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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得西韦新用途专利值得肯定

邱奎霖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在全国全力抗击肺炎的背景下,任何与治病良药相关的消息都牵动人心,2月4日武汉病毒所发布的一则与抑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的消息就引来众多关注。也有网友对武汉病毒所申请药品用途专利的行为和目的存在质疑。本人趁着禁足家中写篇小文,谈谈一己之见。

一、引发争议的消息是什么?

准确理解被评价的对象,是开始评价的正确“姿势”。武汉病毒所官网首页科研进展栏目刊登了《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一文,简单归纳起来有三点内容:


1. 武汉病毒所“在抑制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瑞得西韦和磷酸氯喹能在体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并以此为题发表在《细胞研究》上。


2. 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武汉病毒所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3. 武汉病毒所声明,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其中,武汉病毒所在1月21日就瑞得西韦可以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引发众多质疑。如在瑞得西韦药品已经申请专利的情况下,武汉病毒所能否对其抗新型冠状病毒用途再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武汉病毒所申请专利的用意何在等。

二、武汉病毒所申请药品用途专利错了吗?

如果还是岁月静好,我想武汉病毒所申不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可能都不会有这么多人关心。特殊时期又加上双黄连事件及其引发的幕后猜想,导致武汉病毒所这次专利申请很难不引起质疑。实际上,不管质疑以何种方式进行,归根结底都要回答好以下几个问题。

1. 申请药品用途专利有问题吗?

武汉病毒所就瑞得西韦抗新型冠状病毒申请专利有问题吗?尤其是在瑞得西韦并不是其发明的情况下。即便这个药不是武汉病毒所发明的,已知药品的新用途发明都是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在中国是,在美国也是。通俗点讲,就是可以申请专利,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而且对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专利秉持的原则是,谁发现谁先申请就归属谁。


有些人不解,这怎么可以获得专利,这对产品发明人不公,是不是抢了药品发明人的成果。实则不然,以药品为例,首先发现某些药品的新用途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这需要大量研究、观察、试验,是有投入的。其次在原有用途之外发现新的用途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比如说,阿司匹林,原来用途是治疗风湿性关节炎,但后来发现它还可以用来治疗心肌梗死等。


回归到武汉病毒所,发现瑞得西韦具有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需要做大量试验和分析,结论来之不易。作为一项科研成果,武汉病毒所申请专利无可厚非,不存在窃人之功,即所谓抢注的问题。

2. 现在评估授权前景是否妥当?

很多文章指出,武汉病毒所申请的这件抗新型冠状病毒用途专利不具有授权前景。主要理由是,瑞得西韦的研发方吉里德科学公司在先申请的相关专利(也包括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已经披露了该药品可用于治疗冠状病毒。


对此,本文认为,首先武汉病毒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尚未被公开,对其技术方案目前尚不清楚;其次目前对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也并未完全搞清楚,相关研究还在进行中。在此情况下,评估武汉病毒所的该件专利申请能否授权为时尚早。


此外,专利审查本身充满不确定性。比如说,发明专利申请要想获得授权必须要具有创造性。什么是创造性,我国专利法规定得很长。通俗点说,就是专利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虽然在审查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审查规则和经验,但不可否认专利审查主观性依然很大。


因此,在专利正常申请(与非正常申请相对)中,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一般很难准确判断出授权前景。如果以专利授权前景评判武汉病毒所专利申请行为的正当性明显是不恰当的。

3. 武汉病毒所如果不申请该专利会怎样?

如今武汉病毒所申请该专利受到了很多质疑,但试想如果他们没有及时申请该专利可能会面临什么后果?


首先,2019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始自中国,中国是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主战场,也是相关抗击药品的最大需求地。而关于瑞得西韦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研究或应用并非中国一家在做。2020年1月31日,《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了一篇美国使用瑞得西韦治愈一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文章。2月2日,瑞得西韦(Remdesivir)的研发方吉里德公司在一份声明中指出,瑞得西韦(Remdesivir)针对其它冠状病毒的有效数据给了大众使用它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希望。


如果武汉病毒所没有在发现瑞得西韦新用途后及时申请专利,极有可能会被瑞得西韦的制造商或者域外其他机构抢先申请。届时一旦这些专利进入中国并获得授权,中国在使用瑞得西韦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时将不得不受制于人。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先申请制”,而非“先发明制”。也就是说,专利授权给最先申请的人,而非最先发明出来的人。而且一旦获得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由此可见,武汉病毒所申请该用途专利可谓意义重大,避免了域外主体在我国布局该用途专利的风险。


其次,如果武汉病毒所申请的用途专利最终获得授权,而且保护范围严密,则有可能与瑞得西韦的制造商达成专利交叉许可,从而大大降低我国使用瑞得西韦药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成本。因为,一旦该用途专利获得授权,使用瑞得西韦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控制权就掌握在我国,瑞得西韦制造商如果想将其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就需要获得武汉病毒所的许可。


如此一来,双方彼此开放瑞得西韦药品相关专利成为可能。这就是武汉病毒所之所以在消息稿中声称“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的原因。


试想,如果武汉病毒所首先发现瑞得西韦可以用于抗新型冠状病毒但未及时申请专利,只是发表了论文,而在论文公开之前域外主体在中国申请了这一用途专利并最终获得授权,武汉病毒所该何以自处。

三、点赞武汉病毒所:

对于科研成果,这才是正确的操作

武汉病毒所就其发现的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用途申请专利无疑是专业且正确之举。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点:


1. 有专利保护意识,能够意识到已知药品新用途可以通过专利保护,这种意识并不是目前我国所有科研机构都具有的。


2. 能够协调好论文发表与专利保护的关系,在论文公开发表之前申请专利,避免因论文公开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这一点更是难得。目前国内先发表论文后申请专利的科研机构也不在少数。


3. 有海外专利布局意识,不仅是在中国申请专利,而且有意识通过PCT专利国际申请在其他国家布局专利。


4. 有专利交叉许可意识,通过自己掌握新用途专利寻求与相关药品制造商进行交叉许可。


诚然,武汉病毒所在本次抗击肺炎疫情中有很多可以质疑的地方,但就这次药品用途专利申请而言应该获得高度肯定。

邱奎霖        国浩南京办公室合伙人 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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