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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高院案例:丈夫借钱后又都转给第三人,妻子要一起还债吗?

2017-05-12 朱媛卉 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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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收到借款后便转付给第三人,嗣后债权人主张债权,另一方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吗?该借款在外部关系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本期文章推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与2016年审理的两个案例,其中均将此类债务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具体如下:


作者 | 朱媛卉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


浙高院2017年1月10日裁判案例

杨文娟、楼振兴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6)浙民再137号

【要点】借款人收到出借人的借款后,交付给案外人,且案外人在诉讼中予以认可,因此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出借人也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借款人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故应认定为出借人的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楼振兴、杨文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5日,楼振兴向宗和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宗和平借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500000元),还款期为2014年8月10日,打入账号为稠州商业银行。同日,宗和平通过银行转入楼振兴的账号50万元。上述款项,楼振兴至今未还。另查明,2014年11月15日案外人王某向宗和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53万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杨文娟、楼振兴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杨文娟、楼振兴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文娟、楼振兴并无证据证明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一审法院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妥。

再审法院认为:楼振兴向宗和平借款50万元虽发生于杨文娟与楼振兴婚姻存续期间,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楼振兴收取宗和平交付的借款50万元后,已将该款项交付给了案外人王某,王某在诉讼中也予以了认可,对此宗和平未提出异议。因此楼振兴在本案中所借的款项并未用于楼振兴的家庭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宗和平主张杨文娟应就楼振兴的借款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其负有对楼振兴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事实举证证明责任。现宗和平在诉讼中不能举证证明楼振兴案涉借款系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楼振兴的借款应属于其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故杨文娟无需承担本案借款的返还责任。


浙高院2016年10月19日裁判案例

叶尚先与王赟、奚晓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6)浙民再171号

【要点】本案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后即被转入他人账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也未从中受益,且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主要财产归借款人所有,借款人配偶未从离婚中获得财产利益,故法院最终认为该债务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查明】

奚晓、王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26日登记离婚。

2011年11月3日,奚晓向叶尚先借款200万元,叶尚先先后两次将200万元转到奚晓银行账户。此前,奚晓与案外人钱利众曾于2011年11月1日共同与案外人周建新签订一份名为“借据”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周建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钱利众、奚晓借款1500万元。奚晓于2011年11月3日先后两次从其银行帐户中转出了人民币300万元,已直接或间接地转入周建新银行帐户中。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叶尚先主张本案债务属奚晓与王赟的夫妻共同债务,该院认为,本案债务虽然形成于奚晓与王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奚晓辩称该200万元借款是帮助朋友调头用的,并举证证实其已将从叶尚先处取得的借款又转借给他人,而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同时,作为其配偶的王赟辩称其与叶尚先不相识,且对该民间借贷行为不知情。因此,本案中,奚晓未经夫妻另一方王赟同意,擅自向叶尚先借款去帮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下的债务,应属奚晓个人债务。

(原被告未提起上诉,后原告提起再审。)

再审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本案现有在案证据,尚不能证实奚晓向叶尚先所借200万元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原审据此判决确认该200万元借款系奚晓个人债务,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赟主张债务为奚晓之个人债务,但其无证据证明叶尚先和奚晓在借款当时将上述借款明确约定为奚晓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奚晓之间曾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叶尚先知道该约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次,奚晓向叶尚先借款与奚晓借款给周建新两者借款期限、起始时间不同,借款金额也不同,原一审仅凭两份借据载明的利率相同认定案涉200万元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系奚晓未经王赟同意擅自向叶尚先借款去帮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下的债务,证据不足。综上,一审认定涉案借款为奚晓个人债务不当,应予以纠正。

再审法院(浙高院)认为: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外,还要考虑“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标准,同时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两个方面的利益衡平。在本案中,本案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一、本案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后即被转入他人账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也未从中受益。二、借款人与其配偶协议离婚后,主要财产归借款人所有,子女则由借款人配偶抚养,借款人配偶未从离婚中获得财产利益。三、被申请人叶尚先对认定个人债务的一审判决曾经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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