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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人注意了!健身办卡符合这种情况,可无理由解除合同→


健身房突然关门“跑路”、

私自更换私人教练、

签了合同未享受服务无法退款

……

近年来

预付账款“打水漂”的事件

屡见报道

成为消费纠纷的热点问题

好消息!以后这样的行为

有招治了!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体育局联合制定发布了

《广东省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

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

以合同示范文本为抓手

规范体育健身服务行业经营者

和消费者的责权利关系

引导各方依法订约履约


《合同示范文本》围绕省委、省政府有关放心消费行动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面总结深圳市推广使用相关行业示范合同文本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情况,针对私人教练更换、商店结业、退费计算等这些常见的消费纠纷热点作了相关规范


一起来敲重点

↓↓↓


《合同示范文本》

明确了这些要点


更换私教教练需提前或及时通知

《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到门店应该按照承诺向会员提供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单方提高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不得私自更换私教教练,更换私教教练应提前或及时通知会员,并提供可供选择的教练名单,如果门店变更营业地址,应提前三十日告知会员相关变更信息及补偿方案


结业需提前三十日告知

门店如果终止营业,应提前三十日告知会员,若会员卡仍可在其他门店继续使用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继续使用的门店或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继续使用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在其他门店使用;若会员卡无其他门店可继续使用,会员有权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根据会员卡的实际使用情况,要求门店按照余额计算公式退还会员所对应的预付费余额。因合同履行而已经交付会员的赠送产品,会员无须返还或折价补偿


门店应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另外,会员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受法律保护。未经会员书面同意,门店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会员的个人信息。对于经营过程中取得的会员个人信息,门店应当承担保密责任,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会员的个人信息。


会员开卡后可享有“7日冷静期”

《合同示范文本》还聚焦体育健身领域的消费投诉热点,在退费的“冷静期”、经营者终止营业的告知和履约义务、“余额”计算方式等方面,设置了相关规范性条款。


“冷静期”即会员自签署合同的次日起7日内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要求无理由解除合同。门店与会员可以协商会员是否需要支付冷静期合同解除手续费,规定手续费收费标准可以按合同约定金额5%计算,最高不得超过500元。门店在与会员确认退费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款。会员应将发票、合同、会员卡返还门店,因购买会员服务门店已经交付会员的赠送产品,未经使用的,门店应无条件接受会员返还,已使用的,会员应返还或折价补偿。


下载渠道

《合同示范文本》的电子版内容可从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门户网站阅览、下载、使用。

☆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下载《合同示范文本》电子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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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广东市场监管、南海市场监管、广东体育

编辑:黄嘉明

校审:周俊良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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