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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签署 | 附公约全文


中国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2019年8月7日,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在新加坡出席《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仪式,并代表中国签署公约。6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加了签署仪式,包括中国、美国、韩国、印度、新加坡、哈萨克斯坦、伊朗、马来西亚、以色列等在内的4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于2018年12月20日在第73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适用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关于援用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及执行和解协议的统一法律框架,是一部便利国际贸易并促进将调解作为一种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替代方法的文书。


《新加坡调解公约》在诉讼、仲裁之外,进一步健全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调解制度。众多国家签署公约,展示了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重要作用的共识。强化了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国际法治规则,凸显了多边主义的价值。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对多边主义的支持,签署仪式的成功举办是多边主义的胜利。公约将促进调解制度发展,促进商事主体解决纠纷,保持良好关系,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在通过公约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表示,调解在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上具有独特价值,公约将补充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公约得到我国业界及仲裁、调解、律师等行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目的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于2018年12月通过,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公约》),适用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公约》确立了关于援用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及执行和解协议的统一法律框架。

   

《公约》是一部便利国际贸易并促进将调解作为一种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替代方法的文书。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预计《公约》将为国际调解框架带来确定性和稳定性,从而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主要是可持续发展目标16。

   

《公约》开放供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称之为“当事方”)签署。



关键条款

第1条规定,《公约》适用于调解所产生的、当事人为解决商事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国际和解协议。第1条还列出了不在《公约》范围之内的除外情况,即消费者为个人、家庭或家庭目的订立的和解协议,或与家庭、继承法或就业法有关的和解协议。可作为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的和解协议也被排除在《公约》范围之外,以避免与现有和未来的公约重叠,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1958年)、《法院选择协定公约》(2005年)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拟订的关于判决书的公约。

   

此外,第3条涉及《公约》当事方在执行和解协议方面的关键义务以及争议方援用《公约》所涵盖的和解协议的权利。《公约》每一当事方可在《公约》未规定任何要求的情况下确定可遵循的程序机制。第4条规定了依赖和解协议的手续,即争议方应向主管机关提供由争议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以及和解协议产生于调解的证据。主管机关可要求提供任何必要文件,以核实《公约》的要求已得到遵守。

   

《公约》第5条界定了法院可根据寻求救济所针对当事人的请求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这些理由可分为三大类,即与争议方、和解协议和调解程序有关的理由。第5条还包括另外两个理由,法院可根据这两个理由主动拒绝准予救济。这些理由涉及公共政策以及争议事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这一事实。为了规定就和解协议适用最有利的框架,第7条设想适用更有利的法律或条约。

   

第8条包括了保留条款。第一项保留允许《公约》当事方在声明规定的限度内,将其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任何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第二项保留允许《公约》当事方声明仅在争议各方同意适用《公约》的情况下适用《公约》。

   

按第9条的规定,《公约》以及对其作出的任何保留在未来适用于《公约》对有关当事方生效后订立的和解协议。

   

《公约》与《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2018年)是一致的。这一做法意在为各国提供灵活性,既能作为单独法规通过《公约》或《示范法》,也能作为调解方面综合法律框架的补充文书同时通过《公约》和《示范法》。



首批签约国家(46个)


国家列表如下(按签约顺序):

新加坡(Singapore)

阿富汗(Afghanistan)

白俄罗斯(Belarus)

文莱(Brunei)

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

智利(Chile)

中国(China)

哥伦比亚 (Columbia)

刚果共和国(Congo)

刚果民主共和国(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史瓦帝尼(Eswatini)

斐济(Fiji)

格鲁吉亚(Georgia)

格林纳达(Grenada)

海地(Haiti)

洪都拉斯(Honduras)

印度(India)

伊朗(Iran)

以色列(Israel)

牙买加(Jamaica)

约旦(Jordan)

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

老挝(Laos)

马来西亚(Malaysia)

马尔代夫(Maldives)

毛里求斯(Mauritius)

黑山共和国(Montenegro)

尼日利亚(Nigeria)

北马其顿(North Macedonia)

帕劳(Palau)

巴拉圭(Paraguay)

菲律宾(the Philippines)

卡塔尔(Qatar)

韩国(Republic of Korea)

萨摩亚(Samoa)

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

塞尔维亚(Serbia)

塞拉利昂(Sierra Leone)

斯里兰卡(Sri Lanka)

东帝汶(Timor-Leste)

土耳其(Turkey)

乌干达(Uganda)

乌克兰(Ukraine)

美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乌拉圭(Uruguay)

委内瑞拉(Venezuela)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2018年,纽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

全  文



整理自商务部网站、中国仲裁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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