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开泽 , 黄嘉文 | 居住模式、住房类型与大城市流动人口留城意愿:基于广州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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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4期目录摘要重启科技与人文的对话文明新曙光下的科技人文与大学之道——钱旭红院士访谈理论前沿齐卫平 , 柴奕 |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国家治理优势文化哲学刘京希 | 中西文化互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政治生态学为视角高力克 | 中国人的家:梁漱溟论中国文化之特质文学研究陈大康 | 《西游记》主题说的百年变迁——兼论“主题”概念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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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成仁 | “被土壤束缚的中国”——生态农业中的技术、资本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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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漪 , 黄剑波 | 非正规金融与缅甸边境地方社会——以“金三角之城”大其力的换钱点为例
世界史研究
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任远 , 金雁 , 陈虹霖 | 多类型和具体文化制度环境下的老年人口迁移流动:一个解释性的框架
摘要
住房问题是全球城市发展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定居城市的焦点问题。基于2014年广州住房调查数据,研究大城市居住模式和住房类型对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影响机制,结果发现:教育程度、家庭经济能力、职业状况、居住模式和住房类型对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有显著影响,采取家庭居住模式和租住正规住房者留城意愿更强烈;住房类型是流动人口居住模式与留城意愿的重要中介变量,以家庭居住的流动人口更有可能选择正规住房,而这种选择对定居大城市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因此,应当构建正规住房和非正规住房良性互补的二元房屋租赁市场,保障城市非正规住房住户的居住权利,使非正规住房从流动人口落脚之地变为中产阶层孵化器,从而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
关键词:流动人口 居住模式 住房类型 留城意愿 二元房屋租赁市场 广州
作者简介:吴开泽,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通信作者:黄嘉文, 通讯作者,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时代农民工住房供应与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CSH056)
原文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四期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回顾
三、数据、模型和描述性分析
四、实证分析结果
五、结论和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城市革命,即大规模的人口向城市迁移。国家卫计委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流动人口规模达2.47亿人,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和人口城镇化进程(Liang, 2016)。人口迁移有效提升了城镇化率,2016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7.35%,预计到2020年达到60%。中国人口迁移呈现区域阶梯迁移规律,劳动力经历了从相对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向较发达地区的乡镇,以及向城市迁移两个阶段(蔡昉,1998)。近年来,流动人口呈现向大城市以及具有集聚优势的沿海城市转移的趋势(范剑勇等,2015;孙中伟,2015)。新生代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表现出随流入地的城市类型而梯度变动的特征,大城市是新生代流动人口实现留城理想的最佳平台(盛亦男,2017)。2015年我国外出农民工到省会以上城市就业的比例达31.2%,2017年33.5%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到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就业。
流动人口留城意愿受市场、文化心理和制度等影响,以往研究主要关注人力资本和国家政策因素(叶鹏飞,2011),以及城市融合和城市归属感等精神层面因素(任远、邬民乐,2006)。有学者认为,城市归属感和生活安定感是留城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流动人口定居意愿随城市认同度提高而增强(黄嘉文,2012);还有研究认为,各因素直接或通过城市归属感间接影响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王玉君,2013)。近年来,80后、90后成为城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他们在城市完成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积累,获得工作技能培训的比例也远高于老一代,更适应和依赖城市经济(刘守英、王一鸽,2018)。新一代流动人口在文化价值观方面普遍对城市价值更为认同,对城市的融入意愿显著高于老一代,生活方式的转变更加城镇化(朱妍、李煜,2013;卢晖临、潘毅,2014)。因此,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特征差异越来越小(Zhao, et al., 2018),市场因素成为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叶鹏飞,2011)。
住房是流动人口留城居住的重要物质基础,住房问题是移民定居大城市的焦点问题,房价快速上涨成为影响流动人口城市选择的重要因素。有调查显示,住房保障位居基本养老保障和子女义务教育之前,成为流动人口市民化的首位诉求。近年来,全国各大城市大规模拆除城中村非正规住房,城市房租持续上涨,住房问题成为影响流动人口定居城市的重要因素,流动人口面临既回不去故乡,也留不下城市的困境。因此,有必要考察居住模式和住房类型对大城市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影响机制,探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流动人口的住房政策。
二、文献回顾
(一) 住房因素与留城意愿
年龄是考察迁徙模式和住房市场选择的重要指标,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有迁往成本较低地区的趋向。20—29岁的青壮年更可能转移到成本较高的特大城市,30岁以后迁移到成本较低城市的人群开始占据主体地位,在接近60岁时达到峰值(Bitter & Plane, 2012:295—312)。生命历程阶段与迁移城市等级具有很强的相关关系,老年人逃离大都市区向具有特殊气候和其他自然设施的小都市和农村集合,年轻人则蜂拥到大都市,在职业中期阶段则从大都市净迁移到中等都市区(Plane & Jurjevich,2009)。
住房作为安身立命之所,是人口城镇化的首要条件,也是稳定城镇化结果的重要保障(刘成斌等,2015)。在经历城市化的国家,乡城移民居住流动经历了两个阶段:起初租住城市中心的贫民窟出租屋,随后在城市内迁移到周边自建棚屋或住房(Turner,1968)。1990年代以来,广州大量城中村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出租占据广州房屋租赁市场50%以上的份额(程浩,2009)。广州形成了城中村小产权房与普通商品住房二元共存的房屋租赁市场,两类住房在租赁价格和居住权保障上具有明显的区隔(吴开泽、陈琳,2018)。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类型显示,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力型移民以及个体户等投资型移民主要租住城中村房/出租屋(李志刚,2012)。由于流动人口的稳定性和就业特征各异,二元制的住房供应模式有助于他们进入城市后逐步内化到城市的生产和生活中,完成城市化过程(侯慧丽、李春华,2013)。流动人口居住在价格低廉的城中村出租屋,降低了劳动力成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范剑勇等,2015)。中国大城市的流动人口很难获得房屋所有权,流动率显著高于当地居民,体验到了更多的住房不稳定性(Wu, 2006)。流动人口具有明显的非居民化居住特征,居住场所集中于城市边缘,居住地更换频繁,居住质量差和居民身份认同感缺乏(康雯琴,2005)。流动人口购房城市与其就业城市存在显著的脱节,形成拆分型的居住模式(晋军,2018),或采取家庭分离的居住形式(刘爱玉,2012)。由于政府公房具有更稳定和更长租赁期等特征,一些通过间接方式租赁到政府公房的移民搬家次数更少,其住宅稳定性更高(Wu, 2006)。
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受“职业”和“住房产权”的显著影响(刘于琪等,2014)。住房的稳定性、对住房内部生活配套和上班通行时间的满意度等对留城意愿均有显著影响(陈春、冯长春,2011;胡金星等,2016)。在流入地购买和自建住房、家庭式流动的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更高(赵艳枝,2006)。住房公积金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留城意愿也影响显著,但住房公积金具有“嫌贫爱富”特征,对高收入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影响更显著(祝仲坤,2017)。有学者指出,要重新审视住房政策的社会政策属性,重视居住的安全防控功能和空间融合效应(程建新等,2016);也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对部分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住房救济和援助(陈春、冯长春,2011)。
(二) 家庭因素与留城意愿
已有研究表明,已婚人士比单身人士迁移倾向更低,这在长途迁移方面更为明显,但生育的影响因目的地而异(Sandefur & Scott, 1981;Kulu & Milewski,2007)。美国战前出生世代的县际和州际迁移研究显示,由于需要打破原居住地联系并在目的地建立联系,迁移成本随着家庭人数上升而增加,迁移率随家庭规模增加而显著下降(Sandefur & Scott,1981)。
中国流动人口迁移特征从追求职业发展向追求家庭完整性转变,家庭化迁居模式更为普遍(魏万青,2015)。随着收入提升,流动人口更加注意家庭团聚、子女教育和生活质量改善(杨菊华,2018)。流动人口留城意愿受夫妻团聚(同城工作或生活)、子女教育以及住房状况等家庭完整性因素影响(魏万青,2015),夫妻共同外出、将家庭安置在城市的农民工,其城市定居意愿更强(叶鹏飞,2011)。
居住选择是农民工迁移类型与社会交往的中介变量,举家迁移者更倾向于选择居住出租屋而非工业园区宿舍,这有助于提高农民工与本地人交往的机会和频率(孙中伟,2014)。农民工流动的家庭化、长期化对在务工地购房影响显著(刘成斌等,2015)。家庭式迁移的农民工更愿意在务工地长期发展和定居,更倾向于租赁高质量住房(龙翠红、陈鹏,2016),随迁人数越多越倾向于选择自有住房或租住高价房(石智雷、薛文玲,2014)。在二元住房租赁市场上,家庭户租住城中村出租屋以降低成本,或租住高租金的商品住房,呈现高面积贫困率和高负担贫困率的现象(吴开泽、陈琳,2018)。
由以上文献回顾可以发现,在诸多个人特征和家庭因素中,居住模式和住房类型是影响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重要因素。从居住模式来看,家庭式居住的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更强烈;从住房类型来看,租住正规住房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留城意愿。由于正规住房和非正规住房的租金差异显著,这可能会导致流动人口在住房选择上出现分化并影响留城意愿。我们认为,居住模式对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影响可划分为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间接效应主要体现在,对选择正规住房的家庭住户而言,他们更愿意留在当前工作与生活的城市,即住房类型是影响居住模式与留城意愿关系的中介变量。因此,本文的研究问题具体如下:(1)分析流动人口留城意愿;(2)探究住房类型对居住模式与留城意愿关系的中介作用。
三、数据、模型和描述性分析
(一) 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2014年“广州市来穗务工人员住房需求调查”(简称“2014年广州住房调查”)数据。该调查是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和广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开展的大规模住房需求调查,范围包括广州市辖11区,调查对象为在广州常住或具有稳定就业的非广州户籍务工人员。其调查方法如下:(1)对租住在城中村、老城区私房和商品住房的来穗务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2)对居住单位宿舍和工地工棚、借住亲友房屋和租住政府公房的来穗务工人员,采取电话调查。此次调查获得有效调查问卷7981份,其中入户调查5968份,电话调查2013份。
(二) 变量和模型
1.因变量
留城意愿:在广州定居意愿有5个选项,1—2年、3—5年、6—10年、长期定居和不确定,将长期定居设定为留穗(留在广州),将其他设定为离穗(离开广州)。
2.自变量
居住模式分为家庭式居住(家庭户)和非家庭式居住(非家庭户),其中,家庭式居住指两位及以上家庭成员在穗共同居住。住房分为商品住房(含房改房)、城中村出租屋(含工棚)、工业园区和企业宿舍(简称单位宿舍)以及老旧私房及其他类型住房。我们将商品住房作为正规住房,城中村出租屋、单位宿舍、老旧私房及其他类型住房作为非正规或非稳定性住房。
户籍分为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离异或丧偶;受教育程度分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职中、大专、本科及以上;单位类型分为公共事业单位、制造企业、商业或服务业、其他行业和无工作单位;职业包括专业与管理人员、普通职员、技术工人、个体户、非技术工人及体力劳动者、临时工和其他;迁出地区包括广东省内、东部省份、中部省份和西部省份。家庭人数是指流动人口在广州的家庭总人数,家庭人均收入对数是用在穗家庭成员总收入除以家庭人数后取对数。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平方。
本文采用列删方法处理相关变量缺失值,最终纳入模型的样本数是6375个。相关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 1所示。
3.统计模型
首先,本文采用binary logit模型来分析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影响因素,其中,被解释变量为是否长期定居在广州,解释变量包括居住模式、住房类型和其他人口社会特征的变量。其次,采用中介效应分析模型进一步探究流动人口留城意愿各影响因素之间关系的机理,考察住房类型是否成为影响居住模式与留城意愿关系的中介变量。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科学研究越来越强调寻找因果机制,中介效应分析是因果机制分析中应用广泛的统计模型之一。早期的中介效应模型主要依靠结构方程进行估计,难以适用于非线性模型。由普林斯顿大学Imai及其团队研发的因果中介分析,在“反事实”的潜在结果因果机制识别框架下,基于计算机仿真随机实验的准贝叶斯蒙特卡洛的估计方法,将中介效应分析覆盖到几种常见的离散因变量模型,如logit模型、probit模型,试图弥补传统模型的不足之处,如克服选择性偏误等难题。这些都为本文的相关分析提供了方法上的支持。
居住模式对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影响存在两种路径:一是居住模式直接影响留城意愿。随着中国流动人口迁移特征逐步转变为追求家庭的完整性,家庭化的居住模式更有可能导致流动人口定居城市。二是居住模式对留城意愿的效应是通过影响住房类型的选择来实现的。以家庭为居住模式的流动人口,若有长期留城意愿,将选择具有稳定租赁关系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较好的正规住房,然后随着住房梯度向上实现居住流动;反之,则会选择租金低廉、居住条件简陋的非正规住房以降低居住成本。由于中介变量(住房类型)和因变量(留城意愿)都是二分类别变量,因此,本文选用因果中介分析模型考察上述因果机制,通过stata命令包mediation实现模型估计。
(三) 描述性分析
1.流动人口地域分布及其留城意愿分析
如表 2,广州市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广东省内和中部省份。其中,省内有2682人,占流动人口总量的42.07%;中部省份占35.75%,西部省份占16.56%,东部省份仅占5.62%。省外流动人口主要来自临近广东的湖南、广西、湖北和江西,其中,湖南占15.31%,广西占7.44%,湖北占6.76%。省内流动人口来源地中,来自清远、韶关、梅州3个粤北城市的占24.27%,来自汕头、揭阳、潮州、汕尾4个粤东城市的占26.76%,来自阳江、湛江、茂名3个粤西城市的占25.59%。由于广州周边城市经济发达,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多和收入普遍较高,来自惠州、佛山、中山、东莞和深圳等5个城市的流动人口仅占4.22%。
调查显示,不同地区流动人口留穗意愿有较大差异,省内流动人口长期定居意愿最高,其次为东部省份流动人口,中西部省份流动人口留穗意愿最低。省内流动人口长期留穗意愿比例为54.92%,中部和西部省份流动人口长期留穗意愿比例分别为39.71%和39.02%。
2.流动人口居住模式及其留城意愿分析
调查显示,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模式中,56.72%的流动人口采取家庭式居住模式,43.28%采取非家庭式居住模式。家庭户留穗意愿更强,非家庭户不确定性更高。如图 1,家庭户选择长期定居的比例为52.10%,比非家庭户高14.19个百分点。家庭户和非家庭户5年内离穗比例差异显著,非家庭户5年内离穗比例达28.67%,比家庭户高10.36个百分点。
如图 2,家庭户和非家庭户长期留穗意愿均呈现倒U形趋势,39岁以前留穗意愿上升,40岁以后留穗意愿下降。家庭户长期留穗意愿高于非家庭户,且40岁以后留穗意愿差距持续扩大。以45—49岁群体为例,家庭户留穗意愿为51.90%,非家庭户留穗意愿仅为38.01%,相差13.89个百分点。
3.流动人口住房类型及留城意愿分析
如表 3,调查显示,在广州市流动人口住房类型中,48.67%的流动人口居住在正规住房,41.66%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家庭户和非家庭户的住房类型有较显著差异,家庭户租住正规住房的比例更高,非家庭户租住城中村出租屋和单位宿舍的比例较高。家庭户租住正规住房的比例达52.68%,比非家庭户高9.26个百分点,居住单位宿舍的仅为1.71%,比非家庭户低7.75个百分点。
流动人口选择正规住房的比例随着年龄增长呈下降趋势。图 3显示,家庭户在39岁之前选择正规住房的比例在55%—58%之间,40岁以后下降到45%;非家庭户在39岁以前选择正规住房的比例在43%—47%之间,40岁以后下降到38%以下。如果将流动人口划分为务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生选择正规住房的比例比务工人员要高出许多。随着年龄增长,大学毕业生选择正规住房的比例呈倒U形趋势,在24岁之前选择正规住房的比例为50%,到39岁上升为71.35%,45岁之后下降到65.45%。务工人员选择正规住房的比例呈“镰刀形”趋势,在39岁之前选择正规住房的比例在45.54%—48.26%之间,40岁之后下降到40%左右。
如表 4,居住不同住房类型的流动人口留穗意愿有较显著差异,租住商品住房流动人口的留穗意愿比例为53.27%,租住城中村出租屋流动人口的留穗意愿比例为37.61%,前者比后者高15.66个百分点。租住相同类型住房的流动人口留穗意愿中,家庭户的留穗意愿显著高于非家庭户。以租住商品住房为例,家庭户留穗意愿比例为59.37%,比非家庭户高15.80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租住单位宿舍家庭户的留穗意愿比例为70.97%,比非家庭户高34.57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工作单位为移民职工提供稳定的家庭住房,能有效提升流动人口的留城意愿。
四、实证分析结果
本节基于2014年广州住房调查数据,分析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留城意愿的中介效应。
(一) 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1.个体、家庭特征与留城意愿
表 5显示,广州市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有显著的性别差异,男性留城意愿显著低于女性。年龄对留城意愿的影响显著为负。在穗工作年限的影响显著为正,工作年限平方的影响显著为负,这意味着留穗意愿随工作年限的增长呈倒U形趋势。与未婚相比,已婚、离异或丧偶对留城意愿均有显著正向影响。受教育程度对留城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越高其留城意愿越强烈。模型1显示,广州市流动人口留城意愿也有显著的城乡户籍差异,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比率是农村户籍的1.31倍(e0.273),且通过显著性检验。留城意愿还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省内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更高,跨省流动人口留城意愿较低。省内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比率是西部省份流动人口的1.71倍(e0.539),且非常显著,东中西部省份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没有显著差异。
表 5显示,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数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模型1显示,家庭人口数增加1人则留城意愿比率上升9.16%(e0.087 6-1),家庭人均收入对数增加1则留城比率上升14.83%(e0.138-1),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
2.行业、职业状况与留城意愿
表 5显示,广州市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有明显的行业差异,制造企业职工的留城意愿最低。模型1显示,在公共事业单位、商业或服务业就业的流动人口,其留城意愿比率分别是制造业的1.55倍(e0.441)和1.59倍(e0.462),且非常显著。广州市流动人口留城意愿也具有显著的职业差异,高职业地位群体的留城意愿更高。专业与管理人员、个体户的留城意愿比率是非技术工人及体力劳动者的1.28倍(e0.249)和1.24倍(e0.213),且影响显著,技术工人和普通职员的留城意愿与非技术工人及体力劳动者相比没有显著差异。
3.住房类型与留城意愿
表 5显示,住房类型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留城意愿具有显著影响,租住正规住房的流动人口的留城意愿更强,租住城中村出租屋的留城意愿最弱。模型2显示,流动人口租住商品住房、老旧私房及其他住房的留城意愿比率分别是城中村出租屋的1.73倍(e0.552)和1.40倍(e0.338),且非常显著。模型3显示,在控制了居住模式后,单位宿舍的影响系数从0.239上升到0.341,显著性水平也从10%上升到5%。
4.居住模式与留城意愿
表 5显示,居住模式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留城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家庭户留城意愿更高。模型3显示,家庭户的留城意愿比率是非家庭户的1.54倍(e 0.433),且非常显著。由于城市房屋租金高涨,流动人口往往选择家庭分离的居住模式,进而影响了其留城意愿。居住模式如何通过住房类型影响流动人口的留城意愿,我们将通过中介效应模型进行分析。
(二) 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中介效应分析
因果中介分析通过估计可观察的和潜在的中介变量与结果变量的预测值来计算中介效应、直接效应和总效应。住房类型影响居住模式与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中介作用,主要通过两步binary logit模型来加以验证。第一步,以中介变量住房类型作为因变量,分析影响流动人口住房类型选择的因素,进而考察居住模式对住房类型选择影响的中介效应。第二步,以留城意愿作为因变量,将前置变量居住模式、中介变量住房类型以及其他控制变量都纳入模型的分析,考察居住模式和住房类型对留城意愿的直接效应。
首先,表 6的模型1结果显示,在其他控制变量方面,年龄、受教育程度、户籍、人均收入对数和家庭人口数都对广州市流动人口选择正规住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婚姻的影响效应则为负向的。广州市流动人口对住房类型的选择也有明显的行业与职业差异。以制造企业为参照,从事商业或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流动人口更倾向于选择正规住房。与非技术工人及体力劳动者相比,专业与管理人员等高职业地位群体选择正规住房的比率要高。在居住模式与住房类型的关系分析中,居住模式对住房类型的选择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以家庭为居住模式的被访者选择正规住房的比率是非家庭居住模式的1.78倍(e0.576)。也就是说,居住模式确实对流动人口选择住房类型产生较大影响。其次,同时将居住模式与住房类型纳入的模型2的结果表明,两者都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家庭户留城意愿比率是非家庭户的1.58倍(e0.459);租住正规住房的留城意愿比率是租住非正规住房的1.52倍(e0.416)。最后,因果中介分析结果表明,居住模式对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正向影响可区分为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其中,13.6%的贡献来自住房类型的中介传导机制,86.4%来自居住模式的直接作用。也就是说,住房类型是影响流动人口居住模式与留城意愿关系的重要中介变量,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流动人口更倾向于选择正规住房,而这种选择对他们定居大城市的意愿有积极影响。
五、结论和讨论
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中国城市形成了以商品住房和房改房为代表的正规住房,以及以城中村出租屋为代表的非正规住房的二元房屋租赁市场,两类住房在租赁价格和居住权保障上具有明显的差别。在二元房屋租赁市场上,流动人口根据其职业和收入情况选择相应的住房类型,以及采取家庭式或非家庭式居住模式,不同的居住模式和住房类型对流动人口留城意愿产生了差异化影响。我们发现,居住模式对流动人口留城意愿的积极影响来自两条路径:一方面,家庭户以及租住商品住房等正规住房的流动人口留城意愿更强烈,租住在单位宿舍的家庭户留城意愿最高;另一方面,住房类型是影响流动人口居住模式与留城意愿关系的重要中介变量,家庭户更有可能选择正规住房,这对其定居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有研究显示,城中村出租屋等小产权住宅占城镇住宅总量的40%(程浩,2009)。由于城中村出租屋等非正规住房缺乏法律保障以及相应的教育等城市福利,流动人口只将其视为落脚之地而非定居之所。在高房价和高租金影响下,大多数流动人口往往选择家庭分离的居住形式,并以降低居住成本的方式选择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近些年来全国各大城市开展了大规模的拆违行动,大量城中村出租屋被拆除。例如,北京2011—2015年拆违4611万平方米,2016年拆违超过3000万平方米,2017年和2018年均提出拆违4000万平方米以上;上海2013—2017年拆除违法建筑1.6亿平方米,广州2017年拆违1088万平方米。大规模拆除非正规住房引发房租快速上涨,2018年一线城市平均房租涨幅高达20%,其中北京7月房租同比上涨21.89%,房租收入比已经接近60%。拆违行动加剧了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的严峻性,大城市的流动人口从原来买不起房,到现在变为租不起和租不到房,离开很有可能成为他们最终的归宿。
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城镇化顺利推进对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注重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周飞舟等,2015),城市的包容性发展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应有之意。好的落脚城市是一个将流动人口转成城市低级中产阶层的转换器或平台,坏的落脚城市可能成为下层阶层堕落的经济捕蝇纸(王晓莹、刘林平,2018)。合理的房屋租金水平、有法律保障的租住权是有效提升流动人口留城定居意愿的重要因素。大城市应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拥有建设用地的村集体等构成的多元主体住房供应体系,形成正规住房和非正规住房良性互补的房屋租赁市场,从而维持相对合理的房屋租金,有效解决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规范有序的多主体住房供应体系还有助于降低人口迁移成本,促进城市外来人口在住房梯度上实现居住流动。城市政府还应该对城中村出租屋等非正规住房提供规划引导和管理指导,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另外,政府应该从法律上保障非正规住房住户的居住权利,提供相应的城市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出租屋从流动人口的落脚之地转变为中产阶层的孵化地,推动流动人口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蔡昉, 1998, 《转轨时期劳动力迁移的区域特征》, 《中国人口科学》, 11061106第5期。
陈春、冯长春, 2011, 《农民工住房状况与留城意愿研究》, 《经济体制改革》, 11061106第1期。
程浩, 2009, 《中国小产权房:现状、成因与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11061106第2期。
程建新、刘军强、王军, 2016, 《人口流动、居住模式与地区间犯罪率差异》, 《社会学研究》, 11061106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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