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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扫描二维码查看全文)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二、修改专利法决定通过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三、生物安全法通过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四、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五、出口管制法通过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六、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决定通过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七、修改选举法决定通过 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八、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九、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十、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十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十二、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十三、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十五、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十六、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等各类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十七、公安部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将于11月20日起实施十八、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九、司法部、财政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二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十部门共同出台意见《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文书样式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 加强和规范重大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扫描二维码查看全文)一、《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发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发布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三、《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发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四、《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发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五、《北京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六、北京优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七、北京城乡失业保险年底统一八、重庆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九、重庆11部门联合发文支持社会办医十、广州仲裁委发布全球首个互联网仲裁标准十一、2020年年底前广深珠实现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十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十三、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倡议发布十四、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十五、中国(黑龙江)自贸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十六、江苏省出台意见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和监管效能十七、四川强化科研“底线”和“红线” 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十八、陕西:保障教师对学生的正当惩戒权 建立教师疗休养制度十九、湖北出台《湖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二十、海南出台《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四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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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起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三、最高检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四、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五、最高检发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六、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七、公安部公布打击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犯罪十起典型案例八、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习近平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专利法,主要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三方面的重点内容。为更好地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本次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这样既能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还能为今后在其他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适用留有空间。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四、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上看,此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重点聚焦监护不力、学生欺凌、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诸多问题,充分吸收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践经验,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使得新法凸显出强烈的社会法属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出口管制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出口管制是指对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当下,出口管制正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国刚刚通过的出口管制法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49条。六、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决定通过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国旗法、国徽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这两部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国旗和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权威与尊严,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这次国旗法、国徽法修改幅度不小,主要是完善国旗、国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场合和规范,明确监督部门等。新修改的国徽法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根据新修改的两部法律,国旗、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七、修改选举法决定通过 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的要求。这次修改选举法主要是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作了适当提高,对代表名额上、下限和每增加一名代表所需的人口数未作调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冒名顶替上大学、洗钱及跨境赌博违法犯罪等社会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织密法网保护公民权益,通过相应条款的修改完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包括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等。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完善。其中,新增的有关行政处罚实施评估制度尤为值得关注。此前,中央编办提出,为了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定期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评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事项。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于违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制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草案对于在公共场所采集人脸等身份特征信息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也就是说未来在公共场所,只要不是出于公共安全目的,任何机构不得随意采集人脸信息。此次草案提出的处罚标准也引发舆论关注,过去营收过百亿、千亿的企业因滥用个人信息或强制索权被处罚十几万的情况也将越来越少。被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和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是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各方期待的必要举措。此次修法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放在首位,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的理念,健全了管理体制,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要求。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并在基本原则中增加了风险防范原则,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现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疾病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分析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找准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修法工作,完善制度不足、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同时,着眼健全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注意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在相关制度设计上做好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衔接性规定,保证相关法律之间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不断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二千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十五、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十六、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等各类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标新证券法,结合监管实践,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违法行为。证监会一直反复强调,持续对内幕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内幕交易行为等各类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要“完善”的原因,除了现实需要之外,就是要对标今年3月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在第五十一条列举了多达九类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在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合计23条重大事件,明确界定为内幕信息。十七、公安部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将于11月20日起实施中国公安部22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服务“六稳”“六保”,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情况。中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高位增长态势,截至2020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65亿辆,驾驶人达4.5亿人。2018年以来公安部陆续推出了4批42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累计惠及8亿多人次,为群众企业减少办事成本400多亿元(人民币)。特别是在抗击新冠疫情关键时期,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应急防控车辆牌证“加急办、便捷办”,实行群众考试领证“延期办、容缺办”,办理加急业务6.6万笔,网办业务同比增长200%。十八、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险参保改革再提速。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严格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意见》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意见》,意在进一步提升参保缴费服务,稳妥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建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推动参保工作更加便民高效、方便快捷。十九、司法部、财政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为各地区各部门依法有序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二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十部门共同出台意见《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就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达成共识。《意见》明确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和人员交流等7方面19项问题。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关系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1条具体措施。尽最大努力消除“类案不同判”现象,是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意见》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融入到人民法院审判整体工作之中,从完善规范依据、健全分歧解决机制,到指导审判组织,再到加强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最后到类案检索、科技辅助、人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文书样式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书样式,提升文书质量,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试点文书样式》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基础上,根据试点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增补修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合计15份。《试点文书样式》含新制作的文书样式12份、对原样式作出修改的文书样式3份,主要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转换类文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理、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等实体裁判类文书;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等。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 加强和规范重大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重大司法改革项目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统筹兼顾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充分发挥试点对全局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重大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开展重大改革试点,必须准确把握试点方向,坚持重大试点于法有据,加强试点工作统筹,健全牵头指导和归口管理机制,严格把握试点要求,科学有序组织实施,适时全面清理规范,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试点工作应当与中央确定的大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为国家战略顺利推进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司法保障。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一、《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发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上海是国内较早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地区,立法工作起步也较早。现行的《条例》制定于1995年9月,之后经过了两次小修。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大幅度修订,2019年又对该法作了个别修改。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巩固提高本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本市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发布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今后,上海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构建公共卫生大应急管理格局,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全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据了解,《条例》总结固化了上海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特色,特别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成效。据悉,上海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并提出强化属地和部门责任,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将区域、部门、社区、单位与行业治理有机结合,构建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公共卫生治理架构。
三、《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发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分为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群众性文化活动、“上海文化”品牌建设、社会参与、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为“十四五”期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文化大都市、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四、《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发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独唱”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大合唱”的转变。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探索引入第三方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公信力。
五、《北京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力度,包括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综合实施产业支持政策;推动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金以及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业与金融资本对接平台等一系列举措。
六、北京优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采取“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的社会化评价方式。同时,实施办法还将聚焦新技术、新能源、新基建、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科技服务等领域,动态调整工程系列职称专业,持续满足高精尖产业等重点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评价需求。
七、北京城乡失业保险年底统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推进政策落实方面主要涉及4项措施,包括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加强公益性岗位统筹、推进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其中,前2项已于9月底完成,后2项预计年底完成。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优化后,申领人可以及时收到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年底,北京市还将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届时,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将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提升经办系统功能方面,共提出8项措施,主要包括统筹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优化技能提升行动系统功能、完善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功能、调整企业首次招用员工通过“e窗通”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流程等方面。目前,有3项已于9月底完成,其余5项将分别于10月、11月完成。
八、重庆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出台,旨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重庆市卫健委介绍,《预案》适用于重庆行政区域内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根据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九、重庆11部门联合发文支持社会办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与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将通过多项举措支持社会办医。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在政府支持上,将按照医疗服务体系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十、广州仲裁委发布全球首个互联网仲裁标准
继在国内首家推行互联网仲裁后不久,广州仲裁委再度推出创新举措,制定并发布《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目前,作为全球首个互联网仲裁标准,作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一大力举,“广州标准”已得到多家内地仲裁机构以及来自全球18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机构的共同认可和推广。随着“广州标准”的推广,广州仲裁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均有所提升,从2019年9月到今年8月受理涉外案件276件,同比增长了48.3%。其中,涉“一带一路”国家的案件占了八成。境外仲裁机构的认可也带来了境外仲裁员的认可,今年参与案件审理的境外仲裁员是去年同期的四倍。目前,广州仲裁委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已遍布六大洲,涉港澳台和涉外案件数量稳居全国前三。
十一、2020年年底前广深珠实现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州、深圳和珠海三市开展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探索在广州、深圳和珠海三市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跨城通办”。《实施方案》要求三市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跨城通办”的前期准备工作,12月底前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跨城通办”。跨城通办的基础是大数据共享和网签备案、网上缴税(费)在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实现,以及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名)等电子材料或技术在不动产业务的全面部署应用。《实施方案》要求三地登记机构加强与政数部门、住房交易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网签系统以及网上缴税(费)支付系统的对接,确保网签备案及缴交税费实现全流程不见面办理。
十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
10月22日,第十三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大会暨长三角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论坛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上海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等单位联合发布《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倡议》,将长三角打造成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样板区。《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倡议》提出:把“以人为本”落实到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实现人、建筑、自然和谐共生;把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建筑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提高长三角区域绿色竞争力;聚焦行业前沿,协同推进技术创新和发展,加强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转化;建立区域行业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智力资源、成果信息、标准规范的共享,助力行业发展。
十三、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倡议发布
10月22日,第十三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大会暨长三角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论坛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上海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等单位联合发布《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倡议》,将长三角打造成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样板区。《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倡议》提出:把“以人为本”落实到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实现人、建筑、自然和谐共生;把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建筑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提高长三角区域绿色竞争力;聚焦行业前沿,协同推进技术创新和发展,加强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转化;建立区域行业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智力资源、成果信息、标准规范的共享,助力行业发展。
十四、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201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90元,二级伤残180元,三级伤残170元,四级伤残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3874元、二级伤残3706元、三级伤残3537元、四级伤残3369元。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五、中国(黑龙江)自贸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入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对标对表世界银行10项一级指标和45项二级指标,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在营商环境方面,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深入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对标对表世界银行10项一级指标和45项二级指标,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实行改革,持续推进“照后减证”。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清晰、权责一致的原则,编制权责清单,简化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十六、江苏省出台意见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和监管效能
江苏省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和监管效能。聚焦重点领域事项,《实施意见》明确道路交通、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等15个重点领域共127项重点监管事项,涉及13个监管部门35类责任主体,要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主动公示执法信息,完善行政执法文字记录、扩大音像记录范围,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明事实、准确定性,严格依法给予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
十七、四川强化科研“底线”和“红线” 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四川省科技厅举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会,将强化科研“底线”和“红线”,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以制度供给为四川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用科研诚信涵养科技创新。《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对四川省科技厅主管、主办的各项省级科技活动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从责任主体、认定主体、性质界定、记录与管理、试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科研诚信记录提供了制度遵循。
十八、陕西:保障教师对学生的正当惩戒权 建立教师疗休养制度
陕西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建立教师疗休养制度,保障教师对学生的正当惩戒权,避免单纯以学术成果和考试升学成绩作为教师评优标准,对失德违纪行为“零容忍”。加强师德教育方面,进一步落实教师入职宣誓和师德承诺制度,注重师德师风自主学习和反思。积极健全师德师风岗前培训、专题培训、全员培训等制度,把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专业发展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每学年必须参加师德师风专题教育。将法治教育和师德要求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体系。
十九、湖北出台《湖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湖北省出台《湖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禁止向中小学教师摊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额外工作任务,为全省中小学教师减轻负担,切实营造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的从教环境,这是反对形式主义的切实之举,受到广大教师的欢迎和社会的点赞。这个减负清单明确规定,以中小学校和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要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不得擅自开展各类校园创建活动,不得安排任课教师脱产承担脱贫包户任务,不得开展各类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不得强制要求中小学教师参与庆典演出、招商、拆迁等活动和工作,不得强制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注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App,等等。清单一共列了19项。
二十、海南出台《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四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4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为形成良好师德师风、营造风清气正育人环境奠定坚实基础。其中,《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存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了明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权限和程序,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及主管部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理办法作出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1.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2.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3.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4.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起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案例一 何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额温仪未按约定交付,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案例二 陈某等串通投标案——依法不起诉,挽救11家企业
案例三 唐某非法经营案——公司无证处置危险废物未造成污染后果,检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诉
案例四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企业买卖二手硬盘,贴了打印的标签,算不算商标侵权?
案例五 薛某鑫伪造印章案——刑法的归刑法 民法的归民法,一枚公章的真假之争
案例六 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大额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七 某摩托车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更改产品标准未备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八 某建筑公司故意毁坏财物案——98根电线杆被推倒,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案例九 某家具公司解除冻结资金案——复工复产面临资金困难,检警联动解冻无关账户
案例十 方某某诈骗案——借钱500万否认诈骗,检察官发现两套账目
案例十一 徐某等串通投标案——投标“一手托多家”,法律应当如何出手?
案例十二 李某等与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房屋拆迁纠纷案——一起行政争议,为何让三家民营企业揪心?
三、最高检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1.江苏陈某故意伤害案——以听证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2.浙江孙某刑事申诉案——以听证化解积怨,推动息诉息访3.安徽李某与姚某、牛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以听证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公信4.吉林李某等3人与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等单位行政争议监督案——以听证查清事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5.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督促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履职案——以听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残疾人权益五、最高检发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1.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海南某科技公司骗取刑事立案干扰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案2.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3.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摩托车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4.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办理的某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2.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七、公安部公布打击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犯罪十起典型案例
10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出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并发布十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罗某卫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例2.杨某利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3.绪某可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4.中港海洋科技公司与津滨总承包工程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5.赛智环保科技公司与天津资福机电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6.中环温度仪表公司与重庆材料研究院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7.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与海迈医用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8.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等与隆耀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9.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等与安悦网络信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0.港东科技公司与瑞岸科技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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