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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教授推荐,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 新书首发

《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研究》归纳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的代际演变探究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困境提炼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审理的刑法适用规则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疑难问题陈兴良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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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法科生在热读哪些好书?书单之大,三篇装不下(三)

一切伟大的行动和思想,都有一个微不足道的开始。——阿尔贝·加缪2023年9月已经到来,金秋掩映着书影,总有一束光照着你前行的路。时序回斡,物候推移,法科新生周期性的来,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也一直陪伴着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从未缺席。今年,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巡展将是最大规模的一次,目前已经有15家院校加入了我们的豪华巡展阵营,快来看看哪一站我们可以相遇!我们精选了22-23年度最受欢迎的一百一十种法律图书,在这样一个金色的季节,与大家共读,开启崭新的学习之路。我们期待你的如约而至,当然,也欢迎每一次的不期而遇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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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法科生在热读哪些好书?书单之大,三篇装不下(二)

一切伟大的行动和思想,都有一个微不足道的开始。——阿尔贝·加缪2023年9月已经到来,金秋掩映着书影,总有一束光照着你前行的路。时序回斡,物候推移,法科新生周期性的来,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也一直陪伴着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从未缺席。今年,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巡展将是最大规模的一次,目前已经有15家院校加入了我们的豪华巡展阵营,快来看看哪一站我们可以相遇!我们精选了22-23年度最受欢迎的一百一十种法律图书,在这样一个金色的季节,与大家共读,开启崭新的学习之路。我们期待你的如约而至,当然,也欢迎每一次的不期而遇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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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法科生在热读哪些好书?书单之大,三篇装不下(一)

一切伟大的行动和思想,都有一个微不足道的开始。——阿尔贝·加缪2023年9月已经到来,金秋掩映着书影,总有一束光照着你前行的路。时序回斡,物候推移,法科新生周期性的来,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也一直陪伴着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从未缺席。今年,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巡展将是最大规模的一次,目前已经有15家院校加入了我们的豪华巡展阵营,快来看看哪一站我们可以相遇!我们精选了22-23年度最受欢迎的一百一十种法律图书,在这样一个金色的季节,与大家共读,开启崭新的学习之路。我们期待你的如约而至,当然,也欢迎每一次的不期而遇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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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又带着法律好书来校园啦 | 2023年北大社法律图书巡展

一切伟大的行动和思想,都有一个微不足道的开始。——阿尔贝·加缪2023年9月已经到来,金秋掩映着书影,总有一束光照着你前行的路。时序回斡,物候推移,法科新生周期性的来,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也一直陪伴着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从未缺席。今年,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巡展将是最大规模的一次,目前已经有15家院校加入了我们的豪华巡展阵营,快来看看哪一站我们可以相遇!我们精选了22-23年度最受欢迎的一百一十种法律图书,在这样一个金色的季节,与大家共读,开启崭新的学习之路。我们期待你的如约而至,当然,也欢迎每一次的不期而遇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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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艺人封杀与行业禁入

赵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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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律书,却揭秘了市场经济的重要发展规律和真正问题所在

点击关注我们+星标,更好找王军老师长期关注公司法基础理论及其历史演进,对法律实践做有深度的探究和反思,其研究方法深得导师方流芳先生思想真谛,诚为我辈学习之楷模。如果中国学者多能如此,我们自己的学问体系何愁不拔地而起。受该书启发,本人也深入思考了一些问题。。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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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有话题能像“监禁”一样引发人们的强烈反应和激烈观点——《牢影》来了

Ramsbotham)巴斯大十字勋章(GCB)、英帝国二等勋位爵士(CBE)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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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到底从哪一本书开始?

2022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提起法律,我们会想到很多能指导具体生活的法律:做生意要了解公司法、合同法,结婚要了解婚姻法,保障个人安全有刑法……但是宪法这个最基础的法律,往往被我们忽略了。因为宪法就像大气层,我们都生活在其中,它塑造了生活的形态,但我们却看不到它。普法更是如此,很多读者希望通过一些更实用易懂或更有趣的专业书来推开法学大门,进而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那么今天的书单,可能更合适这些读者去观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精编本)高铭暄
202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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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全方位的刑法条文解读

新书发布会暨研讨会回顾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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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书让法科生着迷不已?《民法典》时代应运而生,对本土法律行为体系的一次重塑

书路玉婷,天津大学法学院22级研究生评“法律行为体现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及意思自主的原则,乃民法的核心制度。”《法律行为论》腰封上的这句话,简洁有力地说明了法律行为的重要性。要夯实民法基础,必定要学习钻研法律行为制度。杨代雄教授在《法律行为论》一书中大量引用了德国法的学说观点和评注,并结合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和司法案例,以构建我国法律行为理论体系为目标,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详尽完备、条理清晰的论述。本书虽厚重但条理分明,作者通过一贯严谨的语言,将其数年对法律行为论的研究成果汇集、展现,不仅在横向上构造出一副完整的法律行为体系框架,而且在纵向上不断深入层层剖开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对我们学习民法大有助力。具体而言,该书具有以下特点:1、借鉴了比较法尤其是德国法的规范与学说。一如王泽鉴教授在序言中所言“本书连接19世纪德国普通法对法律行为的学说及其后的发展”。比如作者在第一章中对特别强调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阐述;又如在第三章中对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等的梳理,均调动了大量的学说背景史、理论发展史。这一点是极其少见的,阅读中使人眼前一亮、耳目一新。一方面,这要求作者具备深厚的知识储备和理论逻辑;另一方面,也要求读者在阅读时有耐心。该书的第三章“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作为作者着墨最多的一章,是我认为极为精彩的一章,但也同时是我阅读最为困难的一章,十分考验读者的耐性和逻辑能力。2、结合我国《民法典》和司法案例,时效性与本土化并重。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旧法废止,法律规则存有变动。作者在该书中引用大量的《民法典》法条,保证了该书时效性的同时,更是将旧法与新法进行对比,通过立法动态的变化,解释法律修改的合理性。比如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决议的性质争论等内容,均体现了这一点。此外,作者也在书中大量引用了的我国案例。一方面,运用案例佐证理论,使论述更具有说服力,比如意思表示不自由一节对案例的引用;另一方面,通过参考司法实践,以试图解决争议问题,比如表见代理是否以被代理人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采用了该种论证方式。3、结构上横向与纵向交互展开,宏观与微观兼顾。宏观之上,是一目了然的法律行为体系框架。全书共分为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类型、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法律行为的归属七个章节。第一章申明的私法自治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相互交叉,如一条无形的线贯穿于各个章节,使内容相互串联。微观之下,是详细缜密的法律行为理论的论述。通读全书,可以发现,很多内容作者都是以此结构进行阐述:首先,提出理论或者引出争论;其次,展示比较法上的观点以及我国学者的观点;再次,对各种观点加以评述;最后,通过以上的论证分析,总结展示自身观点。这种一以贯之的行文方式,层层推进的清晰语言,不仅有助于吸引读者的注意力,而且有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内容。或许是限于篇幅,部分规则的理论阐述并未全面展开。在书中,杨代雄教授提出了“法律行为的归属”理论,但其在该章开篇的一般原理中,仅仅是介绍了民法上的归属规范和其核心制度代理法规范,并未再作其他论述。比如提出该理论的原因与功能、将“法律行为的归属”与“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进行区分的意义,仅寥寥数语地陈列归属规范略有些突兀。在阅读《法律行为论》之前,我的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备战考研期间,我虽从未间断过对于民法的学习,但此种应试为导向的学习方式的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出于应试的目的去吸取知识,常常导致只看结果不问过程,很多问题“知其然”后便停止求索。如今我已经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能够静下心来读这本书。我惊讶地发现自己收获颇丰。一是学习了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法律行为论》不仅仅写出了法学理论的“其然”,更是阐述了“其所以然”。二是收获了新的理论观点。这也是我此次阅读之旅的最多收获与最深感悟,也是这篇书评题目的来源。杨代雄教授在书中阐述的很多见解,对我来说是全新的。具体层面的,我对私法自治的含义、自愿原则早已烂熟于心,但不知私法自治也能着眼于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两种角度、正反结合,更能全面地阐述私法自治的内涵;宏观层面的,如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逐渐成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全新观点的接触,不只是对我自身知识储备的查漏补缺,更像是以已有知识为基础,重新塑造,并试图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理论框架。总而言之,对我而言,这本书带给我的最大感触,与其说是对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的进一步巩固,不如说是对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再一次重塑。书李冰琦,天津大学法学院22级研究生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杨代雄教授《法律行为论》的撰写和出版正处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与施行的重要时间节点,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又为《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法律行为的理论研究开辟了新的道路,可谓独具匠心。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教授在序言中对本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在某种程度上,本书对中国民法学的意义,相当于弗卢梅教授名著《法律行为论》对德国民法学的贡献。”本书第一章主要介绍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因为私法的价值基础是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核心。对于作为民法基础性原则的私法自治,作者不吝笔墨,论述翔实,不仅辅以简明扼要的案例加以说明而且注重知识上的延伸与拓宽,关注制度的相互关联。如在写到私法自治内涵的第一个层次“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设计、处置民事法律关系”,由合同变动需要当事人共同决定的例外情形,为读者们延展性地介绍了形成权中的选择权,由于这里的适用情形引用自国外学者的论著,为了便于读者们理解,作者以租赁合同临近期满承租人的续租选择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同变更选择权为例加以阐述,简洁易懂。杨代雄教授在自序中写道,维尔纳·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在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领域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但他同时指出,该书在注重私法学传统中自由保护的同时,却未对另一条思想脉络即信赖保护思想予以足够重视。除了私法自治之外,法律行为制度与理论应当充分重视信赖保护,因为法律行为终究是人与人交往的手段,没有信赖则无从交往。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有所欠缺。而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已然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中的趋势。鉴于此,本书对于信赖保护的研究将与私法自治并重,介绍了这一基础价值的发展历程,从古典自然法中信赖保护思想的萌芽,再到消极信赖保护与积极信赖保护理论与制度的形成。作者不仅引领我们掠览了法学大家们光辉思想的剪影,又展现了信赖保护理论对近代以来私法制度产生的深远影响。书中不仅注重区分司法自治与信赖保护与各自的发展脉络与制度内涵,同时也着重分析了两种价值基础之间的关联。首先,是二者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这方面的学术争议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与包含论。作者在展开分析论证后指出,这几种学说均存在的缺陷,并给出了更加清晰精准的界定: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以信赖原则为基础,而无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以私法自治原则调整,足矣。同时,本书进一步分析整个法律行为制度体系上信赖保护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的关系,即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信赖保护原则对其具有的限制与补充功能同样不可忽视。第二章主要介绍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类型。要探讨法律行为论,前提是明确法律行为如何分类,学界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该争议焦点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着法律行为的概念界定及其不同分类方式。本书以详尽的篇幅支撑并论证了“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特征”这一观点,进一步厘清法律行为的内涵分歧,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随之迎刃而解。法律行为的概念不仅是民法学习的核心,更是法律理论体系入门的基础。法律行为的分类层级也是初学者最容易混淆和迷惑之处。我在本科学习阶段没有系统地辨析过这些细微的概念区分与纷繁的争议焦点,今日阅读此节内容,发现作者不仅在正面论证自己的观点,论证条理清晰,论述有力,同时也在反面对片面的学说及其理由进行逐条辩驳,将“以合法性来界定法律行为”观点的不足之处剖析得清楚直白,使初学者易懂,入门者顿悟。书中区分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并对法律行为进行了细分,如单方行为、合同与决议、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给我印象较深的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这一节。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概念和区别以及与之相关的“区分原则”“无因性原则”,国内外法学界一直都存在争议,作者如何能够简明扼要地阐释自己的思想既是有难度的,又是特别关键的。杨代雄教授在探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时采用了一个十分形象、有趣的比喻:“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类似于汽车发动机身传动轴的关系。发动机与传动轴虽为两个独立的部件,但后者发挥作用以前者处于工作状态为前提。负担行为无效如同发动机停止工作,处分行为在权利变动中的传动作用也就无从发挥。”在文风总体偏端严考究的论著中,适当地插入诙谐而贴切的一段比喻,避开晦涩难懂的专业用语,就能使读者们在会心一笑的同时准确理解作者想要表达的观点。同时,为了使大家进一步理解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必然性,书中着重介绍了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的区别,分别以占有改定、所有权保留买卖等特殊的交易制度为例,说明物权合意与生活息息相关,能够决定物权效果发生与否的只能是物权意思表示。作者进一步列举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由于存在有无实际交付行为的明显区别,如果否认物权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形成“物权因债权行为而变动”的悖论,通过简单的例子,借助逻辑层面的分析,读者可以直观感受到“物权行为否定论”的理论误区。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对于法律行为的构成与实现意义重大。第三章详细地说明了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意思表示的解释。众所周知,意思表示是具备可归责于表意人的特定效果意义之表示,在此作者探讨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判断此处的“意义”与社会认知中“规范意义”重合?书中首先提出一个假设案例引导读者思考:甲将自己的旧衣服送给乙,但遗漏了口袋中的一枚钻戒,数日后才想起向乙索要。此时,由于并不存在甲作出的让与钻戒所有权的表示,即便按照乙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将“交付藏在旧衣中钻戒的举动”理解为让与所有权表示,其解释也无法等同该举动蕴含的规范意义,由此也无法构成一项让与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作者也关注例外的情形,指出仅当表意人赋予表意符号的主观意义与相对人的实际理解一致时,规范意义可以被例外地排除考虑,因为“此时表示意义是双方对表意符号的一直理解”,这也体现出法律行为中意思自治的核心地位。在“法律行为形式瑕疵的补正”这一章节中,本书特别厘清了《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中关于合同形式瑕疵因履行而补正的规定要点。首先申明了合同的法定形式主要有警示、明确化-证明、咨询-说明等几类主要功能,在此基础上,第490条第2款的法理也便不言而喻了,作者举例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受让人已经支付大部分转让款,同时转让人也已经交付土地,此时已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慎重交易程度,也就相当于补正了法定形式要件。在解释了浅显层面的法理之后,作者又进一步阐述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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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老师的30个刑法案例,远比小说精彩!

二十四、【帮助精神病人强奸案】案情:狗蛋是精神病患者,但有生理需求。某晚,邻居小芳来借醋,狗蛋突然使用暴力强奸小芳。狗蛋母亲在门外看到,心想儿子都三十岁了,还没沾过女人身体,便不制止,并望风。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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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学习法理学推荐的十个经典案例|附来自雷磊教授的法理学书单

安提戈涅基本案情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的女儿,她的哥哥波吕涅刻斯借岳父的兵力回国来和他的兄弟厄忒俄克勒斯争夺王位,结果两兄弟自相残杀而死。克瑞翁以舅父资格继承了王位,他宣布波吕涅刻斯为叛徒,不许人埋葬他的尸首。克瑞翁代表城邦,维护社会秩序,他的禁葬令即是国法,任何人不得违反。但安提戈涅认为,埋葬哥哥是“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问题讨论1.安提戈涅服从的习俗与克瑞翁所颁行的法令,两者除了在内容上有所冲突外,还在哪几个方面有矛盾?请从习俗与法令的来源或渊源、表现形式、效力范围、实施机制或效力保障方式等方面思考
2022年11月21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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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进阶译丛·法科生永远的法宝读物|双十一书单

#近代中国的法学启蒙受自日本,而源于欧陆。法律术语的移植、法典编纂的体例,乃至法学教科书的撰写,都烙上了西方法学的深刻印记。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盛了一段时期的苏俄法学,从概念到体系仍无法脱离西方法学的根基。中国法治的昌明端赖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如中国诸多深耕法学教育的启蒙者所认识的那样,理想的法学教育应当能够实现法科生法律知识的体系化,培养其运用法律技能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我们希望本译丛能够为中国未来法学教育的转型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期冀更多法律人共同参与,培养具有严谨法律思维和较强法律适用能力的新一代法律人,建构法律人共同体。在这个时代,中国法律人不仅需要怀抱法治理想,更需要具备专业化的法律实践能力,能够直面本土问题,发挥专业素养,推动中国的法治实践。这也是中国未来的“法律人共同体”面临的历史重任。——译丛主编,李昊2022一、法学启蒙☛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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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5折书单 | 这套学术书,我建议你务必拿下!

唯有阅读才是世界的解药。2022·未已学术系列·推荐1《紧急权:体系建构与基本原理》👉点击加入购物车陈璇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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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5折书单 | 法律图书买什么,今年的十本,帮你选好了!

唯有阅读才是世界的解药。2022重点推荐1杨代雄教授民法宇宙新作《民法总论》👉点击加入购物车杨代雄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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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书让编辑们纷纷力荐?遇见刑事法工具书的典范

书林婉婷评《实务刑法评注》在今年秋天正式出版。作者原来计划出版面世的日子要更早一些,但最后还是精修细改反复打磨,一直到九月才得以上市。这本是无意的“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有心人也可以在这里添一些小小的花样——比如它的黄色封面就正好与秋天相配,比如这样的典范之作就应该在丰收的季节、开学的时节与大家见面。不过,有心人大概也要问一问,怎样的刑事法工具书方能称的上是典范之作?典范之用——减轻实务负担如果要以最为简洁的方式概括一部刑法工具书的使命,无非“减轻负担”四字而已。即便是最为博闻强识的法律人也难以对每一章规范、每一个罪名或是每一类案例烂熟于心,因此,在法律规范数据库尚不完善的年代,减轻负担意味着一本全面收录所有刑事相关法律法规、无遗漏、无错误的刑法工具书。这样的工具书在过去十年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使得后来人能够在此基础上继续革新。是的,革新。如果“减轻负担”仅仅意味着法条规范的全面列举,各大法律数据库足以起到大部分的替代作用,甚至对于一部分人来说比书本更为方便、快捷和实用。于是,刑事法工具书势必要在以下层面完成自我的更迭与突破。一是结构化和系统化的梳理。一份全面详实但是混乱无序的资料就仿佛一团模糊不清的迷雾,除了加深头脑中的疑惑毫无作用,所以,刑事法工具书的价值不在于法条内容的列举,而在于规范结构的厘清: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法律适用答复、复函等各种类型的规则杂糅交织在一起,如何梳理出不同位阶的规范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存在冲突的司法解释规则之间又应如何适用?这些疑问都在《实务刑法评注》中得到了条分缕析的回答。二是提炼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规则以供借鉴。《刑事审判参考》是全国影响力最大的刑事办案指导刊物,其中的指导案例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基本观点。因此,《实务刑法评注》设置了“刑参案例规则提炼”模块,并且将原本零散的规则作了“合并同类项”的整合,对存在矛盾的指导案例进行研究和取舍,实现刑参案例规则的体系化。查询法条、案例检索从此一步到位,读者能够更快地锁定自身面临的案件中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三是竭力给出司法疑难问题的结论。《实务刑法评注》专设“司法疑难解析”模块,不但针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而且还表明了对于这些问题的结论性立场。以本书作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参与和体会,这些分析和结论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四是体系性地协同程序法与实体法。刑事案件的应对无法单凭实体法规范解决,刑事诉讼法同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实务刑法评注》在规范的列举上专门设置了“立案追诉标准”模块,并协同《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完成了体系性的刑事法工具书的构建。在这样的体系支持下,法律人能够更为笃定和从容地解决实务问题。典范之思——沟通学术理论使命既成,便是一本优秀的刑法工具书,但要成为典范,还须加些“珍宝”。毕竟典范总有些成为经典、引领未来的潜力和期待在,所以更要有些独到的见解、别样的追求,甚至要有些雄心壮志。我大概看到了这本书的“雄心”——以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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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及刑诉法学书单2022年版 | 双十一购书攻略

“法官和律师的共同点都是从事法律工作,都会与普通市民相遇在他们一生中最重要且最艰难的时刻。”刑事案件辩护及审理不时考验社会的神经。就当下而言,律师刑辩艰难之处,均为要紧的地方,其一定是刑法学的痛点,也是刑法学发展的契机,更是司法值得反思和检讨的地方。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也极可能是司法及法治的痛点。于此,所有法律人共同进行冷静思考,或许有益于法治的完善。——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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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用得到的法律工具书,只推荐这7本就够了!| 双十一·书单

走进全民阅读的时代,我们会发现,书不仅读不完也买不完,越来越多的购买选择,越来越多的阅读渴望,越来越多的书籍被摆上书架。眼花缭乱的阅读和花红柳绿的妆点过后,我们发现,很多书压根没有开封过,变成了阅读焦虑沉积在某处;很多书读过品过又被放回书架;很多书买来就是为了漂亮,压根不会读,只为摆在明亮显眼的地方。蓦然回首,留在案头的,还是那几本好用的工具书。它们已经因时时查阅而略有磨损,亦早已贴满贴纸,以方便我们用最舒服的方式去翻找。这是一本工具书不可避免的岁月的痕迹,而温度和感情也因此长留于此。我们甚至会忘记,这也是自己的一本书,因为它更像最默契的搭档,是不可替代的贴心伙伴。燕大元照也从各类选题中隆重推出了最值得推荐给法律人的工具书,无论是内容、开本、书脊、用纸以及其他细节,都从最实用的角度出发去制作,力求成为所有法律人案头最实用最喜爱的宝藏工具书。最先购买的那一批读者早已把它们用起来了,如果你还没有买到,可要抓紧咯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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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的编写体例,深入浅出的体系性民法教科书重磅来袭! | 新书预告

《民法典》的施行对于我国民法教义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为民法教义学奠定了实证法基础。民法教科书是民法教义学的重要载体。鉴于此,本书致力于融合民法一般理论与《民法典》规范,尤其是《民法典》总则编的规范。全书力求通俗易懂,编写体例特色鲜明,穿插运用多种教学辅助手段,形成立体效应各章节插入若干图表,直观展示民法概念体系每节开头均设置一个或者数个教学案例,引导学生思考,使其带着问题去学习本节中的民法知识、原理作者简介杨代雄,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7月至2009年6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2009年6月至今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任教。2009年6月被评为教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和杭州仲裁委仲裁员、上海市教委法律顾问。2011年被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2012年被评为第五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德国科隆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出版专著3部、译著2部、民法典评注1部。累计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多篇。代表性论文《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表示中的意思与意义》《抵押合同作为负担行为的双重效果》。代表性专著《法律行为论》(被评为2021年度全国“十大法治图书”)。代表性编著《袖珍民法典评注》。研究方向为民法基础理论、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序言杨代雄《民法典》的施行对于我国民法教义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为民法教义学奠定了实证法基础。民法教科书是民法教义学的重要载体。鉴于此,本书致力于融合民法一般理论与《民法典》规范,尤其是《民法典》总则编的规范。与国内既有的民法教科书相比,本书采用新的编写体例。首先,每节的开头设置了一个或者数个教学案例,提出若干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在寻找答案的过程中学习民法原理。其次,对于民法总论中的重要概念体系,本书制作了大量图表,帮助学生形成逻辑记忆。最后,本书以不同的字体区分了学生必须掌握的民法基本原理与可以拓展、深化的民法原理或者比较法、法律史方面的知识。希望借助上述手段,可以帮助学生对民法总论进行立体式的观察,降低民法总论学习的难度。在本书撰写过程中,王珏同学、陈道宽同学、朱丽芸同学分别在图表制作、注释修订、目录制作等方面提供协助,付出辛勤劳动,在此表示感谢。目录第一编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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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资本观念与制度之更新

资本是开解公司和公司法的钥匙,作者从资本的概念、功能和历史入手,建立了自己的分析框架和分析工具,把中国的资本形成和资本报偿两大块制度规范摆在台面上,引案析法,纵横比较,回应公司资本制度近30年来的实践和未来走向问题。除了法律规则的分析外,作者十分注重检视制度背后的观念基础。这是一本当代制度史和观念史交织的公司资本画卷。文|王军源|《公司资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6章,略有修改资本制度的演进史同时也是一部观念史。法律制度的背后必定有一套思想观念作为正当性基础,不检讨制度及其实践背后的思想观念,就很难准确解释制度的结构、运行和利弊,也无法洞察制度的来龙去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很多规则都是某种外来的或者内生的思想观念的产物。思想观念的存活期通常比法律制度更长。旧的政策和法律条文被废止,而贯穿其中的思想观念可能长期留存于人们的头脑中,在新的政策和法律的解释、适用中继续发挥影响力。寻求公司资本制度的改进和发展,首先要有深入分析观念基础的思想勇气和自觉。01反思成见,更新观念成见阻碍人们探究事实真相、理性分析问题。但成见并非面目狰狞,相反,它们常常给人带来温馨和快感,为人们营造了一个“思想舒适区”,让人流连忘返。正如斯泰宾所说:“我们的成见引导我们歪曲证据,……堵住批评,不能作进一步的思考,我们鹦鹉学舌似的人云亦云,我们害怕被拽出舒舒服服的信仰的荫蔽处”。(《有效思维》,商务印书馆,163页。)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公司资本制度已经形成不少深入人心、相当固定的观念和看法。这些观念和看法,无论是外来的还是内生的,都需要我们秉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在理性和经验的基础上一一检讨。本书认为,以下四种有关资本制度的成见是需要反思和革新的。成见之一:资本真实(或出资真实)是一种可以客观检验的事实状态,是资本制度的规范目标。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审判实践中,主张加重或更加扩大股东出资责任的观点,都反映了在资本形成环节“充实”、“巩固”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的观念。这一观念的思想基础是,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或股本)应当是“真实”的,应当对应真实的公司资产,否则就不足以对债权人提供保障(“担保”)。但是,资本“真实”这个标准本身就是不真实的。分析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案使我们发现:资本“真实性”本身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确实、可靠,它的评价标准是模糊的。非货币出资的价值需要评估。而评估避免不了不确定性,非货币出资的“真实性”自始就是不确定的。货币出资虽然不需要价值评估,但资金可以流动,出资人和目标公司之间可以发生交易,目标公司获得投资后有权支配资金的流向。“简单粗暴”的虚假出资行为容易辨别,但货币出资一旦和复杂的关联交易缠绕在一起,货币出资就不像看起来那样清晰、确定、可靠了。顾案审判过程中出现了出资真实性认定的罗生门现象。其根源就在于,出资真实性的评价标准本身是模糊的、不确定的,但立法者却假定它是恒定客观、清晰精确的,并以之为基础构建了一套出资制度,对违反者施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指控出资不实的司法机关和为了躲避刑事惩罚的公司参与者,实际上都在事后按照某种逻辑,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重构整个事件的法律叙事。这里面唯独缺少的就是真实、可靠、确定的判断标准(详见本书6.2节)。安邦集团循环增资案则让我们认识到:在转投资合法且广泛存在,而“穿透式”资本监管仅限特定行业的前提下,普通商事公司通过连续或循环转投资“虚增资本”是无法避免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转投资的出资真实性审查实际上陷入事实判断(转投资导致“虚增资本”)和法律判断(转投资不构成“虚假出资”)相互矛盾的局面(详见本书6.3节)。事实表明,“资本真实”或“出资真实”不是客观可检验的事实状态,而是一个基于法律规则作出的法律判断或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放弃对“资本真实”的迷信,不将“资本真实”作为建立资本规则的目的和实施资本规则的标准,是我们反思和改进资本制度的起点。成见之二:出资类型管制有利于公司资本充实,有益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资财产类型限制实际上是法律对可资本化的财产范围的限定。我国《公司法》至今坚持出资财产类型管制。但事实证明,出资类型管制缺乏合理基础,与维持公司偿付能力没有直接关系。实务中有很多做法绕开或突破出资类型管制。法律、法规和公司登记管理尽管建立了严格且层层限缩的出资类型限制,但它们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许多被法规明确禁止出资的财产,可能包裹在“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之中,借道“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并购重组”等名义投入目标企业。此外,出资人也可以先用货币出资,再让公司购买其非货币资产,以此方式变相实现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法》经2005年修订,扩大了股东自主配置股东权利的自由度,股东可能通过章程或协议约定与各自实际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股权比例和股权权能。这实际上又进一步松解了出资方式限制的实际效果。2013年底的资本认缴制改革又将出资自由度向前推进一大步:在出资入股时缺少合法出资财产的出资人可以暂不实缴出资。出资类型管制在法律条文上的严厉刻板与其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松严错落、参差不齐形成鲜明对照。从实际效果看,出资类型管制并未真正阻挡它要禁止或限制的东西转化为资本,而只是为它们的资本化设置了更多组织成本。这些组织成本扭曲了正常的出资行为,阻碍了弱小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也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公司法》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出资方式限制。放开出资财产类型限制将促使更多的资产更便利地转化为企业资本。成见之三:资本为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资本维持是保护债权人的可靠机制。“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常常出现在教科书甚至裁判文书中。它们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似乎不容质疑。摆出它们似乎就可以终止或省却分析、说理和争论。但是,当我们深入剖析这些话语的历史渊源和法律意义之后就会发现:“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是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等,都是过分简化、不甚确切甚至极具误导性的表述。“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源自十九世纪末的德国法学,反映了当时的德国立法和德国学者对公司资本功能的认识。即使从当时的观点来看,这些认识也不是发达经济体的通行观点。相比当时的美国和英国公司法来说,德国资本规范过于偏重公司设立和资本筹集方面的管制,而美、英的资本筹集规范已趋于宽松,规范重点集中于资本报偿规范上。德国法学的这些观点经日本学者翻译、改造后,在二十世纪初传入我国,这本身就是一个历史偶然,而中国法学界并没有进行理性比较和从容选择的机会。在之后的将近一百年中,经过数代学者不求甚解地不懈重复,“资本三原则”已经成为当今许多人头脑中不可动摇的“通说”。但是,当我们从近三十年来自己的公司法实践认真反思时,我们发现:作为“资本确定原则”根基的出资真实性和出资类型管制理念都是可疑的,资本形成阶段的诸多管制规范实际上与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效果和偿债能力没有直接关系(参见前两个“成见”)。而当我们了解了欧盟资本指令、英国、德国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规范后,我们发现:在我国广为流传的“资本维持原则”定义(即公司在存续期间,“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之原则”)实际上与上述任何一部公司法的资本维持规范都是格格不入的。这几部公司法都要求公司在分配利润或回购股份后,净资产不少于资本额或资本额与特定公积金之和。而上述“资本维持原则”的定义却不考虑公司负债,仅要求公司财产(而不是净资产)不少于资本额,这与资本维持原理是无法相通的。当我们从会计和金融视角重新审视资本的含义和功能时发现:资本“吸收”经营损失的功能只能在资本金额范围内,在资产负债表的机制和框架内发挥出来。资本维持规范(主要是利润分配和股份回购规则)“维持”的并不是资本,也“维持”不了资本。它的工作原理是,借助资产负债表的逻辑结构和数据关系,通过(表右下角)“股东权益”的不同科目的金额,为公司资产流向股东的活动设定金额上限,对公司向股东支付投资收益等资本报偿行为(反映在表左侧)施以约束。这种方法被称为“资产负债表检测法”。但是,一个公司的净资产大于股本或股本与特定公积金之和,并不能证明该公司的资产具有足够的流动性,足以在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偿付债务。评价一个公司的偿付能力,需要结合该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进行复杂的计量和评估。我国学界对“资本信用神话”已有反思,但仍须更进一步。也即,从资产结构和流动性的角度推进对“资产信用”概念的反思,防止在抽象的“资产信用”概念上生成新的“资产信用神话”。资本维持规范不是维护公司偿付能力的唯一方法,更不是完备的方法。它也并非天然排斥实际偿付能力检测法。例如,传统资本维持型公司法的减资规则就是一种对公司即期偿付能力予以检测的措施。近年来,欧洲历来奉行资本维持规范的几个国家的公司法更是出现不少融合实际偿付能力检测法的实例。这些都表明了传统的资本维持规范需要发展和改进。成见之四:抽逃出资规则是资本维持规范不可割舍的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规则产生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政府“清理整顿公司”时期的政策文件,1993年《公司法》将之吸收保留至今。作为法律规范,抽逃出资规则过于抽象、粗放,含义不明,甚至不合逻辑。以它来认定简单“抽逃”行为尚能勉强应付,但对于复杂、迂回的利益输送,抽逃出资规则无法提供明确、可操作的判断准则。《公司法解释三》试图整顿抽逃出资的类型,澄清认定标准(提出“损害公司权益标准”),并借助抽逃出资规则弥补资本报偿规则的缺漏。但抽逃出资规则很难与其他资本报偿规范联动适用,形成有规律可循的体系解释。《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审理意见也努力将抽逃出资规则与其他资本报偿规范整合起来。但这些尝试至今未见成功迹象。抽逃出资规则在审判实践中援引频率很高,但它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效果是不确定的,对公司资本报偿事项合法性的评价也是不确定的,因此有可能阻碍正常的投融资活动。尽管如此,人们思想上似乎摆脱不了抽逃出资规则。对于公司资产不当流入股东手中的情况,许多人已经找不到“抽逃出资”以外的其他表达方式。实际上,公司法中存在“公司不得非法返还资本”这一抽象规则的立法例是罕见的。在奉行资本维持规范的国家,其公司法大多将“公司不得非法返还资本”细化为具体的资本报偿规范,法条中并没有这样一条抽象规则。因此,将抽逃出资规则比照“公司不得非法返还资本”规则,以之为资本维持规范“标配”甚至基础规范的观点是缺乏依据的。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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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资本”,驾驭“资本”,与“资本”和睦相处 |王军《公司资本制度》,重磅首发

王军,法学博士,2003年7月起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公司法、商法案例、法律方法与论文写作等课程,研究兴趣包括投融资法律、国企制度变迁、互联网平台经济等。2015年,作者出版教材《中国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深受读者欢迎。此次本社推出的《公司资本制度》一书,乃作者积数年之功,潜心钻研、精心撰写之作。作者秉持一贯的学术风格,于历史脉络中考察法律概念和制度演进,从多学科视角深入细致地展开实证分析,检讨批判法律规则、审判实践和理论学说,大胆质疑,小心求证,条分缕析,推陈出新。为使读者了解该书基本内容和结构,谨摘编该书“引言”和目录权做简介如下。资本是开解公司和公司法的钥匙,作者从资本的概念、功能和历史入手,建立了自己的分析框架和分析工具,把中国的资本形成和资本报偿两大块制度规范摆在台面上,引案析法,纵横比较,回应公司资本制度近30年来的实践和未来走向问题。除了法律规则的分析外,作者十分注重检视制度背后的观念基础。这是一本当代制度史和观念史交织的公司资本画卷。我们应当认识“资本”,学会驾驭“资本”,至少与它和睦相处,让它造福人类社会。资本具有相对稀缺性。如何有效筹集资本、配置资本和运用资本,一直是各个经济体的重大制度和政策问题。我国法学界一直关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专著既有对资本制度作系统性研究的,也有对局部问题的研究。有关资本制度的论文更是数量极多。资本认缴制实行以后,人们关于股东出资义务能否扩张、如何扩张的讨论尤其热烈。目前的研究尚嫌不足的方面主要是:首先,对我国资本制度的实践情况缺少比较全面客观的“画像”。总体而言,对国外法律制度的介绍多,对我国投融资实践、行政监管和审判案例的深入研究相对不足。(例外的是,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研究,许多文献都援引、研究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这得益于最近数年来案例研究方法受到提倡,以及人民法院对其裁判文书的大范围公开。)其次,对我国资本制度的历史演进和观念基础缺乏系统性的批判研究。在这方面,同样存在重外轻内的现象:外国制度的历史和理论介绍比较多,而本国历史(尤其是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的资本制度)和相关理论观念的发展演变及其对当下现实的影响却语焉不详,甚至鲜有探究。第三,现有研究比较偏重资本形成规范而对资本报偿规范研究不足。总体来说,对资本形成规范的讨论尤其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讨论,显著多于对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减少资本等基于资本向股东支付回报或者偿还资本的规范(简称“资本报偿规范”)的研究。上述三方面的理论空白或薄弱环节,亟待补充和加强。我国当前公司资本制度的框架形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通过的《公司法》(简称:1993年《公司法》)。该法的观念和制度基础接续了1904年《公司律》所引进的西式公司法,也融合了1949年以后形成的一部分国家管制传统。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则更多地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清理整顿”公司所积累的经验。因此,1993年《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总体而言是“防弊胜于兴利”,管制色彩较为浓重的。尽管这套资本制度为国企公司化改造和私人投资设企架构了基础性规范,但是,迅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实践很快就表现出对片面、刻板的法律条文的逆反。有些条文违背常规实际上无法实施;有些条文被人们普遍规避,成为具文;有些条文则平时“沉睡”,个别时候突然“醒来”成为打击特定对象的法律工具。严格的出资管制并未收到防止公司“滥设”和保护债权人的预期效果,反而增加了投资和交易成本,推升了法律风险。现实逼迫法律作出改变。为鼓励投资设企,拉动经济持续增长,国家渐次放宽公司资本形成规范。1993年《公司法》的“资本全额实缴制”,于2005年10月修订为“二年分期认缴制”,2013年底又修改为现行的“自由认缴制”。上述修订主要集中在资本形成规范上。在资本报偿规范方面《公司法》变化甚微,主要的修订是2018年10月对股份回购规则的修改。除《公司法》文本的修订外,监管机构的各种规章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和“通知”、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等也一起加入了构建公司资本制度的“大合唱”。不过,这个“大合唱”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挥”,部分曲谱还有差异(公司法条文并非唯一的曲谱),因此不同的“声部”时而和谐一致,时而“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资本形成规范的松解大幅降低了投资设企的合法化成本。但是,借助公司形式制造“资本泡沫”、“资产泡沫”,构建枝蔓庞杂的法人集团和代理链条,利用资本报偿规范的疏漏实施“资本运作”,损害、欺诈公众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屡见不鲜。现有研究注意到了资本自由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带来的挑战,围绕如何扩张股东的出资责任范围提出了许多对策和建议(例如:主张强制股东提前履行实缴义务的“加速到期”方案)。不过,这些建议实质上并非解释规则而是试图创设新规则,审判机关难以完全认同。而且,片面扩张股东出资责任的做法仍是“个别清偿”思路的延伸,会进一步加剧公司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资本认缴制尽管降低了出资门槛,但《公司法》在筹资灵活性、出资方式、出资真实性审查、股份基本构造等方面仍然存在结构扭曲和冗余管制,法律适用上也有较大不确定性。而在资本报偿规范方面,系统的批判性或者开创性研究更是稀少的。本书将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公司资本制度做一全面检讨:通过大量的实例分析,评估现行规则的实际效果,讨论实践中的创新和探索,揭示现行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问题,探讨法律实践背后的历史和观念基础。我们将发现:有些规则并未发挥人们预想的功能,反而起到了其他作用;有些看似理所当然的标准或观念实际上经不起推敲,更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有些长期存在的规范性事实则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忽略;还有一些规则的适用标准极为模糊,适用效果十分不确定。此外,将若干规则结合起来观察,我们还将发现不少系统性的缺陷。在对具体制度展开分析研究之前,本书将首先对资本和资本制度的基本概念、功能和历史演进作系统梳理,构建以利益冲突为中心的分析框架。最后,基于对我国法律实践和理论观念的深入分析,本书将对改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提出一些设想。本书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资本与资本制度”,通过对资本的含义、功能和历史演进的梳理,界定和构建了本项研究的基本概念、历史基础和分析框架。公司资本具有调和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以及股东之间、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功能。本项研究将紧扣三类基本的利益冲突,分析股东资产投入公司(资本形成)和公司资产流向股东(资本报偿)两种情形中,法律构建了何种约束机制,如何调和三类利益冲突,股东和债权人又如何回应法律的调整。第二部分“资本形成(股东资产投入公司)”,围绕股东资产资本化和企业所有者权益股份化两条线索,集中研究公司筹集权益资本过程中的各项主要法律制度。这部分由五章组成,分别探讨:注册资本认缴制、可出资财产的类型、出资真实性审查、作为筹资工具的股份的基本制度(形式、面值、类型)、股东出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第三部分“资本报偿(公司资产流向股东)”,集中探讨公司如何向股东分配或返还投资及其收益,法律如何调和其中的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具体包括以下六章:首先是对两种资本报偿规制方法的比较研究;其次是对我国的抽逃出资规则、利润分配规则、股份回购规则、减少注册资本规则的研究;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并提出改进我国资本报偿规范的设想。第四部分为“总结和展望”。该部分对本项研究的主要发现、结论和改进设想做进一步地总结和阐明。在研究方法上,本书强调透过真实案例对我国法律实践做深入考察和解读,从实践看法律而不是依据条文和理论想象法律。本书运用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例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聚焦法律与实践的紧张和冲突,关注实践中的创新和发展,进而反思法律规则和相关理论观念的合理性。因此,基于个案和类案的分析是本项研究的最主要方法。同时,法律比较和历史分析也是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法律比较为本项研究提供了横向的参考系,历史分析则铺垫了具有历史纵深的背景脉络。此外,公司资本制度不仅是法律的规范对象,同时也是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长期关注的问题。因此,本书也尝试借鉴这几门学科的理论、视角和方法。目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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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入库就卖疯了!「所有权的终结」, 面市!

於兴中、龙卫球、张平、高圣平、宋华琳五位教授作序推荐!✓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亚伦·普赞诺斯基(Aaron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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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到底教会了我们什么

罗翔老师在《十三邀》里动情地说道:“人承认自己是有限的,于是你承认你的逻辑是有限的,承认你的理性是有限的,承认你的阅读是有限的,承认你整个人是在偏见之中,你这一生就是在走出偏见。”最可怕的不是怀有偏见,而是自在偏见中,偏偏装出公允的面孔,或者高举真理的旗帜,对他人则口诛笔伐,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看到自己的有限性是痛苦的,有的人可能因此悲观失望,但是,有的人则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而高尚的人格就在其中。偏见的极端是非黑即白的思维方式,比如说对一些热点事件的讨论,围观群众往往分成两派站队,一些自媒体也出于流量的需要,不断往相互对立的观点上输送弹药,最后的结果就是,事件完全没有理性讨论的空间,对立双方宁愿相信无中生有的所谓证据,也不考虑他人观点的合理性。再比如比如追星的狂热粉丝,完全沉浸在明星所设立的人设中不能自拔,当人设垮台后还不顾一切地去维护,即便千夫所指也在所不惜。吴亦凡因违法犯罪被刑拘,粉丝建立“救援群”,还扬言要“劫狱”自己认为是对的才是对的,在后真相时代,人们渐渐变得只关心关注自己想知道的内容,而算法逻辑也不停往死里投喂,于是许多人就活在自己的信息茧房里。当然,拒绝自以为是的偏见,并不意味着要大家放弃自我,帮着藏污纳垢,而是注意到这个世界的许多问题,本身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有一个立足社会现实的学科,就特别关注各种各样的因素,这就是法学。它是一门带着七情六欲的学问,不像理工科那样追求唯一的“真理”,它的研究对象是平凡的个人,可能带一些利己的、有时候甚至不免邪恶的缺点的人类。那么法学思维闪光的地方不在于它的结论,也许随着时代的改变和观念的变迁,结论渐渐地会站不住脚,或被认为有失公正,但是它得出结论的根据和过程,却是值得每个人学习的。(韩剧《少年法庭》)这是一个理性的思考和说理的过程,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那样,在现实裁判中,原被告双方律师为了支持不同结论,按照各自思路提出主张;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也是各自基于判决理由,做出不同结论。结论的难以确定,这才是法学的有趣之处,也是我们所面对的实实在在的世界。那么法学的思维方式如何应用在日常生活中呢,今天小北将通过日本学者道垣内正人在《法学之门》中提出的若干个问题,带领大家深入感受一下。01电梯的维修费用怎么分摊才合理?当一栋公寓楼的电梯出现故障,需要整栋楼的住户共同出资更换新电梯,怎么样的分配是合理的呢?对于1层住户而言,最常见的思路应该是:我又不使用电梯,为什么要出钱?进一步地,对于低层住户而言,他们也会想:我对电梯的需求又没有高层高,为什么不能少出点?或者我就声明绝不使用可行吗?那么高层用户也可能声明说,自己和家人为了锻炼身体,也坚决不乘坐电梯,不会为电梯出一分钱。如果是你会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先别急着看答案,试着想一下万全的方案和说服他人的理由。(电影《公民凯恩》)一般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方案如下:均摊法:包括一层在内,层层均摊。逐层递增法。从1层开始,随着楼层增高,分摊的费用就要增加,10层的人承担最多的费用。内部方案也存在差异,即1层参加分摊与否。细分法:对于明确表示自己不会使用电梯、不愿参与分摊的住户,尊重其意见,额外安装刷卡装置等限制,确保只有出资修缮的家庭可以使用电梯。尽管一时辨认不出“最优解”,但是大多数人可能会倾向于逐层递增法,更长距离使用电梯的人承担更多费用。至于细分法可以作为补充细节,对于那些无论如何不愿意修理电梯的人,通过设置一些限制,确保他们无法使用电梯。而均摊法看起来最为粗暴,根本不考虑各个楼层的情况差异,只追求形式上的公平,却妨害了结果的公平性。(电影《守法公民》)但是道垣内正人的思路可能会让你大跌眼镜,不过仔细一想又无法否认其中的合理性。他主张按照份额均等分担,理由是因为1层的人在购入房屋时,已经切实享受到了电梯带来的福利。1层住户能够凭借当时的购入价格入住,是因为楼上住户的存在,如果没有他们,几乎不可能以当时的低价购入;而也正因为楼上有9户人家,电梯就是一个必需品。在这样的情况下,1层确实没有使用电梯,但背后勾连的更深层的益处却没有被看到。另一方面,考虑到其他公用部分的修理情况,如屋顶、墙壁、玄关等,如果把电梯的“必要程度”作为一种标准,而违背其他公共部分的修理习惯(通常是均摊费用),成为一种先例的话,那么,假设屋顶漏雨了,只要没有影响到顶楼之外的住户,其他人是否也无需承担修理费用?但是,这样一来,会不会造成更严重的不公平呢?或者至少,凡是涉及公共部分的方案都会很难执行?(电视剧《胜者即是正义2》)思考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重点不是选择本身,而是如何做出选择,心里足够通透,能够说服得了自己,才有可能说服别人。(电影《守法公民》)但生活中永远不只“电梯难题”。道垣内正人提出了更多问题,将学生们带入一个个场景之中,既以生而为人所具备的朴素正义观思考,又以法理思想层层分析。02“好心”能否有“好报”如果你在下班途中偶遇打不到车的同事,好意载他一程,结果在你没有出现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他受伤了,那么,他是否可以向你索赔呢?说“是”或“否”很简单,分析原因却很困难。单从情理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就是双方都占点理。对于驾驶员而言,好心捎人的善意却换来索赔行为,同时自己也要承担车祸损失,无疑是雪上加霜;但车祸总是有可能发生的,邀请对方上了自己的车,却使其受伤,在二人关系还算不错的情况下,出于社会人情,不给予相应的补偿,似乎也说不过去。反过来,从乘车人的视角看,也有相似的矛盾性:我上了你的车,某种程度上就是交付了信任,却意外受伤,无论索赔与否,好像都能说得通。(电视剧《胜者即是正义2》)而现实生活中,日本并没有减轻“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者责任的相关法律,实务的判定也随情况而变。四十多年前,名古屋地区就曾有过一个案例:几名年轻人聚会喝酒之后,由其中一名刚熬过夜的男性青年驾车,他们深夜从名古屋驱车前往京都,在高速公路上,小车与前方的卡车相撞,车上有一名17岁的女性因此受伤并且留下了后遗症,事后对驾驶人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法院方认为,在这起案例中,该女子明知男性青年处于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的状态,仍然选择乘车,并且途中并未提醒路况,反而酣然大睡,提高了事故的危险性,这一点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应当考虑。(电影《控方证人》)但这一问题里牵涉的因素不止于此,还有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的人情联系,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波动,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向,以及索赔与否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看似简单的事件背后,总是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正是看到这样的错综关系,道垣内正人让学生们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考虑“好意同乘法”确立的可能性:“基于他人好意搭乘机动车的人,当发生事故并因此遭受损失之时,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即使驾驶人存在一般过失,搭乘人也不得向驾驶人请求损害赔偿。”赞成的观点中,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建设是最常被提及的。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对权利的思考:“愿意同乘的人在想要搭乘时,就应该认为他放弃将来可能存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反对者则指出,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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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筒递给这位选手,说出你新学期的flag! | 法科生急救书单

#近代中国的法学启蒙受之日本,而源于欧陆。法律术语的移植、法典编纂的体例,乃至法学教科书的撰写,都烙上了西方法学的深刻印记。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盛了一段时期的苏俄法学,从概念到体系仍无法脱离西方法学的根基。中国法治的昌明端赖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如中国诸多深耕法学教育的启蒙者所认识的那样,理想的法学教育应当能够实现法科生法律知识的体系化,培养其运用法律技能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我们希望本译丛能够为中国未来法学教育的转型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期冀更多法律人共同参与,培养具有严谨法律思维和较强法律适用能力的新一代法律人,建构法律人共同体。在这个时代,中国法律人不仅需要怀抱法治理想,更需要具备专业化的法律实践能力,能够直面本土问题,发挥专业素养,推动中国的法治实践。这也是中国未来的“法律人共同体”面临的历史重任。——译丛主编,李昊2022一、法学启蒙☛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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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因你而可爱 | 2022年春季法科生推荐书单

法律图书一向以枯燥、过于专业的面目示人,无论是专业法科生,还是其他专业读者,读起来都很辛苦。作为法律图书的出版人,我们也一直希望多向读者提供一些在保留法律学术性、专业性的同时,在可读性、有趣性上能够更亲近读者的图书。在我们本期推荐的书单中,不少书籍摆脱了一板一眼、枯燥乏味的讲述方式,把专业的事情像讲故事一般,用通俗的语言娓娓道来,让经典案例读起来轻松有趣,令读者在不经意间,将法律最根本的原则和信念记在心中。法律,因这些书籍,因为你们,而更加可爱~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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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见泽磨作序推荐:旧谱新曲,传统同样可作为司法资源为司法改革所用 | 新书推荐

本书在对清末民初司法改革“缺钱少人”这一“共识”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了该时期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的传统与近代化,探讨了近代化过程中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在制约行政兼理司法以及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呈现出的司法功能与价值,提出了传统同样可作为司法资源为司法改革所用。文|高见泽磨法学博士,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教授序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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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一季火一季的开挂国综,真的敢邀请法官们加入!

近年来,出了不少优秀的国产综艺,但往往是首季一鸣惊人。要能挺过六季,且每一季都是爆款。我们能想到的,有且只有它了!《大侦探》Who's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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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好书凭一己之力,让我们期待2022

许多热心读者在后台留言询问燕大元照2022年的出版计划,今天就将待出版书目放送给大家!这些新书题材广泛,不管你渴望什么类型的法律图书,一定可以找到自己中意的那一本~快来pick你最期待的新书吧!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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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后天会怎样:未来的法律世界又将掀起新的风浪 | 新书首发

本书不是探讨新技术下传统法院该如何改进,而是在描绘一场激烈的变革。《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作者理查德•萨斯坎德全新力作,再次刷新你的认知!有法官却无需法庭,有正义却无需律师。在这场翻天覆地的变化到来前,你是否做好了准备?◆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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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细说“物权人”的权利 | 读书

物权编:细说“物权人”的权利张晨,北理工2019级民商法方向法律硕士“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是古代仁人志士以学为报的写照。王利明教授以其四十余年的学术积淀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宝贵意见,并且在「民法典」通过后将自己四十余年的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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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民法作为“人法”的发现 | 读书

人格权编:民法作为“人法”的发现成珊,北京理工大学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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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只懂法律,而不了解其它社会知识的法律人是不成功的

虽然美国是市场经济社会,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依然大量存在。所以,不懂合同法就不懂市场是如何运行的,而不懂行政法就难以理解政府对市场的管制道理在什么地方。因此,不懂行政法就难以真正了解合同法,反之亦然。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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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国本土的民法学说与民法体系 | 读书

民法总则:中国本土的民法学说与民法体系杨恬,北京理工大学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在这个内卷化严重的时代,唯有读书能够让我们摆脱内心的羁绊、虽踯躅仍前行。法儒孟德斯鸠曾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作为一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对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一生都施以平等、包容、仁慈的关爱与保护。因此,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毋容置疑。而民法总则作为民法之总纲,统领并贯穿着整个民法,在民法体系中可谓是重中之重,此所谓纲举目张。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王利明教授志虑忠纯、目标单一,以民法学为毕生的志业,其研究经历伴随了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程,并且深度参与到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所有重要民事立法活动中。作为五卷本文集的第一本开篇之作,「王利明学术文集——民法总则编」即收录了王利明教授自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有关民法总则部分所有重要的论述,并按照对民法典体系价值的总括论述、民法的发展历程回顾、民法总则中热点问题的探讨以及民法在具体案例分析中的应用方法的顺序进行排列,向读者展示了民法从价值层面过渡到理论层面并最终落实到实践层面的层次过渡与有序衔接。与笔者往常阅读的专业理论书籍有所不同,该书并不是对民法总则相关理论知识或者条文进行常规的列举与分析,而是首先从宏观角度入手对民法的价值与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毕竟,想要探究某一事物,必然要了解它诞生的初衷与本质。而这一部分的内容也能够使我们了解到我国的民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变迁,正在逐步地实现本土化和时代化,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法典。例如,在“编纂一部网络时代的民法典”一文中,作者提到我国的民法典应当是21世纪互联网时代的代表之作,而互联网的时代特征,则集中体现在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以及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方面。尤其我国近些年在电子商务交易、物联网、大数据挖掘利用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与发展,那么在其提升我国经济发展软实力的同时也必须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法律规制,例如对于电子合同形式的重视,以及肯定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如此才能使电商交易真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助力者。若认为宏观角度的解读是对事物整体运行趋势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再从微观角度出发,使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才能不失对事物的深入剖析,实现对某一事物面面俱到的掌握。因此作者在本书后半部分又从微观角度入手,汇集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热难点问题,例如备受关注的民商合一问题、民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与价值等问题,作者都逐一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因此,从总体来讲,该书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与阅读难度,可能更适合已经具有一定的民法基础、初步构建了系统的民法概念、并希望进一步学习民法总则中的疑难问题的读者进行阅读与学习。诚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那么法律只有得到适用才真正具有了生命力。在本书的最后一部分中,作者集中研究了民法的适用问题,即在掌握了民法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应如何将其正确地运用于案例分析的实践。例如,如何有效的展开案例分析,这必然要涉及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毕竟,要底气十足地自称为一个法律人,仅仅在理论知识的界限内盘旋是远远不够的,纸上谈兵的行为永远都缺乏说服力,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所学即所用,为民法平添了实效性,其价值不容置否。在这一部分中,作者不仅肯定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还直陈该方法的利弊,并提出了另一种作者所推崇的方法,即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一方法非但不是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否定与推翻,反而是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补充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当请求权基础方法在适用于非给付之诉的情形而无可请求的内容时,以有效连接事实与法律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展开分析,能够准确地找到案件的争点并较快确定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别于标准的司法三段论,它是以小前提、大前提到结论的顺序进行推导的。当然,确定大小前提的过程并不是完全割裂,而是相辅相成的,即实现“目光在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之间来回穿梭”。那么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相比,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更侧重于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因此二者在适用的范围上也有所差异,并具有各自的优势与局限之处。作者在最后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即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适用。这为我们进行案例分析又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本卷文集每一篇的文章读来皆是精华,可见这一文集是王利明教授四十余年来专心治学、致力于民法学术并在民法学界留下的有力印记!沿着这一印记,我们看到了我国民法在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曲折与挑战,但同时也正是因为有像王利明教授一样潜心钻研民法学术的一众学者,才使得我国的民法在砥砺前行中有了今天的成就——一部诞生于新时代的中国民法典,也才能够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构建我国本土的民法学说与民法体系。————————✲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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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核心期刊主编教你克服论文发表老大难

科研论文就是科研成果的体现,是以研究的方法解决问题,从而产生新知识的表达形式。论文的实质结论,要有真知灼见,没有以实实在在的研究为前提,是不会有高质量论文出现的。从目前投稿情况看,有50%的稿件不是论文,而只是一般的经验和体会。因此,论文必须以研究为前提,必须找到科学的研究方法,解决问题,产生新知识,提出新观点,有创造性和学术性,才是真正的论文。相反,只重复名家的观点,没有实质的知识,没有独特的观点,没有真知灼见,没有学术价值,这样的“论文”注定是写不好的。论文为什么难发表刘第红《高教探索》编辑部主任科研论文就是科研成果的体现,是以研究的方法解决问题,从而产生新知识的表达形式。论文的实质结论,要有真知灼见,没有以实实在在的研究为前提,是不会有高质量论文出现的。从目前投稿情况看,有50%的稿件不是论文,而只是一般的经验和体会。因此,论文必须以研究为前提,必须找到科学的研究方法,解决问题,产生新知识,提出新观点,有创造性和学术性,才是真正的论文。相反,只重复名家的观点,没有实质的知识,没有独特的观点,没有真知灼见,没有学术价值,这样的“论文”注定是写不好的。对于论文的评价标准,如何判断论文的含金量。概括起来一个字:新。具体说来,从问题的提出和选题有没有对学术界有贡献;提供的新事物、新知识有没有对学术界有贡献;获得的新知识、新结论有没有对学术界有贡献;研究的角度和方法对学术界的发展有没有贡献等等,说明论文的评价标准就是“新”,新的选题、新的研究方法、新的角度、新的材料、新的结论。一句话,“每一个作者都是编辑,要对自己的文章以上述标准,进行一而再、再而三认真审视,这样,成功的机会就会大大的提高。”对于论文如何创新,要保持良好的心态,静下心来,不浮躁,长期积累,长期研究,从实践中摸索总结才能真正找到和别人不一样的东西。以现代画家齐白石的独特艺术风格和最新获诺贝尔文学奖的莫言为例,提出了论文研究不能缺少的“悟性”。要悟就必须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竭泽而渔地收集相关资料成果,进行艰苦的研究,才能从中悟出新的观点,写出好的文章。期刊编辑在编审审文章时,往往不是从开头看起,而是从参考文献开始,看了参考文献,基本上就知道文章是否价值了。总之,论文创新性的关键在于“悟”与“思”。如何提高论文的投稿命中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定好题目,做到吸引编辑,让编辑看了你论文的题目后就忍不住想看摘要,看了摘要后就要想看正文,能做到这样的话就成功了一大半。二是论文要选择中观层面的题材,太宏观不好把握,泛泛而谈没有价值;太微观的研究的范围太小,意义不大,成果不显眼。三是要收集资料要全,研究方法要新。学术界跟买卖不一样,往往是人越少研究的选题就越有价值。要从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走不同的路多了,就自然会发现不同的风景。变换学术路径、创新研究方法,就会发现不同的研究成果和价值。四是多学科研究合作写论文这种方式值得提倡。不同学科、不同研究方法进行交流,碰撞,往往会有创新的方法产生。投稿与卖萝卜赵大良《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副主编、西安交通大学期刊中心主任投稿,就如同我们到市场上“推销萝卜”。如果自己的萝卜连泥带草堆在那里,一定不会好卖!这样不讨人喜欢的萝卜你还想卖个好价钱,那就更不可能。就是你给人家开价,人家都会笑话你!这就如同:一篇粗糙的稿件还要在一个高档期刊上发表一样。如果想自己的萝卜卖个好价钱,那么就要将萝卜收拾一下,打扮打扮,包装包装。萝卜还是原来的萝卜,可是身价就会不一样了。如果我们再能够根据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的包装,针对不同的客户展现萝卜的不同功用,那么说不准还能“萝卜卖个人参的价钱”!另外,进一步要打探一下什么样的人喜欢吃萝卜,什么样的人喜欢吃什么样的萝卜,这样有目标地销售,“何愁销路不好”!这就叫:投其所好!将这个道理用到论文的投稿上来:首先对自己的成果要进行加工包装——写作格式和表达形式要像那么个样子;第二要研究什么样的期刊喜欢什么样的稿件——学科、形式,甚至表达方式,都会从一本期刊的征稿简则和所发稿件中读的出来,了解期刊的口味;第三则是根据不同期刊的口味将自己的稿件再有针对性的加工,分类投向“对应”的期刊。这也就是:投其所好。三种论文与五个支柱田卫平原《河北学刊》社长兼主编、《学术月刊》总编辑、现澳门大学《南国学术》总编辑编辑心目中的学术论文是有低、中、高之分的,分别定位为学术作文、学术论文、学术美文。“我从1982年开始做学术期刊的编辑,接手的稿子90%都只能称之为学术作文,但是编辑部需要发表的文章是学术论文及学术美文”。何为学术论文呢?学术是指有系统比较专门的学问,论文是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而从编辑的角度定义学术论文则是学者们针对特定的学科研究对象或者问题使用规范的术语、范畴、范式在规范的体系下撰写的文章。学术论文包含了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无论哪个学科哪个专业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都必须使用规范的学术语言或词汇,使用规范的学术范围和研究范式;第二个要点,无论是宏观问题研究还是微观问题研究都要在规范的体系中进行论述和阐述。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进步,学术语言也不断变化,出现了新的学术语言及新的研究范式,学术观念也在与时俱进,但是这种与时俱进不是割裂式的生搬硬造,而是在前人基础之上的创新。无论时代如何变化,学术论文的必须的两个内涵不可缺少,第一就是拟发表的原始研究成果,能被同行所认可,第二是内容必须是全新的、重要的,能够被同行所理解,这也是很多学者的共识。不管什么学科什么专业,研究内容虽不相同,但基本的论文架构是相同的。论文的基本架构包括五个支柱:第一个支柱是高屋建瓴的旧文总结。学术研究是一种长江后浪推前浪的过程,前人研究成果的描述是必不可少的,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描述又分为三种,一是为了问题而问题,属于低层次;二是与自己的研究问题相关联的描述,这是一种中层次的;三是在描述的同时又有自己的看法和评论的,这是一种高层次的。关于这种描述,不是网络链接式的罗列,而是高屋建瓴式的概括,同时根据自己的文章的需要进行安排。第二个支柱是"不疑处有疑"的问题发现。对前人研究成果描述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引出自己所要研究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要把别人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挖掘出问题来,扩展成大问题,正是胡适所说的做学问需要不疑处有疑。第三个支柱是收放自如的逻辑展开。一篇能够称得上学术论文的文章需要符合以下五点:一是立体的而不不是平面的围绕问题展开;二是迂回的而不是直白的对问题做分析阐释;三是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要围绕主题进行深度阐释而不是偏离主题;四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五是柔和的而不是武断的行文应付。总之,一篇好的学术论文能够把自己研究的问题作为一个主问题向相关的问题做辐射,使问题扩展深化,同时辐射出去也要能够收回来。第四个支柱是含而不露的价值意义。一篇论文从撰写到发表,包含着学术意义和学术价值,但有没有学术意义及学术价值是编辑与读者通过阅读文章中得出来的,而不是作者喊出来的。第五个支柱是层次分明的结构安排。学术论文是一种借助文字表达思想观念的艺术形式,是属于视觉艺术范畴。古代就有字字珠玑、锦绣文章的赞誉,但是与其他文章或视觉艺术不同的是,学术思想可以自由驰骋,无拘无束,学术表达时的用语行文要遵守学术规范,因此要讲层次,将布局,讲美感。“学术美文”有两点,一个是视觉冲击;一个是阅读冲动。这两点在于作者写时,就要抱有打动读者的“雄心”和征服读者的“欲望”。用“佳肴”来做比喻:一道“佳肴”要具备六要素:气、形、香、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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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到底:美国“辩护律师之王”德肖维茨对自己职业生涯的“总结陈词” | 新书推荐

本书是德肖维茨这位当代美国法律界教父在步入古稀之年后给世人交出的一份职业生涯“总结陈词”。是对过去半个世纪的历史记录,出自一位有幸参与我们这个时代最有意思、最重要案件和争议的律师之手。自传作家就像站上被告席的被告。我们都有沉默权,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上。但一旦某人选择作为证人,他必须原原本本地讲出实情,全部的事实,别无其他,仅在少数情况下保有例外,比如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或夫妻之间。托克维尔两百多年前对我们这个国家的观察,即许多重大问题都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今天看来,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样,我的自传也是对过去半个世纪的历史记录,出自一位有幸参与我们这个时代最有意思、最重要案件和争议的律师之手。同样,这本自传也是在世界、美国以及犹太历史发生剧烈变化时期,对我个人认知和意识形态发展过程的记录。我的个人生活和我遭遇的各色人等的趣事及幕后秘闻,让这一记录充满趣味。法律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我不仅是这些变化的亲历者,也是记录者,而且我还有幸通过参与诉讼、著书立说及教学,亲自促成了其中的一些变化。本书就是这些变化,以及我亲自参与的导致这些变化的若干真实案例的忠实记录。微店购书随机赠送专属书签我将承诺毫无保留地全部披露,这要求我彻底抛却伪谦逊筑起的扭曲戒备——精心算计,压制批评——这会使读者无法获知作者对真实事件形成影响的准确信息。我也不会为了迎合现在的政治正确改写我的经历。相反,我会尽力如实展示我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管是好还是坏。我希望借由本书探究我生活的各个方面,相互的交集,以及我早年成长环境和生活经历对我的人格塑造。因此,如果你认为通过传播渠道对我早已熟识,可能你会大跌眼镜。这本自传是我首次尝试全面记录我的生活,当然,我先前出版的一些书籍已对我的公共生活有所述及。《最好的辩护》(The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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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香香“课堂教学与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讲座实录 | 附回放

感谢大家的支持,这么热的晚上还不是周日,来听这样一场讲座,也非常感谢元照的组织和李昊老师的安排。之所以要做讲座,其实缘起有两个:一个是因为要卖书,大家在现在的PPT页上看到的这本书应该是我在两年前译完的,经过陆陆续续校订,现在终于跟大家见面了,这是其中的一个缘起。另外一个缘起是大概从去年暑假开始,我对请求权基础思维有了一些新的想法。之前请求权思维其实也火了有一段时间了,但是它火的主要方面还是说在课堂教学方面,大家关心的是请求权思维到底在课堂教学之中怎么分析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自己也写了很多案例报告,但是写来写去之后还是会有一个疑惑点:我们已经知道的这个方法,它解决的只是案例案件事实已经给定时,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是真实的,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去做案例分析。但实际上的诉讼不是这样的,现实的诉讼是原告和被告各有自己的主张,他们各自会陈述不同的案情,会有各自有不同的证据,这个时候这套方法还能不能用,到底怎么用。出于对这个问题的考虑,我就想那还是继续往下挖一挖请求权思维,然后在去年暑假的时候被我挖到了Relationstechnik,也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思维,实际上它在德国的法院已经运行了大概超过100年的时间了。这是我从去年开始一直比较感兴趣的一点,也一直迫不及待地想要跟大家分享,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今天就算是有一个合适的机会,跟大家也交流一下这个问题。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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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四类案件应当强制检索,这些小技巧让你的检索总是快人一步 ~

写在前面:7月3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开始试行。根据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案件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可检索的类案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法官提供参考;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类案检索将日渐成为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也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如何才能让你的类案检索“多、快、好、省”,快人一步呢?或许一下这些小技巧可以帮到您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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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吴香香:课堂教学与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以物权法为例

我逐渐体会到,请求权基础方法并不是单纯的备考技法,意义也绝不仅限于案例教学与法律适用。在这套环环相扣的技术背后,似乎潜藏着某种价值理念,也开示了民法体系的另一种表达。这或许也可以成为请求权基础研究进一步挖掘的方向。——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实质是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不过,时下法律界的热词“请求权基础方法”更多的是指,在给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如何找法,并不涉及案件事实的萃取,是请求权基础思维的“课堂模拟”,因而首先在法学教育界引起广泛关注。但这只是“练习版”的请求权基础基础思维,远非其全貌。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又称“Relationstechnik(关联分析法/法庭报告技术)”,虽尚未进入我国主流视野,但在德国法院已运行超过百年,其首要功能在于,以请求权基础思维的严密论证程式,引导裁判者梳理原被告分别讲述的“两个故事”,即裁剪与认定案件事实。7月30日19:0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香香副教授将做客“法律悦读馆第8期”,在线分享“课堂教学与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这一议题,暨「德国物权法案例研习」线上首发式,与读者一同探究请求权基础思维的本质。吴香香,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学与民法方法论的教学与研究,学生赞称为“每堂课都是一节推理游戏”。2018年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培养计划、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讲座信息主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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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刊用稿的重要考察内容 | 于改之:法学论文的“神”与“形”

一、法学论文的“神”于老师认为,有“神韵”的法学论文要具备问题导向、现实关怀、论证逻辑与理论提升。这些要素也是《法学》期刊用稿的重要考察内容。(一)问题导向1.什么是问题导向?近年来,学者们对“问题”常从question、problem、issue三个单词谈起。于老师以“赵春华摆射击摊打气球案”和“陆勇代购抗癌仿制药案”为讨论对象,直观地演绎了从案件出发思考问题的层次定位。从刑法角度,question层次可能指向案件如何审判;problem层次可以指向犯罪认定结果或存的缺陷或不足,走向对策法学研究;而当进一步探讨这些行为如何实现类型化提炼,如形成由“刑法当中的概念是否受行政管理法当中的概念所拘束”引申出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与概念的统一性”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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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人博:人其实很矮小,是被书垫高的

阅读会使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阅读会使自己变成一个有趣的人、一个好玩的人我认为,人生短短几十年,尽管你可能相信来世,但是我们此世只有这几十年的时间,怎么活完这几十年?这可能是我们每一个人所要面临的人生难题。按照我的看法,人最重要的就是快乐、有趣。我们人生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做一个有趣的人。01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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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引注蓝皮书《法学引注手册》正式面世,35家单位联合制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

初稿写成后,邀请院内外专家做了审读,其中陈天昊审读了法文文献,做了少量增补;王天华审读了日文文献;陈卫佐通读全文,提出多处意见。同事汤欣、屠凯也贡献了意见。该稿经车丕照主编决定,在《清华法学》试用。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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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 | 汉语法学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评注——《合同法评注选》

今天我们在这里为中国法律评注播种,相信未来当它长成参天大树的时候,我们在场的各位都可以自豪地说,我见证了这个时刻。—辛正郁民法评注流水账(代序)朱庆育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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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的审查步骤与审查顺序 | 民法 · 方法

解答案例,是每一法律人的日常功课。——科贝尔德国法系民法主要围绕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展开各项法律关系,因而案例研习和考试主要是审在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这种方法论的出发点是提出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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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在中国,何以可能?如何实践? | 新书推荐

民法学人应将“法教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三种方法结合一体,通过判例研究展开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的合理化发展。由此投身法秩序有机的形成和发展之中,实乃学者之正道。何以可能?案例比较已成当今欧美比较法学界新生的宠儿。但不论共同核心项目还是欧洲私法一体化,其背景都是西方两大法系之间的融合发展趋势。而且更不要忘记,它们都是同根于罗马法。然而,作为处于远东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与欧美既无相似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也无共同的法系根源,何况一度还自我封闭,断绝与两大法系的渊源关系。时至今日,我们连编纂一部较全面的民法典也未克成功,何谈与欧美,甚至日本比较?如果姑且勿论形式,而认为我国的单行民事法律已在实质上构成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是否就可以思考中国民法与外国或地区民法如何比较?就21世纪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过程和结果而言,学术界所作的比较法研究在立法论上的影响有限。甚至在关键问题上,立法的“本土论”“中国特色论”往往压倒法律移植论。况且立法比较研究也多倾向于概念体系比较,权作放弃也罢。但不论是否从事比较法研究,法律家的眼光都不能仅限于制定法。根据萨科的观点,法律是动态的有机体,一国或地区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并非只有制定法,判例、学说及司法实务观点等均是其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那么,可供探索的领域十分广阔,不必也无需时刻追随立法的进程。一个国家或地区司法系统所作的裁判,将权利义务实实在在地落定在每一法律生活参与者的身上,构成社会生活中的“活法”。如果将法院裁判作为比较法研究的对象,就能展现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同一问题上法律运作的真实状态。或许有人怀疑,中国的案例与外国或地区的案例是否具有可比性。我们当然不是指案件的裁判结果一样,而是按照功能主义的思思,中国与外国或地区发生的法律问题相同或相似。就此可以先考察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封判决书。该案基本案情是:2005年7月15日9时左右,被告永安建筑公司在其所承包的重庆市黔江区金三角河堤段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慎损坏埋在该地段的重庆市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10KV电力电缆,致使输电线路中断,造成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医院停电26小时,影响其正常营业。建筑公司支付维修材料费10000元之后,供电公司于次日上午修复受损线路,恢复供电。原告民族医院从2005年6月28日至7月27日的经营收入为平均每日6万多元,而2005年7月15日的经营收入为13
201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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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如何培养刑法思维?

生而为人,没有任何东西比可靠的思维更有用。但是,我们绝大多数人的思维都存在偏差和扭曲,不管我们自身是否察觉。—理查德·保罗“法学院并不会给出法律问题对应的‘正确答案’,而是要练就你组织答案、解决问题的能力、方法和步骤。”而要做到这一点,学会独立思考就是学习法律时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思考刑法理论问题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切入点、不同的路径。如何进行思考,这个问题不容易讲清楚。但是,我还是想结合自己的一些体会和各位聊聊。01.思考的前提:若干共识在学习刑法过程中,要随时注意以下几点,才能将刑法学这门课程学好、学透彻。1.1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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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九条建议

201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了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其内容仅是在1985年《继承法》基础上进行了小修小补,变化不大,条文数量也属各编中最少。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要求和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来看,该草案内容过于粗糙、创新不足。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昊在《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针对此次审议稿继承编的内容,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继承法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助益。一、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酌定“一审稿”第909条围绕扶养义务的履行构建了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规则,即履行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能尽扶养义务而未尽的一方应当少分给遗产。这一规则是以父母与子女之间继承为模型,忽略了夫妻之间继承的情形。如若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可以少分或不分的事由来加以考虑,不仅能以数额增减的弹性方案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也能够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背后的理念保持一致。二、遗嘱的订立与形式(一)遗嘱能力“一审稿”第922条仍借助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应当肯定其订立的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遗嘱的效力。关于遗嘱能力的判断时点,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宜。(二)遗嘱附条件、附期限《继承法》和“一审稿”并未对遗嘱可否附条件和期限做明确规定。若允许遗嘱附条件和期限,则应当在继承编明确可能产生的各项问题。例如,可考虑借助遗产信托制度,解决附加停止条件或始期的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条件成就前,遗产的归属问题。(三)遗嘱的撤销《继承法》第22条将基于欺诈和胁迫做出的遗嘱规定为无效,而对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形未做出规定。“一审稿”保持相同规定。首先,将因欺诈、胁迫所订立遗嘱的法律后果由无效改为可撤销,在理论上更融贯,在规则设计上也是可行的,应当为立法所采纳。其次,《继承法》对遗嘱错误未予规定,民法典继承编应提供救济之道。在撤销事由的设计上,考虑到遗嘱无需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最大限度地尊重遗嘱人的内心本意,将动机错误纳入遗嘱错误的撤销事由。(四)遗嘱上注明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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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学会高效阅读刑法文献,防止沦为法学院的“猪” | 开学季 · 荐书

你千万不能成为法学院的猪,一定要成为一只狼,自己捕猎食物,图书馆就是你的地盘。——王涌阅读的方法每个人都不一样,我自己比较看重的高效阅读方法有以下四点:01.将阅读与理解紧密结合起来,读懂作者的真实意思我曾经观察过自己的研究生如何读书,发现有极个别同学看书几乎是一个字接着一个字地往下念,念过就算了,基本记不住。因此,每个人都要摸索对自己而言特别有效的阅读方法。为了获得一个清晰的理解,你必须在阅读时就对自己的理解有一个完整的把握。做一个积极的阅读者!积极阅读意味着带着策略和目的去阅读。这意味着,你必须把握自己所读的内容、评估自己学到的知识。各位大概从上初中开始
2019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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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单推荐 | 21位“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推荐的21本经典著作

齐延平,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4年;201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201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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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为什么出“有剧情”的大型案例题

“刑法”分则部分有300多个条文,400多个罪名,授课时间不允许对每个条文都进行细致讲解,但是对于一个学习过刑法的学生来说,他至少应该知道刑法中有某个罪名,即使对这个罪名的具体问题没有更深入的了解。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