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面纱,其实她很美(下)
作者:胡绵鹏 来源:胡说财税
四、
如何正确认识管理费用和管理费
正如《揭开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面纱,其实她很美(上)》中所说,管理费用和项目管理费是刚性的、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更不因某人承担管理费用而存在“零成本”、“没有管理费”的慈善。
说的直白一点:承担第三方所承担的管理费用,也应当与普通捐赠人捐款一般作为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按照规定严格使用,和普通捐赠人的善款一起放在阳光下晾晒,接受监督。
管理费用和项目管理费的本质是慈善代理成本,而不仅是因为人们出于管理需要在会计上对特定费用的分类。
——胡说财税
慈善法中,慈善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自然人也可以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实质上是受捐赠人之托开展慈善活动。从财务管理的维度看,较之每个捐赠人都自行开展慈善活动,专业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大大摊薄行善成本,使慈善活动具有更高的效率,这就使得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及项目管理费的存在除了必要性,还具有了正当性。
在此不讨论效率的问题,但至少人们期望慈善组织比每个人都自行开展慈善活动更高效更专业吧,否则慈善组织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管理费用和项目管理费是慈善组织实现捐赠人意愿的刚性成本。专业化程度越高的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事前、事后的工作越细致,慈善活动的开展也就自然更高效、社会效益也更好。
以发放扶贫款项的扶贫项目为例,前期的项目方案设计、如何确定受助对象、后期社会效益跟踪和分析等每个环节的工作,都远比发放拍照或者出纳转账环节重要。而除了所发放的款项外,整个扶贫项目其他环节产生的最必要费用,都属于管理费用或项目管理费。
五、
管理费用和管理费如何一步一步成为众矢之的的呢?
不仅公众对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难以接受,甚至公益业界朋友对此耿耿于怀者也不在少数,以韩红老师为代表的一些名人明星也曾公开吐槽被收取管理费的经历。这是众多因素导致的。
第一,负面影响
这些年,涉及慈善的负面事件似乎从未间断,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信誉度可以说一度降到冰点。
网络上、餐桌前到处都充斥着“说什么都不再相信”等对慈善组织不信任的舆论,更有少数有影响力的人士宣称“零成本”博取眼球,使得公众对管理费更深恶痛绝。
第二,制度因素
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将基金会分为两类:公募基金会(进一步区分全国性和地方性)和非公募基金会。
【注:随着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开募捐作为一项资格管理,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开放,较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管理模式有很大的进步。公开募捐管理严苛,即使基金会在其官网、公众号等社交平台放置银行账号都可能被认定为开展公开募捐行为。】
那时,非公募基金会因筹款通道不畅便拿着公益项目找公募基金会化缘;而另一边,基金会也向难以设立基金会的公益项目抛出橄榄枝-设立专项基金,自此走上了分工合作之路。
这期间,实质性“收取”管理费现象逐渐出现了:
一是,公募基金会凭公开募捐资格为非公募资基金募款,从所募的善款中计提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
二是,捐赠人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按专项基金的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三,业界误解
“基金组织收取10%的管理费用,主要是用于工作开支,捐赠汶川地震救灾时我们只收了5%,而整个去年一年,我们收取的管理费平均比例仅为6-7%。”这是某国字号基金会秘书长在接受某媒体记者采访时所说的。
“大多数国家级公益基金机构都没有按照10%进行收取,实际上是在管理成本及开支方面收取3%—7%是属于正常范围的,我们**发展基金一般都在5%左右。”这是另一位国字号基金会综合办主任在接受某同一媒体采访时所说的。
不少公益慈善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管理费用和项目管理费问题上也使用“收取”一词。
……
从众多的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公益业界对管理费问题也存在“收取”的误解,“收取”管理费的说法或出自公益业界。
【注:与基金会一字之差的基金(注意,不是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基金行业代客理财,那才是真的收管理费,他们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收取投资人的管理费。给客户赚大钱多收一些,把客户钱赔了少收一些,顿时感觉入错行了吧,哈哈!!】
诚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非公募基金会募款而收取的“管理费”是实质性的收取,但其他情形用“收取”管理费的表述确实欠妥当。
即使是捐赠人给专项基金捐款,实质上也是向设立该专项基金的慈善组织捐赠,全额都属于慈善组织的收入,而管理费用和项目管理费是善款使用的结果,因此不宜用“收取”的提法,也容易使公众误解及质疑:收取?那么请你告诉我你收到哪里去了?而慈善组织真正应该告诉公众的是:怎么用的、用了多少、比例等等……
另外,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公益业界大有将法律对管理费用设置的限制作为“收取”管理费的依据,甚至有一种“我们收少了”的感觉,这无疑会令公众更难以接受。
我国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规定,从《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诞生到《慈善法》的实施有着很大的变化。
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及《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到《慈善法》第六十条及《民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
统计口径上,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到“管理费用”;
限制比例上,从一刀切10%限制比例到慈善法施行后根据慈善组织的规模大小、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因素设置10%-20%的区别化限制比例。
这都是我国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类支出的一种限制,而不是赋予慈善组织按照规定中的比例收取的权利。
【注:在此,我们暂不讨论《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法》、民发[2012]124号和民发[2016]189号中管理费用相关规定存在的冲突以及是否该迭代的问题。】
管理费用限制的背后,是对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的高标准要求: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地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六、
总结
管理费用既然是客观存在的、刚性的,是慈善组织保持正常运营的最必要的保障,也是慈善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那么就应当保障慈善组织在法律法规限制的比例内使用,而不能靠通过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费用比例约定,从而获得作为管理费用使用的权利。
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应当给予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法定保障,某些不适合的法律条款建议做出调整,否则大家都只能通过捐赠协议约定或者募捐时申明管理费用比例来保证管理费用的储备。
比如《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充分、高效地开展慈善活动,避免慈善财产的长期囤积。
管理费用不仅应当遵守法定的比例限制,更应当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降低管理费用的比例,提高慈善财产运用的效率。
同时,应当提高慈善财产的透明度,定期公布管理费用的总额、占总支出比例,也应当公开与管理费用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比如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差旅费制度等,以释除公众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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