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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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为核心 积极构建无纸化办案新机制
近年来,苏州法院紧扣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这一核心,全力夯实电子卷宗基础,并以此为依托,对内服务法官在线办案,对外便利群众电子诉讼,探索形成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及无纸化办案“千灯方案”。全链条提升电子卷宗生成质量PART/
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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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每日电讯|解决“类案不同判”,判前检索看一看?
刊登于《新华每日电讯》11月26日12版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似,甚至连情节也可类比,却出现了迥异的判决结果。出现这种现象,多是法官没有精准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不少法院已经开始探索类案检索制度。通过在线检索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类似的案例,为裁判提供参考。“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制约法官类案检索的意愿。不仅如此,牵扯法官办案精力的,还有数据和平台的问题,比如检索平台能否统一、数据库资源是否全面准确以及跨区域汇总等仍需改进。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在广东一家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犯在江苏一家法院审理,按照量刑标准却应判10年。“从犯量刑不能比主犯高,但如果判5年以下,又突破了江苏的量刑规则,当时根本判不下去。”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审管办副主任陶剑涵,谈起几年前的这个案子时仍面露难色。究其原因,主要是民间资本活跃程度不同。这类案件在广东较为常见,当地量刑相对宽一些,到了江苏就遇到尺度不统一的困境。“法官最担心当事人质问,同样的案子为啥判决不一样?!”陶剑涵说。现实生活中,这种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甚至连情节也可类比,却出现迥异的判决结果,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破题这种“类案不同判”现象,让司法机关更有公信力、人民群众更有公平感,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通过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做出积极探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类案检索平台界面“同案不同判”法官被问责3年前,一家小吃店的员工接收4家食材供货商上门送货,并在供货单上签字验收。后与供货商发生纠纷,小吃店老板认为这些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中未获基层法院认定支持。于是,小吃店老板上诉到中级法院。这四个案件被分到了两个合议庭,竟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在秦淮区法院的会议室里,陶剑涵说起这段有意思的经历。坐在一旁的速裁庭副庭长陈学明补充道:“这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会引起群众质疑,还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开篇讲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才得以解决。“‘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现象,实际上是群众反映类案处理存在不一致的说法,可能涉及如何正确理解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骆电向记者表示,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一直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多年前,对职业打假人的不同判决,至今仍令不少法官印象深刻——这些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打官司牟利者,多以商家“假一赔十”承诺为目标,因对其知假买假高额获利行为的正当性争议较大,导致各地判决结果亦不相同。苏州中院民二庭庭长高小刚回忆,早期江苏对职业打假人比较宽容,法院一般会判他们胜诉,而广东的法院则认为这是知假买假,不支持他们的诉求。“据说,当时有的职业打假人每年能获赔两三百万元。有一段时间,他们专门跑到江苏打官司。”高小刚说。近年来,在法官责任得到强化的同时,其自由裁量权也得以落实。如何提高审判质量,防止不同法院之间,尤其是同一法院出现矛盾判决至关重要。2017年,一位当事人自称误将20万元转入另两人账户,诉至武汉市蔡甸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因其分别起诉对方,这起案件一分为二被随机分配给两名法官。由于法官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同,一个判令被告返还转账款,另一个判决则完全相反,结果出现同一法院内“同案不同判”的怪事。其中一位法官因此被问责。蔡甸区法院院长彭俊认为,出现判决结果偏差较大的现象,多是法官没有精准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过去遇到一些类似刑事案件,有的判一年,有的判三年,后者经常来法院闹,说我们判重了。”经历这次教训后,蔡甸区法院开始探索类案检索制度,要求法官通过在线检索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类似的案例,为裁判提供参考,规范审判裁量权。此外,还要消除法官个人经历等因素对判案的影响。一些受访法官向记者举例说,判赔金额同样是5万元,家境富裕的法官可能觉得少了,而经济拮据的法官则认为判多了;对婚内男方出轨行为的认定,有时男女法官亦有宽严之别。“类案不同判”虽是个别现象,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最近几年,最高法在多份文件中提及类案检索机制,去年又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对何谓“类案”做出明确界定。江苏省高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刘振向记者透露,去年7月,江苏省高院要求各地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对6类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形成检索报告,作为案卷内容归档。与此同时,江西、陕西、广东和广西等多地高院,也通过完善细化机制、建设案例数据库等手段,加快推进了类案检索制度。当事人拿类案“讨说法”在南京扬子江大道一侧的写字楼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火根,递给记者一张列满了案例的表格——这是他为一位企业主做辩护检索的多起类案材料。“这个案子涉案金额12万元,其他涉案八九十万的案子也没起诉。”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来,薛火根早已形成类案检索的习惯。相比早期有限的可查阅裁判文书,近年来司法公开力度加大,有着海量的案例可参考,“现在法院也更重视我们提交的类案。”他补充道。事后证明,企业主很快就被释放,薛火根查阅的这些类案功不可没。而江苏法院系统要求类案检索的6类案件中,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有法律学者建议,只要当事一方提交了案例,法官就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按照江苏省高院规定,类案检索范围应有明确顺位层级,优先参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其后依次是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文书,最高法及其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江苏省高院公报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刘振认为,类案检索制度有助于促进“类案同判”。一年来,江苏法院系统共有12485件案件进行了类案强制检索。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审管办主任杨俏坦言,过去法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也有参考类案的需求和习惯,借鉴其他法官的思考方式和裁判智慧。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千差万别,经常会遇到新型案例,而上级法院有限的案例无法完全覆盖,有时其他省市的案例更有参考性。陶剑涵建议,法官应尽量提交层级较高的检索报告,江苏更倾向于参考北上广,以及与江苏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省份的案例。武汉市蔡甸区法院法官方雯曾审理一起棘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时审判庭内部争议很大,法官意见无法统一,后来通过类案检索和审委会讨论才形成判决。“我们首先选择市中院的案例,做到本区域内统一标准,如果检索不到类案,再按省高院、最高法与其他省市案例顺序参考。”她进一步解释说。据统计,从2018年试行类案检索制度以来,蔡甸区法院连续三年结案率均超过95%,案件改发率以10%的比例逐年递减。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副院长吴宏告诉记者,实行类案强制检索后,结案效率和审判质量均有所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等指标明显改善。“通过类案检索,当事人更能接受判决结果,上诉相应减少了,这方面的数据变化比较直观。”该院民一庭副庭长黄坚边说边展示一张记录类案情形、参照适用情况等内容的统计表。据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三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一直在89%以上的高位,很大程度反映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取得的成效。“案多人少”与“无米之炊”近年来,为破解“类案不同判”难题,最高法建立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相关工作机制,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不断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妥善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问题。骆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提高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截至今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共计公开各类文书超过1.2亿篇,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数量超过1600万场。然而,一些受访法官的“槽点”则在于,既要提高审判质量,又要保证结案效率,两者兼顾并非易事。据江苏省高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副处长马洪涛反映,虽然全省类案强制检索的制度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制约法官类案检索的意愿。由于电脑检索出来的案件庞杂,还要人工分析才能找出有参考价值的类案,工作量非常之大。毕竟法官精力有限,这些工作往往只能由法官助理来完成。不仅如此,牵扯法官办案精力的,还有数据和平台的问题,比如检索平台能否统一、数据库资源是否全面准确以及跨区域汇总等仍需改进。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应当进行检索,法官有时难以精准认定,无法进行量化考核,也让这项制度的强制性“打了折扣”。南京六合区法院审管办主任樊兵认为,眼下更适合通过奖励性措施,鼓励法官加强检索。目前,针对这些问题,多地法院系统正在研发或升级类案检索平台,帮助法官更加精准、高效办案。尽管各地探索类案检索初现成效,但令一些学者和律师担忧的是,在司法越来越公开透明、法院类案检索压力巨大的同时,仍有部分盲区死角亟待清理。“最近一两年,司法公开在一些地方未落实到位,有的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率仅7%。”薛火根对此不无担心。亦有基层法院人士反映,工作中需要检索最近的新型案例参考时,有时会遭遇“无米之炊”的尴尬——最高法确定的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个别地方变成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有不少无罪判决和不起诉文书没有全面公开。办案人员有时候要找一个无罪判决,来和待处理案件相对照很困难,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很难。不同于典型的“类案不同判”,一些极端个案往往囿于地方性问题,并非因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差异所致。比如,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苏州和北京的法院都曾判本地企业胜诉;金融业发达程度不同的地方,对保险理赔等金融领域纠纷,也曾出现具有明显倾向性判决的现象。苏州中级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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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渺行无极 扬帆但信风 | SICT周年纪事 • 典型案例
写在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周年之际浩渺行无极扬帆但信风1年,365天,一千余件涉外商事等与外向型经济相关案件,标的额超过60亿元,案件涉及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19个。审理了诸多首例案件,推出了诸多创新举措,为苏州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最优营商环境赋能添彩,被授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制度创新最佳合作伙伴”称号……这是苏州国际商事法庭的第一份年终成绩单,从无到有、从有到优,让人刮目相看。站上新高度“以往类似案件往往耗时一两年,现在还遇上疫情,没想到这里采取线上线下无缝对接模式,不到半年就结案。”景艳东律师是法庭“第一槌”案件中原告韩国某银行的代理人。专业高效的感受之余,最让她印象深刻的是,“庭审时每讲到一处证据、法条,就会立刻呈现在所有人的屏幕上,非常智能。”这背后,是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的生动实践。苏州中院首创“随讲随翻”电子质证系统和“随讲随查”法条检索系统,做到电子卷宗可视化质证、法律法规实时检索查询,让涉外商事审判更加高效便捷。“感谢!苏州法院的审理公正而高效!”在法庭作出首例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后,乌克兰企业申请人不顾时差,坚持于当地时间凌晨三点视频连线承办法官杨恩乾致谢,并伸出双手大拇指点赞。跨越语言和时空的肯定,折射出法庭不断提升专业化、智能化、国际化水平的鲜明印记。就在“第一槌”敲响前,作为被告代理人的何天宏特意换上律师袍,“第一次在这么高端的法庭开庭,必须要庄重。”三十六楼,可仰望苍穹,可俯视街景,亦可放眼世界解纷杂。擘画新蓝图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教授今年有了一个新身份: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一起案件标的超亿元的涉某生物医药公司纠纷案中,他以专业智识和权威影响力促成双方庭外和解,使这家行业领军企业“活血再生”,助力苏州一号产业再添新动能。假舆马者,而致千里。为有效解决域内外法律“信息不对称”等桎梏难题,法庭特邀在国际贸易、投资和国际争端解决等领域知名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为域外法查明、促成重大案件妥善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库支持。在一起跨国股权纠纷案中,法庭首次委托专家委员对国外有关法律进行查明,同时适用我国公司法和《埃塞俄比亚商法典》审结案件,有效保障了我国投资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在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评选活动”中,该案也作为40个入围案例之一进入初评阶段。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案件的生效判决得到了埃塞俄比亚行政部门认可与执行,从一个侧面凸显出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大为增强。近年来,苏州紧抓“一带一路”倡议和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等多项国家战略叠加实施的机遇推进更高质量发展,这也为法庭展示担当作为提供了广阔舞台。锚定打造精品目标,在每一个案件中彰显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司法宗旨,一个“独一无二”的法庭正在成为一座“最美窗口”之城开放创新的新标志、新品牌和新形象。打开新格局解决一起涉外商事纠纷需要多久?从交付评调到出具民事调解书,用时一个月。这是法庭首创的多元解纷新机制——“中立评调”亮出的纪录。为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寻找合适的中立评调员,站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视角为双方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是中立评调机制的一大特点和优势。在接手上述跨境投资纠纷后,中立评调员沈芳芳仅用六天完成了听证程序,正得益于她自身处理纠纷的“厚底子”和评调机制灵活的“轻程序”,双方当事人获得了更多的沟通途径与和解可能。碰上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的纠纷怎么解?一起涉乌干达饮用水企业的个案成为缩影。分流至中立评调的每个案件都会配备联系法官,在评调过程中,法官从法律角度进行协调,与中立评调员形成合力。在这样的诉调融合新机制下,法律评估之“预”和专业调处之“和”同频共振,让涉外商事争议得到圆满解决。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对标国际一流强化自身建设,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探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机制的同时,法庭也积极“走出去”,以线上线下方式参与国际研讨会,在交流借鉴中讲好中国司法故事。(本文作者:艾家静)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十大典型案例01韩国某银行诉某电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11年6月,韩国某银行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境外金融机构贷款200万美元,纠纷解决适用韩国法律。后韩国某银行按约发放贷款,某电子公司就该笔债务向我国外汇管理局进行了外债申报。此后,双方多次更新贷款协议,金额变更为100万美元。某电子公司依照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6.88188%(14.55%+当期Libor(3M))支付了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9月26日一季的利息后,未再支付。韩国某银行诉至苏州中院,要求某电子公司偿还剩余100万美元本金,并按2018年6月22日协议约定的利率偿还利息。某电子公司以该协议未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为由拒绝偿还。双方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以及在2018年6月22日更新后却未经申报登记的协议效力产生争议。经苏州中院组织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某电子公司限期偿还韩国某银行剩余本金1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韩国某银行同意利率下调至11.79%计算利息。典型意义该案是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后开庭审理的“第一槌”案件,涉及跨境金融借贷纠纷。出于保护国内金融市场及我国外汇管理安全的需要,我国对跨境金融借贷实行外债申报登记。随着国内市场主体对于境外金融借款融资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战略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内市场越来越多地出现跨境金融借贷模式,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如法律适用及未经申报登记外债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审理中,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析法明理,本着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韩国某银行代理人表示该案的审理过程快捷高效、公平公正,体现了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工作的专业化、便利化、国际化。02王某与某贸易公司跨境股权转让纠纷案案情简介2016年3月,为便利海外钢材贸易,案外人蒋某等九方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某贸易公司,以贸易公司名义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钢铁公司,并已取得境外投资审批。鉴于埃塞俄比亚给予在该国公司持股的外国自然人免于办理签证的便利,故各投资人与负责经营管理的派遣人员王某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钢铁公司名义上由王某与贸易公司共同作为登记注册的股东,但实际上全部股权均属于贸易公司;王某同意为贸易公司代持钢铁公司的股份,如贸易公司决定更换代持人,其将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就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19年2月,贸易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名义股东王某的代持股权全部变更至贸易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未配合办理股东变更授权公证手续。故贸易公司起诉要求王某将股份无偿转让给其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认为,就王某与贸易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问题,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王某与贸易公司之间对钢铁公司的股权存在代持合意,其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返还股权。但是,贸易公司要求王某配合变更股权登记,涉及公司股东的进入与退出,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所以应当适用钢材公司登记地法律,故查明并适用《埃塞俄比亚1960年商法典》的规定,认定判令王某限期作出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不会因违反埃塞俄比亚当地的法律规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贸易公司即将生效判决进行公证和认证,并与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文件一并提交埃塞俄比亚投资局。2021年8月,埃塞俄比亚投资局接受贸易公司的申请,将王某在钢铁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至贸易公司名下。典型意义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适用域外法的情况很多,但同时适用两国实体法的情形并不多见。本案特别之处在于,双方围绕股权代持协议的争议焦点,应按合同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审理,但贸易公司请求实现股权变更登记的事项,系属法人属人法适用的范围,所以应当适用钢材公司登记地埃塞俄比亚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本案审理中,在当事人提供法律条款及法院自行查询的基础上,委托专家委员会专家对本案所涉的埃塞俄比亚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查明,并出具咨询意见。这也是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首例通过专家委员查明域外法的案件。在查明外国法的基础上,法庭正确解读待用条款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在逻辑,充分阐释埃塞俄比亚公司法相关条款适用于本案的原因,最终结合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有力维护了国内投资主体在国外的投资权益。且本案判决生效后经由当事人向埃塞俄比亚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得到了其认可与执行,这得益于精准的裁判,也反映出由于我国整体司法水平的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司法的信任度大为增强。03波兰某贸易公司诉苏州某化纤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16年9月,苏州某化纤公司按照双方以往的交易模式向波兰某贸易公司出具发货估计单,确认将向对方出售一批24000公斤,长度为32毫米的涤纶短纤维,装船口岸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波兰。2016年10月20日,苏州化纤公司开始发货,波兰贸易公司予以接收;12月,货物到达波兰格但斯克DCT码头,并交付波兰贸易公司的客户;12月22日,客户拆包后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为22毫米的涤纶短纤维,随即向波兰贸易公司提出异议并进行退货。波兰贸易公司遂要求苏州化纤公司补发货物或者退款,双方协商未果。波兰贸易公司向苏州中院起诉,要求苏州化纤公司接受退货并返还已付货款,承担货物出口时波兰贸易公司支付的运费,赔偿退货时可能产生的运费,赔偿翻译费用、公证认证费用、律师费损失及上述各项的利息损失。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波兰贸易公司营业地在波兰,苏州化纤公司营业地在我国境内,波兰与我国均已核准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排除CISG适用的情况下,符合CISG第一条第(1)款(a)项的规定,本案争议应当适用CISG进行审理。苏州化纤公司以发货估计单的形式向波兰贸易公司发出发价,波兰贸易公司虽然未明确表示接受发价,但其按照习惯做法接受货物,根据CISG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同意发价,故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履行中,苏州化纤公司未按约发送32毫米纤维,且22毫米纤维不能达到32毫米纤维通常的使用目的,根据CISG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根本违反合同。波兰贸易公司有权依照CISG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宣告整个合同无效,进而退还货物,要求对方返还支付的价款。苏州中院据此作出判决:苏州化纤公司于向波兰贸易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波兰贸易公司向苏州化纤公司退还案涉涤纶纤维。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苏州化纤公司并已主动全额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典型意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经成为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最为重要的统一法公约。本案首先确认公约缔约国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可直接适用CISG。在解释方法上,充分尊重CISG所规定的“应当考虑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的原则;对于重点条款理解上的分歧,通过分析英文原文,结合向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咨询的方式,力求做到精准而合理;对于CISG没有规定的内容,也按照其自身的解释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国际私法规定进行补充,并引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所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参考。04芬兰某保险公司与中国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家港某贸易公司向国外公司购买一批压缩机,并约定贸易术语为DAP,国外公司通过海运方式将设备运送到张家港并向芬兰某保险公司投保,设备抵达张家港某物流公司后处于待检验状态,因物流公司发生火灾,导致设备毁损灭失,芬兰某保险公司在对设备进行公估后向其被保险人国外公司支付了理赔款。而张家港某物流公司也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芬兰某保险公司主张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起诉要求中国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中国某保险公司支付芬兰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认为,案涉设备毁损灭失时尚未完成检验检疫手续,根据DAP贸易术语的规定货物仍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国外公司承担,芬兰某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理赔款,依法取得代位权,有权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虽然中国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显示保险的性质为财产综合险,但保险标的包括物流公司代保管财产,保管财产灭失承担的损失实际系物流公司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符合责任险的定义。在物流公司对芬兰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中国某保险公司对该赔偿责任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苏州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通过对贸易术语DAP、财产综合险性质的精准分析,认定外国保险公司对案涉设备毁损进行赔付并依法取得代位权,国内保险公司就物流公司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物流公司对外国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判决认定国外保险公司有权直接向国内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理赔,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在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05某证券公司与某医药公司、李某、谷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案情简介2017年11月,证券公司与医药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医药公司以其持有的股票押给证券公司,融资本金3亿元,期满按约定价格回购。上述协议签订后,证券公司按约向医药公司放款,双方并办理了股票质押手续。之后双方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及延期购回协议等,约定延期购回年利率11%,违约金比率日万分之五。中国公民李某以及加拿大公民谷某分别向证券公司出具了《承诺函》,确认愿意就医药公司全部债务向证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医药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购回义务,证券公司向苏州中院起诉请求医药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回购款本金承担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并要求李某、谷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医药公司抗辩主张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即利息及违约金合并计算不应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李某、谷某抗辩已过保证期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故医药公司主张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违约金,不能成立。但证券公司同时主张11%的利息及按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确实存在过高情形,故对于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本案所涉各份《承诺函》中均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故本案应审查证券公司是否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在医药公司与证券公司签署延期购回协议书就延期购回及分期付款事宜进行约定之后,并无证据证明谷某对于案涉交易项下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予以确认,故对于保证人谷某而言,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故证券公司起诉向谷某主张权利时已过保证期间,谷某不应就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医药公司与证券公司就延期购回及分期付款事宜作出约定之后,李某作为保证人再次向证券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据此李某已对本案所涉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作出了确认,证券公司起诉向李某主张权利时仍在保证期间内,李某应当按约就医药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外国公民作为保证人参与的证券交易,各方均明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故中国法律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本案审理中,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属于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应金融业务活动,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对于其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进行调整。同时,本案对于涉及到的外国公民在内的各个保证人的责任进行了明晰。主债务项下存在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时,仅有部分保证人对于变更后的履行期限进行确认的,未予书面确认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仍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进行计算。06乌干达某水业公司与苏州某机械公司设备买卖纠纷案案情简介乌干达是位于非洲东部的多湖泊国家,被誉为“高原水乡”。在普遍缺水的非洲地区,乌干达的饮用水生产和销售业务市场具有广阔的前景。2020年3月,乌干达某水业公司与苏州某机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水业公司向机械公司采购一套“瓶装水吹灌旋一体生产线”,每小时水处理能力达到30吨。双方并于2021年3月和5月签订了补充协议,最终合同的总价款达到人民币722万元,且约定90天内安装并调试完毕。合同签订后,水业公司共计向机械公司支付货款9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0万元。但直至2021年8月底,机械公司仍未将全部设备发货至乌干达,在机械公司厂内的试产结果,水业公司也并不满意,其遂向苏州中院起诉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返还全部设备款并赔偿违约金200余万元。苏州中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水业公司的申请对案涉设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组织现场勘查,对在机械公司厂房内的设备现状以及是否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等基本情况有了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委托中立评调员中具有海外投资纠纷处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苏州市商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鹿仕超,组织双方进行中立评调。最终在中立评调员和承办法官共同协调下,通过签订预调解方案,先继续履行部分待确认后再由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巧妙化解了纠纷。目前,案涉设备已顺利出口至乌干达,为当地饮用水产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典型意义为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寻找合适的中立评调员,站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视角为双方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是中立评调机制的一大特点和优势。同时中立评调过程中每个案件又配备了联系法官,在中立评调过程中法官从法律角度进行协调,这样在处理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纠纷时可以形成合力。本案审理中,法官首先在财产保全中进行现场勘查摸清合同履行现状,中立评调员经过听证敏锐地发现解除合同实际上并非水业公司的真实意愿表达,其已经取得了乌干达的经营牌照,坐拥庞大的市场,但痛失商业机会,才是其提起本案诉讼的动因。据此,中立评调员给出专业意见,认为当前合同设置的水生产效能较高,实际生产中并不会满负荷运转。双方可以考虑通过适当降低验收标准的方式变更部分合同条款,尽量促进合同履行,只要设备顺利开动,会为水业公司带来所期待的利润。而就水业公司对于能否验收成功存在的顾虑,联系法官建议双方先签订预调解协议,待履行过程顺利,再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最终,在联系法官和中立评调员的共同协调下,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07某物流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17年3月31日,某物流公司作为保管方与某新加坡外资科技公司作为委托方签订《冷库仓储合同》一份,约定科技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储存半导体材料,双方并就仓储面积、仓库温度、货物验收、费用支付及结算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在违约责任条款部分双方明确“由于科技公司原因造成物流公司或者第三方损失,科技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之后科技公司在物流公司仓库内实际储存了光阻剂等半导体材料,然后在每次发货或提货时,科技公司会提前告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提货的批号、数量等信息,物流公司根据科技公司的指示对货物予以放行。2020年10月,行政机关以物流公司冷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仓库却储存危险化学品光阻剂,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行为,对物流公司以及仓库的现场负责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科技公司以其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储存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分别向行政机关缴清了各自的处罚款项。物流公司以其受到的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属于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中的“因科技公司原因导致的损失”,应由科技公司承担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物流公司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认为,物流公司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认定主张双方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但行政处罚所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并非对行政相对人与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查,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相关表述系与当事人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的陈述相关。本案中无论是双方就合同内容的约定还是实际履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租赁合同项下转移租赁物占有的特征,而与仓储合同特征相符,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系仓储合同关系。科技公司在物流公司存储光阻剂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半导体材料,虽然光阻剂系危险品,但该存储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作为仓储方应当遵守危险品存储相关规定,而其在合同履行中对科技公司交付仓储的货物予以了确认并未提出异议,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系因为自身未尽到法定的审查、注意义务而承担的财产罚,应由其自行担责。因此,物流公司通过本案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就其被行政处罚的金额赔偿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民商事合同履行中,如当事人合意从事的行为因不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方以行政罚没款系其财产损失提起违约赔偿的,对于该请求的处理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认定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进而需要考量能否通过民事责任的认定对行政责任进行转嫁追偿。合同履行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构成民事违约,行政违法的同时可能存在民事违约,亦可能系当事人合意从事的行为导致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而行政罚没款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辖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责任的追究,具有专属性和终局性,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失,不能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转移和追偿。08某展览公司与某智能驱动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智能驱动公司与某展览公司签订《参展协议》,约定由展览公司为智能驱动公司参加在德国举办的电池展以及电动车科技展提供服务,参展时间为2020年4月。智能驱动公司按约向某展览公司支付了参展费105600元。之后因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影响,展览会通知延期至2020年10月,智能驱动公司遂向展览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并要求退还参展费用,双方因解除《参展协议》以及参展费的退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审理中展览会再次延期至2021年11月底举办,一审经审理判决展览公司退还参展费用,展览公司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双方对于新冠疫情对《展览协议》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达成共识。在电池展以及电动车科技展能否如期举办,智能驱动公司能否出国参展均存在极大地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智能驱动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参展费的主张于法有据。考虑到公平原则以及展览公司为履行《展览协议》进行准备的日常开支以及花费,对于智能驱动公司要求逾期利息不应予以支持。苏州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对于受新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不能一概而论,针对具体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本案在处理中考虑到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国外疫情发展的趋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与疫情防控措施之间的冲突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及时对合同进行清理,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对该类纠纷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09某乌克兰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AC第262k/2017号仲裁裁决案案情简介2017年3月,申请人某乌克兰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某材料公司签订购买彩涂钢卷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引起的纠纷提交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解决,并载明双方公司地址。2017年9月,某乌克兰公司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遂裁决张家港某材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仲裁费。嗣后,某乌克兰公司向市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张家港某材料公司则称,仲裁案件材料未有效送达,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苏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仲裁庭于2017年9月通过DHL公司以信函的方式向张家港某材料公司寄送仲裁材料时,虽然寄送地址与合同载明的地址之间存在细微差异,但寄送地址的城市、大厦及公司名称均正确,足以指向张家港某材料公司地址,且签收回单亦显示函件已送达并被签收,故该送达程序合法有效。苏州中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坚持不得较承认和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的原则,认定外国仲裁机构送达程序存在轻微瑕疵的,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乙)项规定的情形,对该款规定中“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的解释和适用具有参考价值。本案裁定承认和执行乌克兰仲裁裁决,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恪守条约义务、便利裁决跨境执行、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10某设备公司与某材料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案情简介自2010年起,某意大利外资设备公司以邮件方式向某材料公司下达采购焊丝材料订单。材料公司收到订单后陆续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后设备公司未支付货款,材料公司以未按期支付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而设备公司向苏州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主张双方来往订单均载明“其他的订单采购条款,执行设备公司的《采购合同一般条款》”,而《采购合同一般条款》中明确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管辖”,故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材料公司抗辩称设备公司从未向其出示过《采购合同一般条款》,故一般条款中的相应内容并非合同内容。苏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以邮件方式下达订单,虽然邮件中提及了“其他的订单采购条款,执行设备公司的《采购合同一般条款》”,但《采购合同一般条款》的具体内容也未列在邮件中,而该《采购合同一般条款》系设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其公司与供应商之间采购活动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材料公司协商,故《采购合同一般条款》应属格式条款。设备公司从未向材料公司出示过条款的具体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材料公司可以主张一般条款中的相应内容不成为合同内容,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案涉《采购合同一般条款》中的仲裁协议达成合意,案涉仲裁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效要件,遂裁定驳回设备公司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典型意义案涉合同虽然系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本案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应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经对本案格式条款的具体审查,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情形,故对于材料公司主张相应条款不应为合同内容的主张依法予以确认。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系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对于其效力的认定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单方拟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亦应予以适当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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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案例参选!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 宣传活动网络投票
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网络投票正式启动。苏州中院审理的“王某与某贸易公司跨境股权转让纠纷案(保障我国投资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等40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将在网上进行展示,并接受社会公众投票。此次活动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具体承办,通过对全国法院2021年所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共选出40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网络投票。参选案件类型包括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行政、审判监督、国家赔偿、执行等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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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通过苏州劳动法庭建设三年规划(2021-2023年)
☆☆苏州中院通过苏州劳动法庭建设三年规划(2021-2023年)2021年7月16日,苏州劳动法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市中院揭牌成立,成为全国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2021年9月18日,苏州中院党组讨论通过《苏州劳动法庭建设三年规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三年规划》),旨在凝聚共识、汇聚合力,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推动苏州劳动法庭建设,进一步强化“双保护”理念,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为全国劳动争议审判提供苏州智慧和示范样本。01围绕建设目标,坚定不移提高政治站位设立苏州劳动法庭,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行动。《三年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做到以下方面:01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和把握设立苏州劳动法庭的重大意义;02树立全局视野,将劳动审判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03强化系统思维,广泛凝聚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工作合力;04坚持高点定位,持之以恒推动苏州劳动法庭高质量发展。02汇聚多方合力,全方位绘制三年规划蓝图《三年规划》旨在着力提升劳动审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以更加公平、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激励劳动者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进一步擦亮苏州最优营商环境、最强比较优势的法治底色,致力于实现五大目标:01充分发挥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审判工作专业化的优势,加强裁审衔接,统筹协调各种解纷力量,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现代化的专业审判体系;02构建劳动审判新机制,实现立审执相衔接、刑民行相协同,推动劳动审判“三审合一”施行,探索多元举措促进繁简分流,推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轻重分离、快慢分道;03围绕新经济新业态对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政策提出的新课题,以及传统劳动审判领域的类型化疑难问题,打造更多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04打造线上线下融合、裁审有效衔接、立审执全流程可视化监管的劳动审判新模式,实现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与苏州劳动法庭建设深度融合;05紧扣劳动法庭高质量发展对队伍能力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努力培养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政策的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法官队伍。03聚焦服务大局,深层次构建多元解纷体系《三年规划》立足劳动法庭司法职能,正确认识大局、精准把握大局、全力服务大局,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将苏州劳动法庭作为维护民生权益、优化劳动用工环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01搭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裁审衔接平台。全方位、多层次建立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适用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02构建资源融合、分层递进、便捷高效的多元解纷体系。深化诉源治理,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司法确认工作,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和调解协议履行机制。03完善劳动争议“六方联动”平台。进一步提升市中院与市委政法委、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仲裁委“六方联动”平台运行水平,完善共建、共享、共治联动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法治宣传、多元解纷等功能。04融入“七位一体”的社会治理体系。两级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积极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民生权益、优化劳动用工环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04完善配套机制,多维度优化民生保障措施《三年规划》着力提升劳动审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以更加公平、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激励劳动者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进一步擦亮苏州最优营商环境、最强比较优势的法治底色。《三年规划》安排的23项重点举措,通过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如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刑民行“三审合一”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特殊、弱势群体保护机制、建立企业用工合规引导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等,彰显苏州劳动法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使命感与责任感。05立足审判前沿,打造劳动争议审判示范样本《三年规划》不仅致力于培养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政策的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法官队伍,也围绕新经济新业态对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政策提出的新课题以及传统劳动审判领域的类型化疑难问题提出更高要求,力图打造更多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06强化科技驱动,深度融入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三年规划》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历史机遇,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司法效能,推动劳动审判体制改革与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两翼发力,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科技支撑。致力于打造线上线下融合、裁审有效衔接、立审执全流程可视化监管的劳动审判新模式,实现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与苏州劳动法庭建设深度融合。2021年是设立苏州劳动法庭的开局之年,是高站位、深层次、宽领域、大力度推动苏州劳动法庭建设的起步之年,在《苏州劳动法庭建设三年规划(2021—2023年)》印发施行基础上,苏州劳动法庭充分把握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的关系,制定《苏州劳动法庭建设2021年度实施计划》,稳步推进苏州劳动法庭建设走深走实。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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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两翼”切实解决执行难苏州方案获评全省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二等奖
近日,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通报了全省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评选结果。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的创新项目“一体两翼”切实解决执行难苏州方案获评全省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二等奖。“一体两翼”切实解决执行难苏州方案,是苏州法院聚焦执行领域深层次问题,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所创建的执行长效机制。“一体”即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两翼”即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和执行数字化转型。核心要义该方案从执行权运行规律出发,通过“统人”“统案”“统事”“统标准”等管理手段,优化配置市域执行资源,同时辅以信息技术支撑,构建两级法院“一张网”运行、“一盘棋”架构工作格局,真正实现最高法院要求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数字化转型重塑执行权运行在一起诉讼保全案件中,苏州中院收到当事人的银行账户续冻申请当天,通过“三统一”案管平台“发起事项”模块,向张家港法院发起“银行临柜”的执行事务办理,张家港法院收办后次日,就办结银行账号续冻手续,并及时将回执材料通过平台反馈给中院。在苏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两级法院执行工作质效实现“一块屏”监管,打破了全市法院所有执行环节的“信息壁垒”,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互联互通体系,执行管理“一竿子插到底”。中院自主研发了全国首个“两管一控”数字化执行系统,并在该系统下创新应用覆盖两级法院的“三统一”案件管理平台,将全部案件信息转化为数据信息,上传至“执行云”,为实现市域高效协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双重领导”形成“一盘棋”2020年3月,苏州中院按照“双重领导”模式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运行一年多来,通过“统人”“统案”“统事”“统标准”,执行工作效能得到最大程度释放。苏州中院为了推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统一出台近20个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理念、办案模式和执法尺度。通过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现“双重领导”,形成了“一盘棋"格局。这也为层级监督整治消极执行提供了有利条件。比如,对于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执行案件,由中院统一指定执行法院,既节省了其他法院查询、执行之累,又能全盘考虑财产分配,效果非常明显。以“加法”联动实现“乘法”效应除了内部挖潜,苏州法院还向外部“借力”。2021年3月19日,全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在苏州中院召开,明确将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法治苏州建设工作监测评价内容,联动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督查范围。与市公安局建立查人控车联动机制2019年以来,报送临控对象5003人,临控到位3162人,2506人被司法拘留,执行到位财产6181.04万元,327名临控对象自动履行义务。与工、农、中、建、交等主要银行达成了银行查冻扣一站式协议2019年7月以来,共发起网上不动产查询436705次、查封解封过户47525次、接收公积金查询反馈信息630941条,实现网络查控的全覆盖。对接全市综治网格联动信息平台全市10584名网格员成法院“编外”执行员,只要将协助执行信息推送至所有区域网格员移动终端,网格员就会主动协助送达文书、查人找物、化解信访等。创新点01在全国率先采用“双重领导”模式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改革经验具有示范样本意义2020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苏州中院按照“双重领导”模式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苏州中院成为全国首批两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作为全国首批试点法院,推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旨在打破体制障碍。通过革新管理结构、革新管理模式、革新人才队伍,实现“双重领导”,统筹市域资源,储备执行现代化生力军。推执行数字化转型,则剑指机制痼疾。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自主研发“两管一控”数字化执行系统,以“无纸化”办案流程为支撑,以“不见面执行”理念为指引,构建执行工作新模式。02组织、编制部门深度参与,改革支持力度空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工作要求,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精神,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苏州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批示精神,切实推进全市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7月14日上午,苏州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苏州中院组织召开苏州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推进会。03全国首创“两管一控”数字化执行系统构建起全新执行工作模式该方案实施后,苏州执行工作不断优化提升,实际执结率、执行到位率等质效指标始终位居全省前列,2020年苏州法院以全省10%的执行人员,办结全省18%的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占全省的21.7%,在执行工作单独考核中位列全省第一。“一体两翼”切实解决执行难苏州方案获评苏州市改革创新“特别奖”二等奖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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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有道 共赢为上 | 苏州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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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 | 工伤职工获赔误工费后,还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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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劳动者 | 苏州法院三则案例入选江苏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对双方的法律关系仍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依劳动提供方的名称或合同的名称作为审查依据。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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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上线运行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4月2日上午,苏州中院“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上线仪式在苏州金融科技创新中心举行。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出席活动并讲话,苏州银行党委主要领导,苏州中院分管领导、苏州破产法庭负责人以及各基层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活动。活动现场,全新的“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揭开面纱。该系统最大亮点在于紧扣“破产”属性,创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结合法院丰富的办案经验,开创性融合了可视化的立体流程管理、开放性的资产监管系统、多维网络债权人会议系统以及动态破产资源信息库。通过与银行进行专线接入,在法院内网端和管理人互联网端实现破产案件工作协同。通过该系统,法官可对案件全流程监督及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破产管理人可在线管理案件、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分配债权;债权人可在线参加债权人会议,将传统“线下”破产案件办理流程节点转移至“线上”,并与现有案件管理系统深度结合,为解决破产工作难提供了新方案,将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有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徐清宇院长在讲话中指出,“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打造“四位一体”的破产审判信息化体系,实现审判流程可视化、资金监管透明化、债权人会议高效化、资产对接精准化,既可以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也能进一步提升破产审理程序的透明度和破产审判的公信力,对于提高破产办理质效、加快推动市场出清、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深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创新举措,“融畅”系统还预留了开放式数据接口,可以通过市大数据局共享服务平台,与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共享,逐步打通数据梗阻、融合信息资源,构建更高水平的破产处置“一盘棋”格局。徐清宇院长强调,全市法院要以“融畅”系统的上线为契机,把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法院建设总体布局,不断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更加充分地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一是以更高标准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加强破产案件可视化流程管理,深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大力推行网络债权人会议,以信息化手段为破产审判赋能增效,推动“僵尸企业”尽快出清。二是以更严要求规范破产案件办理。加强对破产企业资产的实时、动态、智能监管,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破产管理人忠实勤勉廉洁履职。加快实现破产信息全程公开、资金流转全程留痕,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推动破产审判更加公正、高效、透明、规范。三是以更实举措增强府院联动实效。充分发挥首创的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功能,盘活用好破产企业土地等相关资产,无缝对接招商引资资源利用,变废置存量为发展增量。加强与府院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的业务协同,推动完善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平台,促进联动机制实体化、常态化运行。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仅过去两年,全市法院就审结破产案件802件,处置债权964亿元,安置分流职工17239名,盘活土地、房产889.6万平方米,促进38家危困企业重整再生,715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4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年度典型案例。在2020年全国主要城市营商环境集中测评考核中,苏州中院牵头的“办理破产”指标得分位居全省首位。去年,经最高法院批复,苏州破产法庭成立,标志着全市破产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借力金融行业,开展更为广泛、更加深入的合作,共同推动金融服务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为苏州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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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成立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3月30日《苏州新闻》3月30日,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成立会议暨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研讨会召开,14位在国际贸易、投资、国际争端解决等领域具有精深造诣、广泛影响力的法律专家受聘成为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美健出席会议并讲话,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主持会议并宣读聘任决定,江苏高院民四庭庭长李亚林、苏州工业园区政法委副书记许小澜,苏州中院、工业园区法院相关院领导以及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全体干警参加会议。徐美健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运行4个月以来,亮点突出、成效显著,在国内外引起很好反响。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法庭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此次受聘的14位专家委员,来自不同地区、不同领域,拥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都是在国际贸易、投资等法律领域专业功底深厚、得到业界公认的专家学者。苏州国际商事法庭要通过向各位专家学习,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解国际商事纠纷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同时,专家委员也将发挥专业优势,各施所长、群策群力,为苏州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帮助,为法治苏州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徐清宇院长简要介绍了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及专家委员会相关情况。法庭自去年11月运行以来,已受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44件,审结214件。案件涉及美国、日本、新加坡等23个国家和地区,涵盖跨境投资、生产、服务、贸易、金融等多个领域。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加强交流与合作,保障与促进法庭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协助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会上,14位专家从不同角度,围绕公正高效化解国际商事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发表了许多很有见地的独到见解,提出了许多很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近年来,全市上下对标营造最优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大胆探索实践,全力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获评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苏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开放发展大局,先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和全国首家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和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简介按姓氏笔画顺序王贵国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文科资深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前院长,“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香港)院长,比较法国际(海牙)科学院名誉院士,比较法国际(海牙)科学院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主席,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方新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333工程第2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苏州大学杰出人才特聘教授。英国牛津大学、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访问学者。石静霞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A岗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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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 | 雇与受雇,以衡平谋共生
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告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却以末位淘汰为由将原告调岗、降薪,并克扣原告月、季奖金及加班工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至2016年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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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清浴妃图》破解苏绣作品“版权困境”
《华清浴妃图》苏州中院破解苏绣作品“版权困境”刊登于2020年12月28日《人民法院报》导语苏绣,以巧夺天工的艺术风格闻名于世。为了绣制出高质量的作品,刺绣艺人常会选取无授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底稿,“照底稿刺绣”是巧手绣娘们的创作日常。也正因此,“针尖上的奇迹”屡屡遭遇“版权困境”。一幅《华清浴妃图》引得画家与绣娘对簿公堂。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苏绣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再创作,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此后,本案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2020年4月5日,本案相关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成。本案的审理,既体现了对著作权人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也体现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12月1日,大运河(苏州段)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协作协议,在苏州中院牵头协调下签约落地。画作一直未出售绣品价格亦不菲《华清浴妃图》局部资料图以山水工笔见长的知名画家曹某,为完成工笔人物画《华清浴妃图》,曾多次赴西安等地采风,积累创作素材与灵感,并最终于2004年绘制完成了长3.6米、宽1.4米的涉案画作,随后收录在其出版的个人画集中,一直未出售。画面表现了文学经典中的场景:在众多侍女簇拥下,贵妃出浴。主图部分绘有12名姿态各异的唐代美女,或举宫扇,或捧铜镜,上书篆体“华清浴妃图”字样,左上为行书体现《长恨歌》部分内容,图中美女的头饰、衣饰及裙摆上绘着形态大小不一的牡丹花和绿叶,画中还有祥云廊道幔帐等隐约可见。2008年3月,以画作为底稿的《华清浴妃图》刺绣作品在苏州镇湖问世,由濮某带领工作室9名秀娘耗时1年完成。该作品用400万米蚕丝线制成,与原画作等比例大小,突出以针代笔,以线上色。2016年5月,曹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濮某工作室进行调查,并进行了录音录像,濮某在录音录像中表示,其多年前曾将一幅《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售于一家公司,价格为80多万元。随后在双方微信聊天中,濮某根据王某要求对《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进行报价:与原作大小一样的刺绣价格170万元,略小一些的70cm×170cm价格为86万元。画家起诉绣娘索赔260万元《华清浴妃图》局部资料图在曹某看来,濮某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其作品并出售获利,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濮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作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近260万元。原告曹某对画作是否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出版社出版的曹某画集有规范明确的书号,为合法出版物,该书载明作品的作者为曹某,亦有多家媒体报道刊载曹某创作该画的相关新闻。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古代画家创作的多个版本的《华清浴妃图》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曹某不是画作作者的相关证据,所以法院认定,曹某为涉案作品《华清浴妃图》的作者,对该画作依法享有著作权。那么,被告濮某依画制作苏绣,是否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相较于复制权,改编权是具有新的独创性表达的权利。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苏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不同表达方式。尽管有的苏绣以画作作为底稿,但经过绣线、绣层的改编,已经形成新的表达。因此本案中,被告濮某依画制作苏绣并非简单复制,绣品实质是对原告曹某画作《华清浴妃图》的改编,侵害的是原告改编权,并非侵犯原告复制权。一根丝线窥一斑绣品属于再创作图|庭审现场视频截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了解了苏绣创作的过程。一方面,并非所有画作中的颜色均适合作为苏绣创作丝线颜色的定色,苏绣的颜色要比画作丰富许多。一根丝线可以分解为“绒、丝、毛”,最细的1根丝线劈成352毛。刺绣一幅《华清浴妃图》,大致估算需要赤橙黄绿青蓝紫等20多大类颜色,每一类颜色又由浅到深十几种。画作中人物头发的水墨色,苏绣要用黑色、棕色、青灰、黄灰、绿灰5套色线,每套色线从浅到深18种颜色来绣制,使得头发的颜色在不同角度的光线下过渡得非常自然,也让直发盘发的纹理质感非常自然。另一方面,不管是绣制花卉还是绣制衣服,都需要绣娘在配色的基础上,研究使用不同粗细的“绒、丝、毛”线,再设计丝线排布的方向,通过丰富多彩的颜色和灵活多样的针法体现花卉的灵动、衣服的飘逸和面料的丝光质感,这一过程需要绣娘创造性劳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承办法官表示,一件好的苏绣作品融合了高水准的艺术和高标准的工艺,与抄袭他人文字作品的复制不同,在不同介质上用刺绣绣制原已存在的、享有著作权的绘画作品,不但要具备一定的技巧,更要注入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及配制比原作更丰富的色彩,在自己的“再现品”绣品中增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濮某对于自己的绣品《华清浴妃图》享有著作权。但濮某侵犯了曹某对《华清浴妃图》依法享有的改编权。故判决濮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22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解析遵循平等适度保护原则兼顾双方利益诉求“传统文化创新发展,需要有新的生长点来丰富他的创作来源,其借用、化用的灵感和创作来源往往是其他类优质的文化艺术作品。知产审判中如何厘定这些‘用’的权利边界?仅就江苏而言,这一问题就会延伸到南京云锦、高淳陶瓷、扬州漆器、无锡泥人、南通纺织等等。”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汤茂仁指出,一方面保护底稿等权利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对苏绣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鼓励、支持和保护应该是传统文化知产保护的方向。本案中,尽管濮某对于自己的绣品《华清浴妃图》享有著作权,但其在未经曹某同意即进行改编,是否侵权呢?承办法官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改编权是指行为人在依托、借用和保留在先作品已有的基本表达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智力劳动后所形成的,具有新的独创性表达的权利。对于侵犯作品改编权的行为而言,在改编人添加了一定程度的、有别于在先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特有表达要素、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以后,即便改编作品和在先作品之间仍然存在着“实质性相似”的情形,但是给予普通受众所呈现出的欣赏体验和感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在先作品,亦非对于在先作品进行原样或基本原样“再现”的行为。曹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华清浴妃图》为工笔画作品,而被控侵权作品为《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虽然后者的题材来源于前者,面向受众时具有结构、人物和色彩等相同表达要素,但是两者并不完全属于同一领域、同一类型、同一介质的表达,在创作过程中所采用的基本材料、基本技巧、基本手法等方面也有显著差异,面向受众呈现出有所不同的艺术感知和欣赏体验。也就是说,濮某在《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的基础上,结合苏绣制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在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方面融入智力活动,采用多套不同颜色丝线,采取灵活多样的针法,在表达介质、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上形成了与《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有着显著区分的、具有独创性的《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应属形成新作品的艺术再创作行为,亦系对曹某《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的改编行为。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形下,濮某将曹某的画作改编成苏绣作品,且濮某将改编后的绣品用于商业经营,也未向曹某支付报酬,侵犯了曹某对《华清浴妃图》依法享有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销毁被控《华清浴妃图》侵权绣品的主张是否成立?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等。本案中濮某对于自己的绣品《华清浴妃图》享有著作权,虽然其侵犯了曹某涉案作品的改编权,但是法律没有对侵犯改编权的作品规定侵权人承担销毁作品的责任,所以对原告曹某的这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被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本案证据仅能证明濮某对两幅绣品开价256万元进行营销,但没有证据证明濮某销售并获取了256万元货款。侵权责任的构成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造成两个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画家创作一幅画作,除了布图和色彩选择外,还凝聚了画家的艺术修养、对作品的理解、表达方式以及社会阅历和文学积累等诸多方面。被告没有经过画家允许对工笔画《华清浴妃图》进行改编并公开进行商业性经营,对画家的精神和声誉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具体赔偿金额,一方面,独特的苏绣技艺使得苏绣作品具有了较高的市场价值。濮某依画制作苏绣虽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改编权,但是并不能抹杀其在苏绣作品中体现的较高艺术水准。制作、销售苏绣作品的过程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认定被告等人的刺绣技艺在苏绣作品价值中占据有较高的比例。另一方面,虽然苏绣作品的制作需要绣娘付出再创作劳动,但是绣制内容即绣制画作底稿的选择,仍然对最终的绣品具有很大的影响,选择一副好的适合绣制的画作,是保证后期绣品质量的前提。因此曹某对画作《华清浴妃图》的创作,对绣品《华清浴妃图》的品质及其销售价格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综上,法院综合考虑画家、绣娘的知名度、原画作的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所付出的艺术加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因素,确定被告濮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22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专家点评司法保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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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打造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新方案
创建“融畅”庭审系统“融畅”法庭通过低延迟的音视频隔离网关集群等技术,打通内外网通信,建立全新的“融畅”庭审系统,该系统具有内外网同步融合、多场景一屏融合、智能化集成融合的特点。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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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法最暖心 | 劳动人事争议“以案释法”
十点说法政风行风热线劳动人事争议“以案释法”8月19日上午,苏州中院民四庭法官走进苏州广电总台新闻广播《政风行风热线》栏目,介绍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情况,讲解典型案例以及答复听众网友的热线提问。作为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专业审判庭,苏州中院民四庭及各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以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发展并重为原则,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新时代苏州共建共治共享和谐劳动关系和建设劳动者创业就业首选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利用科技力量减少疫情影响化解劳资纠纷加强裁审衔接开展“护薪行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推进繁简分流,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典型案例1安全生产头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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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诉服,拍了拍你
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为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在“互联网时代”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苏州法院确立“融诉服”理念,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诉讼服务工作赋能增效,打造融为一体的全域诉服,努力让人民群众以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融诉服以入选首批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的“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为基础,以苏州法院探索推进的全域诉服系统为载体,强化诉讼服务的四个“融”:01融平台健全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加强线下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苏州智慧法院APP、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的相互融合,实现诉讼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办理。02融市域提升全市域一体化诉讼服务系统运行实效,促进全市两级11家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35家人民法庭的诉讼服务站彼此融通,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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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律师协会联合举行全面加强电子诉讼合作签约仪式
点击上方关注我们!为进一步优化诉讼服务,提升司法质效,全面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以及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8月3日下午,苏州中院、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律师协会联合举行全面加强电子诉讼合作签约仪式。会议由苏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石水根主持,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苏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侃出席会议并讲话,苏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浩江参加会议并发言。本次活动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各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在苏州中院主会场和各市、区法院分会场参加会议。徐清宇院长指出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科技赋能、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建设,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法官办案减负增效,推动诉讼服务提档升级。今年以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苏州法院作为全省仅有的两个试点地区之一,扎实推进包括电子诉讼等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有效提升了化解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今年上半年,共进行网上立案54798件,网上开庭18964场,均居全省首位。要以本次合作为契机,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通过网上调解系统加强与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非诉解纷机制的有效衔接,为当事人提供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在线解纷方案,为律师更加便捷地参与纠纷化解、诉源治理提供支持。要加快推进苏州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建设,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化联通。要以本次合作为依托,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全域诉讼服务系统。牢固树立“融诉服”理念,全力打造线下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苏州智慧法院APP、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相互融合,全市两级法院11个诉讼服务中心、35家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每个24小时诉讼服务终端彼此融通,立案、审判、执行等办案环节一体融贯,导诉、处理、督办等服务节点全程融汇的诉讼服务体系。要以本次合作为抓手,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要借助“江苏微解纷”等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从在线诉前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到在线立案审查的全流程网上对接机制,实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办。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听取律师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巩固拓展电子诉讼建设应用成果,切实把“改革红利”转化为释放程序效能、提升办案质效、优化诉讼体验的推动力,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探出新路、积累经验。王侃局长指出市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签署《关于全面加强电子诉讼合作的协议》,标志着苏州法律职业共同体合力推动电子诉讼向纵深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前期工作中,三方精心准备,组织了专家团队进行调研论证,梳理施行难点,推敲解决方案,最终顺利达成协议,为推进电子诉讼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夯实了基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电子诉讼的重大意义。推进电子诉讼应用,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电子诉讼开创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全新途径,提供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新实践,搭建了律师法官沟通交流的全新平台,要准确理解电子诉讼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发挥电子诉讼优势特长、助推法治苏州建设的创新发展。要借力打造智慧法治新品牌,努力让电子诉讼成为苏州法治建设的新亮点。要借力推进多元纠纷化解,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电子诉讼合作为契机,全力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推进繁简分流、改进分案机制、优化速裁程序。要借力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相互之间应增加良性互动,提高能力素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合作交流机制,致力打造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全域诉服机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主动对接两级人民法院,尽快熟悉电子诉讼相关流程要点,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送达等便民举措,畅通依法维权渠道,让群众方便快捷参与诉讼,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的权利保障功能。苏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浩江发言全面推行电子诉讼正当其时,其开放、共享、便捷的特性契合了公正、高效的司法为民要求和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审判、律师执业的工作需要。要抢抓机遇,做电子诉讼平台的积极参与者。希望广大律师主动适应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对律师作业方式的改变,分享电子诉讼给律师带来的工作便利,共同推进电子诉讼平台的普及及运用。要发挥优势,做电子诉讼平台的热心推广者。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要提高参与电子诉讼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全面推广电子诉讼运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打造“苏州最舒心”的法治营商环境添砖加瓦。要开拓创新,做电子诉讼平台的主动建设者。各律师协会、律所要加强与法院系统的协同配合,为完善电子诉讼平台建言献策,共同打造苏州电子诉讼平台的良好口碑。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诉讼服务,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律师协会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开展全流程电子诉讼的深度合作。一、畅通电子诉讼渠道;二、全面推广网上立案和全域诉服;三、稳步推进网上庭审、调解、调查等;四、大力推进电子送达;五、完善网上联系法官机制;六、建立沟通会商机制。三方代表签订电子诉讼合作协议end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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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全市法院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持续推进
为全面了解全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进度,近期,苏州中院院领导分别带队赴基层法院进行走访调研。全市法院积极推进繁简分流工作,发挥首创精神,推出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有影响力的试点经验。太仓法院一、按照诉前多元调解分流-立案阶段速裁分流-业务庭室内部分流的工作思路,搭建起三个端口的合理分流程序。二、出台《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分案操作规程(试行)》,速裁团队积极探索简案快审“太仓”模式,着力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深化示范调判机制运作,扩大行业力量引入,大力推广网上立案,以点带面纵深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三、通过严把立案关口、扩大适用范围、简化审理程序、严格审限管理、严控程序转换、着力提升简易程序适用率、压降平均审理天数,切实实现简案快审。张家港法院一、推行送达改革,与中国邮政张家港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打造“集约送达”新模式,与34家金融机构签署《电子送达备忘录》,提升直接送达率、邮寄送达签收率、电子送达使用率。二、赋能小额诉讼程序改革,凤凰法庭办案流程“四个一”,即诉讼权利一次性告知、本地应诉一律直接送达、调解庭审一次结案、判决一律当庭宣判当日送达当日报结;审判范式“三化”,即案件类型化,同一类型案件统一排期开庭;庭审样板化,样板简化庭审程序;文书模板化,简化裁判文书。三、推进诉源共治工作,启动“村官与法官双向交流”工作。常熟法院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措施,全院全员参与,注重氛围营造,确保改革工作到位。二、建立“三项机制”,发挥小额诉讼制度优势;完善“三项制度”,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严格把控“三关”,完善建议程序规则;开展“三项探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着力“三个推进”,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三、“电子送达合作备忘录”扩充金融审判和小额诉讼饱和度,“裁审衔接”推动提升劳动争议化解加速度,“破产审判繁简分流”促进破产案件阻增量,“简案快审”促进在办案件清存量,“速裁程序征询建议”促进执法办案提质量。吴中法院一、通过特邀调解、诉前分流、诉前鉴定“三项机制”拓展外部诉调对接,强化源头分流化解。二、提炼“拓”适用范围、“快”程序流转、“严”规范审查“三字经验”优化司法确认枢纽,实现司法便民惠民。三、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完善建议程序审理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三项探索”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建安审理效率。四、强化电子诉讼和考核机制两项配套保障,助推试点工作。姑苏法院一、联合区司法局出台《关于推进民商案件调解程序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探索“1+8调解前置+特邀调解+司法确认”繁简分流新模式。二、与辖区8个街道共同推动“无讼网格”建设,控制繁简分流案件源头。三、采取网上传输立案材料,启动立案专用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沟通取代EMS邮寄材料,优化立案程序提升立案效率。园区法院一、推进分离式裁判工作,精准分流适用案件,进行实质化庭审,制作简式文书。二、构建诉源共治联动解纷体系,建立苏州省内第一家由法院和社区管理部门共建的新型法治实训平台——苏州工业园区社区治理法治实训基地。三、推进电子诉讼工作。推行跨域立案、四种网上立案方式,实施集中送达试点工作,开展网络庭审。吴江法院一、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和机制。二、稳步推进跨越远程诉讼服务。三、设立多元化解矛盾工作平台。四、积极推行要素式审判方式。五、简化庭审模式和简化裁判文书。六、发挥智慧诉讼服务作用。七、推进在线调解工作常态化。八、打造矛盾纠纷分流化解的“网格+智能”联动平台。九、创新智能审判新模式。虎丘法院一、快慢分道,实现简案速审速裁。在速裁庭搭建以无纸化流程处理中心、集中送达中心、异步质证在线调解中心为主体的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团队。二、全程“在线”,大力推进电子诉讼。与辖区内31家律所和辖区外5家律所签署电子诉讼共同推进协议,实现了电子诉讼辖区律所全覆盖。三、统筹联动,力促纠纷多元化解。携手公安、鉴定、保险等机构搭建“八方联动”道交纠纷前置处理机制;与人社、司法、工会等建立“六方联动”工作机制;设立律师、公证处、人民调解工作室;与辖区七个板块签订“无讼村居”共建协议。相城法院一、坚持组织保障与规范引领相结合、课题化推进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及时研判态势与固化改革举措相结合、智慧审判管理与精细审务通报相结合,全面部署落实改革各项任务。二、开展道赔案件集中审理、要素式审判、庭前会议、小额诉讼“立审执”一体化等特色工作。三、印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内容适用问答宣传册。四、自主研发繁简分流改革试点104项数据指标自动生成统计小程序,将多天的工作缩减到20分钟之内完成,避免人工统计误差。昆山法院一、稳步推进多元解纷和司法确认工作。制定《诉前调案件工作规程》,规范案件环节;依托“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平台,引入社会调解力量;推行线上司法确认;开辟诉前委托鉴定绿色通道。二、积极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三、深挖法庭潜力,推进独任制改革。构建案件繁简分流双重甄别机制;在“苏州模式-千灯方案”无纸化办公模式基础上,创设“四阶梯式”繁简分流方案。四、借助信息技术,全面开展电子诉讼工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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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特邀调解机构,9名特邀调解员——苏州中院“高精尖”调解团队初步形成
“我将履行好工作职责,发挥自己的经验和专长,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6月2日上午,在苏州中院举办的特邀调解聘任仪式暨特邀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特邀调解员蔡嘉诚如是说,言简意赅,却坚定而有力量。这是一支特别的团队,由3家特邀调解机构和9名特邀调解员构成。9名调解员中包括1名退休法官、3名职业律师和5名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他们来自不同的组织机构,却有着同样的目标;他们从事不同行业领域工作,却有着同样的专长;他们人数虽然不多,但力量精干。他们是法院里的“高精尖”调解团队。水平高:退休法官+职业律师调解工作对调解员的要求非常高,既要沟通能力强,更要业务水平高、法律功底深。专业且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兼具知识性、实践性、经验性三大特点,无疑是最佳选择。苏州中院立足案件特点,将退休法官和职业律师纳入到调解人员队伍。退休法官李凤云系原姑苏区法院法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曾被评为苏州市“巾帼建功”先进个人,现已“迫不及待”地发挥余热,投入到调解工作中。三名律师也已整装待发,在法院对案件进行筛选后,一批案件将会转交到他们的手上,借助其专业视角和丰富经验,开展高水平的调解工作。经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苏州中院将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团队精:三家组织+九名人员翻开苏州中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有三家特邀调解组织和九位特邀调解员。这样的调解团队规模实在是精简,但每个组织和调解人员都是精兵强将,充分贯彻繁简分流改革贵精贵专不贵多的特点。这支调解团队将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出发,根据案件需要,提供诉前调解和诉中协助服务。鉴于调解人员构成的复杂性,苏州中院也将为其提供专业的培训,建立考核机制,帮助调解团队人员做好角色转换,以居中裁判者的角色积极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繁简分流工作向前推进。专业尖:产权保护+专利审查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技术专业性强的特点,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们在处理案件时难免会被产权、技术专利的专业性所困。为提升技术审查能力,构建“技术型调查官”机制,2017年3月,苏州中院与承担全国约20%专利审查任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通过技术咨询,提升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质效。而这支丰满羽翼后的“高精尖”调解团队将这样的合作推向了更深层次,借助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之手将幕后的“专家”变为台前的“同事”。五名特邀调解员来自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占据了调解团队的半壁江山,他们将从知识产权领域提供专业调解。这一举措让专业案件的调解有了更多的可能性,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周期,破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难题。健全特邀调解工作制度,是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单位,苏州中院开拓创新,努力探索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在接下来的探索实践中,法院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沟通配合,指导这支“高精尖”调解团队依据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居中裁判者的角色积极参与调解工作,用最多元、最专业的调解给予案件当事人最柔性、公正且有效的纠纷解决之道。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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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知最舒心” | 苏州法院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木槿生活”的经营者,其店铺内销售了外观与原告樱花系列产品高度近似的被诉侵权产品。被告长城公司与日彩公司系该产品的生产者。原告以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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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联合多家单位举办“4•26”知识产权日“苏知最舒心”直播活动
VLOG——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三周年4月22日下午,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联合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共同举办了“苏知最舒心”法官在线直播活动,邀请了审协江苏中心、苏州网信办、苏州海关、苏大知产研究院、中国移动苏州研发中心以及部分苏州高新技术企业的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现场参与直播活动。本次活动紧扣知识产权日“为绿色未来而创新”的主题,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利用“互联网+”的方式,加深了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审判的理解。通过网易新闻APP在线直播,累计在线观看人数达到90余万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在直播的首个环节,发布了苏州知产法庭成立三周年的VLOG。该视频展示了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坚定实施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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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领衔“三统一” 执行管理迈向“一盘棋”
去年11月,苏州中院融合“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的信息化成果,推进执行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在全国法院率先研发应用两级法院“三统一”案件管理平台,实现全市执行事务统一指挥、执行案件统一管理、执行事项统一协调。全市法院依托电子卷宗信息共享优势,对参与分配、处置权移交、协助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事项,通过“三统一”案管平台以指令交办方式完成,线下不再流转纸质卷宗,实现执行资源集约供给、统一调配。截至4月15日,全市法院通过“三统一”案管平台发出指令办理银行临柜、查人找物等事务10609次,提级、交叉、指定执行107件,办理参与分配、商请移交处置权、协助执行等事项839次。01执行事务的统一指挥全市精准指挥全市法院之间通过执行案管系统中的“发起事项”模块,相互发起银行临柜、查人找物、提交网拍等十项具体事务指令,接收指令的法院将办理结果在原指令中反馈,实现大市范围内各法院执行局间执行事务线上交叉异地办理。苏州中院的某诉讼保全案件,于1月22日收到当事人的银行账户续冻申请时,通过线下查控方式保全冻结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已临近届满。苏州中院通过发起事项模块向张家港法院发起“银行临柜”的执行事务办理,张家港法院收办后次日即办结续行冻结手续并通过平台反馈回执材料。02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资源调度可见全市法院之间的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事项,均通过“三统一”案管系统网上办理。相关裁定书和原案电子卷宗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接收案件法院完成立案登记,纸质卷宗不再通过线下移转。园区法院受理的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姑苏法院某在执案件相关联,被执行人名下唯一可供执行财产为姑苏法院案件首封,且为该案抵押物,园区法院通过“三统一”案管平台发送电子材料,提请案件移送姑苏法院交叉执行。03执行事项的统一协调市域高效协作全市法院对参与分配、商请移交处置权或者协助执行等函件往来,通过“三统一”案管平台发起、处理和反馈,相关函件直接导入电子卷宗,纸质函件不再通过线下移转。2月10日,相城法院处置变现了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姑苏法院某案件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地产享有抵押权,3月5日,姑苏法院通过“三统一”案管平台致函相城法院请求案件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实现范围内优先受偿。相城法院承办法官在线上收到函件,审查后于3月9日按姑苏法院请求直接将优先权款项退付该院案件申请执行人,并在当日将案件执行费退至姑苏法院账户,姑苏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在3月10日即收到款项,两法院通过“三统一”案管平台对接高效,获得当事人的好评。双维度一盘棋:全市法院的执行资源通过‘’三统一”案管平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实现管理“一盘棋”,执行指挥中心一个指令即可实现电子卷宗网上流转和执行实施的精准指挥。纵向:实现中级法院对全市执行案件线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实时监督管理。苏州中院通过案管平台可对全市法院执行质效、案件办理、事务协调、案款管理等内容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执行工作质效。横向:实现法院之间的线上交叉执行、事项办理。两级法院需协助开展的查人找物、参与分配、处置权移交、协助执行等跨法院事项通过“三统一”管理平台发起、处理和反馈,节约办案时间,全程网上留痕。“两管一控”办案平台:“三统一”案管平台作为“两管一控”办案平台的子项目,主要实现了法院之间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有效提升了执行效率和效果,“两管一控”办案平台还包括“可视化”监管平台和“网络化”查控平台。通过“可视化”监管平台,进一步实现案件全程可视监管、重要质效一屏总览,解决了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通过“网络化”查控平台,实现了多部门执行协助一网通办。分别借力公安临控网解决“人难找”问题;借力财产查控网解决“财产难查”问题;借力基层综治网解决“协助难求”问题。“两管一控”办案平台由苏州中院依托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通过执行模式的数字化转型构建并于2019年11月正式运行。借助该平台,执行工作实现了执行工作流程标准化、事务集约化、监管可视化,执行权运行效果得到了有效优化。推进转型+经验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苏州中院总结线上办案经验,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无纸化”办案流程和“两管一控”办案平台为支撑,以“不见面执行”理念为指引,全面推进执行工作数字化转型的目标。2月21日,苏州中院举办执行数字化转型推进会,就系统的优化完善问题组织两级法院进行了商讨。3月30日,市中院以“数字化”办案为依托,构建执行监管“三五三”模式的工作经验入选《江苏法院2020年司法改革案例选编》。2月以来,全市法院综合送达执行文书4731次,进行网络执行约谈2285次,运用VR、直播技术线上进行网拍看样130次。数字化执行转型实践苏州法院将继续坚持技术引领与机制创新,深化“无纸化”办案模式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全面推进执行工作“数字化”转型,通过执行案件网上办理强化执行监督管理,探索一条“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苏州路径,向“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的现代化”迈出坚实的一步。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suzhouzjfy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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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支持
今天(3月28日)上午,苏州市营商环境创新大会召开。苏州中院组织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集中观看大会实况直播,全体干警通过苏州新闻综合频道和看苏州手机APP在线观看。大会发布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推出了一系列全国创举和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具体措施,可谓“干货”满满、诚意十足。在推出的“全国创举”和“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具体举措”中,涉及苏州法院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破产审判、执行等诸多方面工作,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会后,苏州中院民二庭庭长俞水娟接受苏州电视台《苏州新闻》专访我们将以高效处理各类商事纠纷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通过探索商事审判繁简分流机制、提高审判管理精细化水平等措施,促进商事案件的快审快结。同时,在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坚持激励创新与守约合规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鼓励创新型企业的经营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来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苏州“开放再出发”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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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试点丨苏州首例,二审案件独任制审判
《苏州新闻》今日报道苏州首例二审案件独任制审判今天(2月26日)下午,苏州中院民二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要求,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程序,并以互联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商事纠纷案件。案件:“信”之纷争今天开庭的两起上诉案件分别为合伙协议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均为典型的商事合同类案件,纠纷皆因商事交往中的诚信问题而起。经过承办法官独任开庭审理,一件当庭宣判维持原判,另一件当庭达成调解。合作之信“90后”健身达人创业开健身房签订合作协议,但协议签订后不久,双方就围绕协议性质及协议是否成立、生效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一方起诉主张退还出资款。经审查,诉争协议虽文字表述比较混乱,但当事人关于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及合伙终止等各项要素的意思表示是完整的,符合合伙协议的法律要件,且当事人均已签字(或盖章),协议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交易之信某咨询公司向某投资公司主张咨询服务费,但因书面合同遗失,其一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请,投资公司亦对其诉请予以否认,致咨询公司一审败诉。二审中,咨询公司提交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且已按约提供咨询服务,投资公司遂表示因经办人员离职不了解具体情况才在一审中作出否认陈述,愿意支付服务费。双方互相谅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关于司改试点的体会案件承办法官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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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文礼受贿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刑事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9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刑事案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艾文礼受贿案入选其中。此前,该案也入选江苏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1.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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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苏州中院举行2017年全市法院工作会议
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执法办案、深化改革和自身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都取得积极成效,一些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法院前列。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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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离婚前买的彩票 离婚后中奖怎么分?
前不久,昆山一对夫妻离婚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离婚前丈夫黄某买的一张福利彩票在离婚两天后开奖了,黄某幸运中奖。前妻王某要求奖金一人一半。双方谈不拢,最终闹上了法庭。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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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离婚前买的彩票 离婚后中奖怎么分?
前不久,昆山一对夫妻离婚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离婚前丈夫黄某买的一张福利彩票在离婚两天后开奖了,黄某幸运中奖。前妻王某要求奖金一人一半。双方谈不拢,最终闹上了法庭。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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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租车3天竟然10个月不还 小伙被判赔偿超3万
但在租期届满后,刘某未按期还车,也未支付任何费用。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向刘某催讨车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车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租赁费用和滞纳金等费用。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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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苏州知产法庭跨区域受理知产案件步入快车道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于2017年1月1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苏州高新区正式揭牌的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不足一个月,已受理五起发生在无锡、常州、南通辖区内涉及侵害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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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无锡常州南通部分知产案件立案来苏州
3、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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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猴辞岁传捷报,金鸡腾跃启新篇!苏州中级法院恭祝大家新春快乐!
因为有您的关注和参与,“苏州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才能茁壮成长。感谢一直以来支持我们自媒体发布工作的各位粉丝,您的分享和点赞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肯定和鼓励!
201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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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法官夫妻“八百半”
陈斌,毕业于厦门大学,现在苏州中院民一庭工作;沈莉菁,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现在苏州中院民四庭工作。夫妻俩都在同一家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条线工作的,放眼整个苏州地区,也真就他们这一对儿了。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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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敲响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第一案
2017年1月23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漯河市果琪饮品有限公司、如皋市超达罐头食品批发部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予以立案登记。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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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敲响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第一案
2017年1月23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漯河市果琪饮品有限公司、如皋市超达罐头食品批发部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予以立案登记。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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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召开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大会
1月22日,苏州中院召开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大会,各部门负责同志进行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全体干警对中层正职和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开展民主测评。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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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贺荣副院长莅临苏州中院视察指导工作
苏州中院为破解案件大幅增长、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难题,以最高法院安排试点开展信息化建设为契机,精心研发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为核心的智慧审判一体化集成解决方案。
201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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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伊始即敲响庭审第一锤
(3)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01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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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优良业绩服务大局 让公平正义守护百姓
五年来,苏州两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审判职责,稳妥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苏州法院的各项工作,受到前来考察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充分肯定。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