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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作为体系其定义概念逐步明确,内涵外延渐趋清晰,且保护管理的理论实践不断得到强化,“文化遗产学”的体系构建已成当务之急并为学术界和社会各界所持续关注。本期推出《“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定位及未来发展》一文,后期将陆续刊发相应专题文章,敬请关注。“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定位及未来发展【摘要】21世纪以来,中国的文化遗产事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研究和保护热潮。“文化遗产学”的学科体系建设长期落后于保护实践,游离于高等教育领域,却是不争的现实。其作为体系,依托其两种存在形态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立足文化遗产本体,已具备相对独立的领域、任务、目标、方法等;其作为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概念、学科知识和学科价值的体系等。不但涉及面宽,而且覆盖性强,特别是交叉特质,持续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关键词】文化遗产学;学科定位;交叉学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随着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的文化遗产领域引发了一场深刻的思想变革,也有人称之为“遗产运动”或“文化运动”。这些变革包括不断吸纳国际上关乎文化遗产的先进理念,“移植”“照搬”论广受质疑并渐下神坛,文化遗产的定义概念逐步明确,内涵外延渐渐明晰,作为牵涉面甚广的领域,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得到强化。学科建设,不但为学界所关注,且为社会各界所重视。其实,早在2003年,曹兵武就提出“文化遗产学”的构想,“一门应当和遗产价值及本体研究、管理、经营、动作等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高度综合的创新性学科”①;后来,杨志刚提出“文化遗产学应该是一门涵盖面甚广、学科交叉性很强的学问”②;期间也有人曾提出设置“文化遗产科学”的主张,等等。虽然,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全球化、现代化的加速演进,特别在世界遗产运动的推进下,中国的文化遗产事业蓬勃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研究和保护热潮,但是“文化遗产学”的学科体系建设落后于保护实践却是不争的现实。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建设呼声时起,其长期游离于高等教育的状况应得到转变,学术界所持续关注的“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问题再次成为热点。一、学科本质(一)学科理念的要求。学科作为体系依托知识形态、活动形态和组织形态而存在,文化遗产学通过与国家遗产体系的互动形成既有利知识传授又有利知识创新的体系,从而在文化强国战略中占据重要位置。学科理念决定学科的基本范式。文化遗产学以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为研究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应的另一体系,伴随着其概念内涵的确定,“文化遗产”的架构体系也得以补充完善,表现在文化形态上,由静态文化到活态文化;结构上,两种存在形态间由物理构成上的“等同”到精神结构上的“同一”;保护理念上,由针对某一特性或形态的修补,到突出的普遍价值及区域特色的文化内涵。中国文化遗产是一个博大繁复的系统,丰富的遗产形式承载着民族文化的优良基因,蕴含着民族精神的核心质素。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化遗产工作,倡导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③。如何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既关乎“文化遗产”的概念定义,更关乎“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定位。着眼文化遗产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双重属性,其学科建设,首先,要与文化强国战略形成互动。文化遗产体系作为整个国家遗产体系的基础,其整体性理念已突破传统的物质观,关注人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生态因素等,并从历史延续到当代和未来,以体现其作为科学体系所具有的完整性、综合性和系统性。文化遗产学着眼中华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并以维护文化多样性为目标,展示了诸多先进而新颖的学科理念,包括整体性理念、综合价值观以及文化资源观等。其次,要与国家遗产体系形成呼应。我国许多现有科学的体系皆从西方传入,体现在对待遗产上偏重物质原真性、纪念碑性、民族主义以及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而轻视文化意义与价值。因此,国家遗产体系构建,应重点关注:一、包容性。立足我国遗产体量宏大、类型众多、内涵复杂的实际,涵容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献遗产等不同类别与体系,并注重发现、整理、保护那些属于我国独特的却又暂时无法列入保护名录的遗存,诸如精神类、艺术类和技艺类遗产,以彰显中华文化的多样性、延续性与多质态。二、精神性。遗产的精神意义重在强化民众对历史、家乡、祖先、民族精神等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以文化自信彰显其本质意义。体现于价值层面不仅关乎遗产自身,还取决于人的感受、反映与认定,其精神意义就更为深邃高远;三、学科建设规范性。五千年中华文明累积形成了厚重的遗存体系,从西方移植照搬现成的学科体系难以概述中国的文化遗产的面貌,也难以体现中华文明的独特结构。文化遗产学要逐步摆脱“欧美中心”论,重点在保护理念、理论框架、分类体系、操作方式以及培养模式等方面,构建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反映中华文明特点的学科体系,顺应新时代中国文化遗产事业的现实需要,让传统文化照亮民族复兴航程,为构建世界遗产新秩序贡献中国的智慧、经验和范式。有关文化遗产的形态学研究成果有力策应了文化遗产学的学科推进。就学科理念的发展而言,伴随“文物”观被放大到遗产体系和社会体系,文化遗产作为观念,从物质与精神的二元对立,到因价值的不平衡而打破二者的范畴藩篱,夹杂着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论争,复苏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文化转向,繁荣于文化遗产形态学、文化遗产构成学等对文化遗产学的超越。文化遗产形态学的基础框架包括“文化遗产”自身已演进为符号,包含物质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两种存在形态,通过对其存在形态的本体透视及内在诸构成要素的扫描,在两个体系内,分别建构起相应的区系类型学模型,依照谱系学分析方法,把空间、时间、结构放置于一个框架体系内进行综合,并对各自体系内的构成要素按逻辑、层级、统合、演变以及谱系等进行合成,以摸清存在形态以及构成要素的具体细节以及内涵特征。总之,物质性、非物质可以统摄一切遗产形态,两种存在形态间不仅具有相同的物理构成,存在着结构上的同一性,而且也存在差异性,具体体现在文化遗产的来源、发展过程、形态、特征、结构、空间分布、体系、生存环境、保护利用等方面。文化遗产自身的概念定义被界定,内涵外延不断明晰,而不迷乱于遗产类型的多样和表现形式的多元,为理顺整个遗产体系打基础。文化遗产家族里真正作为本质而存在的,并非单纯的物质的一支,还有隐身其后的情趣、思想、理想、意志和观念等非物质的一脉。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特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的对生活方式的独特表达,其诗意成分及形式意味以潜移默化而非剧烈方式体现,其影响通常在深层而非浅层施加,体现于艺术生产和消费的过程。而从其本体层面,其最显著的特点便是虚拟性或曰精神性,这也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社区或人群对生活方式的表达或说具体的实践活动都以立法形式加以保护。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尽管只是在对文物和非遗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限定后,从保护作为行为或事项角度进行的解读与阐释,仍以国家立法形式,彰显着其作为民族文化遗存的庄严与神圣。(二)学科文化的选择。任何学科都有自身的文化,学科文化伴随学科知识的发展而形成。人们对文化遗产的敬畏,或说其自身具有的神秘性,皆源自其文化特性,并以科学、历史、文化、生态、经济、情感等价值形式相聚拢。随着科技手段应用于艺术创作、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环节,文化体验的范围方式会不断扩展,文化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也有可能转变为文化内容的创造者。总之,文化的渗透力、影响力会发生裂变式改变。而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实践,反映在学科文化上皆与其知识体系相关。其一,学科文化的学术性。毋庸置疑,文化遗产学已形成了自己完整的知识体系,无论是本体层面还是物质和非物质的体系,其知识生长链条都依赖于人类认知,以思想智慧、工巧智慧和口传智慧等形式,存在于从艺术生产到艺术消费的全链条,存在于包含着复杂生理和心理整合的生成中。因为人类获取知识的方式除了逻辑思维,还常常伴以形象思维,“在确定人类思想和自然关系时,倾向于停留在他们自己的世界中,而不求助于任何抽象或形而上学的理论”④。其二,学科文化的包容性。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学科其必涉及若干专业知识领域,如青铜器、金器、银器、铅锌器、铁器、石器、骨器、角器、牙器、蚌器、玉器、漆器、木器、竹器、珐琅器、纺织品,以及木塔、砖塔、铁塔、琉璃塔等形式;还会涉及若干艺术门类,如篆刻、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手工艺、中医药、古代术数等。知识领域与艺术门类间一定存在着诸多未被认知的玄妙,学者秉持知识包容、方法开放、心胸开阔、学术灵活、目标多维等学术理念,不断补充、完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防止思维僵化、知识老化和结构固化等学术局限。其三,学科文化的创造性。科学史表明,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知识的交叉萌芽始,知识的交叉始终与学科建设相伴而行,及今交叉学科的总量几近总学科数量的半壁江山。换言之,近半数学科具有交叉性,“交”兴而万科通。知识的交叉与整合,使各种知识域不但连成片,而且被贯通,既扩大了知识境域,又有利消除知识体系间的孤岛与脱节现象。因而,学科文化透过其本体及存在形态体系间的整合会通,并通过跨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使其原有的学术藩篱不断被突破,学术理念不断被确定,内涵体系不断被提炼,学科体系不断被充实。(三)学科规范的必然。保护和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风起云涌之时,或许就是学科建设得以推进与强化之机。因为研究对象决定研究方法,遗产运动导引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自觉,作为牵涉面甚广且广受社会关注的领域,文化遗产学不可能长期游离于高等教育的视野,疏离于学科体系的规范。作为学科的基础建构,文化遗产学框架依托本体及其存在形态为研究对象,着眼本体结构、存在形态间关系结构以及构成要素的单体结构等,研究文化遗产及其遗存的发生、发展、传承与利用的规律。作为学科体系,文化遗产学无论依托其本体,还是其两种存在形态,皆关注其本体构成以及由层次不同而形成的具有“特定结构”的对象群。特殊结构里,既有微观层面的个体对象,也有居于中间地带的族群和群体对象,以及宏观层面的社会对象等。研究对象的明晰、研究方法的确定为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的建立打下扎实基础,具有决定性意义,特别是形态研究,从结构层面切入并展开研究,其成果显著。一方面,归结于研究方法上的突破。从学科发展史看,21世纪科学已进入杂交、综合和交叉的发展阶段,无论科学大类如自然、人文、社会等科学间,还是某一科学类内部,贯通已成为趋势,特别是研究方法上,既无“专属”更无“特有”,相互“采借”反倒是常态。针对文化遗产这一精神聚合体,研究方法的突破,首先得益于突破口的选择。一个成熟的体系除了框架结构,就是核心范畴,要能够反映文化遗产活动及其特征、属性、本质、功能和规律。而这些只有深入结构才能探得,包括其本体结构、存在形态间的结构以及构成要素结构等,特别当体系的逻辑起点和框架结构确定之后,就需要由核心范畴生发出相应的辐射和联系,以统摄起相应的概念范畴、内涵外延等,以彰显体系的有机与完整。其次,得益于传统套路上的借鉴。很大程度上,方法作为服务于研究对象和体系建构的手段或工具,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而作为具体的研究方法往往可以为多个学科所共同使用,具有使用上的共享与共通。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等作为方法交替运用于文化遗产的结构研究,从传统的可移动古物、文物到不可移动的遗址、村镇或城市,再到整体的物质文化遗产观。传统的物质与有形观念得以被突破,从单纯的有形物质到复合的无形抽象,直至兼及人类对文化遗产复合性的深化。从传统的物质资源逐渐过渡到文化资源直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关联,文化遗产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概念知识体系、研究方法和理论范式等。作为一种学术体系,文化遗产学的建构是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诸多学者长期实践、探索的结果,也反映了20世纪中叶以来在全球化、市场化、现代化背景下,人类对历史、当代和未来,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及追求社会平衡与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全方位的思考,代表着一种新的历史价值观与社会发展观⑤。另一方面,缘于研究对象价值上的特殊性。文化遗产学的研究对象丰富且庞杂,不同于相关学科以某一种或某一类遗存为主要研究对象,而把整体,包括本体、存在形态以及内在构成等,皆列入研究范畴。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人们习惯于本体上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层面。通过对物质和非物质遗存本体及其相互间关系的分析和研究,分析文化和文明的发生、发展与演变规律,进而为当代的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其实,无论物质的形式还是非物质的形式,其拥有的价值本质,除了历史长度,还有对主体因素,如人的感受、反映与认定等的依附,体现于如下方面:一是内在价值,即本体自身在发展中蕴积的历史、文化价值及对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功能和社会意义;二是主观价值,是由主观因素诠释并赋予的具有纪念性、情感性、宗教性、象征性和民族性等价值;三是功能性价值,主要包含经济价值、政治价值以及由于入选名录等人为因素而衍生的历史、美学、教育价值等。二、学科特征任何理论体系无不固有封闭性和开放性,学科体系也一样。惟其封闭,具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任务、目标、方法、概念、体系等,使体系拥有自己的专门领域;同时,也惟其开放,兼容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世界遗产、文化景观、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工程遗产、红色遗产、线路遗产、文化空间、国家文化公园等形式,突破文物、考古学、历史学、博物馆学等的学术范畴,让体系充满活力,且二者间的矛盾关系,构成体系的张力结构。某种程度上,一切知识皆具有方法论意义,通过消解融通就可以创设出许多新的学科。事实上,当下国内外文化遗产学的分支发展异常活跃,传统学科门类皆从某一侧面或角度展开对文化遗产特征、属性、本质和规律的阐发,这些无疑都具有“片面的深刻性”。而作为西方的经验提炼和理论演进,交叉学科移植于中国,文化遗产学向我们提供了检视其交叉范式的沃土。外在层面,虑及既有管理体系,将“片面深刻”置于科学层面进行一元论综合。文化遗产作为符号,统摄起物质的一支和非物质的一脉;而就其自身,其与考古学、历史学、博物馆学、民俗学、艺术学、古建筑学等相较,又呈现出交叉性、整体性、贯通性、应用性以及独特性。(一)交叉性。精细的遗产分类是人类认知路径的生动刻画,并因此创设出弥多的组织、机构和权力,且不同场域占据不同的位置,争夺不同的资源。如若使用一副模子去套裁,又难免顾此失彼自说自话,因此交叉性是遗产真实性图景的反映。作为涉及甚广的研究领域,文化遗产学从发轫之时就具有跨学科色彩,不止是与传统学科间的交叉、整合和渗透,还具有创造性、互补性和实用性特征,其研究内容涉及人文、社会、自然、技术和生命科学等诸多领域。就文化遗产本体而言,交叉性源自文化遗产内在结构上的同一性。在文化遗产的形态研究中,将文化遗产抽象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种存在形态,前者具有具象的物质形态,表现为具体的物体;后者通常以精神、思想、技艺、知识等抽象形态相表现。其交叉性体现于任何抽象形态都要通过特定物质载体来表现;而任何物质形态也都是精神、思想、技艺和知识的反映与固化。这种交叉特质不但体现于两种存在形态间,而且存在于内在构成诸要素间,物质与非物质、艺术、文化、价值、资源等形成多范畴的动态互构,形态学研究向我们展示了物质非物质视角独特而且内容丰富的文本。就学科建设而言,体现于相关学科内容上的交互与弥漫。文化遗产作为符号,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皆有着明晰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前者指向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后者指向依托物质形态存在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其中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不但依托田野考古、博物馆陈列以及文物古迹保护等领域,而且与历史学、考古学、建筑学、博物馆学等传统学科联系紧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则涉及文献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历史学、文艺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随着研究的深入,可以预期文化遗产学还会分化出更多富有交叉性、渗透性的边缘学科,如彰显其本体特质的文化遗产管理学、文化遗产旅游学、文化遗产经济学等。(二)整体性。文化遗产作为包蕴甚深的体系,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除了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衡量,须分别将其概念形态、核心范畴及构成要素等放置于整体结构中进行考察。物质的体系,除了依托不可移动、可移动和名城、街区、村镇等,还要关注到其与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博物馆学等的关联;非物质的体系,主要依托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礼仪与节庆、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文化空间。而文化遗产学作为学科体系,早已超离了其自身的符号意义,除了语义性,更应关注两个体系间的相关性和层次性。首先是相关性,在形态研究中,我们将文化遗产抽象为两种存在形态,两个体系不但紧密相联,而且各有核心范畴,作为文化存在,其自身都是完整的文化整体,以体现作为主体的内在尺度;其二是层次性,整体性特质是其基本内含属性,既体现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存在形态,也适于两个体系的内在构成诸要素间的统合;其三是语义性,由于文化遗产已演化为符号,其赖以生存的天、地、人、文等诸要素间存在着全息同构关系,一个村落或古镇、一种节庆或礼仪活动等,都是或小或大的系统。文化遗产的两种存在形态各有其丰富的外在表现形式,体现于内在构成,则有着结构上的同一性。诸构成要素间相互依存,和谐共生,都深嵌于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之中。同时,作为时空、地域、民族和逻辑的产物,其生发成长也都离不开空间、环境和资源等外在因素的滋养和浸润,内在因素与外在条件和谐共生,形成不可割裂的精神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