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来啦!赌球问题法律如何界定?
摘要: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而这场四年一次的足球盛宴,随着网络科技在赌球中的应用,也带“火”了一些网络赌球活动。部分球迷在观看比赛之余,会投注支持自己喜欢或看中的球队,甚至有人不惜为此债台高筑。但事实上,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赌博,赌球是一种赌博行为,赌博之债系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体育法律业务团队将对足球彩票和赌球行为进行对比分析,并针对赌球行为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足球彩票的发行和运作是在政府统一安排、管理和监督之下开展的博彩业经营,因此,国家对其实施完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调整,将其纳入到了有序的良性发展环境中。我国现行立法亦赋予了包括足球彩票在内的彩票以公认的合法性,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发行和运作过程进行规范和调整。
实践中彩票已成为筹集社会公益事业经费,尤其是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经费的主要途径。彩票业可以向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开辟新的劳务行业;并且可以丰富社会公众的文化生活,发展体育事业和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由此可见,我国现已发行的足球彩票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是赌球所不可同日而语的。而依我国的法律政策,赌球作为一种赌博活动则是必须予以禁止的行为。
之所以要将足球彩票与赌球相提并论,是因为两者十分相似,均具有投机性和风险性。但是,足球彩票与赌球的法律属性截然不同:根据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所谓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并且在该法规中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伴随着世界杯赛程的进行,一些非法赌球渠道也在急剧增多,尤其是网络赌球;与正规的足球彩票不同的是,非法赌球渠道为了吸引参与者,往往会提高投注的收益。一些人经不住诱惑,便会通过这些非法渠道下注赌球,不少人的下注金额还越来越大。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球迷网上下注赌球,是以足球、篮球等比赛结果定输赢,如果赌资较大,性质上就属于赌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所禁止。这里的赌资较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国家层面的法律未做明确界定,实践中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是在50元至500元以上。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将赌资较大设定为500元以下。山东省公安厅将赌资较大设定为“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江苏省公安厅则定为200元。更有不少省份则将50元以上作为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另外,实践中即便赌资金额很小,但如果存在严重情节的,公安机关也认定为赌博行为。
对于以网络赌球为业的球迷,将会触犯我国刑法,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赌博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国外,虽然大多也禁止赌博,但亦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允许设立博彩公司,在这些合法成立的博彩公司设立的网站上下注赌球,是否就不违法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管辖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即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从事相关赌球行为,我国法律即有权管辖,并依法做出处理,即便赌球平台在国外亦是如此。
通过非法渠道下注赌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非法放贷者一般不会主动承认其非法放贷行为,大多数非法借款行为,都会隐藏在“合法”的外衣下。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赌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其实对于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而言,借款人仍然要承担反还本金的义务,而对于出借方损失的只是约定的利息。虽然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但在形成借贷关系时,出借方往往可以变换形式,使唤原来无效的合同变为有效。例如,一个赌球者向非法放贷者借钱时,非法放贷者会采取格式化的合同,将非法的借贷关系转变为普通借贷关系,借款人只需填写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日期等相关信息,并让借款人签字即可。这种形式表面上跟一般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无太大区别,但非法放贷者不会让关于赌博借款的内容显示在这张合同上。
这样做的结果是,当赌球者还不了钱,非法放贷者可以拿着这张“借条”起诉到法院。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尽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赌球债务是非法债务,属无效法律行为。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案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当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在前述赌球债务中,非法放贷者提供有赌球者签名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赌球者要推翻这项证据,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义务,提供能证明该债务性质的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采信。不过,多数情况下,对于赌球这样的非法债务,赌球者能拿出充分完整的证据进行证明,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对于赌球应当绷紧法律这根弦。
如果被认定为赌博行为,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法责任。
(一)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而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网络赌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除了拘留和罚款外,如果行为人屡教不改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二) 刑事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赌博罪涉及三种行为,一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二是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三是开设赌场的行为。由于单纯的“聚众赌博”行为具有临时性、规模较小等特征,要因此构成犯罪有着一定数额要求,而开设赌场行为一般具备长期固定性,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律对此并无数额要求。
可见,赌球的组织者,即使打着所谓“彩票”的幌子,只要没有得到国家认可,都将直接构成赌博刑事犯罪。对于参赌人员而言,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以赌博为业,则也将构成赌博罪,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将达到治安处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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