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大社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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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1期目次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目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推介顾理平超越边界:智媒时代公民隐私保护的核心逻辑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罗建文,杨希双党的二十大报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的新篇章焦晓云习近平关于劳模精神重要论述及其时代价值新时代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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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总目录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2022年总目录欢迎投稿《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http://hnss.cbpt.cnki.net《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l)来源期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社科名刊湖南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主编:李培超副主编:尹金凤本年执行编辑:李彬、陈桂香、尹金凤、王蓉编辑部电话:0731-88872471微信公号编辑:盛思珍《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总目录《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6期目录及2020年总目录《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6期目录和2019年总目录《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6期目录及2018年总目录2017年第6期目录与2017年总目录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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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6期目次

秉中国国家安全体系现代化的历程、内涵与路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刘湘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时代性的阐释陈德祥党的文化领导力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杨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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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5期目次

学余祖坤评点之学与文学本位的回归——以舒芜《红楼说梦》为例李金松论清代骈文经典的建构龙永干“油滑”与《故事新编》创作心理论析牟方磊海德格尔的“物性”之思:阶段、特点与意义传播学朱鸿军,张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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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3期内容提要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本期论文速读共同富裕的新时代正义观魏传光摘要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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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3期目次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目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推介魏传光共同富裕的新时代正义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解读中央一号文件(笔谈)杜志雄农业高质量发展是乡村产业振兴题中之义陈文胜破解南方难题是中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陆福兴从历年中央一号文件看我国种业政策的变迁与趋势廖宏斌财政助力乡村振兴的战略与实施路径王文强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全面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哲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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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爱珺,陈亦新| 信息熵、媒体算法与价值引领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林爱珺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新闻教育金钟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三批领军人才,中国新闻史学会舆论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新闻史学会传媒法规与伦理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十百千工程”培养对象,中央电视台节目评审专家。曾获中国第六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东新闻奖三等奖、中国新闻史学会优秀论文奖。主要研究传媒法与新闻伦理、风险沟通与应急管理。在法学和新闻学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舆论监督与法律保障》《舆情信息工作指南》。陈亦新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信息熵、媒体算法与价值引领核心提示基于算法逻辑的个性化新闻生产与推送,大大提高了信息生产率、传播率,改变了用户体验。但同时,媒体算法背后多元的价值标准、平台逐利、流量至上和技术黑箱问题,也影响着人们接收信息的质量和价值观;标题党、假新闻、民意伪造现象频发,算法偏见、信息茧房、社群区隔等问题影响着网络信息传播生态。基于系统论引入熵定律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治理,聚焦媒体算法带给信息系统“熵增”风险及其原因,通过价值负熵、技术负熵、用户负熵建立信息系统的“耗散结构”以实现“熵控”,以人为本、将法律伦理植入算法、让用户参与算法优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信息进行结构化处理,以保护新闻舆论环境的有序、准确、正能量,并以此提供一种信息生态治理的新方法论。内容精选“熵”最早是热力学第二定律中的概念,用来衡量系统中分子的无序程度。1948年香农将熵定律引入对信息传播的研究,提出了“信息熵”。信息熵是对信息“无序化”的测量,成为对信息进行量化分析、解决信息传播中不确定性问题的工具。信息熵对信息系统而言,可以激发信息系统的自组织性活力,推动信息系统从无序到有序。随着个性化推荐等以算法为核心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新闻领域,算法技术已经成为影响信息系统发展的重要因素。信息熵是算法技术的基础,借助算法技术对人和事物相关信息的抓取和分析,可以消除对其的不确定性,实现信息系统的和谐发展。但现实中,机器人写作、传感器新闻、算法新闻所引发的信息茧房、社群区隔和媒介依赖等熵增现象,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算法技术的“客观、中立、准确”及其带来的技术风险、认知风险和社会结构性风险。基于此,本文尝试从信息熵的视角来理解媒体算法,聚焦媒体算法带给信息系统“熵增”风险的原因,将信息熵的运作和控制作为媒体算法优化的方法论,实现算法“向善”。一、媒体算法的技术逻辑与技术赋能技术是改造社会的工具,技术的每次更新进化必然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美国哲学家伊德(Ihde)曾提出“技术意向性”(technological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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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推介| 王迁: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马荣:著作权法视域下的“新闻搬运工”法律隐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推介】陈堂发:论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收缩性保护与价值差序【传播伦理与法规】彭桂兵:完善广播组织权: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保护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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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2期目次

王瑞峰相对贫困视阀下农村电商助农增收的中介效应研究周利,周弘,王聪收入不确定与中国家庭经济脆弱性:兼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环境法吴勇,黎梦兵新兴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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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安,李萌 | 重访群体心理研究的灰色地带:勒庞、塔尔德和弗洛伊德的群体思想比较及现实启示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郭小安重庆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获第六届新闻传播学学会杰出青年奖,主要研究政治传播、公共舆论,兼任第十三届全国青联委员会委员、中国新闻史学会传播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新闻史学会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常务理事、重庆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协会理事等。重访群体心理研究的灰色地带:勒庞、塔尔德和弗洛伊德的群体思想比较及现实启示核心提示群体心理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勒庞、塔尔德和弗洛伊德被视为该学科主要创建者。勒庞断言式的论断如今仍在学界保持较高关注度,而被称为传播学欧洲源流的塔尔德和弗洛伊德的群体思想却遭到了忽视。对三位先驱者的群体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群体心理的传播机制、周期性波动及动力来源,有助于完整呈现群体心理运作的主要环节。弗洛伊德和勒庞所秉承的本能主义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与行为主义心理学结合,成为精英主义者研究宣传的理论工具;塔尔德更强调大众媒介的政治社会化功能,其提出的交互性成为芝加哥学派“人际互动”的理论核心,也为公共领域和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学术滋养。重访早期群体心理研究,或许能使我们走出群体神话与污名化的二元对立,增进对群体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的复杂性认识,为理解不同环境下群体运行的心理机制及社会影响提供新的思路。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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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笑天 | 调查结果如何误导我们的认识——以二孩生育意愿调查中的方法问题为例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风笑天现为广西师范大学讲席教授、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社会学评审组成员;曾任教育部社会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中国社会学会常务理事等。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研究方法,青年社会学,家庭社会学,人口社会学,独生子女问题等。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重点项目1项、一般项目4项、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1项、一般项目2项、国外基金项目2项、国际合作项目4项等。出版独著、合著、及主编、主译著作、教材30多部,参编20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教育研究》《社会》《人口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唯一作者和第一作者论文160余篇。调查结果如何误导我们的认识——以二孩生育意愿调查中的方法问题为例核心提示结合现有二孩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分析若干影响调查结果可靠性和准确性的因素后的研究表明,由于在调查对象、调查范围、样本规模、测量问题等方面的不同,同一主题的众多调查结果并不一定能给出确切的、一致的答案;对于非常分散的数据结果,平均值的价值会受到影响;调查中给出“没想好”的答案符合实际情况,但统计时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处理;而测量指标的效度、调查关键变量及调查对象的界定,以及调查时间、调查对象、测量问题等因素之间的共同作用等,都会对调查结果的正确性产生较大的影响。内容精选社会调查是人们了解和认识各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社会状况的重要工具。现代社会调查方法也因其高效性、及时性、准确性等特征,不仅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各门学科的研究中,同时也为政府相关部门在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社会政策制定等方面提供许多有价值的经验结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会现象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社会调查研究人员所拥有资源的有限性,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社会调查在一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或不足。有些社会调查的结果甚至成为误导我们对社会现象认识的主要原因。因此,从调查方法的角度系统解析调查结果的局限和不足,对于提高社会调查的质量、防止调查结果误导人们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的目标,正是希望以笔者近期研究的二孩生育意愿问题为例,对与调查方法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本文所用的文献来源。笔者近期在探讨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问题时,对2014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来,学术界所发表的关于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进行了系统的检索和收集。笔者采取的检索方法是:以论文“篇名”中包含“生育意愿”同时包含“二孩”或“两孩”为标准,检索的期刊为北大核心期刊和南大CSSCI来源期刊,论文发表的时间范围为2014年至2021年。通过检索,共得到83篇相关论文。“通过对这83篇论文逐一进行阅读,发现其中有20篇论文没有提供具体的二孩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有的论文是文献综述,有的论文是一般性的理论分析,有的只是关注和探讨了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因素而没有报告二孩生育意愿的结果,还有的则是采用定性方法对少数个案的研究等等)。而报告了在‘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各类对象进行抽样调查并得到二孩生育意愿具体结果的论文共有63篇。剔除其中一稿两投的论文1篇,最终得到62篇有具体调查结果的论文。”本文所用的资料和所分析的调查案例均来自这62篇论文。一、众多调查结果就能给我们确切的答案吗虽然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一致认为,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比较低。但究竟低到什么程度,学术界和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和统一的看法。所以,对于探讨“目前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状况究竟如何”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当然就是进行抽样调查。事实上,自“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也的确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仅笔者在北大核心期刊以及南大CSSCI期刊上检索得到的这方面论文就有62篇(如果加上非核心刊物上的论文,数量则会更多)。既然已经有了这么多专门的调查,那么,对于上述问题,这些调查结果能够给出确切的答案吗?众多调查给出的答案又是什么呢?下面先看看这62篇论文给出的调查结果(表1):显然,这些专门的生育意愿调查并没有给我们提供确切的、一致的结果。根据表1的统计,我们不仅不能得到二孩生育意愿是高是低的答案,甚至可能更加糊涂了。因为这62项调查所得到的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从最低的11.4%到最高的88.7%,分布非常分散。各种不同的调查所得到的比例几乎覆盖了从10%到90%的宽广范围。显然,面对这样的调查结果,我们无法回答前述的中心问题。因为它们并没有告诉我们有关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的确切信息。虽然我们希望了解的具有二孩生育意愿的育龄人口的比例一定客观地存在于社会现实中,且一定是处于0%~100%的范围,但是如果说,现有的这62项调查的结果只是告诉我们,这一比例处于10%~90%的范围内,那它们基本上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这样一种结果并没有给我们提供足够确切的答案。用统计的话说,这种比例的分布范围意味着答案的巨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种状况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社会调查结果并不一定能为我们提供了解社会现象的确切知识。二、为什么不同的调查结果差别会那么大从上述结果中引申出来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为什么对同一个主题(比如二孩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会如此的不同?它们相互之间为什么会相差那么大?这是因为,现实中的各种社会调查,由于目的、时间、资源、条件,以及研究者的方法水平、研究经验等方面的不同,必然会在与调查方法、调查过程、调查结果相关的众多方面存在差别。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包括调查的对象、调查的范围、抽样的方法、问卷中测量变量的具体问题、资料收集方法、数据统计及分析方法等。据笔者统计,这62项调查的结果之间之所以会有那么大差别,就是因为它们在上述的一些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不同。拿调查对象来说,对一孩育龄夫妇、一孩育龄女性的调查结果,一定会与对大学生、普通居民的调查结果有所不同。因为大学生年龄处于18~22岁之间,基本上还没有结婚,生育问题,特别是生不生二孩的问题离他们目前的生活还有些远,不像一孩育龄夫妇那样迫在眉睫;而对普通居民(15~60岁)中那些年龄在50岁以上的人来说,生育问题以及生不生二孩的问题则早已过时,他们虽然在调查中也会给出自己的答案,但实际上,这种答案并没有实质意义。因为“生育意愿调查中,对象的年龄是最重要因素,只有育龄人口、特别是35岁以下的青年育龄人口才是最恰当的调查对象”。这62篇论文中二孩生育意愿比例最高(88.7%)的那项调查,可以看成是调查对象影响调查结果的一个典型例子。这项调查的对象是“年龄在30岁及以上的二孩孕妇”,针对这种特殊的调查对象的调查结果出奇地高,因为都已经怀上二孩了,她们的二孩生育意愿还能不高吗?显然,如果用这一调查得出的结果去反映普通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就会偏高太多。但用这种接近90%的比例来描述年龄大于30岁的二孩孕妇的二孩生育意愿,不仅不高,甚至还可以更高一点。至于为什么是90%而不是100%,这或许是因为现实中的确有极少数夫妇是由于意外怀孕后才决定生二孩的,并非其原本的意愿,这个调查结果反映了这样一种现实。调查范围的影响也很大。全国范围的调查与仅仅在市、区、县范围的调查所得结果很可能不同。而且,一般情况下,高质量的全国范围调查对总体具有最好的代表性。而越小范围的调查结果,即便质量也高,但对反映总体状况来说,产生偏差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对来自不同调查范围的结果应有清醒的认识。同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样本规模越小的调查,其结果偏离总体现实的可能性越大。例如,一项调查的地点为一个仅有37万人口、“属传统农业地区”的小城市,调查的对象又是在该市的“热闹繁华地段”以偶遇方式“非随机”地抽取“流动的市民”得到的,样本中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一孩育龄人口规模也仅222人。所有这些都使得这项调查所得到的二孩生育意愿结果的可靠性和价值大打折扣。类似的还有对沈阳市198位流动人口的调查、对承德市260位一孩育龄妇女的调查、对广东三个城市216位农村女青年的调查,等等,都会因为调查范围较小,特别是样本规模过小,导致它们所得到的调查结果可靠性偏低。即使是对它们各自调查范围中的对象总体来说,其结果也很难反映现实状况。而如果要用它们的结果来估计更大范围育龄人口总体的二孩生育意愿,偏差则会更大。调查问卷中测量核心变量所用的具体问题不同,对调查结果的影响同样明显。对测量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来说,最好的方式是直接询问诸如“是否想生育二孩”“是否打算生育二孩”这类问题。而采用其他方式,特别是采用“理想子女数”或者“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进行调查所得到的结果,往往不能很好反映育龄人口实际的二孩生育意愿。这也是不同调查得出不同结果的一个原因。总之,由于“这些调查抽取的是不同规模的样本,采用的是不同的测量指标、调查的是不同类型的对象,得出的结果所回答的是有关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它们或许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现实,但反映的却是属于不同范围、不同对象、具有不同可靠程度、不同准确程度、对育龄人口总体二孩生育意愿的代表性有大有小、有正有偏的现实”。三、为什么不能用平均值来描述总体的二孩生育意愿平均值是定量研究的统计分析中一种最基本的集中趋势描述工具,它常常用来反映一组调查数据的一般水平。对从总体上描述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来说,采用这62项调查结果的平均值似乎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特别是在众多的调查结果各不相同、前面表1又给出了这62项调查的平均值的情况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直接用这一平均值来反映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整体状况呢?回答是否定的,即我们不能简单地相信这一定量分析的结果。之所以不能用这一平均值来反映育龄人口总体的二孩生育意愿,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平均值具有意义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用来计算平均值的这组数据的离散程度很小,即分布比较集中。而从表1可以看到,这62项调查结果的分布范围非常宽泛(覆盖了10%~90%的范围),说明这些调查结果的离散程度很大。正是由于这组数据的分布范围太广、太不集中,导致从这些调查结果统计中所得到的平均值并没有多大的代表性,即这种平均值对反映总体的情况来说,价值并不大。特别是类似11.4%、88.7%这样的极端结果,更会对平均值的代表性产生严重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调查不仅在调查对象、调查范围等方面不相同,而且在研究者的调查方法水平、实地调查经验、可用于调查的资源等方面也各不相同。这些不同必将导致不同调查的质量有高有低。质量高的调查,其结果就相对可靠;质量低的调查,其结果就不太可靠,它们对现实状况的反映就会产生偏差。还有的调查代表性相对较大,而有的调查的代表性则相对较小。因此,对这些质量参差不齐、结果有偏有正的调查数据“一视同仁”地看待,将它们毫无保留地都纳入进来进行统计计算,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方式,这样做所得出的平均值的质量也不会高。总之,这种简单计量的统计分析有时并不能有效反映现实。在不能采用平均值进行描述的情况下,一条可行的思路是,先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对现有调查结果进行甄别、筛选,即先去伪存真。剔除掉质量低的、偏差大的、代表性小的,然后逐步从杂乱无章的结果中,有根有据地走向相对正确、更加接近客观现实的调查结果。笔者在探讨二孩生育意愿的研究中,正是通过这种筛选,使62篇论文最终只剩下了一半,即31篇。经过分析,这31篇质量相对较高的调查结果所揭示出的育龄人口总体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既没有低到20%以下,也没有高到80%以上,同时也不是表1中平均值所揭示的45%左右,而是处于50%~60%的中等范围。下面几个与调查方法相关的问题,正是笔者在这种甄别、筛选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四、为什么要对调查结果中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进行调整从表1可以看到,除了按调查给出的比例进行统计的“论文数量”结果外,右边还有一列“调整后的论文数量”分布结果。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在统计二孩生育意愿数据结果时,要对调查得到的比例进行调整?笔者又是如何进行调整的?为什么调整后的数据结果比原结果更为科学?这里涉及一个调查中常见的但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方法问题,即如何处理“没想好”或“不确定”这类答案的问题。“没想好”究竟意味着什么?该如何处理?在关于二孩生育意愿的调查中,问卷设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仅仅给出“有二孩生育意愿(或打算生育二孩)”和“没有二孩生育意愿(或不打算生育二孩)”两种答案的两分法。另一种是给出三项答案,即在上述两种答案之外,再增加第三个答案“没想好(或不确定)”的三分法。而这62项调查给出的二孩生育意愿结果中,有些是两分法的结果,有些是三分法的结果。即有的调查得到的是诸如“28%有生二孩意愿”“72%没有生二孩意愿”;而另一些调查得到的则是诸如“28%有生二孩意愿”“52%没有生二孩意愿”“20%没想好”这样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两种“28%有生二孩意愿”的调查结果一样吗?哪一种更科学、更接近客观现实呢?笔者认为,对本文探讨的二孩生育意愿问题来说,三分法的设计更为科学,二分法的方式则不够科学。因为在现实中,被调查者在被问到“是否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问题时,并不是只有“愿意生二孩”或者“不愿意生二孩”两种状况。他们中一定会有一部分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处于犹豫不决的状态,他们面对“生不生二孩“的问题,的确是“还没想好”或“还不确定”。所以,在调查问卷中列出这一项答案,可以较好地反映这部分人的真实状况,较好地区分出这一类人,而不至于将他们强行划分到另外两类中。但是,在调查结果中报告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时,我们又不能简单地将这一类人排除在外,只统计和报告那些明确表示“生二孩”的人及其比例。因为这样统计和得出的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也是不够科学的。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调查时回答“还没想好”“还不确定”的人,将来终究是要变成“生育二孩”和“不生育二孩”这二者之一的。“还没想好”“还不确定”虽然是调查时的一种正常情况,但同时又只是一种暂时的情况。所以,统计二孩生育意愿时不能将这一部分人排除在外,而是要对这一部分“还没想好”(还不确定)的比例进行统一的调整处理。这种调整处理依据的逻辑是:虽然目前“还没想好”“还不确定”的人将来生育或不生育二孩是一种未知的情况,但现在应该尽可能利用调查结果去估计和反映这种未知的情况。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是按目前“生二孩”和“不生二孩”的比例来进行估计,即假定目前“还没想好”“还没确定”的这部分人中,将来最终生育和不生育二孩的比例,与目前回答“生育二孩”与“不生育二孩”的比例相同。因此调整的方法是:将调查中回答“还没想好”的人,按照回答“愿意生育二孩”和“不愿意生育二孩”的比例进行分割,并将分割的比例分别添加到二者的比例中,形成最终的比例。例如,假设一项调查得出结果为:回答“生育二孩”的人占28%,回答“不生育二孩”的人占52%,而20%的人回答“没有想好”,那么,将这20%的人,按目前28%生二孩与52%不生二孩的比例进行分割,并分配到二者中去。这样,实际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就不应该是28%,而应该是35%(即28%+20%*28/80=28%+7%=35%),而没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也不应该是52%,而应该是65%(即52%+20%*52/80=52%+13%=65%)。这样计算出来的比例或许更接近未来的现实。当然,如果一项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反映当前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现状,那么采用“有多大比例的人明确表示希望生两个孩子、多大比例的人明确表示不生育两个孩子、多大比例的人目前处于犹豫状态”的结果统计和报告方式是合适的,即分别计算出并报告“打算生二孩”“不打算生二孩”以及“没想好”三种回答的比例。如果调查目的是希望用调查结果来估计育龄人口总体中二孩生育意愿的可能比例,则最好是对原始结果进行上述调整。五、为什么同一套调查数据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62项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流动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进行研究的,其中好几项研究甚至都采用了同一套调查数据,比如都采用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但是,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些采用同一套调查数据进行的研究,所得出的流动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结果却不相同,有的甚至差距明显。比如,有的研究得出流动人口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很低,只有22.6%;但也有的研究得出的比例却达到42.7%,二者之间差距明显。正常情况下,不同研究者使用同一套数据,用来回答同一个问题,不应该出现多种不一样的结果。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上述现象呢?笔者阅读相关论文后发现这种结果差别的存在,是由于不同研究者对某些关键变量的界定不同,导致对调查数据的取舍不同。比如,对于“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流动人口”这一关键变量,有的研究者将其界定为“现有一孩育龄流动人口中那些有二孩生育意愿的人”;有的研究者则界定为“在婚的或已育有一孩的育龄流动人口中有二孩生育意愿的人”;还有些则将其界定为“在婚的或已育一孩的育龄流动人口中那些有二孩生育意愿的人,以及那些已生育二孩的人”。第一种界定的结果是研究者仅统计了这一数据中“一孩育龄流动人口”的数据;第二种界定的结果则是在第一种界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已婚未育育龄流动人口”的数据。由于二者的界定不同,所得结果一定会有所不同。实际上,前者得到的比例是24.3%,后者得到的比例则是22.6%,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别。而第三种界定则是在第二种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已生育二孩的育龄流动人口”的数据,这一增加导致其结果与前两者明显不同,且比前两者所得到的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更高,第三种界定得到的结果为42.7%。这种增加已生育二孩人口的统计结果比不纳入已生育二孩人口的前两种统计结果足足高出了20%左右。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发现,它说明,即使使用同一个数据,是否纳入已生育二孩的人口,会极大地影响统计结果。如果仅仅以“一孩育龄人口”为对象,排除已生育二孩的人口,那么,得出的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就相对较低;如果加上已生育二孩者,所得结果的比例就会明显增加。因此,从这一发现可以进一步推论出,“目前仅对一孩育龄人口进行调查(即将已生育二孩者排除在外)所得到的调查结果,实际上都低估了育龄人口整体的二孩生育意愿”。这正是表1结果中即使对“还没确定”“还没想好”的结果调整处理后,仍有60%的调查结果呈现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低于50%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关键变量界定不同导致结果不一致的例子还有对“育龄人口”的界定。在二孩生育意愿调查中,“育龄人口”是最经常使用的调查对象。但是,不同研究者所界定的、所使用的“育龄人口”在年龄范围上并不一致。除了常见的15~49岁外,一些调查中还分别将其界定为14~52岁、16~49岁、18~49岁、19~49岁、20~49岁、22~49岁、20~40岁、20~45岁、20~46岁、15~50岁、18~50岁、19~50岁、24~45岁等等。因此,即使其他条件都一样,这些对不同年龄范围的“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调查,也不可能得出相同的结果。调查结果表明,对20~40岁、20~45岁、24~45岁这些相对集中于生育高峰年龄的“育龄人口”的调查,其比例就会比较高;而对诸如14~52岁、15~50岁这样更为宽泛年龄范围的“育龄人口”的调查结果,其比例则会比较低。与此相关的还有调查对象的年龄界定与相应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的实际价值问题。虽然生育意愿调查的对象通常是15~49岁育龄人口或育龄妇女,但真正对二孩生育结果有实际效果、有直接影响的主要是年龄在40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女性,特别是在20~35岁生育高峰年龄的女性。而年龄在40~49岁的育龄女性,以及15~19岁尚未结婚的育龄女性,虽然从纯粹生理的角度来看,她们的确属于育龄人口,并且对调查中“是否愿意/打算生育二孩”的问题,她们会给出回答,但这种回答的价值和意义其实并不大。因为40~49岁的育龄妇女大多不会再去生育;而15~19岁的未婚女性尚未进入婚姻,具体生几个孩子的问题对她们来说相对较远,所以她们的回答与实际的生育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着较大的距离。正如上面的分析显示的,当所调查的育龄女性的年龄范围越大,所得到的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往往越低。而所调查的育龄女性的年龄范围越集中在生育高峰年龄,所得到的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就会相对越高。六、什么样的测量问题是有效度的问题核心变量的测量是社会调查中最为重要同时也最为困难的环节之一。调查问卷中研究者使用不同的测量问题,其效度有所不同。对二孩生育意愿这个核心变量来说,前述表2中展示了几种不同的测量问题。其中,“理想子女数”和“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是两个效度比较差的测量问题。在二孩政策已经放开的现实条件下,一般应该直接采用“有无生育二孩的意愿”“是否打算生育二孩”“是否打算再生一个孩子”这样测量效度较高的问题。否则,调查结果会严重偏离现实情况,也会严重误导我们的认识。比如,一项以“理想子女数”为测量问题的调查,得出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高达81%。如果认为育龄人口真有如此高的二孩生育意愿,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这项调查所得到的最多只是育龄人口对理想的生育状况的一种看法、一种认识或者一种观点,而不是他们对想要生几个孩子的实际意愿、期望或者打算。5篇采用2015年CGSS调查数据的论文,所得出的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基本上在77%左右,这些数据也同样是明显偏高的。导致数据偏高的原因也是因为问卷中的测量问题采用的是“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您希望有几个孩子”这样的“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问题。当然,该调查之所以采用这种问题,是由于2015年实行的还是“单独二孩”政策,因此众多“双非夫妇”当时还不符合生育政策的要求,即还受到生育政策的限制。正是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CGSS调查才采用了“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来对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进行测量。这种不得已的测量方式与“理想子女数”一样,都不是生育意愿最有效的测量方式,所以其所得到的结果自然就会出现较大的偏差。由于与“理想子女数”相比,“打算生育子女数在受到社会经济影响的同时,还将更多地受制于本人及其家庭的各种现实条件,因而将更加接近实际的生育子女数”。所以,在二孩政策完全放开的情况下,用“打算生育子女数”显然要比用“理想生育子女数”“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要好,甚至也比“希望生育子女数”更接近实际生育行为。但是,对不同的调查对象来说,“打算生育子女数”也不一定就是完美无缺的,在某些情况下它也不一定比“希望生育子女数”的测量效果更好。比如,2017年国家卫计委组织开展的“全国生育状况调查”是一项质量非常高的全国性调查。这项调查从样本设计、问卷设计、样本抽取、调查队伍组织、调查员培训,以及资料收集方法和数据整理,都非常规范,因而调查质量非常高。对于二孩生育意愿的测量,这项调查采用的是“你打算生育几个孩子”,在二孩生育完全放开的条件下,这种提问似乎并无不妥。但是,当我们仔细思考一下该调查的调查对象时,可能就会有不同的看法。与常见的一些生育意愿调查一样,该调查的调查对象也是更为普遍的“15~49岁的育龄女性”,而不是相对集中的“一孩育龄女性”。应该意识到,这些育龄女性中,不同年龄段的人情况是很不一样的。她们有的已婚,有的还未婚;有的已育,有的还未育;有的生了一个孩子,有的则已经生了两个甚至更多的孩子;有的早已参加工作,有的还在中学读书。那么,这一调查所使用的“你打算生几个孩子”的问题最为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育龄女性中的“已婚育龄女性”。而对样本中那些尚未结婚的,特别是还在读中学的女性来说,“你打算生育几个孩子”这种过于现实、过于直接的提问似乎尚早,因为她们目前关心的可能还只是如何考大学或如何找男朋友,以及找什么样的男朋友等问题。此时直接询问她们的生育打算,她们虽然也会回答,但可能因为问题距现实较遥远而导致回答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果对这部分人改为询问“你希望将来结婚后生几个孩子”或者“你将来结婚后想生育几个孩子”这类问题,情况可能会稍好一些。尽管此时她们回答的“希望”或者“想”生育的子女数目,可能会与她们将来实际“打算”生育的子女数目有所不同,但却有可能更好地反映这些未婚女性目前在生育意愿方面的真实想法。当然,一项调查的问卷设计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就要求问卷的问题不能太多,问卷的篇幅不能太长,问卷的结构不能太复杂,等等。因此可能设计的问题很难兼顾不同类型被调查对象的特点。这里对2017年调查问题的讨论只是想说明问题提法与调查对象的关系。如果考虑到调查问卷的整体情况,或许也只能采用“打算生二孩”的提问方式了。七、导致这些调查结果产生明显偏差的原因是什么从表1的结果可以看到,大部分调查(占比为73%)得出的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处于20%~60%之间。前面相关分析已经指出,比例高于80%的两项结果分别是因为测量问题不科学,以及调查对象极其特殊(已怀二孩的孕妇);比例为70%~79%的5项结果(即采用CGSS数据的论文)是因为测量问题不恰当;而考察比例处于60%~69%的4项结果,是由于抽样方法不科学或者没有报告调查方法。这也就是说,比例高于60%的11项结果都存在方法上的问题。那么,比例低于20%的6项调查结果又存在哪些造成偏差的原因呢?笔者考察发现,除一项是调查方法不清楚外,另外5项调查结果分别存在一些与方法相关的原因。其中有3项调查得出二孩生育意愿比例明显偏低,是调查的对象、调查的时间以及询问的问题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一项调查得出19.3%的结果,其调查的时间是“单独二孩”政策时期的2015年,而调查对象年龄在18~35岁,包括“原京籍人口、迁入型京籍人口及非京籍人口三类人群”的育龄人口,问卷中的调查问题则是“是否准备生二孩”。由于在这一调查时间内,被调查对象中存在大量不符合当时“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双非夫妇”,而对这些不符合政策的被调查对象来说,“是否准备生育二孩”显然又是一个不切实际、很不合适的调查问题。正是这三种因素所构成的特定背景,使该调查得出的比例偏低处在情理之中。另一篇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为14.1%的论文,同样受到调查时间、调查对象与调查方式三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该调查的时间为2014年,即“与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和实施的时间相隔很近,有些省份在调查时政策尚未‘落地’”,加上“调查的组织实施者是卫生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故受访者对生育意愿问题的回答可能会有一定的戒防心理,从而使数据中反映出来的生育意愿偏低”。另外,在调查对象中,有高达85.2%的夫妇是不符合当时“单独二孩”政策条件的“双非夫妇”。对如此高比例的对象询问“是否打算再生育一个孩子”这种不符合现实条件的问题,且他们又是在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的面前回答,这就是导致该调查所得结果比例偏低的重要原因。还有一篇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为17.4%的论文,也是由于调查时间与调查问题的共同影响造成的。该调查是在“单独二孩”政策提出半年、在该省落地刚刚三个月的时间进行的。问卷询问的是“你是否打算生育二孩”这样确定性很强的生育决策问题,因此调查效果并不太好。因为有一些人或许是想生育二孩的,但在政策刚刚开始实施阶段,他们可能还在思考、在商量、在讨论,还来不及做出明确的生育二孩的决定。所以,当面对这样的问题时,他们可能会选择“没想清楚”的答案(调查结果表明,有21.2%的育龄人口回答“没想清楚”)。研究者在文中也指出:“由于问卷调查中,所设问题是‘您是否打算生育二孩’,询问的是二孩生育安排,有部分人不一定有明确的生育时间表,但明确回答不要二孩的比重会接近真实意愿。可以认为没有明确回答不要二孩的,都有较强的二孩生育倾向,占比在40%左右。”这也就是说,育龄人口实际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应该是调查得到的20%左右加上回答“没想清楚”、实际倾向于生二孩的20%左右。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调查时间与调查问题对调查结果的巨大影响。另两篇二孩生育意愿比例分别为16%和11.4%的论文,产生偏差的原因则主要是研究者对关键变量的不恰当界定。例如,一篇研究中,研究者“将二孩生育意愿归纳为被调查者在未来12月内打算生育或已经怀孕的情况”。显然,这种界定方式无疑会降低育龄人口实际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因为在一孩育龄人口中,既有人打算在一年内生育二孩,也一定有人打算在一年后或者两年后甚至三五年后再生育二孩。这就是说,实际上想生育二孩的人,一定比那些打算在一年内就生育或已经怀上二孩的人要多。所以,研究者根据这种界定方式得出的二孩生育意愿一定是偏低的。另一篇论文中,研究者一方面不恰当地“将‘还没想好’看作不打算生育”二孩,另一方面又不恰当地“把‘已经怀孕’的剔除在外”。正是研究者对“有二孩生育意愿的人”的这两种不恰当的界定方式,导致其调查所得到的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明显偏低。因为那些回答“还没想好”“还不确定”的人,绝不会都是不生育二孩的,他们中一定有后来决定并且实际生育二孩的。至于那些“已经怀孕”的人,更是已经用行动践行了生育二孩。把这两部分本该属于有二孩生育意愿的人都排除在外,必然会大大降低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目的并非给现有的调查挑毛病,而是希望以笔者在研究中所接触到的部分调查为例,来揭示调查方法在运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正确分析和看待不同的调查结果,以避免一些错误的、有系统偏差的、缺乏代表性的调查结果误导我们对相关现象的认识。文献引用格式风笑天.调查结果如何误导我们的认识——以二孩生育意愿调查中的方法问题为例[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51(01):41-49.本文刊发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1期社会学研究方法栏目。参考文献从略。欢迎投稿《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http://hnss.cbpt.cnki.net《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l)来源期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社科名刊主编:李培超副主编:尹金凤本文责编:尹金凤编辑部电话:0731-88872471微信公众号编辑:李淑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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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1期目次

,丁广宇近代湖南民商事习惯调查疏论戴民杰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以对我国刑法解释论之争的反思为切入点传播学孙藜现代"公众"的兴起:媒介与主体建构中的感官重塑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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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 廖圣清,方圆:基于仿真模型的社交网络辟谣效果研究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廖圣清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云南大学新闻学院(南亚东南亚国际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国家2011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专家委员;中国新闻史学会符号传播学研究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新闻史学会党报党刊研究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新闻史学会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副会长;中国科技新闻学会数据新闻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主要研究领域为传播理论、受众与传播效果、计算传播(开设国内首个博士专业方向)。出版专著《20世纪90年代西方大众传播学研究》《传播与中国受众》等。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网络意见表达中的社会思潮与群体极化》、国家社科重点项目《传播秩序视野下的网络强国战略研究》等课题;荣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上海市高校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上海市育才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等奖项;上海市“浦江人才”荣誉称号。基于仿真模型的社交网络辟谣效果研究核心提示在经典SIR谣言传播模型的基础上,加入辟谣者角色,提出“谣言传播—谣言辟谣交互传播”的二阶段SIAR传播模型;以数值仿真方法,探究真实在线社交网络的谣言、辟谣信息传播与辟谣效果。研究发现,越早发布辟谣信息,辟谣效果越好,滞后一定时期发布辟谣信息,辟谣无效;应该抓住“谣言出现”向“谣言扩散”阶段转变时刻辟谣。与其他节点关系紧密、周围个体未聚集成团的用户,对辟谣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应让辟谣信息迅速扩散到不同特征的群体中,再让“高密度”群体自行扩散,形成“1个中心—多个领袖—无数小群体”的辟谣模式。公众对辟谣信息的接受度,无法影响谣言传播进程,但可以减少最终相信谣言人数;谣言预防比谣言防治更为重要。内容精选谣言的盛行往往带给社会负面影响,如何扑灭谣言也就至为重要。纵观现有谣言研究,谣言传播研究多,辟谣传播研究少;而且,辟谣传播研究,多将谣言、辟谣信息视作两类独立信息,仅从辟谣信息属性探究辟谣信息扩散,虽然辟谣传播与谣言传播紧密相关,但鲜有将二者关联考察。本研究,将独立信息级联模型作为理论基础,提出谣言、辟谣信息交互传播的理论模型,基于真实的微博网络数据进行数值仿真,从信息传播过程理论视角,考察辟谣的发布时间、发布者、发布内容等主要因素对社交网络辟谣的影响,试图揭示谣言和辟谣信息交互传播的机制。一、研究模型Allport和Postman开创了谣言研究的先河,将谣言定义为一种“与特殊事件或时事有关,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由于未经证据证实而缺乏确切性”的信息,提出了“谣言的流通量=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这一经典谣言传播公式。基于复杂网络的谣言传播模型研究,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Daley和kendall通过对比谣言与流行病,提出了基于SIR病毒传播模型的DK谣言传播模型:个体被分成未听过谣言者、谣言传播者、听过不传播者,并在一定概率分布下转换角色。Maki和Thompson对DK模型的传播规则进行修改,构建了MT模型。然而,这两个模型,均未考虑网络的拓扑结构对谣言传播的影响。Zanette首先将复杂网络理论和拓扑结构研究运用于谣言传播研究,将网络人群分为谣言易染、感染、免疫三类,建立了基于小世界网络的谣言传播模型,确定了谣言传播的临界值。Moreno等人对基于无标度网络的谣言传播动力学方程组进行了修正,把传播人群分为未听过谣言者、谣言传播者和听过谣言但不传播者,并证实网络的均匀性对谣言传播动力学机制产生影响。这两个模型,分别阐述了谣言在小世界和无标度网络模型下的传播机理,成为谣言传播模型的研究基石。相比成本较高、准确度难以保证的传统研究方法,计算机仿真模拟,可以通过标识用户是否传播信息的状态简化跟踪,是一种更为有效寻求答案的方式。谣言传播仿真模型研究,基本上都是对经典SIR病毒传播模型的改进,并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加入心理影响因素,如谣言遗忘机制等;二是加入另一种信息的传播状态,如两种谣言并行传播或是谣言、辟谣信息交互传播等。Nekovee等人首次将自发性的遗忘机制引入Moreno等人提出的谣言传播模型,修正了经典病毒传播模型。Zhao等人提出了加入“遗忘—激活”状态的SIHR模型;与传统的SIR模型相比,SIHR模型多了一类人群,即沉睡者(hibernators),他们从谣言传播者转变而来,知晓信息却不主动传播信息,有概率想起谣言并再次成为传播者。薛一波等人考虑正面、负面信息的交互作用,提出SPNR谣言传播模型,认为个体存在相信谣言、不相信谣言两种状态,有几率互相转换。Xia等人引入权威信息,提出SIAR谣言传播模型,采用不同模型,模拟辟谣信息发布前后的传播过程;辟谣前模型,没有权威信息状态,辟谣后模型,增加权威信息状态,个体有概率相信权威信息。目前,信息级联模型是获得广泛认可的信息扩散模型之一。该理论认为,个体行为受到他人行为抉择的影响,这种个体之间的行为影响,在社交网络的多种情景中,已被证实存在。Schlosser的在线评论行为实验研究,发现评论人阅读负面评论后,更倾向于将自己的评论改为负面评论。谣言传播研究,也反映了谣言传播信息级联的存在。DiFonzo等人的谣言聚类效应实验研究,发现参与者聚集的关系网络导致他们做出同样的谣言选择。信息扩散的级联理论,随后被研究者建立的计算机模型,以更为精确的方式阐述出来。Goldenberg等人提出了从数学角度阐释信息扩散的独立信息级联模型:个体之间的关系以网络表示,当个体变得活跃,与之相连的个体以一定的概率被激活;个体之间的影响是独立的、互不干扰;激活不断迭代,直至不再有激活发生。在独立信息级联模型中,个体激活其他个体这一设计,指代了现实环境中信息从某一个体传至另一个体的过程;在辟谣传播的情境下,则指谣言、辟谣信息在个体之间的传播。在SIAR模型中,个体一旦相信了谣言,便不再转而传播权威信息,这与事实不相符。而且,辟谣就是向谣言受害者传播正确的信息,并鼓励他们向周围扩散该信息。因此,本研究首先以独立信息级联模型为理论基础,结合SIR模型、SPNR模型和SIAR模型的思想,构建一个符合社会网络中谣言、辟谣信息交互传播实际的二阶段SIAR模型;个体的状态构建来源于SIR模型,个体之间的信息扩散机制构建,来源于独立信息级联模型。首先,二阶段SIAR模型将根据τ时刻谣言发布与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0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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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推介| 吕鹏:人类网络群体行为生命周期模型研究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吕鹏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南大学社会计算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博士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美国芝加哥大学联合培养博士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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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总目录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2021年总目录欢迎投稿《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http://hnss.cbpt.cnki.net《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l)来源期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社科名刊主编:李培超副主编:尹金凤本刊编辑:李彬、陈桂香、王蓉编辑部电话:0731-88872471微信公众号编辑:向梓源往年总目录《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6期目录及2020年总目录《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6期目录和2019年总目录《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6期目录及2018年总目录2017年第6期目录与2017年总目录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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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6期目录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目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推介吕鹏人类网络群体行为生命周期模型研究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郑吉峰,彭继红中国共产党以理论创新铸就理论自信的百年探索∶动力、历程与经验中国政治学话语体系研究刘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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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理平 | 身份识别与复制: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应用中的隐私保护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顾理平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中国新闻史学会常务理事兼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会长。先后出版《新闻传播法学》《隐性采访论》《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等个人独著12部,在《新闻与传播研究》《现代传播》《新闻大学》等期刊发表论文150余篇。近年致力于新媒体传播中的公民隐私保护问题研究,2015年和2019年连续获得"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公民隐私保护研究"两个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提出的"整合型隐私"、隐私侵权中的"无感伤害"等概念得到学界的普通认可和使用。身份识别与复制: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应用中的隐私保护核心提示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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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东:“互联互通”解析与治理——历史维度与全球视野透视中国互联网深层次的问题与对策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方兴东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特聘教授,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浙江省万人计划文科领军人才。完成互联网相关的国家和省部级项目50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球互联网50年发展历程、规律和趋势的口述史研究》项目首席专家。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浙江大学和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全球“互联网口述历史”(OHI)项目发起人,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兼主任,博客中国创始人。全程参与、见证并追踪研究中国互联网发展历程。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新媒体传播、互联网历史与文化、数字治理与数字经济等。至今撰写相关文章1000余万字,发表核心期刊论文70余篇,其中7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出版《IT史记》和《互联网口述历史系列丛书》等互联网相关著作30部,其中1999年出版的《起来——挑战微软霸权》成为唯一一本入选“对中国人影响最大的20世纪100本书籍”的IT类书籍。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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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5期目录

凌艺术介入乡村建设、促进地方创生的理论进路与实践省思政治学沈又红,黎钰林基于CiteSpace的统一战线学相关理论研究可视化分析袁承维商周时期信仰的政治意义——从帝—天—道的递嬗来看法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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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4期目录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目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推介武卉昕俄罗斯伦理思想史研究:范式和问题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徐晨光百年大党如何永远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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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传播| 朱婧雯:网络舆情演化:基于意向性语言认知的传播逻辑阐释

(Moscovici)和扎瓦洛尼(Zavalloni)等进一步明确“极化”、“极化效果”。凯斯·桑斯坦(Cass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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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王灿发,黄鹏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生态环境损害的理性审视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授牌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02-2017),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法律顾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生态环境损害的理性审视核心提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应当与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发展相适应。环境侵权损害后果的多元性和救济的困难性决定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优化进而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应然举措。我国已经具备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应该通过细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与费率规则、优化期内索赔承保方式、合理限定承保区域范围和明确除外责任等途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在立法上进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内容精选一、承保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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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3期目录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目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推介孔祥斌休养生息制度背景下的中国耕地保护转型目标框架与路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吴汉全,孟德会伟大斗争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发展郭道久,吴涵博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使命的百年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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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实施机制创新| 张宝:我国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分化与整合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张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法学系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湖北法院环境资源与公益诉讼审判咨询专家等。主要从事环境法与传统法领域的交叉研究,尤其关注环境侵权、环境规制与环境司法等议题。独著《环境规制的法律构造》(2018)、《环境侵权的解释论》(2015),合著《侵害与救济: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法治基础》《环境污染责任:案例与争点》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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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实施机制创新| 刘佳奇:论流域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刘佳奇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辽宁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计划,荷兰乌德勒支大学、美国南佛罗里达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盘锦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辽宁省社科基金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十余项;参编教材一部、出版专著三部(含合著两部);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参与了《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沈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等立法研究和论证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法、循环经济法。论流域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核心提示实施机制是将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流域治理效能的关键。然而,无论是传统的“分部门、分级实施模式”,还是现行的“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实施模式”,均难以充分适应流域空间对实施机制的特殊需求。当前,以流域综合管理为内容、以强化流域层级管理和地方各级政府统筹为重点的“分级、分区域综合实施模式”,是对现行实施机制的“升级”,可作为未来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实施机制的发展目标。具体可通过重塑流域管理机构、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以部门间的整合式执法代替单一式执法加以实现。内容精选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制度实施过程中内部各要素间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内在关联和运行方式。具体到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其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核心要素主要有二:其一是实施主体,亦即依法从事流域管理的相关行政主体;其二是相关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有关具体流域管理权。因此,流域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核心在于有关实施主体及相关管理权的关系和运行方式。一、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实施机制的历史起点与现实基础第一,1988年《水法》尽管实现了水资源管理的法制化,但是我国长期沿袭并为该法所确认的实施机制即“分部门、分级实施模式”却存在种种弊端。一方面,分部门实施导致“九龙争水”,导致流域水资源的多元功能间难以相互兼容甚至是减损或丧失。另一方面,分级实施中流域层级缺失,与满足流域空间系统性、整体性需要的分级间明显存在距离。第二,2002年《水法》修改中最大的亮点之一,莫过于确立了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实施机制。但是,这种模式仍存在较大缺陷。一方面,流域层级实施的弱化、虚化,导致事实上形成了中央与地方条块分割、以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实施为主的状态。另一方面,区域实施的自利化、封闭化,使得不同地方政府之间在实施机制中本质上呈现出一种零和博弈的关系。二、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实施机制的发展目标基于对流域属性认知的不断深入,加之对流域立法和流域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我国流域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有了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为改进和完善“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实施模式”提供了样本和契机。概言之,其未来的发展目标可以被定位为“分级、分区域综合实施模式”。(一)纵向上的分级实施“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实施模式”在分级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厘清流域管理机构的定位及具体管理权,导致流域层级在实施机制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立法的新发展、新实践说明,流域管理机构作为代表流域层级实施法律制度的主体,其在实施机制中的地位不可或缺且日益突出。不仅如此,其在实施机中的具体管理权也完全可能在《水法》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充实。(二)横向上的分区域实施与“九龙治(争)水”不同,分区域实施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对流域管理法律制度的统一、统筹实施。具体而言:首先,将实施流域管理法律制度的权力“打包”交由流域内的一级地方政府。进而,在完成权力的初次分配后,由该级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内的管理实际完成权力的二次分配,即统筹安排不同地区、部门等分配和完成具体的实施目标、任务、措施等。继而,下级部门、政府在上级政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下,具体实施各项指标、分解相关任务。最后,再由中央或上级政府通过签订责任状、考核评价和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对其下级部门和政府的实施情况层层加以监督。(三)内容上的综合实施无论是国外流域管理的新实践,还是我国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实施机制的新发展,都证明了现代意义上的流域已不仅是水文学上的水系空间,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涵盖人口、环境、资源、经济、文化等诸多要素。与之相适应,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也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拓展为可涵盖流域国土空间的规划与管控、流域水安全保障、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流域涉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流域文化传承与保护等在内的综合性内容。而制度内容的拓展必然传导至实施机制,使得实施内容也具有更大范围的综合性。三、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实施机制的完善路径(一)以流域管理机构作为分级实施与分区域实施的交互节点未来流域管理机构的定位不应仅为某中央部委下属的事业单位或派出机构,而应是由法律授权、代表流域整体利益的法定主体。其功能也不应局限于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更需要协调流域管理所涉多元主体及多元利益。具体而言,其在实施机制中的主要作用应在于:其一,通过政策、规划、区划、行动方案等“顶层设计”,统筹流域综合管理。其二,通过相应的协调机制,协调区域之间的利益诉求。其三,通过开展流域监测和建立信息平台等,为流域管理提供服务。其四,针对流域空间的特殊情况赋予其必要的具体管理权,对部分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域性事务依法实施必要的直接管理。其五,参与对地方政府流域管理的目标考核评价。(二)强化流域内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为确保各级地方政府在流域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中“负总责”,督促其在本区域内实现综合施策、统筹协调,必须在对流域地方各级政府的制度激励中加强对流域综合功能尤其是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的目标考核。不仅如此,对地方政府问责时“板子”不能只打在某些职能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身上,还必须“打在”党政主要负责人身上。(三)以部门间的整合式执法代替单一式执法首先应明确各级、各类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流域管理法律制度过程中的基本权力(责任)划分,这是保证各部门实现依法履责,进而在执法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间不应再纠结于所谓的“主管与分管”,而是在本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之下,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职权范围适时、适当、适度参与流域事务的具体执法活动。文献引用格式刘佳奇.论流域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02):51-59.本文刊发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2期环境法实施机制创新栏目。此为简写版,参考文献从略。欢迎投稿《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http://hnss.cbpt.cnki.net《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l)来源期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社科名刊主编:李培超编辑部主任:尹金凤本文责编:肖爱编辑部电话:0731-88872471微信公众号编辑:向梓源引申阅读环境法实施机制创新|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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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实施机制创新| 刘超:环境私人治理的核心要素与机制再造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刘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华侨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华侨大学共建)执行主任,法学博士。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和横向立法委托项目等20余项。出版学术专著5部,发表CSSCI期刊论文50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入选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环境私人治理的核心要素与机制再造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在当前环境治理主要依靠政府单方命令控制的语境下,我国提出的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关键在于构建环境私人治理机制,其内涵包括私人主体属于环境多中心治理的一极、私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具有法制化和组织性。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包括:角色定位层面,私人主体行使运作自主权;运行机制上遵循沟通与协同模式;约束机制上秉持私人主体的可问责性。我国当前已经构建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属于环境私人治理机制,但在私人主体的自主权和问责性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亟待进行机制再造。内容精选我国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在生态环境领域体现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核心内容的环境多元共治体系。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的旨趣与要义在于重新划定各类主体的关系框架,实现由传统的政府单维管制向社会多方主体参与模式的转变。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的关键在于重构环境私人治理法律机制,推进了行政主体的环境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方式发生变革。一、体系结构中的环境私人治理机制意蕴(一)传统模式下私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与本质我国当前推动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之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类型的社会主体已经以多种形式参与到环境治理之中:第一,私人主体主要是以被管理者的角色参与政府的环境管理;第二,制度模式以“命令—服从”为结构型态;第三,环境治理实施中的单向性。我国当前的环境治理主要采取的是环境行政管制机制,即使各类私人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环境治理,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治理适用的管制模式,私人主体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仍处于被管制者的地位,在传统模式下,私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其本质是在行政管制逻辑下追求更理想环境执法效果的变通方式。(二)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内涵我国当前所推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改革,重点在于重新确立了不同类型主体在环境治理中的权力(利)结构。在我国已经构建完整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语境下,《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构建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关键在于构建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内涵包括:第一,私人主体属于环境多中心治理中的一极;第二,私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制化;第三,私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组织性。二、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一)角色定位:环境私人主体的运作自主权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核心要义在于突破传统环境管制模式下私人主体作为被管制者的定位,私人主体在环境治理中享有话语权和决定权,这可界定为各种机构享有的“运作自主权”,即私人主体以环境治理中议程设置、规则制定、公共决策的参与者和环境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环境治理制度的执行者等身份参与环境治理。(二)运行机制: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沟通与协同环境私人治理机制内含的沟通与协同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环境私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协同,首先强调与尊重政府始终是环境治理的主导主体,进而在此基础上,环境私人治理机制中,私人主体与政府就不同性质的环境治理机制实施的领域、不同类型主体的环境利益诉求、环境治理法律与政策的颁布实施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第二,环境私人治理机制中私人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同,环境私人治理机制中多方参与者均为私人主体,在机制运行中可以避免严格的行政程序桎梏,能够以治理目标为导向,在治理机制运行中可以全过程地与程序灵活地适用利益表达、风险沟通、行为调适等沟通与协同机制。(三)约束机制: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可问责性问责性涉及到“谁当被问责”“向谁负责”“就什么事项负责”这几个问题。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构建与运行也需要制定问责性制度作为约束机制:私人主体接受政府的让渡行使环境治理权,就有责任对其行为负责,若其从事环境治理行为但由政府等其他主体承担责任,则难以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难以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同时,法院应当对私人主体在环境治理中实施的行为是否契合合法、合理和公平等价值进行司法审查。三、当前环境私人治理机制之检讨与改造(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是我国构建的在外观与内核上典型的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结合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标准,现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第三方主体运作自主权的缺失;第二,环境私人治理机制运行中沟通与协同的不足;第三,责任性规定的模糊与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从环境私人治理机制视角,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应从如下角度进行完善:第一,针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中第三方主体运作自主权的缺失的问题,进一步细分委托治理服务型和托管运营服务型这两种模式,进而在此基础上明确每种模式中第三方分别在污染治理设施产权、服务内容上的差异,基于这些差异,不同模式下的第三方公司可以在与监管者沟通、与排污者分工的基础上选择污染治理的范围、方式与程度,进而与排污者签订协议,矫正其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单纯地处于受委托者的地位。第二,针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沟通与协同的不足,应在制度体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角色定位,并梳理与列举其权力清单,形成公权力主体与排污者、第三方就环境污染事项、环境污染治理程序与进展的沟通与协作模式。第三,针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对私人主体问责性缺位的弊端,除了继续按照既有的制度框架适用第三方对排污者的契约责任之外,还应通过立法赋予第三方主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其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作为行政相对人独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私人主体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当前推进环境私人治理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对照前述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其在实现私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中存在内生困境:第一,羸弱的主体地位与有限的自主权;第二,环保组织作为私人主体参与激励不足;第三,问责性的缺失。相应地进行制度改造包括:第一,针对环境私人治理机制中主体地位羸弱与自主权限制的弊端,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中的法定资质条件设定,或者通过更新司法解释放宽对环保组织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法定条件的限制;第二,针对激励机制的不足,建议甄别与选用“败诉方负担”、胜诉酬金和公益诉讼基金等方式,形成激励机制;针对问责机制的不足,建议采纳“败诉方负担”规则以实现评价、惩罚与矫正行为的功能。文献引用格式刘超.
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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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实施机制创新| 吕忠梅,杨诗鸣:美国环境法实施机制之透视 ——以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为例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环境研究会负责人。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先后荣获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名家、中国法治人物等称号,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美国环境法实施机制之透视——以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为例核心提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是观察美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一个理论与实践视角。通过考察其相关立法的法律关系配置、行政救济与诉讼救济的协调性安排等,可以发现美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硬核”:通过立法优化资源配置、为环境法实施提供体制依据;通过建立环境标准体系,为环境法实施提供科学判断基础;通过明确利益导向,提高环境法实施效率和效能。这些恰是中国环境法研究薄弱、立法考虑较少的领域,值得我们在更加深入研究不同国情、不同司法制度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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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方法| 董海军,李希雨:问卷调查的标准化:必要性、困境与出路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董海军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第五届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兼任中国社会学会社会调查研究方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学术职务。主持过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教育部人文社科等各层次项目十余项,出版专著或教材5部,发表论文80余篇,多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摘或观点摘编,独撰论文获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社会管理与社会工作。问卷调查的标准化:必要性、困境与出路核心提示问卷调查的标准化指的是在进行问卷调查的过程中,为了追求问卷调查高质量的数据以及数据的标准和规范性,便于数据之间的转换对接,对问卷调查实务操作的各个环节、所使用的各种技术及工具、调查参与者等所做出的规定性要求,即是在一定时空场域中,按社会调查的约定范畴实现统一化的状态。作为现代社会调查的常用方法,问卷调查的标准化是问卷调查行业成熟发展的重要要求、学术交流和发展的基础工程、规范实务工作的有效途径。目前中国的问卷调查的标准化工作在专业组织机构的工作进度、研究的自觉性和整体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同时过度追求标准化可能会侵蚀研究自主性,冲击本土化诉求。结合调查实践,我们从操作出路入手,初步探索出了一套标准化的问卷调查实务流程及推进举措,并展望专业技术化与人工智能化两种标准化发展趋向,以期建立中国特色的标准化问卷调查规范。内容精选学好做好社会调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技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重视调查研究,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做好领导工作的重要传家宝,同时也是我们每个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问卷调查在我国不同行业和领域中有着广泛应用与长足发展,但是一些不规范的问卷调查及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消蚀着人们对调查研究方法的信任。对此,学者们主要从环节改善与过程控制的角度分别提出了解决方案,对纠正问卷调查领域不规范的实务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但问卷调查的实践操作仍存在规范遵循性不够强的问题,调查实务规范评估仍缺少足够的标准。因此,在环节改善和过程控制两个角度的研究分析基础之上,问卷调查的标准化是必要与必需之举,是促进问卷调查规范化发展的延展性举措。我们试图分析推行问卷调查标准化的必要性,阐释其中的困境与风险,并从问卷调查的准备、实施和成果报告三个阶段入手,探索一套可以付诸实践的标准化的实务流程和推进举措。一、势在必行:问卷调查标准化的必要性无论是旧石器时代前语言表达的标准化、公元前3000年文字表达的标准化还是铁器时代“度量衡”的统一等无不证明着标准化是人类进化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这也是我们推行标准化的必要性所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标准化是问卷调查行业成熟发展的重要要求。标准化意味着可复制性和拓展性,一个行业的标准化程度高则意味着该行业具有很强的复制拓展力,因此一个行业的标准化程度是衡量该行业的成熟度和引领力的重要指标。第二,标准化是推动问卷调查学术交流和发展的基础工程。标准化可以为调查过程及其调查结果的交流讨论提供共识基础,同时借助标准化作为载体,问卷调查领域的科研成果可转化为实际的社会生产力,推动专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三,标准化是规范问卷调查实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对于问卷调查来说,标准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保持良好的调查数据质量、数据的标准规范性和维持问卷调查的“最佳秩序”。因此在问卷调查的领域研究与推行标准化,既是问卷调查行业、学科和实务工作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进步的需要。二、道阻且长:实现问卷调查标准化的困境与风险诚然,党和政府对调查研究的高度重视以及问卷调查长期发展的历程为标准化提供了宝贵经验,结合标准化改革的浪潮,加之移动互联的时代背景下调查技术和工具的更新和广泛应用,当前是推动实现问卷调查标准化的较好时机。尽管如此,问卷调查的标准化道路上仍然存在的困境和风险也不容忽视。(一)问卷调查标准化道路上的困境首先,从组织机构方面看,标准化工作进度较为缓慢。尽管我国成立了多个标准化组织机构与调查研究类专业协会,但是这些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仍留在概念术语阐释阶段,标准意识较淡薄,缺乏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其次,从研究状况上看,标准化研究的自觉性和整体性急需提升。关于问卷调查标准化的研究很少,并且在已有的研究中,基本上是从问卷调查中的微观视角出发,并未从整体出发形成一套整体的、系统化的流程。最后,从调查实务角度看,目前标准化执行的过程缺乏相应的环境与制度。一是调查实务机构与调查项目主管沟通合作共享机制还未建立;二是标准化流程同样受流动性较大的调查员个体影响,特别是在调查督导工作不得力的情况下。(二)问卷调查标准化的风险学界围绕本土化、规范化与国际化议题的争论虽持续已久,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从实证意义上分析,问卷调查的标准化是基于社会学学科的规范化趋向的,因此关于问卷调查标准化的议题未能顺利推进,部分症结在于国内学界对于侵蚀研究自主性的担忧,也在于标准化跨情境效应会对本土化诉求形成冲击。1.理论层面:侵蚀研究自主性的风险。包括实证研究在内,从事每一项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时都需要内在地考虑研究自主性的问题,经验的本体性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性相互促进。若简单地拿来标准规范而形式套用很可能使调查者失去自主性,陷入“画地为牢”的束缚中,诱发侵蚀研究自主性的风险。2.操作层面:跨情境效应冲击本土化的风险。本土化最核心的议题是知识的“跨情境效应问题”,其争辩是基于“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对峙。标准化的操作倾向于坚持普遍主义,具有跨情境效应,那么就会对社会科学中国化或本土化这场系统性的学术运动形成冲击。在特殊主义的本土化视角下,标准化的问卷调查势必需要回答统一化的规范在不同的情境下效度问题。我们认为,问卷调查的实务操作应具有“多元普遍主义”的性质,需要考虑调查目的和现实情境等因素来实施标准化。三、深惟重虑:问卷调查标准化的流程与举措基于问卷调查标准化的困境与风险分析,结合已有研究,我们将问卷调查的标准化操作流程及举措作为研究的重点,提出具体建议。(一)标准化管理层面:标准的制定与应用范畴我们提倡由我国的标准化组织机构牵头,发起对问卷调查标准化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统一操作规范,并负责标准的起草和制定,通过构建的问卷调查标准化“毛细管”的方式应用,具体执行和监督交由与问卷调查紧密相关的协会等学术组织来协助负责。(二)标准化操作层面:实施的具体流程在操作层面,重点是从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成果阶段入手,提出一般的标准化实务流程(具体可见图1),以及贯彻落实这些流程的发展举措。图1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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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提升对实现乡村振兴乃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在阐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测度的分析框架基础上,采取超效率DEA方法对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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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赵冠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法教义学分析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赵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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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廖永安,张红旺:实践与立法之背离: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实证考察

实属无奈之举。三、改善当前实践与立法相背离之现状的几点建议第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为实现集中审理目标,克服当事人诉讼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合理迟延,有必要对其予以限制。在多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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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蔡唱:我国《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化解研究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蔡唱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海南省首届双千计划入选者,海南省领军人才。主要研究方向为侵权责任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多项,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我国《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化解研究核心提示我国《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则面临绝对权请求权与环境侵权救济请求权适用分歧、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损害条款适用问题、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关系处理问题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及其实现问题。宜将《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释为人格权请求权,法律适用中明晰绝对权请求权规范基础及其行使、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特殊的恢复原状形式,总结其适用的特殊性。厘清不同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关系,确定责任优先规则的具体适用。考虑新的因果关系等方法提高环境侵权求偿率,运用原因力、违法性等确定损害的承担和分配。内容精选一、《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则适用面临的问题(一)绝对权请求权与环境侵权救济请求权适用问题需明确在因环境加害行为而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是否有人格权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行使要件与侵权责任承担构成要件差异问题。《民法典》第998条区分了不同人格权类型来确定人格权侵权责任认定应考虑的因素,提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侵害时,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特殊性问题。(二)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损害条款适用问题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关系的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超出《民法典》第1164条的调整范围,影响环境侵权责任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需关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的性质及适用差异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性质、侵害人能否因环境自我修复而免于损害赔偿、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规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是否可以类推适用等。(三)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间关系问题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排除妨害等在环境侵权责任中与在一般民法理论中理解差异及其处理问题,生态修复与损失费用承担是否有适用顺序问题值得探讨。(四)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及其实现问题损害的确定问题。包括确定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方法、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如何处理、如何优化支付方式和明确支付对象以保证特殊目的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落到实处。环境侵权章中对损害的分担采取了不完全列举途径,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忽视未列举因素而不能客观地确定损害分担份额问题。二、绝对权请求权与环境侵权救济请求权问题之化解(一)将《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释为人格权请求权宜将《民法典》相关规则解读为确立了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区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能更充分有效地保护人格权。比较法看,一些国家在民法典中没有直接确定人格权请求权,但通过判例的方式发展人格权请求权。(二)明确绝对权请求权之规范基础及其行使物权请求权规范基础及其行使。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236条和第237条为物权请求权基础规范。排除妨害要件是对物权人容忍义务的安排。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只需符合危险存在的条件,不论主观过错。法院可在案件审理前、审理过程中要求或判决停止侵害。人格权请求权规范基础及其行使。《民法典》第995条可理解为广义的对权利侵害的救济。第997条实质上是受害人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的规定。将第998条区分不同人格权类型来确定人格权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为对加害行为违法性要件的考量,不影响具体损害责任的承担。(三)请求权检视次序及其竞合的解决同为绝对权请求权,将人格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作为同一次序,先于侵权请求权加以检视。环境侵权章适用中,贯彻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综合各分编相关规定,一方面发挥物权编和人格权编中对物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规定的效用,在诉讼前、诉讼中提供绝对权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依托侵权责任编提供绝对权的周全救济。三、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化解(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问题的化解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恢复原状特殊形式。《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规定的适用范围应该限制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规定的情形,不应被任意拓展。明晰规则适用的特殊性。应尊重环境科学规律来确定经济合理性,以是否符合生态修复标准来确定是否进行生态修复。(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之化解建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性质理解为借助私法途径进行救济的行政责任。侵害人不能因环境自我修复而免于损害赔偿。计算生态损害时考虑对损害进行虚拟计算的可能性、计算损害的时间,在实践中探索判断生态修复费用过高的标准,区分生态修复费用与其他环境侵权损害以解决对最高限额的限制问题。四、厘清不同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一)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需统一适用这些责任承担方式的概念内涵,使其与传统民法中的内涵保持一致。重新规划、无害化处理、拆除设施、进行遗址保护等属于排除妨碍。排除妨害作为物权请求权内容,而排除妨碍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侵权中,停止侵害扩展到事先停止侵害,体现对人格权的特殊保护。(二)责任承担优先《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规定的生态修复费用属环境公益诉讼赔偿,不属于私益救济内容,因此与一般民事权益损害赔偿责任不在同一顺序,不适用第187条关于私益优先条款。生态环境修复的优先性指的是其优先于生态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特殊的恢复原状,其优先关系的适用条件有别于民法中一般的恢复原状与金钱损害赔偿。对生态环境修复是否可能、是否成比例的判断把握应该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五、环境侵权损害的确定和分配问题的化解(一)确定环境侵权损害的方法环境侵权中,将来发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所占比例较大,新的技术及方法的运用在损害的确定与分配中有重要作用。汲取“一揽子请求”的经验,能减轻受害人在举证方面的负担,提高案件处理速度和救济效率。通过发展因果关系新理论和方法提高求偿率。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间隔时间长这一特点决定了科学家往往要在大规模损害爆发后,通过长时间研究暴露人群受到的伤害才能得出结论。在存在证明困难时,可以运用统计学方法来确定责任是否存在问题。医疗监测对损害的确定有重要作用,帮助确定将会发生的具体环境侵权损害,让被告参与其中并迫使他们寻求在危害潜伏期降低损害风险,从而降低道德风险。(二)损害分担的考量因素第1231条列举的因素实质上还是考量原因力的问题,明确这一点可以避免可能因列举而产生的司法差异,增强法律规范适用的稳定性。法院裁判中借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统计学专家的专业知识来解决环境侵权损害分配问题。重视区分不同的环境加害行为违法性程度来帮助确定损害赔偿等责任大小。对于实质性污染,超过排放标准不作为违法性要件,而是作为控制责任承担份额的要件。对拟制性污染,超过排放标准作为违法性要件。文献引用格式蔡唱.我国《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化解研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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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廖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省思与制度走向

——以环境法治的时代转型为指向【生态环境法治】胡静:土壤修复责任的公法属性【法治理论与实践】吴勇: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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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唐贤清:政治语言学:一门新兴交叉学科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社科学报”作者简介唐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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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素的影响下,当前媒介生态呈现出一派“融合”“共生”的景象,全媒体产业也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作为媒介融合的先行者,芒果超媒以技术与政策为媒体融合纵深发展的推动力,以“新内容产品+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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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彭广林:潜舆论·舆论主体·综合治理:网络舆情研究的情感社会学转向

作者:彭广林彭广林,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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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智能广告传播】曾琼:“泛在”与“沉浸”:5G时代广告传播的时空创造与体验重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4期传播学栏目,推介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曾琼的文章。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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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文宏:新时期我国主要矛盾视角下人民获得感的空间差序格局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4期政治学栏目,推介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文宏教授的文章。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