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兵研究
作者:王彦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授予时:除另有规定外,通常不纳税。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应作为另有规定的情形。行权前转让: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行权时:施权价低于行权日市场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后的股票利润分配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获得股权奖励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限制性股票某批次解禁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注: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为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当日收盘价。股权奖励应纳税所得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股票数量注: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王先生2018年2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2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2元/股,施权价为8元/股,该股票期权自2019年3月起可行权。假定李先生于2019年3月31日行权10000股,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股,那么李先生此次行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16-8)×10000=80000元。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0000×10%-2520=5480元假设李先生于2019年11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10000股,施权价为8元/股,行权当日股票市价为26元/股,则李先生该次行权又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将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12月31日。第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6-8)×10000=180000元,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180000=260000元。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260000×20%-16920-5480=296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期权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格-行权价)×股权数量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数量-实际出资额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4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1)财税[2016]101号文并未明确提及通过持股平台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2)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员工直接持有的并非其任职受雇的公司股权,而是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这不符合101号文递延纳税条件中关于“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的规定。因此,是否可以享受到该优惠政策,还要跟当地税务局做具体的沟通。分配股息、红利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持股平台转让股权时: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税率。处理方式与上市公司现行方式趋同。除以上税目外,激励对象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众平台发布的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用于知识分享且不作为商业盈利用途,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如有侵犯您的权益或版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本平台客服查核属实后,将于24小时内删除消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热烈欢迎朋友们关注、转发、收藏本微信平台消息。■来源:小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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