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遏制刑迅逼供与律师在场权
Editor's Note
这是一篇研究律师在场权的文章,有一定前瞻性,全文3800字。作者先分析错案成因,提出遏制刑讯逼供有必要设置律师在场制度,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律师全程在场。作者对具体操作程序也提出了初步方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读库 Author 刘玲 律师
2020年8月,江西高院再审宣告张玉环无罪。重获自由的张玉环对媒体说,27年前他遭受刑讯逼供6天6夜,被吊打,被墫桩,被电击,被狼狗咬,在极端恐惧下,违心认罪。
又是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案件中都有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27年前对张玉环刑讯的人员能否受到处罚,我们拭目以待。27年后的今天,刑讯逼供是否踪迹全无?今天的侦查人员是否完全摒弃了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恐怕没有人敢拍胸脯打保票。
如何遏制刑讯,在今天依然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遏制刑讯的立法努力
同样,为了遏制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设置了相应条款:“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一起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人、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但是,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款发挥作用很有限,无法根除刑讯这个顽疾。“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犹如冰美人,一直未被激活,也没有从中引申出拒绝陈述权或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多适用于审判阶段,此时嫌疑人已是伤痕累累,即使证据被排除,刑讯者常常无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属事后惩罚,远水不解近渴。
同步录音录像倒是虎视眈眈,让部分人有所顾忌、有所收敛。但是,录音录像关键时候常掉链子,诸如停电、存储空间不足、画面乱码等,难以从中甄别有无刑讯发生。冰冷的机器设备变成了纸老虎,这究竟是机器在偷懒,还是在替人在背锅?
律师在场权
有一个,这就是律师在场权,即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时,请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到场,全程陪同讯问。
律师在场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要求或申请律师在场,侦查机关有义务保障。很多国家法律中有规定律师在场权。我国目前尚未规定。
律师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角色。刑事侦查遵循保密原则,侦查活动与外界隔绝,像个密闭的盒子。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这个高度封闭的盒子给律师留了一个通道,律师可以有条件地介入进来,直接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并提供法律帮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和案件情况,可以提出法律意见。
其实,律师介入侦查活动的范围完全可以更大一些,给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更多更充分一些。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该考虑客户体验,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和被讯问之时。
如果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监督),一方面能适当平衡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地位的悬殊,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紧张焦虑情绪,增强其抗辩能力,避免非自愿认罪,另一方面,律师在场还可以促进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提升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律师在场权,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现如今,佘祥林、赵作海、张玉环遭遇的粗糙低级刑讯手段越来越少见,侦讯行为已经迭代升级,进阶到心理强制时代。心理强制讯问手段在现实中的操作可谓五花八门,不胜枚举。这些手段很隐秘,录音录像设备对这些“威胁”、“引诱”、“欺骗”行为难以识别,而专业律师能够明辨出来。如果让律师和录音录像设备联手,一同发挥监督作用,就能遏制、降低非法取证行为,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此外,律师讯问在场,还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为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提供基础。
他国经验
美国律师享有广泛的申请在场的权利,包括调查、讯问、传讯等阶段。美国警察讯问时,律师在场直接给嫌疑人保持沉默的建议而使得警察不得不结束讯问。
意大利则规定没有律师在场的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裁判证据使用,实践中律师在场权贯彻得也较为充分。法国的侦查分为初步侦查和预审两部分,在初步侦查阶段,律师在司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无权在场,但在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重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中,律师则可以始终在场。
如果从获取口供的及时性上考虑,哪一国的警察都不乐意律师在场。但是,权力有被滥用的天然属性,法律通过制度设计将警察的权力装进笼子里,以保障相对弱小的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的平衡。律师在场权正是帮助嫌疑人提升防御力,从而与公权力进行平等对抗,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律师讯问在场之程序设计
此时律师在场,则陷入尴尬,不过此时,律师的重要作用也凸现了出来,律师很大程度上扮演着犯罪嫌疑人“人肉挡箭牌”的角色。讯问时,律师犹如一尊镇物,默默警告着侦查人员不可越雷池,发挥的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所以,在程序设计上,要兼顾律师保护。同时要增加侦查人员讯问门槛,对讯问时间、地点进行严格限制,这样有助于侦查人员提升讯问效率,减少对同一嫌疑人不限次数的重复讯问,以降低侦查资源的消耗,也可以倒逼侦查人员将力量用在客观证据的收集上。
在目前中国司法现状下,近年来时时爆出刑事冤案。有鉴于此,律师在场权已是必要之举。对此进行立法设计,可以做如下考虑:【适用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有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可能被非法对待。基于这一假设,律师讯问在场适用于所有案件,适用所有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侦查人员必须在第一次正式讯问开始前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在场权。【讯问场所】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在看守所进行,在律师到场后及录音录像设备正常运行下方可开始讯问。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律师不在场的讯问,不具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看守所提供录音录像设备及技术人员,全场协同。讯问结束时,在侦查人员与在场律师监督下,技术人员将录音录像进行复制后分别交与侦查人员和在场律师各一份。原件由侦查人员和在场律师签名并封存后,由看守所保管。【在场律师】每次讯问,需要在场律师及律师助理2人以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律师,侦查机关讯问前通知该律师到场。如果没有委托律师,侦查机关则提前约定看守所值班律师在场。【讯问时间】禁止夜间讯问,禁止连续长时间讯问。【律师限制】讯问时,律师不能与犯罪嫌疑人交谈或提供法律意见。除核验律师身份之外,侦查人员不得与在场律师进行交谈。讯问当日,律师要撰写讯问观察报告并呈交法援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若讯问中有不法行为,法援中心或律师事务所三日内报告侦查机关和同级检察院。【在场证明】在场律师不在讯问笔录上签名。讯问结束时,在场律师为侦查人员开具在场证明,仅记载讯问起止时间和律师在场起止时间。【在场中止】侦查人员讯问时如有刑讯逼供行为或其他不法行为,在场律师可以要求暂停并退出讯问,同时向法援中心或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离场后,侦查人员不得继续讯问。
结语
一家之言,抛砖引玉。
END
作者刘玲,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检察官、律师27年。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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