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大侠”华哥说:对雷洋案“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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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界大侠”华哥说:雷洋事件涉案警员聘请的个别律师有点“扯淡”
6月30号,北京检方正式公布雷洋事件的“尸检鉴定意见”: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与此同时,北京检察院四分院也宣布对邢某等二人以“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及时地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雷洋事件起伏跌宕如反转剧。在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先后看到了雷洋家属采取的维权措施、人大校友的网络声明,我们更看到了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事件每个重要进展的曝光,都在网络上触发了“排山倒海”的评论,在这“唇枪舌剑”中,抢人耳目者有之,混淆是非者有之,着急洗地者有之。
雷洋尸检鉴定意见公布和检察院对邢某决定批捕之后,多数人对此持赞许的态度,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批评:
批评一:鉴定意见的公布“太拖延”;
批评二:鉴定意见“太圆滑”;
批评三:以玩忽职守的罪名批捕“太温柔”。
对这三种观点,华哥不这么认为(华哥是本人的微信昵称)!
一、鉴定意见的公布“太拖延”?非也,真相第一,时间第二!雷洋案公众渴望的绝不是经不起推敲的一纸结果,而是事件的最真实情况,鉴定意见就是还原雷洋事件真相最官方、最重要的证据之一。那么这个鉴定的过程究竟是否超时、是否太漫长呢?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雷洋案由于倍受关注,鉴定机构进行了深入细致、客观全面的检查,仅解剖检验过程就持续了十多个小时,在组织病理学检验阶段制作了257张病理切片。此外,为保障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鉴定机构还多次聘请国内著名法医学家进行论证,且最终鉴定期限并没有超过鉴定委托协议约定的“45-60个工作日”。
雷洋事件本来存在些许偶然,但却已经被推至意义深远、里程碑式的地位,所有参与其中的鉴定人员和司法人员都是认真认真再认真、仔细仔细再仔细,万万疏忽不得。工作愈认真,愈是会花费更长的时间,鉴定过程用时较长,相应的结论公布也自然会后延一些。再加之后文还将说到的几个原因,及时公布或延时公布,只要未超出合理的时间,都是可以理解的。
二、鉴定意见太圆滑?非也,严谨第一!不少人认为,鉴定了半天,期待了半天,却出了这样一个无法据以判断“雷洋到底是被打死还是自己呕死”的结论,让人大失所望。难道不可以说得更清楚一些,更明白一点?像是给社会公众打哑谜。
对此,华哥认为,专业人的应该说专业的话,鉴定意见的表述绝不是圆滑而是坚持严谨,尽管让不少外人感到失望。鉴定意见是八大刑事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过侦查部门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因此对查明案件事实、定纷止争乃至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慎之又慎,决不能随意下没有根据的结论。通过目前的鉴定,可以知道雷洋的致死原因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而导致窒息死亡,根据法医专家的分析,这有可能是因为颅脑外伤、有可能是因为醉酒、有可能是因为外力作用导致呕吐物无法排出而造成误吸等,原因不一而足,尚需结合整体的鉴定意见和下一步排查工作对雷洋误吸的原因进行确认。官方公布的鉴定意见以现阶段已查明的事实为根据,必须经得起推敲,必须确凿不存疑。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个结论也许有点简单,但有了这个结论,就为司法官结合其他证据判断雷洋的死因,迈出了至为关键的一步。还有,鉴定人员不能越位,只能说自己专业范围内的话,只能对专业范围内的事作判断,这也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要求。
三、“玩忽职守”的罪名“太温柔”?非也,剥竹笋要一层层来。根据“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事发之初,北京昌平警方对雷洋家属所称的“心脏病突发”的说法,已证实显然是个谎言。同时,北京检方也宣布“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并认定“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据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但需要明确的是,雷洋的死因鉴定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在这一阶段,单凭鉴定意见这一个证据尚无法认定警方执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审查还在进行,案情还不明朗,故现在以玩忽职守批捕是实事求是的做法,也符合司法工作的阶段性特点,但这并不妨碍随着其他证据的收集甄别,再结合鉴定意见综合判断,如发现定性不准,是可以调整的。
上述三种批评意见,其核心便是不满意司法机关“慢悠悠”的处理。批评公布“太拖延”,无非是说,就一个尸检鉴定就费这么长的时间;批评结论“太圆滑”,无非是说,结论直白一点,明确一点,可以节省司法官判断死因的时间;批评定玩忽职守“太温柔”,无非是说,司法机关太保守,可能是在“和稀泥”,这样“和来和去”,必然使案件办理程序拖沓、迟延。
在此,我想说的是,雷洋案件不是司法机关有意“慢悠悠”,而是大家心都太急了,以为慢。再则,这样的案件也确实不宜快刀斩乱麻,立马处理!为什么呢?我接着往下分析,希望大家能够明白。
一、雷洋有可能被冤枉之情形将导致司法机关更加小心翼翼地办理案件。
对于雷洋是否嫖娼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嫖娼与没嫖娼这两种可能性中,依我多年司法工作之经验和直觉判断,雷洋没嫖娼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我在此仅仅是说,可能性比较大)。若雷洋真的没嫖娼,仅是急匆匆路过,却被邢某等人误抓并造成死亡之后果,这种社会影响将比嫖娼被抓出现死亡更加恶劣(嫖娼与没嫖娼,都不应致人死亡,但没嫖娼,更让社会公众感觉雷洋比窦娥还冤,更让人无法接受)。若雷洋真的没嫖娼,在其死后,邢某上电视、足疗女上电视等的说法和做法,将为人所不齿,且还将会触及其他罪名。换言之,若雷洋真的是无辜的,为了避免社会公众出现巨大的非议,确有必要一点一点地、逐步逐步地披露事实之真相,正像汽车水箱爆表之后,不可一下子打开水箱盖一样,司法机关办案也必须讲究最佳的工作策略,方能既查明了真相,又不会发生“次生灾害”(此处借用地质学上的术语)。与过去人们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懵懵懂懂、手段单一不同,在党中央将“依法治国”提到崭新高度的今天,加之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人们的权利意识空前觉醒,维权手段越来越呈现多样化,任何人都能通过多种途径发出声音,呼唤正义,一个电话、一个微信、一条微博,就会引爆一个社会热点事件。因此,“不能一下子打开滚烫的水箱盖”,是睿智的一种办案方法,应予以肯定和点赞。
二、在“无微不至”的以微信为代表的信息传播和交流超级快速、超级聚合、超级裂变、超级威力的“微信时代”,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关注更加便利,对司法机关的“一举手一投足”的“评头论足”更加可以随时随地。一句话,新的信息技术让社会公众有了“顺风耳”,有了“千里眼”,从而大大增加了对司法机关办案的监督能力,这使得司法机关更加慎之又慎。
自媒体时代,消息会像风一样快速扩散,同时,单个人弱小的声音可通过自媒体多人的呼应快速地聚合裂变,这对司法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力求让公众更加信服,办案就要更加精细化,办案更要小心求证,办案尽量不要出现疏忽,办案尽可能不要有瑕疵等等。对所有的案件都应如此地尽力,更何况雷洋事件乎?社会公众“吹毛求疵”(开个玩笑)的能力愈高,则办案的压力愈大,故雷洋案件是无法快速办理完毕的,请大家也应予以理解。
三、既要对害群之马严肃追责,又不能挫伤整个公安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使得司法机关对邢某等人务应“罚当其罪”,不能“罚过其罪”(处罚超过其犯罪行为),一句话,既不能纵之(这是雷洋家人和社会公众的期待,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也不能枉之(这也是符合法治精神的),不纵不枉要求司法机关办案必须准而又准。
我非常同情雷洋,但雷洋事件确属偶发的个例,致雷洋死亡的嫌疑人邢某等人有可能是要追责的,但也不能以这种极端的个例而全盘否定整个北京警察队伍。据我观察,整个北京公安的整体水平还是相当高的。我们需要警察保护,我们需要警察维持治安,需要警察抓捕犯罪分子等等。可以说,警察队伍中的大多数、大多数、大多数(认可的话说三遍)都是很好的,邢某等人是极个别的。公安也好,其他任何一个领域也罢,谁也不能保证一个“二傻蛋”都没有。再说啦,即使是有罪之人,也不能全盘否定,邢某过去也是做了不少对人民群众有益的工作的,且这一次也是奉命行动。还有雷洋之死,邢某等人主观上肯定不是故意想要雷洋死的。基于此,对于邢某等人的查办,不能纵也不能枉,是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就承担什么样的处罚,不能因顾及警察队伍的面子而违了民意,也不能过分顺应民意而予以重罚,导致今后警员在工作中因怕担责任而消极作为和“伤心”不作为。这都需要司法机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框架内,衡平各方因素,做到“不枉不纵、不纵不枉”,当令各方皆信服矣!只有负责办理雷洋案的司法机关把事实和法律作为考量标准,准确界定警察邢某等人罪与非罪、罚与不罚、重罚与轻罚的界线,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才能以“良法”、“良判”引导警察正确执法、引导公民正确应对警察执法,才能让社会再多一些祥和,才能让人民生活的放心、安心、舒心!这些考量也都是需要时间的!
四、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依法治国提到了新高度,这是人民之福也,法律人之幸也!这对司法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使得司法机关更要本着对人民更加负责的态度把每一起案件都要办好!
司法机关更加不能辜负党中央的厚望,遵循习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思想办好每一起案件。具体到雷洋案件这个重、特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更要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一丝不苟,一个细节也不遗漏,一个疑点也不放过,以“一万个细心”防范“万一的错误”,把案件办细办稳办准,这样方能体现党的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四个负责”,把案件办的经得起历史检验。达到“四个负责”,也是要费功夫的。
五、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统一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特大案件本身对司法机关的客观要求,也是对司法机关办理特殊案件的特殊要求,需要大智慧、大担当,是对司法机关的重要考验。
让司法机关对每一起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效合一”是不现实的,甚至说是苛求的。司法机关的人力、办案条件、案件自身的特点等决定了“三效合一”只能是对特殊案件的特殊要求,而非普遍要求,对于雷洋这样的案件,“三效合一”的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此案的影响实在太大了,就不用笔者再赘述了。因为,雷洋案件可能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故把其办成“三效合一”的案件是时代的要求。要达此目的,就需要给司法机关更多的时间来研判,而不宜用“高铁速度”来要求。
综上,对雷洋案件不能“热处理”、“快处理”,而应“冷处理”、“慢处理”,大家“宜安勿躁”,耐心地等待,我相信司法机关一定会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精而又精把雷洋案办成“铁案”、“名案”、“标杆案”,以“三精”的态度,办成“三案”(“铁案”、“名案”、“标杆案”)。司法机关一定会尽心尽力去这么做,大家不用怀疑!
社会公众及相关各方除了耐心地等待,还应静静地等待,这一阶段不宜太喧哗,需要“黎明前的静悄悄”。在这一时段,大家可对司法机关提好的提议,不要情绪化地、不负责任地宣泄添乱。我注意到最近网上流传的一些言论,理性的不少,但非理性的也总是时不时地冒出来。支持雷洋的一方,有人说司法机关为顾及公安,不是很霹雳果断地去查办,瞻前顾后,犹犹豫豫,含含糊糊,我认为这纯属扯淡瞎说。另一方也没闲着,先是律师提出了更换鉴定机关的申请,被我“批评”为理由扯淡(详见由华哥撰写的《“法界大侠”华哥说:雷洋案件涉案警员聘请的个别律师有点“扯淡”》,可以搜索“金融街法律专号”微信公众号),还有邢某妻子的公开信为邢某喊冤,引起网上一片不屑。说实话,邢某一方的律师提出更换鉴定机构的事情和邢某妻子致检察机关的公开信,在我看来是下了两着烂棋(对于公开信,不知律师是否知情,若知情而不对其内容加以参谋和把关,出现一些诸如“用自己的生命去还我丈夫的清白”等一些不妥当的、非理性的话,我只能说律师的“参谋”能力有待提高)。两方之外的政法大学吴法天教授发表了一篇文章《雷洋案,没有谁是赢家》(发布于“吴法天”微信公众平台),观点有点偏激(政法大学从校长到老师我认识不少,但吴教授我还不认识,我想找机会认识,与他当面交流一番。我认为普通的法学教授都应当保持理性,像吴教授这样的知名教授就更应如此,不能太感性了)。
最后,我只想说司法机关正在聚精会神地办案,心无旁骛地研判,咱们就少点“奇谈怪论”,别让人家分心好不好!多听听,多看看,不添堵,不添乱,静待“水落石头现”。
华哥于2016年7月5日
由南昌飞往北京的MU7153航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