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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机构退费难?消委会出手了!




案情简介



叶女士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了一间婚恋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负责人邀请叶女士到公司现场面谈,随后将她带到一个小房间内,由专门的“情感老师”为她介绍服务内容。在“老师”的“洗脑下”,叶女士冲动支付了5000元,与婚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为3个月。当晚,叶女士看到了该公司有很多差评,对公司的服务产生了质疑,于是立马联系负责人,要求退还款项。此时负责人态度大变,称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叶女士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叶女士无法接受,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处理经过及结果



我会收到投诉后,积极向双方了解情况、查阅合同资料。我会经分析认为叶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确实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的违约责任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字体也较小,并未显著提示消费者,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并且公司尚未实际提供服务,收取过高的违约金对叶女士显失公平。我会工作人员向双方释法明理,积极开展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扣除部分违约金后,退还叶女士4300元。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本案中,叶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婚介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虽然叶女士主张被婚介公司“洗脑”,但她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或胁迫自己签订合同,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叶女士已对公司的服务丧失了信任基础,合同目的已经无法达成,不宜强制履行合同。叶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认定应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予以确定。


在此,佛山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婚介机构作为提供婚恋交友信息平台,提供的是婚恋双方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并不能保证百分百的成功率。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


👉一是选择有正规工商登记、证照齐全、收费透明、信誉良好的婚介机构。

👉二是勿轻信口头承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价款、退款情形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是保留相关证据,产生纠纷后及时维权。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专家顾问团熊井春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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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嘉明

校审:周俊良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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