄行动,终于把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打破。
 
全球知名的当代德国思想家和社会学家哈贝玛斯(Jürgen Habermas)也从韦伯那里获得不少启示,包括提出体系界宰制生活界的说法。他指出人类平时活在关乎民生问题之解决的生活界中,但生活界太复杂、太善变,必须有规范来维持其秩序。国家是权力运作的机构,在社会体系中借权力来规范公民(政治动物)行为,靠的是权力的手段。至于规范人民(经济动物)物质需要的满足就是民生问题的解决,靠的是金钱的使用。由是可见,权力与金钱所形成的政治与经济两大体系宰制甚至殖民百姓的生活界。

哈贝玛斯之所以会提出体系界宰制生活界,显然深受韦伯对人类前途抱持着悲观看法的影响。众所周知,韦伯担心官僚化和工具理性的扩大和远播,最终会使人类陷溺于“铁笼”(stahlhartes Gehäuse)里。事实上,我们还可以找出政治和经济之外的第三种体系,亦即资讯体系。就在韦伯逝世一百年后的二十一世纪上半叶,资讯科技突飞猛进,造成资讯沟通科技笼罩整个世界,也促进资本主义的全球化。人类虽享受数码文明带来的方便,却也在知识上和人际沟通上受到限制;人类逐渐数位化、符码化,这何异重新关入铁笼中,无法自由遨翔于天地之间?

在政治学的学术领域中,欧陆(特别是德奥)与英美研究的学科和重点传统上有一个很大的不同:英美在十九与二十世纪之间已产生了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但德奥仍遵守旧制,在大学或高等专校中设立国家科学(Staatswissenschaften),主讲的是国家学说,包括宪法、民刑法、行政法、国民经济、国家与社会、国家与文化。这种情况在二战后受战胜国的影响而有所改变,开始设置政治科学(politische Wissenschaften)。受韦伯的启示,二战前后在北美盛行的行为主义鼓吹政治学旨在研究政治行为,造成的影响是微观的个人行动取代了宏观的国家制度之考察。1960年代,北美政治学界在伊斯顿(David Easton)倡导后行为主义革命下,重新定义政治为“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开始重视国家的机构效应,而不再空谈政治行为和政治过程;随后,哈佛大学教授斯科克波(Theda Skocpol)等人主张把国家的角色重新带回政治的领域中来讨论。

近年贝兹(Robert Bates)等学者将韦伯有组织的暴力等概念应用于第三世界国家或无国家的社会之经验性考察,发现暴力如仅用于财富的重新分配,会导致社会福利的丧失;但如能善加组织和利用,则全社会的生产力将有所提升,这是由于有组织的暴力足以保护私产权利而促进生产性的活动之故。国家中的政府就扮演这种有组织的暴力机关之角色,推行合理的税制可阻却私人的掠夺,加强政府的威信与统治的正当性。

从上面的析述,我们发现韦伯启发其门生讨论魅力型领袖,既促成施密特走向拥抱独裁而危害民主(如希特勒的崛起),也促成当代社会学大师如帕森斯、纪登斯和哈贝玛斯抒发新的社会理论。就连第三世界的振兴,也可以说分享了韦伯学说的光辉。
 
七、韦伯国家观的评估

韦伯认为国家是一种人统治人的机构,也是国家机构运用权力、甚至暴力压制百姓的反抗与不服从的行为,可以看做仿效马基雅维利的现实主义。他曾说:“科学的国家概念,就像这个概念一词被形式化建构起来一样的清楚明白——国家概念一方面是一个综合物(Synthese),用以符合吾人认知的目标;另一方面从抽象化的过程获得的却是不清楚的综合物,因为它存在于有史以来人类的脑海中。”这说明他尽力以科学的、经验的、历史的方法来研究国家这一组织:一方面,国家的存在是公民日常经验中(如出入国境时持本国的护照、纳税、当兵)随时都可体会的;另一方面,国家又是人群想像的共同体,亦即前代人、同代人和后代人脑海中一个糢糊的图像。换言之,国家是一个既具体又抽象的概念,是人统治人的信念之体现。这种生活与理念的合一显示理想类型的构成是现实与理论的合一。韦伯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简述国家的本质和职能,这种学术上的努力可以说是取得相当丰硕的成果。不过,他的国家定义也不是完美无瑕,有下列数点值得商榷:

第一,国家除了追求政治秩序之外有没有其他的目标?当然韦伯也有指出国家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安稳、经济繁荣、文化昌盛之类的泛泛之词,但未进一步加以阐释。如前所述,他似乎仅用手段,而不以目的来定义国家。

第二,国家与其他统治机关不同之处在于垄断暴力的施行。不过,这一过程不限于暴力的施行,更涉及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的独占。韦伯并不言明暴力垄断的起源。但正如我们前面指出,持有这种见解的政治哲学家前有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后有布丹、康德、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以及他的前辈耶林(Rudolf von Jhering)。耶林谈过“压制的暴力”属于“国家绝对的垄断”。可见国家为暴力机构的说法不是韦伯最早提出的,只因他的著作没有注明引自何处、何人,吾人就无法做正确的判断。

第三,国家奠立在正当性基础上,包括传统的、魅力型和法律兼合理的统治方式。韦伯虽然企图用魅力型领袖来制衡权势日渐茁壮的官僚体制,但他念兹在兹的是理性法律,亦即法治的实施,由是看出“正当性”不如“合法性”(Legalität)更为重要。再说,正当性虽然提供法哲学论辩的基础,却在政治科学中引发争议。

第四,国家是统治机器的说法显示韦伯的观点有前后不一致、不连贯之处。他强调国家像企业般的机构和机器运作(发挥人统治人的运作),亦即强调理性国家机器能够使社会安稳、经济繁荣、文化昌盛,但机器对人的钝化和凌迟却有如马克思所言的“异化”,令人对前途堪忧。

第五,国家存在的理由与个人主义冲突、国族主义与个体发展的理念凿枘难容。这导致韦伯的心态和价值观常常摆荡在自由主义与国族主义兼爱国主义之间,致使他的国家理论无法达到其所诉求的“价值中立”(Wertfreiheit)。换言之,这不是韦伯方法论与其国家观有所冲突,而是他论述国家时,个人与国家的存在理由有所扞格,以及对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两种价值的孰重孰轻难以决断之故。

第六,韦伯所言的袪魅(Entzauberung)并非去掉神秘化的客观历程,而是在生活中去掉魔幻、幻想和情緖的诉求。偏偏他对魅力有所诉求,这种诉求目的在于打破现实生活的僵硬无聊,亦即他希冀借魅力型领袖以制衡官僚制度的浮滥和平庸,也免除深受工具理性制约的人群再陷入铁笼而不克自拔。这无异天纵英明的领导比庸俗的民主制度更受韦伯的青睐与推崇,由此推论则会发现,良知(坚信)伦理(ethic of conviction)似乎比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更应大力倡导,这不但是韦伯思想中的混沌(ambiguity),甚至是其理论的矛盾所在。
 
八、结论

综合前述,我们主要是从韦伯的著作《经济与社会》一书中讨论国家的本质、结构和功能出发,并以他其余著作的相关论述,指出他把国家看成统治机器、具正当性和合法性使用暴力的团体,以及类似经营成功的大企业来看待;国家不但是人统治人的机构,更是在其领域中发挥独占性的公权力,而受其他各国承认的政治单元。

这里显示韦伯接受十九世纪以来德国公法学者有关国家三大要素的看法——人民、领土和主权,再加上行使主权的政府,以及获得列国的承认两点,至此可以说现代民族国家构成的要素都已备述。至于国家生成发展,他不纠结于自然演进论、社会契约论、冲突征服论,而是就历史的演变讨论世袭国家、等级国家、商贸国家、民族国家、文化国家之特征和演展,算是务实的说法。韦伯国家观的主要特色在于强调国家建立在法治与经济之基础上。

与其说韦伯看重国家垄断暴力的正当性,还不如说他更重视理性的合法性。这也是他津津乐道法制统治优于遵循传(道)统或圣人、强人、伟人(魅力型领袖)统治之因由。由于他壮年逝世,未能演展一套有系统、明确的国家社会学或国家理论,我们只能在其断简残篇中勉强拼凑一幅韦伯国家观的图像,俾纪念他一百年前之忌辰。

在这一百年间世局经历空前的钜变,包括两次世界大战,长达半世纪的东西冷战和韦伯预言的社会主义国家官僚之横行,这点加上执政者之无能,导致苏联之崩溃。再说,三四十年来响彻云霄的全球化面临挑战,乃至有销声匿迹之可能,肇因于近年中美贸易战端的开启和当前新冠肺炎(COVID-19)肆虐全球。各国所采取的铁腕防疫抗疫措施(不惜封城、封国,对不服从者罚款、棍打、囚禁、击毙等裁处)突显韦伯对民族国家是具正当性地使用暴力的说法之精准,毕竟自《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签订以来,三百七十年的世界政治就是民族国家所形成的体系,这更令人赞赏韦伯国家观所透露的睿智。
 
—End—


本文原载于《二十一世纪评论》(2020年6月号),注释从略。特别推荐研读此刊文章。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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