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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龙岩中院:直播带货中片面比对其他商家同类产品的重量和售价,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应承担侵权责任

龙岩中院 IP控控
2024-08-26

整理:方晓红律师团队
单位: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来源:知产宝



2022年福建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擅自使用企业的保密技术信息为竞争对手开发产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余某某、杨某、刘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罪案

【链接(无判决书)】(1)擅自使用企业的保密技术信息为竞争对手开发产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对涉行业元素标识的仿冒混淆认定,可结合行业主体声明、标识创造和运用情况等决定是否对该标识予以专有保护以及保护强度的高低——厦门铸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元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2)厦门中院:铸远公司对视频中的水印图标享有权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对权利商标中的地名元素进行使用,易造成市场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诉厦门易朗浦进出口有限公司、漳州山姆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3)福建高院:“鼓浪屿”商标经权利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擅自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后获得的商誉不应作为其使用他人字号行为合法化的判断依据——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4)福建高院改判:泉瓦特斯擅自使用天津瓦特斯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当标识相同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由同一主体享有时,两类标识的知名度可相互辐射——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与大连优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5)厦门中院:大连优迅侵害厦门优迅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足以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泉州泉港育智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6)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足以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一审原告莲讯公司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田园食品厂停止对莲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抖音店铺直播中将莲讯公司的产品价格作为比对;

2.判令田园食品厂赔偿莲讯公司损失50000元;

3.判令田园食品厂承担莲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即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700元。

4.判令田园食品厂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庭审中,莲讯公司自愿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中关于保全费的主张。


二、裁判结果

1.连城田园食品厂立即停止在其抖音店铺直播中将龙岩市莲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产品价格作为比对;

2.连城田园食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龙岩市莲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0元;

3.驳回龙岩市莲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莲讯公司与田园食品厂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连城县,均是连城地瓜干的网络销售商,均在抖音平台上以直播形式销售地瓜干产品,双方存在直接市场竞争关系。在案证据证实,田园食品厂在案涉地瓜干产品的直播过程中,用手机屏幕向消费者展示其他商家同类产品的售价,产品名称中体现有“莲讯客家购”字样,同时配以“别人家258g半斤装卖你们20块”“这是别人家的价格”“主播不知道大家能不能接受这个价格反正主播是接受不了”等语言。田园食品厂虽未点名道姓指出其比对的产品系莲讯公司产品,但“莲讯”系莲讯公司的字号,“莲讯客家购”字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将所比对的产品与莲讯公司联系起来。

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田园食品厂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突出对自身产品的重量和售价与莲讯公司同类产品的重量和售价进行片面比对,主观上有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交易机会的故意,客观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产品的性价比产生错误认知,认为双方产品的成分、品质、制作工艺相同,而售价却差异巨大。作为市场经营者,田园食品厂以贬损竞争对手的形式,抬高自身产品的市场价值,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进而增加田园食品厂在同业中的竞争优势,减损莲讯公司的市场份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田园食品厂的行为已经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莲讯公司诉请判令田园食品厂立即停止在其抖音店铺直播中将莲讯公司的产品价格作为比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议庭:不知

裁判日期:不知




正  文




龙岩市莲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连城田园食品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8民初735号


原告:龙岩市莲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2QRNP0T。

法定代表人:俞忠仁,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森辉,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田园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5496085XH。

投资人:罗明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若宜,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岩市莲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讯公司)与被告连城田园食品厂(以下简称田园食品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莲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森辉,被告田园食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若宜、王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莲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园食品厂停止对莲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抖音店铺直播中将莲讯公司的产品价格作为比对;2.判令田园食品厂赔偿莲讯公司损失50000元;3.判令田园食品厂承担莲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即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700元。4.判令田园食品厂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庭审中,莲讯公司自愿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中关于保全费的主张。


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田园食品厂在其抖音网店“金瓜食品”直播间销售产品时,以莲讯公司抖音店铺同类产品作对比,以提高自身产品销量。直播中展示的双方产品,无任何证据证明具有同等质量或价值,但田园食品厂直播中以“不能接受这样的价格”等煽动性语言误导消费者,以明显诋毁莲讯公司产品价格与质量定位的方式来促进田园食品厂的产品销售量。田园食品厂对商品进行片面宣传和对比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重侵害了莲讯公司的权利,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莲讯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田园食品厂辩称,其并未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其是连城地瓜干的生产厂家,在连城地瓜干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近年来电商行业兴起,田园食品厂也紧跟潮流,建立了直播营销团队,“金瓜食品”于8月21日正式在抖音上开播。案涉产品价格每斤15.9元,田园食品厂营销团队在直播中所说的“别人的价格”是他人直播间截屏显示的价格(一包258g,19.9元),主播对双方产品价格的陈述都是如实陈述,不存在虚假、误导。田园食品厂直播营销团队在直播中只说“别人”,并没有对莲讯公司指名道姓。价格对比是直播行业中约定俗成的模式,并无贬损某种产品或某个企业的意思。田园食品厂的直播营销团队是以合法、如实陈述的方式进行营销,并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也不会产生误解。综上,请求驳回莲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莲讯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2021)闽厦云证字第31208号公证书及发票;2.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3.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2021)闽厦云证字第39266号《公证书》。田园食品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田园食品厂对莲讯公司提交的证据1、3的关联性及证据2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莲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直接关系到本案争议焦点的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均是连城地瓜干的网络销售商,均在抖音平台上开设店铺以直播形式销售地瓜干产品。莲讯公司注册成立于2019年5月6日,其抖音店铺自2020年9月12日起销售地瓜干。田园食品厂注册成立于2008年6月23日,其抖音店铺自2021年8月23日起销售地瓜干。


2.莲讯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年10月1日,田园食品厂账号为“金瓜食品”、名称为“金瓜食品旗舰店”、抖音号为92647300304的抖音店铺中,一款名称为“带皮小香薯JINGUA/金瓜500g带皮小香薯地瓜干”、秒杀价为15.9元、已售2万件的地瓜干产品的讲解回放时长五分零二秒,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用手机向消费者展示其他商家一款名称为“[不加糖]农家倒蒸地瓜干番薯干258g莲讯客家购”、售价为19.9元的地瓜干产品的销售页面,同时配以“别人家258g半斤装卖你们20块”“这是别人家的价格”“主播不知道大家能不能接受这个价格反正主播是接受不了”“主播家带皮小香薯一斤装冰点福利价15.9”的语言对双方产品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对比时长约6秒。


2021年10月28日,田园食品厂上述抖音店铺中一款名称为“[带皮小香薯]JINGUA/金瓜直播专享500g带皮小香薯倒蒸红薯干”、秒杀价为13.9元、已售3.5万件的地瓜干产品的讲解回放时长五分零二秒,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用手机向消费者展示其他商家一款名称为“[独立装不加糖]农家倒蒸地瓜干番薯干带皮红薯干**客家购258g”、售价为19.9元起的地瓜干产品的销售页面,同时配以“看一下别人家的价格,半斤装,要卖到你们多少米的价格,20米的价格,已售2.6万单”“这是别人家的价格”的语言对双方产品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对比时长约9秒。


3.莲讯公司维权支出费用


莲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7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田园食品厂在产品直播过程中将莲讯公司同类产品价格作为比对的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莲讯公司与田园食品厂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连城县,均是连城地瓜干的网络销售商,均在抖音平台上以直播形式销售地瓜干产品,双方存在直接市场竞争关系。在案证据证实,田园食品厂在案涉地瓜干产品的直播过程中,用手机屏幕向消费者展示其他商家同类产品的售价,产品名称中体现有“莲讯客家购”字样,同时配以“别人家258g半斤装卖你们20块”“这是别人家的价格”“主播不知道大家能不能接受这个价格反正主播是接受不了”等语言。田园食品厂虽未点名道姓指出其比对的产品系莲讯公司产品,但“莲讯”系莲讯公司的字号,“莲讯客家购”字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将所比对的产品与莲讯公司联系起来。


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田园食品厂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突出对自身产品的重量和售价与莲讯公司同类产品的重量和售价进行片面比对,主观上有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交易机会的故意,客观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产品的性价比产生错误认知,认为双方产品的成分、品质、制作工艺相同,而售价却差异巨大。作为市场经营者,田园食品厂以贬损竞争对手的形式,抬高自身产品的市场价值,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进而增加田园食品厂在同业中的竞争优势,减损莲讯公司的市场份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田园食品厂的行为已经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莲讯公司诉请判令田园食品厂立即停止在其抖音店铺直播中将莲讯公司的产品价格作为比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金额,莲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案证据虽然证实田园食品厂抖音店铺内售价为15.9元的地瓜干产品截止2021年10月1日的售出数量为2万件,售价为13.9元的地瓜干产品截止2021年10月28日的售出数量为3.5万件,但田园食品厂对案涉地瓜干产品的直播过程时长长达五分零二秒,其中大部分时间,主播均是以“Q弹软糯有嚼劲”“软软糯糯、香香甜甜”“无蔗糖无香精无色素”等语言对所售产品进行宣传推介,同时配以商品细节图和主播的动作、推销语言,对双方产品重量和价格的比对时间相对较短。因此,产品的销售情况并不能完全归结于价格比对行为,田园食品厂因本案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无法准确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相关行业中的知名度、田园食品厂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时间和范围、案涉产品的销售状况,以及莲讯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5700元公证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因素,对莲讯公司诉请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1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莲讯公司主张田园食品厂的比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莲讯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连城田园食品厂立即停止在其抖音店铺直播中将龙岩市莲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产品价格作为比对;


二、连城田园食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龙岩市莲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0元;


三、驳回龙岩市莲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5元,由龙岩市莲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35.5元,由连城田园食品厂负担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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