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墨客间的八卦纠葛,总是格外抓人眼球。在阅读写作之外,他们与同事、上级、家人、朋友乃至敌人的相处,为我们了解他们的人生、性格与经历提供了全新的珍贵视角。
鲁迅和章士钊,都是近代史上大名鼎鼎的人物。但这两人却总互相看不顺眼,甚至还闹了一段著名的公案。1924年至1925年间,国立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运动风起云涌,直接动摇了北洋军阀政权。章士钊下令停办女师大,甚至派军警武装接收女师大。女师大被解散之后,为了维持校务,成立了校务维持会,鲁迅则在维持会中任委员。
章士钊认为鲁迅此举为忤逆犯上,不服从教育部命令。其时,章士钊任教育部部长,鲁迅则充任教育部佥事、社会教育司科长。一个小小的科长,何以能告赢高高在上大权在握的部长?
今天我们听著名的鲁迅研究专家陈漱渝老先生为我们还原这场公案。其中的许多史料与考证都极为珍贵,为我们再现了一个有勇有谋、在权势面前大无畏的鲁迅。
本文由陈漱渝老先生一字一句写在纸上,后由陈老先生的学生录入为电子版。图中为陈漱渝先生写作本文时的手稿留念。
民国时期的一场“民告官”
——鲁迅与章士钊的一场诉讼
撰文|陈漱渝
(中国鲁迅研究会副会长、鲁迅研究专家、作家、学者)
说这是民国的一场“民告官”,这里的“民”是指鲁迅,“官”是指章士钊。1925年,即92年前,北洋政府教育部社会教育司第一科科长周树人(鲁迅)状告他的顶头上司——教育总长兼司法总长章士钊,并取得了胜诉。有人说,鲁迅兼任教育部佥事,这不是相当于四等或五等文官吗?其实,“佥事”只是一种职位,而不是职务。这种闲差跟准确意义上的“官”有很大差别。
在我的印象中,章士钊早年倡言革命,提倡共和。上世纪三十年代,他作为律师曾为被国民党逮捕的陈独秀公开辩护,四十年代中期力促国共和谈;直到晚年,八、九十岁的章士钊还在为祖国统一而奔走。章士钊让我感到亲切的还有两点:一是因为他是我的同乡,湖南善化(今长沙)人;二是因为上世纪五十年代,他作为中央文史馆的馆长回故乡时,曾请我的外祖父、湖南文史馆馆员王时泽吃饭。外祖父很兴奋,半个世纪之后我还记得他当时那得意的表情。
然而鲁迅对章士钊却一直没有好感,甚至一提到这个名字就摇头。章士钊一提鲁迅也有一种“被迫害”感,摇着头连说:“荒唐,荒唐。”
案件中的两个主角:一个鲁迅,一个章士钊。两个人都是近代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章士钊官居高位,在孙中山的广州军政府当过秘书长,在段祺瑞的执政府当过司法总长、教育总长(教育部部长)。
冲突发端
章士钊免去鲁迅职务
鲁迅跟章士钊的矛盾主要发生在1925年和1926年前后。当时章士钊是皖系军阀段祺瑞的主要幕僚之一。鲁迅在30多篇杂文中都提到章士钊,主要内容是反对他当时“尊孔复古”和“整顿学风”的主张。不过其中也有情绪化的表现。比如有一个成语叫“每下愈况”,指情况越来越糟。章士钊写成“每况愈下”,多次被鲁迅讥讽。鲁迅是根据章太炎先生的《新方言·释词》:“愈况,犹愈甚也。”其实,后人引用《庄子·知北游》,把“每下愈况”讹作“每况愈下”的比比皆是。鲁迅想出国学家章士钊的洋相,就故意把错用成语的恶名栽到了章士钊一个人身上。在《从胡须说到牙齿》这篇杂文中,鲁迅坦然承认了这一点。
鲁迅跟章士钊矛盾白热化源于1924年至1925年发生的国立北京女子师范大学风潮。当时国民党与共产党实行了第一次国共合作,国内的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学生运动风起云涌,直接动摇了北洋军阀政权。女师大学生运动就是当年群众运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近些年有人认为女师大风潮背后有国共两党政治人物的鼓动,这倒是确实的,但也是正常的。章士钊当年停办女师大,甚至派军警武装接收女师大,应该是逆历史潮流而动。
女师大被解散之后,为了维持校务,成立了一个校务维持会,作为学校的最高领导机构,在阜成门南小街宗帽胡同十四号继续办学。校务维持会的委员除鲁迅之外,还有陈启修、许寿裳、马裕藻、林语堂等十余人。章士钊“深恐群相效尤”,致使“此项风潮愈演愈烈,难以平息”。(《章士钊致平政院的答辩书》),于一九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呈请北洋政府免去鲁迅教育部佥事的头衔。
编年体鲁迅著作全集(共8卷)
作者: 陈漱渝 / 肖振鸣
版本: 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6年5月
关于罢免鲁迅职务的理由,章士钊在十二日致段祺瑞的呈文中是这样陈述的:“敬折呈者。窃查官吏服务,首在恪守本分,服从命令。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结合党徒,附和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是否有当,理合呈请鉴核施行。谨呈临时执政。”十三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总执政”段祺瑞明令照准。十四日,鲁迅日记记载:“我之免职令发表。”
前有章士钊亲自出马,后有段祺瑞坐镇撑腰,来势不可不谓不猛,压力不可谓不大。但鲁迅不屈服于压力,在平政院对章士钊提起诉讼,并赢得了奇迹般的胜利。这场诉讼案的经过大体是这样的:
当时,北洋军阀政府将行政诉讼与普通民刑诉讼分离,于普通法院之外又设立了专门处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平政院。平政院置院长一人,评事十五人,共分三庭,每庭由评事五人组成。又设书记处,掌握诉讼记录等事务。
女师大校门旧址。
其审理职权包括:
一、中央或地方最高级行政官署之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陈诉者;
二、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之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依诉讼法之规定,诉愿至最高行政官署,不服其决定而陈诉者。
根据当时的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程序大体是:
1、原告不服上级之违法处分时,得于处分书或判定书达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政院递交诉状并具副本。
2、平政院经审查认为与行政诉讼相符决定受理之后,将原告诉状副本送被告官署,限令被告提出答辩书,定期依法答辩。
3、被告提出答辩后;平政院将被告答辩书副本发交原告,令原告、被告以书状进行第二次互辩。
4、平政院以评事五人所组成的法庭审理裁决。裁决理由书由评事、书记官署名钤章,并另用缮本,发交原被告及参加人。
5、主管官署违法处分取消或变更之后,由平政院呈请大总统批令主管官署执行。
原告的“进攻”
鲁迅投递上诉状,章士钊答辩
一九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鲁迅的免职令发表不到十天,他就在朋友们的支持鼓励下,以原告人的进攻姿态,亲赴平政院投递了诉状。同月三十一日,又亲赴平政院纳诉讼费三十元。九月十二日,平政院正式决定由该院第一庭审理此案。
鲁迅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文官惩戒条例》及《文官保障法草案》。当时文官分为四种九等,除特任官外,第一、二等为简任官,第三至五等为荐任官,第六至九等为委任官。文官的惩戒处分又分为褫职、降等、减俸、申诫、记过五种。其中褫职处分期限为二年以上,六年以下,在此期间,不得复任。但惩戒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先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进行审查,而章士钊在免除鲁迅教育部佥事职务之前,并未交付该会审查,因此不符合惩戒的法律程序。
《一个都不宽恕:鲁迅和他的论敌》
作者: 陈漱渝
版本: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10年4月
鲁迅递交的控章士钊诉状原件,今已难于查找,但这份诉状的要旨,却保存在一九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平政院的裁决书里:
“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讵教育总长章士钊竟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属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竟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
鲁迅
平政院将鲁迅的诉状副本送交章士钊后,章士钊以教育部名义进行了答辩。鲁迅保存了这一答辩书副本的抄件:
“查周树人免职理由,本部上执政呈文业经声叙明白,兹更为贵院述之:
本年八月十日,本部遵照执政训令停办国立女子师范大学,当委部员刘百昭等前往接收,不意本部佥事周树人,原系社会司第一科科长,地位职务均极重要,乃于本部执行令准停办该校,正属行政严重之时,竟敢勾结该校教员、捣乱分子及少数不良学生,谬托教务维持会名义,妄自主张,公然与所服务之官署悍然立于反抗地位。据接收委员会报告,入校办公时亲见该员盘踞校舍,集众开会,确有种种不合之行为。又该伪校务维持会,擅举该员为委员,该员又不声明否认,显系有意抗阻本部行政,既情理之所难容,亦法律之所不许。查《官吏服务令》条:凡官吏应竭尽忠勤,服从法律命令以行职务。
陈漱渝先生本文手稿
第二条:长官就其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属员有服从之义务。第四条:属官对于长官所发命令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第二十九条:凡官吏有违上开各条者,该管长官依其情节,分别训告,,或付惩戒。规定至为明切,今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复以本部属员不服从本部长官命令,实已违反《文官服务令》第一第二第四各条之规定。本部原拟循例呈请交付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即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项风潮愈演愈恶,难以平息,不得已于八月十二日里请执政将周树人免职。十三日由执政明令照准,此周树人免职经过之实在情形也。查原诉状内有无故免职等语,系欲以无故二字遮掩其与女师大教习学生集会违令各行为,希图脱免。
至追加理由所称本部呈请执政将周树人免职稿件倒填日月一节,实因此项免职事件情出非常,本部总长系于十二日面呈执政。即日明令发表,随后再将呈稿补发存案。即日补发,无所谓倒填,情势急迫,本部总长应有权执行此非常处分,周树人不得引以为口实。兹特详叙事实答辩如右。”
据理力争
针对辩护,鲁迅进行了第二次互辩
十月十三日,平政院给鲁迅送来章士钊的答辩书副本,并要求鲁迅在文到五日之内答复。针对章章士钊的答辩,鲁迅进行了互辩。鲁迅博物馆现存一份鲁迅亲自收藏的互辩书草稿。写作日期是一九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其“要旨”是:
一、查总长妄称□□(按:系“树人”二字,下同)以部员资格勾结该校教员捣乱分子及少数不良学生,谬托校务维持会名义,妄有主张等语,全不明言勾结何等捣乱分子及不良学生何人,□□主张何事。信口虚捏,全无事实证据,殊不称长官体统,有玷人格。况各部职员兼任国立各校教员不下数百人,□□为女师大兼任教员之一。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
二、□□平日品性人格,向不干预外事,社会共晓。此次女师大应否解散尤与□□无涉。故该总长对于该校举动是否合宜,□□从不过问。现该答辩内有“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一言可知从未干预。至□□在女师大担任教员职务,一方关于教课,固为个人应负责;一方关于公众,又为团体共负之责。若由团体发表之事件,应由团体负责,尤不能涉及个人,更不能专诬□□一人而加以非法(处分)。譬如现北大与教育部脱离关系,公然反抗,是为团体行动,岂北大教员之兼教部职员者将来负其责耶?
章士钊
三、该答辩称‘据接收委员报告的确有种种不法行为’,试问报告委员何人?报告何在?□□盘踞何状?不合何事?概未明言,即入人罪。且说教员维持校务为伪托,伪者何在?抑凡为教员者于法不得维持校务耶?
四、答辩又称“该伪校务维持会擅举该员为委员,该员又不声明否认,显系有意抗阻本部行政”。查校务维持会公举□□为委员,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十二日。岂预知将举□□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况他人公举□□何能为□□之罪?
五、……□□充教育部佥事、社会教育司科长,与女师大停办与否,职守上毫无关系,故对于女师大停办命令,从未一字陈述意见,亦实无陈述之职责。既未陈述,即无违反命令举动及言论可知。乃章士钊反以未陈述意见指为抗违命令,其理由何在?且又以未陈述意见即为违反服务令第一、二、四等条,其理由又安在?殊不可解。岂官吏须出位陈述职守以外之意见方为遵守服务令耶?何悖谬至此!
六、该答辩谓‘本部原拟循例呈请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即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项风潮愈演愈恶,难以平息,不得已呈请免职’。查以教长权力整顿一女校,何至形势严重?依法免部员职,何至迫不及待?风潮难平,事系学界,何至用非常处分?此等饰词,殊属可笑。且所谓行政处分原以合法为范围。凡违法令之行政处分当然无效。此《官吏服务令》所明白规定者。今章士钊不依法惩戒,殊属身为长官,弁髦法令。
裁决
鲁迅取得完全胜诉
互辩阶段结束后,平政院正式进行了裁决,参加裁决的是第一庭庭长、评事邵章,评事员吴煦、贺俞、延鸿、周贞亮,书记官孙祖渔。一九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鲁迅取得完全胜诉。三月十七日,鲁迅亲往平政院交裁决书送达费。三月二十三日,裁决书下达,主文是“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理由是:
“依据前述事实,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运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法令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用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系属违法,应予取消。兹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主文。
平政院裁决结束,最后一道法律程序是呈请最高当局批令主管官署执行。一九二六年三月三十二日,国务总理贾德耀签署了给教育总长的训令(临时执政训令第十三号)。令文是:
“据平政院院长汪大燮呈,审理前教育部佥事周树人陈诉不服教育部呈请免职之处分,指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裁决教育部之处分应予取消等语,著交教育部查照执行。
此令
国务总理贾德耀
教育总长
中华民国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根据临时执政训令第十三号,教育部颁布了鲁迅的复职令。至此,这场诉讼以段祺瑞、章士钊的彻底失败宣告结束。
鲁迅何以胜诉?
无谋之勇,决非真勇
鲁迅取得胜诉的原因,首先在于他在权势面前的大无畏精神。鲁迅曾坦率地对友人说:“这次章士钊的举动,我倒并不为奇,其实我也太不像官,本该早被免职了。”(《鲁迅书信集》上卷,第73页,人民学出版社1976年版)他明确指出这场斗争的目的:“不过为着揭穿老虎(按:章士钊被称为‘老虎总长’)的假面目”。(尚钺:《怀念鲁迅先生》)在《“碰壁”之余》一文中,鲁迅还大义凛然地宣布:“我还不是‘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式的理想奴才,所以竟不能‘尽如人意’,已经在平政院对章士钊提起诉讼了。”
无谋之勇,决非真勇。鲁迅跟章士钊的诉讼,是在北洋军政府法律允许限度之内进行的一场合法斗争。要稳操胜券,就必须谙熟内情,善于利用对方的破绽,而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鲁迅在起诉过程中,主要是利用《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北洋政府自己制定的法令,指出章士钊倒填日期,违反程序,从而将他置于非法的地位,使段祺瑞亲自批准的令文成了一张废纸。
《鲁迅家书》
作者: 陈漱渝 注释 / 校注 陈漱渝
版本: 人民文学出版社 2010年3月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分析鲁迅与章士钊的诉讼这一案例时,不能够单纯探求诉讼双方取得胜负的主观原因,还必须进一步探求当时不同政治势力情况的变化。章士钊呈请罢免鲁迅教育部佥事职务,事在一九二五年八月,当时皖系军阀段祺瑞声势煊赫,公然扬言“敢先父兄之教,不博宽大之名”,对于参加或支持学生运动的人“依法从事,绝不姑贷”。章士钊有恃无恐,因此敢于对鲁迅严加惩戒。而到一九二六年三月时,章士钊早已被免去教育总长职务;临时执政府增设的国务院中又存在着皖系、冯(玉祥)系和国民党之间的复杂矛盾。继任总理贾德耀正是冯玉祥系的人物。北方的群众运动形成了前所未有的高潮,段祺瑞执政府正处于全面崩溃的前夕。一九二六年四月,段祺瑞被迫下野,章士钊避走天津。在这种形势下,平政院迫于舆论的压力,才决定取消对鲁迅的处分,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如果政治力量的对比有利于段祺瑞执政府,那他们对鲁迅的处分是绝不可能被撤销的。
行将结束此文时还有两点感悟:
一、鲁迅跟章士钊打官司那一年,他们都只有四十四岁,按今天的标准,他们都还是中青年。此后他们走上了不同的人生历程,在中国现代史上留下了各自的屐痕。因此,对他们进行盖棺定论,必须全面考衡他们的历史功过,而不以一时一事作为判定标准。
二,历史的恩怨是可以消弭的。前不久,公开了一封周作人致龙榆生信札,信中写道:“日前有机缘见章行严,此人亦不恶。过去造化小儿弄人,造成种种事端,思之亦可慨也。”(七月二十五日,未注年份)在上世纪二十年代中期,周作人也是批章猛将。他的这种慨叹,颇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为独家原创内容,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撰文:陈漱渝;编辑:走走。欢迎转发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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