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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 | 涂尔干、阿尔都塞、阿隆论孟德斯鸠与西方思想的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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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五期目录摘要

对话大师

“下笔须论两百年”——王养冲先生的学术遗产

李宏图 | 全球思想史:重思现代全球秩序的思想起源

王加丰 | 年鉴学派的总体史理论及其实践

周保巍 | 商业、自由与现代早期的国家治理——一种思想史的考察

哲学研究

郁振华 | 论三种智慧


摘要:王养冲先生探讨了孟德斯鸠对西方社会学的兴起所做出的先驱性贡献,特别是他对社会学奠基人孔德的影响。在孔德之后,社会学家涂尔干、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阿尔都塞、自由主义思想家阿隆均专文论述了孟德斯鸠在西方思想史上扮演的继往开来的转折性角色,特别是他对于现代社会科学的兴起做出的开拓性贡献。不过,涂尔干和阿尔都塞都批评孟德斯鸠仍然囿于传统哲学而未能充分展开其社会学研究的科学性,阿隆则指出应严肃对待孟德斯鸠思想中的哲学内涵。这一分歧不仅仅关系到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学科差异,而且涉及事实与价值、多元与普遍的关系这样的现代学术乃至现代性本身的根本问题。

关键词:王养冲;孟德斯鸠;涂尔干;阿尔都塞;阿隆

作者简介:崇明,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

原文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五期。




目录

一 未脱传统哲学窠臼的社会学先驱

二 束缚于虚假历史意识的现代政治科学奠基人

三 第一位社会学家和最后一位古典政治哲学家



王养冲先生撰写的《西方近代社会学思想的演进》是我国社会思想研究的开拓性著作。全书通过对孔德、斯宾塞、华尔德、涂尔干、帕累托、韦伯等人的社会学理论的详细分析,勾勒了西方社会学思想的演变。在本书引论中,王先生探讨了孟德斯鸠对西方社会学的兴起所作出的先驱性贡献,特别是他对社会学奠基人孔德的影响。在孔德之后,社会学的另一位奠基人涂尔干(1858—1917)、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阿尔都塞(1918—1990)、自由主义思想家阿隆(1905—1983)均专文论述了孟德斯鸠的思想。他们虽然来自不同的领域,立场也差异较大,但均探讨了孟德斯鸠在西方思想史上扮演的继往开来的转折性角色,特别是他对于现代社会科学的兴起作出的开拓性贡献。不过,涂尔干和阿尔都塞都批评孟德斯鸠仍然囿于传统哲学而未能充分展开其社会学研究的科学性,阿隆则指出应严肃对待孟德斯鸠思想中的哲学内涵。这一分歧不仅仅关系到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学科差异,而且涉及事实与价值、多元与普遍的关系这样的现代学术乃至现代性本身的根本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涂尔干、阿尔都塞、阿隆所塑造的孟德斯鸠形象予以批判性分析来呈现孟德斯鸠思想的承前启后的特征,并指出其思想中自然与社会/历史的张力所具有的意义。


一、未脱传统哲学窠臼的社会学先驱


作为社会学的最重要的奠基人之一,涂尔干明确以哲学为参照物来界定新兴的社会学的独特性和正当性。根据他对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的绝对区分,孟德斯鸠应当被视为社会学的先驱。不过,他指出,孟德斯鸠仍然以传统哲学的方式进行道德判断,削弱了其社会研究的科学性。


在讨论孟德斯鸠的文章中,涂尔干开宗明义地说明了传统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区别:“社会科学不是以社会事物也就是法律、民情、宗教为研究对象吗?但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历史,显然直到近期,在哲学家当中没有任何人这样思考社会事物。事实上他们认为这些都取决于人的意志,以至于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些是真正的事物,就像自然中的其他事物一样,有其自身的特征,严格要求能够对它们进行描述和解释的科学。在他们看来,只要在已经构成的社会中探索人的意志视为目标的东西或者探索意志所要逃避的东西,这样就够了。他们探索的不是制度和社会事实到底是什么,它们的性质和起源是什么,而是它们应该是什么;他们关心的不是向我们展现自然的尽可能真实的形象,而是向我们提议关于某种完美社会的观点,让我们为之赞叹或者进行模仿。” 涂尔干接下来批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其他作者只关注社会所应该实行的法而非真正统治社会的法,指责他们或者完全忽视现实,或者对现实加以考察仅仅是为了对其加以改变。换言之,他们只关心未来。然而,在涂尔干看来,以未来为目标的学科事实上缺乏明晰的对象,因此不属于科学而只属于艺术。这段话非常清楚地表明,在涂尔干看来,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事实和存在,而非应当,是实际的社会现象,而非人的意志的目的。进一步推论,社会科学并非以规范来衡量和判断现实,而是予以理解和分析,诉诸理性,而非想象。通过把哲学划入艺术领域,涂尔干为新兴的社会学确定了科学身份,从而确立其正当性。


在涂尔干看来,孟德斯鸠是第一个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家。他把法、政治和与之相关的事物如气候、土壤、民情、经济、宗教联系起来加以考察,而不是诉诸意志和心理或者对完美政体的追求。也就是说,孟德斯鸠认识到政治和法律背后的种种社会事物才是人类生活的决定性因素。涂尔干认为哲学家所犯的另一个错误是过高估计了立法者和政治人物的作用。在他看来,政治不过是社会的产物。法律在根本上来源于习俗和生活,而非立法者。统治者和立法者的角色在他的社会科学里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说他们的作用只是偶然和表面的。社会事实之间的必然关系是科学研究的唯一对象,而个人意志不可能改变这一必然关系,这一点是社会科学得以存在的前提。涂尔干指出:“如果立法者能够专断地组织和引导社会生活,哪里才会有社会科学的题材呢?科学的题材是这样一些事物,它们具有自己特定的和稳定的本性,能够抗拒人类的意志……为了使社会科学能够确实存在,社会就必须具有某种性质,这种性质来源于组成社会的要素的性质和这些要素的组成,而它也是社会现象的根源。这些要素一旦被呈现出来,立法者的角色和他的传奇也就烟消云散了。” 可见,对于涂尔干而言,社会科学的登堂入室必须以政治哲学的退场为前提,因为政治只是社会的反映。


涂尔干之所以重视孟德斯鸠,正在于他认为孟德斯鸠所关心的,并不是制定一种新的政治秩序,而是确定政治规范。涂尔干所理解的政治规范就是特定社会条件所要求的政治类型。在涂尔干看来,孟德斯鸠正确地理解了人类的必然的多样性,从而与历史上大多数专门讨论政治的作家拉开了距离,因为“他们向我们提出一种政治类型,超越了所有时空限制,能够适用于全人类。他们相信,只存在一种政体、一种道德和法律纪律符合所有人的本性……这些作家闭目不看历史,没有意识到人并不总是时时处处都是相同的,相反,他们是能动的和多样的,而因此民情、法律和制度的差异是立足于事物的本性之上的。”孟德斯鸠则认为不同类型的社会同样是正常的,“他从未想到去制定对所有民族来说都有效的规则。相反,他让他的规则适应每一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因此,不同的时间和地域需要不同类型的政体。孟德斯鸠以人类生活中事物的多样性为依据来探究事物的规范,因此在很多欧洲人看来不能接受的民族习俗在其社会的本性中有正当的基础,譬如一夫多妻制、错误的宗教、奴隶制甚至专制政体。涂尔干由此敏锐地捕捉到孟德斯鸠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人的自然(人性)和社会的自然(社会的本性)的区别:“如果他没有把自然之名赋予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他并不因此认为它们是外在于自然的……在他看来它们事实上并非源于人的自然,而是社会的自然。它们的原因不应该在人的心灵当中而是应该在社会生活的状况中去寻找。”因此,在涂尔干看来,孟德斯鸠对法的理解既不同于主张法律应当立足于人性的自然法学派,也不同于认为法律源于人的意志约定的实证法学派:“他使它们(指法律体系)源于社会体的自然,而非人的自然。令人钦佩地是他确实理解了这一点:社会的自然的稳固和不可动摇并不逊色于人的自然,让民族从一种类型转化到另一种并不比让生物进行这样的转化更容易。”涂尔干推断,孟德斯鸠认为不同民族的法律体系都是自然的。


然而,涂尔干这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他注意到,虽然孟德斯鸠从各民族的社会自然来理解其法律体系及其合理性,但是他也承认自然法和普遍正义的存在。肯定自然法的存在与承认各种社会具有立足于其自然的合理性并不冲突,但是涂尔干批评孟德斯鸠区分了在他看来无法区分的法律和道德生活。当自然法和实证法发生冲突时,涂尔干正确地指出,孟德斯鸠认为应该追随前者,但他却对此提出了质疑:“为什么在任何情况下人的自然(人性)总是比社会的自然(社会性)更神圣?” 这个问题延续了前述社会科学对哲学的批判,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学对政治哲学的根本质疑。在他看来,孟德斯鸠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先前的哲学家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因为在他们看来,人性的原则无疑是决定性的,甚至只存在人性的原则。但涂尔干指出,人性的原则和社会的原则同时存在,并且这两者往往会对人提出互相矛盾的要求。涂尔干和孟德斯鸠一样重视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或者说人性和社会性的冲突,但是他拒绝了哲学家的解决方式,宣称只有一种方式能够避开这一冲突带来的困境,就是把法律、民情的规则,包括那些与个体生活相关的方面,视为社会生活的结果。换言之,社会生活才是法律和道德原则的根源。这是涂尔干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从人类在历史中形成的具体的社会事物入手理解道德规则的形成,而不是从抽象的道德观念来建构道德。涂尔干这里对孟德斯鸠的批评是其对康德主义为代表的德国观念论道德哲学批评的一个延伸。在他看来,孟德斯鸠虽然已经从社会类型入手理解道德现象,但是仍然未能摆脱传统哲学的窠臼,依旧是“先前观念的囚徒”,回到了以抽象的道德观念来对法律和社会进行价值判断的传统道德主义哲学。


通过涂尔干对孟德斯鸠社会思想的分析和批判,我们可以认为,孟德斯鸠是第一个通过历史上形成的具体社会事物来系统阐释政治、法律和道德观念的思想家,可以被视为社会学的奠基人:“在孟德斯鸠这里,社会科学的基础原则第一次得以确立。” 但同时,他仍然诉诸普遍的自然法和道德观念对各种政体和法律进行价值判断。由此可以进一步理解孟德斯鸠和涂尔干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分歧,以此来把握孟德斯鸠思想的特征。孟德斯鸠虽然从社会事物来阐释法律,但他是以政体为出发点和框架对社会事物与法的关联进行分析。也就是说他一方面从民族的物理环境(炎热、寒冷、土地质量)和生活方式(游牧、农耕、商业)等方面来考察政体和法律的形成和特征,但他同样注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对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决定性影响。所以在涂尔干看来,孟德斯鸠对社会的自然/本性对于人类生活的根本意义的理解仍然不够彻底,因为他仍然强调社会自然形成制度的过程中立法者意志的重要性。换言之,孟德斯鸠并不像涂尔干那样认为政治仅仅是社会的产物,相反他很重视政体对生活方式和灵魂的塑造,并因此强调立法者和政治家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在面对恶劣气候造成的社会和道德败坏时,孟德斯鸠指出立法者应该通过立法来予以对抗:“当某些气候的物理力量破坏了两性的自然法和有智慧的存在者的自然法,应该由立法者制定民法来对气候的自然施加强力并重建原初的法。”这句话浓缩了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要旨:以自然法为参照通过立法塑造道德生活。当然,这种塑造并非立法者的唯意志行动,而是在对一个民族的物理环境、社会状态、民情风俗进行全面审视后进行审慎的变革。因此,孟德斯鸠固然可以被视为现代社会科学的奠基人,但根本上仍然是以自然法和普遍道德指引政治行动的政治哲学家。


二、束缚于虚假历史意识的

现代政治科学奠基人


在“二战”后法国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阿尔都塞,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和历史哲学来阐释孟德斯鸠。在他看来,孟德斯鸠以科学的方式研究政治,但又受制于其贵族出身而运用政治学来辩护贵族和封建制。结果,虽然孟德斯鸠的方法是科学的,甚至构成了政治科学的某种革命,但由于蒙蔽于虚假的历史意识,他没有能够真正地洞察历史的真相及其真实的动力。孟德斯鸠一方面确实发现了“新世界”,但另一方面他又是旧世界的捍卫者。


阿尔都塞指出,如果使政治和历史成为科学的对象,那么就要承认历史中存在科学能够发现的必然性(nécessité),因此要使对政治和科学的研究摆脱神学。也就是说,历史并非完全被人的非理性和缺陷所支配,历史的意义决不在于在人的非理性和缺陷中彰显神的理性。阿尔都塞把孟德斯鸠的历史哲学与博絮哀的神意史观和帕斯卡的神义哲学拉开了距离。在阿尔都塞看来,科学的历史和政治研究必须拒绝试图超越人的宗教和试图规定目的的道德,或者说在作为科学的历史当中排除神学和道德给历史立法的意图。阿尔都塞欣赏孟德斯鸠的是,孟德斯鸠强调自己不是从神学而是从政治的角度来讨论历史和宗教,他在《论法的精神》正文前的说明中指出他讨论的德性是政治性的而非道德的和宗教的,也就是说要对政治、道德、宗教等领域加以区分。阿尔都塞据此得出结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科学只能以政治的根本自主(autonomie radicale du politique)为研究对象。


阿尔都塞以孟德斯鸠的宗教研究为例来说明他的政治科学中的政治的自主性。在他看来,孟德斯鸠一视同仁地从人的角度对待所有宗教,并进而提出了一种宗教和道德信仰的社会学理论。在宗教问题上,孟德斯鸠遵循了政治科学的两个原则:“不应该根据宗教和道德原则审判历史,应该把宗教和道德放在历史事实中。”换言之,宗教和道德并无超验性,不过是历史的产物,应当从历史的角度加以理解。不过,阿尔都塞指出,这两个原则也是孟德斯鸠的先驱如霍布斯等政治哲学家所遵循的。孟德斯鸠思想相比他们的突破之处在于他和自然法学派拉开了距离,拒绝了社会契约论。


在阿尔都塞看来,现代自然法学派从抽象的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入手推导社会和政治的形成,在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等人的思想中并无历史事实的位置,因为他们关注的不是事实(faits),而是正当(droit),或者说应当是什么(doit être),是建构新秩序,而非理解历史和事实。阿尔都塞指出,孟德斯鸠拒绝了这种非历史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并且在方法上拒绝依据法来判断事实。相反,他致力于把握事实,避免以应当来判断是,因为他从“事物的本性”入手来推导他的原则,从历史的必然中推导出法。阿尔都塞认为,孟德斯鸠的科学性就体现在注重考察历史事实,而不是简单地以“应当”来判断“是”。他的前无古人的创新之处在于,他试图在纷繁复杂的人类的全部历史中发现人类行动特别是立法的某些有章可循的规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他可以被视为现代政治科学的奠基人。虽然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也以近代科学的方式研究道德和政治科学,但他们研究的是抽象的、一般性的社会,而孟德斯鸠以整个人类在具体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法律、习俗和制度为研究对象。孟德斯鸠通过历史中的具体社会所呈现的事实(faits)而非理性抽象演绎的本质(essences)来建立他的社会物理学。由此可以理解孟德斯鸠与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个重要区别,也就是对法的理解。阿尔都塞指出,近代早期西方人对法的理解发生了变化。法的传统定义是命令,指向某种目的,更多的属于宗教、道德和政治领域,而16、17世纪思想家开始从规则和法则的角度理解法,把法的概念用于自然和物理领域,用来理解事物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在现代自然法学派那里,虽然法已经具备了关系的新概念,但仍然保留了传统的命令的内涵,而孟德斯鸠则完全以关系来理解法律,因此法不再是“理想的秩序”,而是现象的内在关系。阿尔都塞强调,以作为关系的法取代作为命令的法是孟德斯鸠思想的科学性的一个重要体现。


在阿尔都塞看来,孟德斯鸠与自然法学派的分歧不仅仅是思想学术上的不同,而且体现了意识形态上的重大差异。自然法学派从自然状态推论社会和政治的形成并非仅仅是笛卡尔式的方法论的结果,而是出于一种反对旧秩序的意识形态立场。如果社会和政治并非出于自然,政治制度起源于人民的约定,那么等级制并无自然基础,因此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对旧秩序和封建制构成了挑战。在阿尔都塞看来,出身贵族的孟德斯鸠是旧秩序的捍卫者,不会看不到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对贵族制、等级制构成的威胁,因此他拒绝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着力于考察事实,探究现象之间的关系—法,放弃对应当的追问,表现为某种肯定既存秩序的合理性的保守主义。可以说,孟德斯鸠用新瓶装旧酒,用科学来捍卫旧制度。


然而,阿尔都塞意识到,这样解释孟德斯鸠会遇到挑战。首先,孟德斯鸠经常以应然的方式谈论法律,在讨论现存的法律时以更好的法律予以衡量。但阿尔都塞坚持认为孟德斯鸠并非是进行道德判断的道德主义者,因为在他看来,孟德斯鸠反对以“应当是”来判断“是”。那么怎么解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多处对“应当”的强调?在阿尔都塞看来,这是因为他洞察到人的行动的真实动机和原因并非他们自己所宣称的那样,因此他注重考察那些实际上支配人们的行动而不为人们自己所意识到的原因,如气候、土壤、民情等等。这种洞察使他认识到人们制定的法律和实际上支配他们的法律之间存在巨大差别。他的政治科学的意义在于帮助立法者认识到人的幻想和虚假意识,使得立法者有意识制定的法律尽可能地符合事实上支配人的无意识的法律,也就是说使出于立法者的命令法尽可能符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法。在阿尔都塞看来,真正的政治科学的前提是破除错误的历史意识。因此,孟德斯鸠谈到的应当在阿尔都塞看来是对真实的历史认识的回归。


然而,这里阿尔都塞所运用的马克思主义式的对虚假和错误历史意识的批判并不能充分解释孟德斯鸠对应然的强调。确实,孟德斯鸠指出立法应当考虑与气候、土壤、民情等这些人们缺乏有意识认知的因素相一致,然而他的“应当”绝不仅仅针对命令法,同样也针对这些关系法。正如上文在讨论涂尔干时指出的那样,孟德斯鸠强调立法者同样要致力于遏制乃至对抗物理、社会、民情因素对人的控制,从而让自然得到彰显。换言之,他不只是以某种实证主义来发现那些人们没有意识到的、支配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的因素,而是对这些因素对于人的支配本身也予以了思考,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以自然——也就是阿尔都塞所说的应当来改变这一支配。因此,在孟德斯鸠那里,立法者不只是被动地追随科学来尽可能地通过法律让人们意识到种种因素对他们的支配,而是在意识到这些因素所造成的限制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理解并接近自然所规定的应然。阿尔都塞试图用孟德斯鸠的科学来驾驭政治哲学的立法,但这样做他恰恰是以自己的历史意识来塑造了一个实证主义的孟德斯鸠。阿隆也指出,阿尔都塞在责备孟德斯鸠诉诸理性的普遍法则而不仅仅满足于以社会决定论的方式来阐释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现象,他这样做也是把孟德斯鸠变成了“马克思主义者”。


当然,阿尔都塞事实上也注意到,对于他对孟德斯鸠思想中的应当的解释,孟德斯鸠的文本对其构成了挑战,因此他又抛出了第二种解释。他承认,在孟德斯鸠的思想里,仍然存在着作为旧的法律概念也就是作为命令和应当(义务)的法律的残余,而这里的法不再是历史中的实证法,而是以人性为依据的普遍命令。与涂尔干类似,阿尔都塞指责孟德斯鸠在这里回到了“最乏味的传统”,也就是认为“存在永恒价值”的传统。诉诸自然和永恒价值的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显然与阿尔都塞所欣赏的历史主义政治科学家形象大相径庭。他再次诉诸孟德斯鸠的阶级出身来解释这一矛盾,指出孟德斯鸠诉诸自然和永恒的法律是为了应对社会契约论对封建制构成的挑战。如果像孟德斯鸠认为的那样,由于人不断违背上帝的法律和人自己制定的法律,因此需要宗教法、道德法和政治法以及民法来提醒人对上帝、自我和他人的责任,那么试图以社会契约重构法律和社会的努力就背离了这些基本的法,因此是不正当的。如果社会契约的正当性被瓦解,那么封建制就少了一个巨大的威胁。


然而,如果这些以永恒的价值、以自然为依据的法对社会契约论构成挑战,那为什么不会同样对封建制构成挑战呢?阿尔都塞没有回答这个问题。由于他对所谓永恒价值的不屑,他完全没有认真对待孟德斯鸠的相关论述。他很快地打发了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讨论,也没有注意到孟德斯鸠在讨论实证法的形成时所隐约表达出的社会契约论。其次,他认为孟德斯鸠的自然并无“平等主义的结构”,也就是说缺乏平等内涵的自然不会对封建制构成挑战。然而,孟德斯鸠明确指出平等是自然状态的基本特征,而社会带来了不平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重建平等。事实上,自然法学说是孟德斯鸠思想的重要基础,但是这一自然法并不必然导致对君主制的否定。阿尔都塞没有看到的是,孟德斯鸠可以同时从自然的普遍性和历史的多元性审视人类历史中的政体和法律的复杂性,在坚持道德普遍主义的时候务实地持守政治多元主义。他批评孟德斯鸠被阶级出身及其相应的虚假的历史意识所蒙蔽,以至于没有预见到他的政治科学最终将被用来颠覆他试图捍卫的封建秩序。然而,阿尔都塞没有意识到,他同样被自己的历史主义遮蔽,不愿意面对孟德斯鸠立足于自然和普遍正义的哲学思考,因为这一思考对他的历史主义构成了挑战。


三、第一位社会学家和

最后一位古典政治哲学家


与涂尔干和阿尔都塞不同的是,在孟德斯鸠思想中被他们视为矛盾的地方,阿隆则看到了某种有张力的统一,并且视之为把握孟德斯鸠思想特征的关键。涂尔干和阿尔都塞均批评孟德斯鸠被传统哲学遮蔽而未能把他的社会学或政治学的实证性和科学性推进到底,但在阿隆看来这恰恰表明不能以现代社会科学的尺度来衡量孟德斯鸠的思想,而需要严肃对待其哲学身份。更为重要的是,孟德斯鸠在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的同时坚持自然法和普遍正义的规范性,这一点事实上触及了社会科学的根本问题,也就是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描述和解释时,社会学是否和如何进行价值判断。


阿隆首先说明孟德斯鸠何以可以被视为社会学家。在他看来,孟德斯鸠的工作与韦伯的类似,《论法的精神》的意图是从人类现象(民情、习俗、法律等)的杂乱的多样性中找出某种可以把握和理解的秩序。面对看似混乱的多样性,孟德斯鸠首先在事物的偶然背后探究深层的原因,其次通过某些类型对纷乱的现象加以组织。第二种研究方式更为重要,也更为鲜明地体现出社会学特征。阿隆通过对比孟德斯鸠和亚里士多德来指出前者看似传统的政体研究背后的社会学特征。孟德斯鸠从三方面对政体进行了界定:谁掌握最高权力,权力的运行方式(譬如是否受到法律限制),政体运转的动力(原则)。阿隆指出,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区分同时也是对社会组织结构的区分,也就是说他不仅仅考察政体,还考察政体背后的社会组织方式。这是他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及传统的政体学说的原创之处,也是其社会学特征的体现。他首先在政体和社会的规模之间建立了关联,譬如共和制适应小国、君主制适应中等大小的国家,而专制则适合地域广袤的国家。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种政体的原则或者动力必然要求采取一定的社会组织方式。在民主共和国,其原则是爱祖国和爱平等,那么相应地需要一种维护平等的社会生活。以荣誉为动力的君主制则以不平等和等级区分作为社会组织的方式。在孟德斯鸠的著名分权理论中,阿隆也通过与洛克的分权学说的比较指出这一理论的社会学色彩。洛克关心的是为最高权力设定边界,而孟德斯鸠则更注重通过不同的社会力量的相互制约来维持权力的制衡。同样,在对罗马宪制的分析中,孟德斯鸠指出,对于形成温和节制的政体而言,平民与贵族这两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博弈和平衡非常关键。


阿隆认为孟德斯鸠从政体类型扩展到对整个社会的研究,它包括了三个方面:影响政体的外部原因,在原因和要解释的现象之间的关系的特征,对是否可以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而不只是罗列种种现象及其原因。阿隆指出,古典政治哲学界定政体的标准是掌握主权的人数,它是超越历史的。孟德斯鸠继承了这一点,但他更注重思考权力的持有和运转背后的社会机制和社会生活,因此考察了构成社会的因素,如气候、土壤、人口、经济、防御、宗教等等。对这些因素及其与政体关系的探讨最终上升为对社会作为整体的思考,为此他提出了民族的普遍精神(esprit général)这一概念。普遍精神是作用于一个民族的种种因素的合力所形成的心灵习惯:“多种事物统治人:气候、宗教、法律、政府准则、过去发生的事情的榜样、民情、举止;从所有这一切中产生了一种普遍精神。” 对民族的普遍精神的考察体现了孟德斯鸠的社会学研究的整全视野,也就是说他没有陷入以某种单一的因素来解释历史的决定论。不过,他也并不因此就认为影响人类生活的因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阿隆指出,在孟德斯鸠那里,在建构人类生活的多元力量当中,政体是主导性的,而政体原则和普遍精神的相互呼应则是考察一个民族的关键。一个民族或一个政治共同体正是在政体的框架中综合各种因素形成了其普遍精神。


鉴于政体的重要性,什么是优良政体则是孟德斯鸠要探究的根本问题。阿隆并没有明确提出这一点,但他注意到孟德斯鸠对节制的政体和不节制的政体的区分,与他追随亚里士多德以共和制、君主制和专制对政体类型进行的区分同样重要。在这三者当中,前两者为节制的政体,而专制则是不节制的政体,是绝对的政治恶。因此,“确定的是,在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里,在每个人恐惧每个人的专制与没有一个公民需要害怕另一个公民的自由政体之间构成了决定性的政治对立”。那么,对于孟德斯鸠来说,探究能够使公民免于恐惧、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制度最为重要。应该说,阿隆对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的分析有一些偏差,譬如在他看来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制优于君主制,而最能维护自由的英格兰宪制是君主制的一种,这样就不免产生矛盾。事实上,孟德斯鸠对以古典城邦共和国为代表的共和政体提出了批评,而英格兰宪制事实上是三种传统政体之外的一种新型政体。不过,阿隆非常准确地把握了孟德斯鸠在讨论英格兰宪制时所提出的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内涵。


阿隆指出,对于该学说可以进行三种阐释。第一种阐释最为流行,就是认为孟德斯鸠提出了作为现代宪政核心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种也很常见,也就是阿尔都塞所持有的看法:作为贵族阶层的代表,孟德斯鸠强调社会力量特别是贵族阶层对于建立一个权力制衡的温和政府的重要性。阿隆认为这两种阐释均是合理的,但他提出了第三种颇有洞察力的阐释。在这里阿隆展开了与阿尔都塞的对话。在阿尔都塞看来,孟德斯鸠是历史的狡黠(la ruse de l'histoire)的牺牲品,他和其他18世纪贵族一样基于贵族立场对王权展开的斗争最终促成了民主的兴起和贵族的毁灭,而这是他们自己始料未及的。然而,阿隆指出,即使孟德斯鸠的贵族立场是某种“反动”,但这并没有削弱其宪制思想的意义。孟德斯鸠未尝没有设想社会等级和特权将逐渐消失,但在他看来,如果不存在多元的社会力量对权力的制约,如果不存在社会阶层之间的力量制衡,那么自由则无法得到保障。阿隆指出,孟德斯鸠的观点,即在民主国家人民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公民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被现代历史印证。因此,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所教导的是,社会的多元和异质对权力构成的约束是自由的条件。所以,阿隆指出,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的本质是自由主义。


孟德斯鸠对自由的坚持使得他摆脱了社会学可能陷入的决定论。决定论把社会生活理解为从原因到现象或结果的必然关系,而人不过是各种社会力量的被动接受者,缺少能动性和自由,因此政治行动和变革是不可能的,或者说人诉诸意志和行动来进行变革的努力不过是徒劳的、表面的幻象,并不能真正改变被外在于意志的社会力量所决定的社会事实。如果人类受制于一种社会必然性,那么价值判断就既不可能(因为对社会事实进行判断的价值也必然是社会的产物而缺少普遍性和超越性),也无意义(因为社会必然性并不会因为价值判断发生丝毫改变)。阿隆认为,孟德斯鸠对社会学的贡献,除了对社会现象的开创性研究,就是对于理解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所能提供的启发。


首先,孟德斯鸠对政体和制度背后的社会现象和原因的考察并没有让他陷入社会学决定论而放弃价值判断。譬如,他通过种种物理环境的、社会及精神性因素中解释专制和奴隶制的形成,但他并未因此断定它们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也没有淡化它们对人性和道德的背离和扭曲。他坚持认为立法者可以通过法律和民情的改变来缓解物理环境的恶劣影响,转化社会和精神因素的消极作用。其次,他给予普遍正义和自然法进行价值判断并提倡政治变革。与涂尔干和阿尔都塞不同,阿隆高度重视孟德斯鸠对法的一般性理解及其对于孟德斯鸠的社会理论的意义。在阿隆看来,孟德斯鸠的法的概念有两个方面:作为命令的法和作为因果关系的法(也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在实证法和各种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之间的关系),而《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涵就是通过后者来解释前者。阿隆这里的阐释与阿尔都塞的差别不大。不过,阿隆指出,在孟德斯鸠那里还存在第三种法,就是普遍命令。孟德斯鸠正是依据这一面向人类的普遍命令进行价值判断。因此孟德斯鸠的思想是对自然法和社会学的结合,是对传统哲学的价值和道德判断与现代社会科学实证研究的融合。所以,在阿隆看来,孟德斯鸠是最后一位古典哲学家和第一位社会学家。


涂尔干和阿尔都塞从不同的角度肯定孟德斯鸠的社会和历史实证主义,轻视和批判他的自然法和普遍价值思想,这绝非偶然。阿尔都塞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而马克思和涂尔干被视为现代社会科学的最重要的两位奠基人。依据社会和历史来质疑和否定自然,构成了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思想的基本旋律,充分揭示了困扰现代社会的价值危机。在“二战”后被马克思主义和结构主义支配的法国社会科学中,阿隆指出了孟德斯鸠社会研究的普遍主义维度的重要性。在涂尔干、阿尔都塞和阿隆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孟德斯鸠思想中自然与历史及社会之间、道德普遍主义与政治多元主义之间的张力。作为最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之一,孟德斯鸠留给后人的思想遗产就是他从自然与历史/社会的双重视野审视人类文明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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