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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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考试有关问题告知书

日前,《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大纲发布后,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社会公众纷纷就职称考试相关问题来电咨询。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作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科目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职称考试专家组开展考试大纲制定、考试教材编写及命审题等工作。本着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对应试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根据工作进度安排,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已于2020年3月下旬将考试教材报送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目前正在审校阶段,计划6月下旬正式出版发行。二、知识产权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考试命题均出自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无需盲目购买其他辅导用书。鉴于知识产权领域涉及面广,高级考试的范围和题型正在研究确定之中。三、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将在官方网站开辟专区,及时发布关于知识产权职称考试的相关资讯。同时,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专场解答。四、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正在编写考试辅导资料。我们将第一时间开展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的权威解读,并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初、中、高级职称考试培训。培训计划将于近期公布。特此告知。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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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邀请有关专家结合工作实践和具体案例,围绕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人工智能专利保护中的热点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等内容进行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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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与审判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培训班统一安排培训期间住宿,费用自理。合住250元/人/天(含早),单人间470元/间/天(含早)。培训中心总机:010—62983355。房间数量有限,按报名顺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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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知识产权运营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请于1月10日前将报名回执发电子邮件至研究会,名额有限,报满即止。报名后,应按时参加培训班(不再发确认通知);如因故不能参加,务请提前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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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专利信息分析及应用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培训班统一安排培训期间住宿,费用自理。合住250元/人/天(含早),单人间470元/间/天(含早)。培训中心总机:010—62983355。房间数量有限,按报名顺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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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商标行政与司法保护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邀请有关专家结合案例,围绕商标申请与审查实务、商标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企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应对策略、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中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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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四届国防知识产权学术研讨会

向研究会会员以及社会大众传播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动态、信息,预告《知识产权》杂志每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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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及专利布局与运营管理实务培训班举办

来自研究会会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技术研发管理人员、法律主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业人员等参加本次培训班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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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同时规定了对某些种类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登记的制度。采用实质审查登记的外观设计专利和采用形式审查登记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保护期限为从申请日起的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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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18年第4期目录

向研究会会员以及社会大众传播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动态、信息,预告《知识产权》杂志每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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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的裁判思维与方法 ——以广告过滤行为的正当性判断为例

需要澄清的是,本文并不想得出过滤行为正当或不正当、禁止或不禁止的笼统结论,特定行为的正当性判断需要纳入个案情境化的考量之中,因案而异。本文旨在探讨不同的案件中,适用一般条款共同的裁判思维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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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立法必要性研究 ——以实务中“局部要素”的运用为视角

(3)产品设计空间的大小对整体视觉效果也具有一定影响。设计空间较大的,一般消费者不太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存在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一般消费者更加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存在的较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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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Goddess一案中提出的“现有设计背景下的普通观察者”、日本从立法确立的“需要者”到法律适用中实际把握的“需要者(包括交易者)”之外观设计相似判定主体标准有异曲同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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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请您来投票!

为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难点,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新华社、中国政府网于4月19日启动了“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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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就有目共睹

历史,总是给人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越来越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好的创新环境、营商环境,驱动中国经济迅速转型,越来越多的中国创新者开始拥抱世界,寻找合作共赢的新市场、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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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科技成果转化及专利布局与运营管理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18906681699)预订房间,可享受协议价,具体为:合住150元/人/天(含早),单人间300元/间/天(含早)。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谌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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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禁令救济时过错的认定

(四)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技术谈判阶段,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收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CC)后,不积极回应,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许可谈判被严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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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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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其次,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技术类的民事、行政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布图设计等)一审,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二审(终审)。前述二审生效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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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

Court),供欧盟成员国签署。目前,欧盟成员国除了西班牙和波兰,都签署了《单一专利法院协议》。一旦欧盟的27个成员国全部签署,单一的欧洲专利法院体系,包括一审和二审法院,就会在欧盟范围内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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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初步构想

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涉及到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设置还需要进行配套的知识产权审理机制改革。只有软硬件改革均配置到位,方能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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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区块链破解开放式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难题

尽管开放式创新可以为企业创造可观的价值,但在实践当中却会遭遇很多问题,例如更复杂的协调、更高的交易成本以及更加困难的知识产权管理等都会困扰企业。在众多问题中,最麻烦的可能当属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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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育高价值专利?业内人士如是说

“高价值专利培育是系统工程,也是长期工作,需要包括政府部门、学术界、创新主体等有关方面科学规划、多方联动,继续撸起袖子加油干,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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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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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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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2016年度知识产权判例解析(下)

Act,以下简称BPCIA)为制药企业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获得生物类似药(biosimilar)的批准提供了简化途径,并且为生物类似药的制造商(即申请人)与参考药品(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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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2016年度知识产权判例解析(上)

Quality还认为,一个真正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原告发现某一诉因时开始计算,而第286条并不符合这种情况,但最高法院认为,在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开始于权利主张产生之日,而不是始于诉因被发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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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条款的修改和完善

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17年第6期作者简介:张伟君,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项目基金:本文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软件科学项目(SS16-A-04)资助。内容提要: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征求意见中的《修订草案》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条款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应改变长期以来在该规定中将“知名商品”和“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并列为两个不同要件的错误做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防止可能对商品来源的“造成混淆”,同时也应该制止那些导致损害或利用未注册知名商业标识的商业声誉或减弱其显著特征的行为。关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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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

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3D打印行为的著作权规制研究”(14SFB30027)的阶段性成果。感谢我的学生孙银龙在中文资料收集上所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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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制角度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是与非(下)

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17年第2期(三)获得作品的结果要素从WCT第8条的内容来看,提供获得作品的可能性(making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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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制角度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是与非(上)

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17年第2期作者简介:杨勇,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网络(版权)执法处处长、高级工程师内容提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是通过信息网络的交互式传播,即控制要素,其与提供行为的提供要素、获得传播结果的结果要素,共同形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要素”。狭义地认定直接上传作品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是唯一的提供方式,否定其他形式的间接提供方式,将导致我国在执行WCT国际公约时,走向狭义的向公众传播权,违背了WCT增加保护权利人在信息技术时代应当获得作品专有权利保护的公约本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必须是在域名控制下的可控制的传播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控制范围是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域名,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对象是访问该网站的特定公众。由于无法认定未经许可的深度链接、盗链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其他变通的办法试图规制上述行为。关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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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判断标准的解读——以“东风”案为例

ADI公司在印尼注册中文“东风”商标的时间为1987年,晚于上柴公司“东风”商标在我国注册以及“东风”柴油机出口印尼的时间,且印尼使用的官方通用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但印尼PT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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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具有区别能力”作为拒绝商标注册理由的适用——与孔祥俊教授商榷

1993年《共同体商标条例》第7(1)(a)条;英国《商标法》(1994)第3(1)(a)条都明确将不符合商标构成要件(包括“不具有区别能力”)作为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absolute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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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的体系性适用——在《商标法》第8条基础上的展开(下)

[29]。凡有除外规定的,都是涉及对于相关国家或者组织的尊重和礼遇等,在禁用程度上要低一些,在相关组织授权时作为商标并无不可,法律没必要一概禁止作为商标,但也仅止于控制标志的有权组织授权。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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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的体系性适用——在《商标法》第8条基础上的展开(上)

法律适用的资源是丰富的,既有法条灵活弹性的广阔适用余地,又有法条之外的背景和基础资源。真可谓,“法律大厦中的材料具有如此多种的能力,可以根据正义的不同形式进行组合和重组。理由不难发现。”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