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西韦的专利到底是谁的?新药研发如何保护专利地位?
瑞德西韦是美国的GILEAD(吉利德科学公司)的研究产品。根据国家卫健委的新闻发布会所知,目前已到达中国,2月3日起由中日友好医院对新冠肺炎患者进行医治。
而2月4日晚,武汉病毒研究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文中称:“瑞得西韦”被武汉病毒研究所1月21日抢注了发明专利,一夜引爆舆论。
瑞德西韦(Remdesivir)以往叫做GS-5734,属于核苷酸类似物前药 ,是RNA依赖的RNA聚合酶(RdRp)抑制剂,可以通过抑制病毒核酸合成抗病毒。Remdesivir最早被发明出来,是为了治疗埃博拉。其在体内以三磷酸化(Remdesivir-TP)成为活化形式,和ATP竞争参与病毒RNA的转录。Remdesivir-TP的插入可以提前终止RNA的转录过程,而抑制病毒的扩增。
而早在2016年吉利德公司已经为该药申请了专利,2018年8月8日专利部门发布通知书,对瑞德西韦进入实质性审查。但根据2020年1月31日Merdad Parsey博士的声明,瑞德西韦“目前尚未在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获得批准,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或有效性也尚未得到证明。”那么武汉病毒又何以申请专利?
病毒所利用的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这种申请方式是通过向一个缔约国的指定局,用一种语言提出申请,就可以在所有缔约国产生包括优先权日在内的先用权利,其后可以在30个月内分别向缔约国们提交正式申请和翻译件即可。这是一种便利性国民待遇申请方式,基于缔约国的优先权互认,在中国申请了,就可以在所有缔约国获得同一天(2020年1月21日)的先用,早于美国1月31日公开的第一例治愈成果。
那么病毒所有权对一个已经开始申报专利的药物再次申报专利吗?答案是可以的。瑞德西韦的本来研发目的是用于治疗埃博拉病毒,而因为埃博拉病毒高达90%的致死率,其实它的传播是非常受阻的,真正感染病例不多,所以这个药研发以后就基本在束之高阁,直到1月26日美国一个医生见感染的患者太痛苦,基于自身判断“同情用药”,很快控制住了病情,1月31日临床治愈,这个冷门药才一夜爆红。
根据前文所述的瑞德西韦的基本药理,其实这是一个针对RNA病毒广谱抗病毒药,武汉病毒所在1月21日前的某天开始了对瑞德西韦针对新冠病毒的研究,发现有效后就针对一种新疾病的治疗用法申请了PCT专利。当然申请并不一定能获得批准,看看2016到现在瑞德西韦的专利申请之路就明白了。正是因为缺乏临床试验验证和安全剂量试验,这两个专利都很难获批。而病毒所的专利还需依赖于吉利德对瑞德西韦使用的授权,所以更难获批。
那么为什么病毒所不把瑞德西韦直接用于治疗呢?其实直接适用是有其法律障碍的,根据药品管理法,无论是其修订前还是修订后,对于在国外未经上市的瑞德西韦,国内均不得将其作为药物用于临床治疗,没有哪个医生会拿自己的职业生涯,甚至人身自由冒险。而2月3日中日医院开始的临床实验是在吉利德的授权下,由医疗机构主导的实验活动,其受食药总局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所规制,经过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的一次“3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试验”,在试验中获得的数据需提供给吉利德,并用于未来该药继续申请专利之用,众所周知临床试验的花费在新药研发中占比很大,吉利德提供药物其实也赚了一笔数据钱。
所以说虽然未获得上市资格,但是在获得吉利德授权下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是可行的,并且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共同构成了中国版“同情用药”的法律基础。
最后关于新药的专利保护问题,保护期虽然是自申请之日起开始,但是如果最终因为没有缴费或者所有领域均未未获批,那么该项目最终就会进入公有领域,即代表研发失败。而即便获得专利保护,或者像瑞德西韦一样在申报期间“临时性保护”,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同样可以通过强制授权的方式大规模制造该药,但其本意是用于公众福祉,而不得伤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事后给予专利权人正当的补偿即可,但同样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这种强制许可需要“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才能适用,所以一旦瑞德西韦临床试验有效,很有可能被中国政府“征用”,而开始大规模适用,但是对于本来被打入冷宫的药物来说,不失为一种幸福。吉利德公司也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而作为新药并未上市这一障碍,或将通过广泛的开展临床试验而获得合法使用的空间,经试验有限和伦理论证后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开展使用。
注:经查询,《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办法》仅为征求意见,并未正式颁行,特提醒未开展试验的医疗机构勿擅自使用瑞德西韦。
张永泉 国浩天津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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