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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哪些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Jeff1978 天下一甲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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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问题解答:以下人员根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02)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03)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

(04)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


(05)公务员。

(0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0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

(08)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建筑业职工。


(09)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人员。

(10)本地及国内异地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及被派遣出境工作但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

(11)各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其他需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政策分析及解读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2条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3条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六、《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其费率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2条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九、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意见》要求,加大力度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现就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18条、第19条

第18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第19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本期政策法规清单


(01)工伤保险条例

(02)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0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0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1号)

(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

(07)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08)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09)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往期文章回顾


(01)老汪说工伤,今日开张

(02)工伤保险,社保性价比NO.1

(03)为什么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04)职工每月到底应该缴纳多少工伤保险费?

(05)2015年以来,工伤保险费率经历了怎样的7次下调?

(06)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并不是职工,而是对“用人单位”进行整体保障

(07)被派遣劳动者(本地、异地、出境)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08)职工有哪些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如何避免争议?

(09)最新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文件汇编(附链接,常年更新……)

(10)劳动力要素支撑,工伤保险在背后默默付出了这么多!

(11)特殊人群(农民工、建筑工、外国人)工伤权益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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