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垄断视角,看三大运营商停战
文 |Stella Q
近日,网传根据中国联通流出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明确提到,“面对行业新形势新变化,省公司层面已与友商开展竞合工作,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在省内停止以赠卡、低门槛、大额送的校园市场恶性竞争,通过竞合提升价值,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后面还有详细的执行计划,并要求“执行时间暂定9月1日,将于友商保持同步,实际执行以正式通知为准。”
据网友解读,这一文件象征着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停止持续多年、发起多轮的价格战。
一、三大运营商的崛起历程
为了理解现在电信运营商三足鼎立的格局,我们先回顾一下我国电信企业的发展历史:
在1994年以前,我国的通信运营商只有一家,即中国电信移动通讯邮电总局,从这个名字可知,固话、移动通信、邮政业务都归它管,这时候政企还不分家。
1994年,为了引入竞争,成立了老联通。
1995年,实行政企分开,老电信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
1998年,邮政、电信分营,老电信开始专注于电信运营。
2000年前后,国家决定将呈上升趋势的移动通信业务分出去,成立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同样国家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将传统的固话业务拆分成了两家,也就是“南电信”、“北网通”。
同时,铁路系统铁路通信方面的相关人员成立了中国铁通公司。
2008年,由于我国卫星技术的发展,卫星通信得到长足的进步,中国卫通公司出现了。
至此,电信、联通、移动、网通、铁通、卫通六大运营商全部到齐。
1995年至2008年之间,六大运营商之间经历了一段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国卫通将其基础业务并入老电信,将其卫星通信业务并入了中国航天集团,卫通公司退出了通信市场的竞争。中国铁通并入了老移动。老电信也发展移动通信业务。中国网通与老联通合并。至此,移动通信运营商三足鼎立的格局正式形成,分别是现在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
2008年,国家提供三张3G通信经营牌照,中国联通所支持的WCDMA标准被认为是前景最好的,接下来是中国电信支持的CDMA2000技术,最末的是中国移动支持的TD-SCDMA标准。国家将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3G牌照压后再发,但即使两者开始的时间比中国移动晚一年左右,由于两者拥有成熟的技术,仍然吸引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中国移动决定跳开3G,直接发展4G技术,4G发牌后,三大运营商均获得TD-LTE牌照,重新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开始了你追我赶的竞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后来又获得了FDD-LTE牌照)。
二、恶性竞争及国家管控
然而,由于通信行业的国家统筹色彩,三兄弟在不同时期不同业务上都曾经一家独大,获得过垄断利益,都有点少爷脾气,在竞争的时候采取了价格战的恶性竞争手段,不仅采取各种营销方法吸引用户,有些地方甚至发展到使用剪光纤、攻击基站、抢摊位等手段。
这种低水平的竞争使得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国家甚至曾经采取“领导轮换”的方法:原中国联通董事长兼总裁调任中国移动总经理;原中国移动副总经理调任中国电信总经理;原中国电信副总经理赴任中国联通董事长。
恶性竞争也带来重复投资问题。2008年8月27日,中国国家审计署的一份工作报告显示,2002年至2006年,中国移动、电信、联通、网通、铁通5家企业累计投入11235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重复投资问题突出,网络资源利用率普遍偏低,通信光缆利用率仅为1/3左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工信部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2014年,由国资委牵头,会同工信部,组织三大运营商召开协调会,并最终于2014年由三大运营商共同出资建立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提高基站资源的利用率,将基站变为可租用的接入资源。
三、停战协议,会是协同垄断的开始吗?
回到文章的开头,根据消息,三大运营商近期决定停止眼花缭乱的营销竞争,“面对行业新形势新变化,省公司层面已与友商开展竞合工作,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在省内停止以赠卡、低门槛、大额送的校园市场恶性竞争,通过竞合提升价值”“执行时间暂定9月1日,将与友商保持同步”。我们知道,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福祉,虽然消费者不欢迎恶性竞争,但是消费者欢迎充分的市场竞争。
但是,尝过“漫游费”、电话“初装费”等大型电信企业垄断招式的我们,不禁对三大运营商的停战协议多了一份顾虑,“达成一致意见”、“保持同步”、停止诸多优惠政策,这些用词更使人联想到,难不成接下来三大运营商不打价格战了,要联起手来割韭菜了吗?
假使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这一联合协议,如果三大运营商达成了固定价格、同进同退的协议,则涉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制的横向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该条的规定,达成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就构成垄断协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协议当事人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可以排除在法律规制之外。
然而,中国移动电信市场仅有三家运营商,三家运营商一旦达成固定价格协议或其他协同行为,由于三家加起来所占市场份额为百分之一百,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言而喻。
垄断协议也不必是书面的协议或文件,如果三大运营商悄不做声的出现了协调一致行为,例如,套餐包含内容相同、价格相同,超套餐资费相同,而这些政策是同时或先后推出的,也会构成实质上垄断协议行为。而这种隐蔽的垄断行为在发现、取证上只会更加困难。
我们知道,自2015年李克强总理对有关部门提出提速降费的要求以来,“网络提速降费”已经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初,工信部长苗圩明确表示,2019年年底之前,实现所有手机用户携号转网,对一家公司不满意了,带着号选择另外一家为你提供服务。
携号转网正是国家为了促进电信运营商之间竞争所提的手段。长期以来,移动通信消费者对号码的粘度非常高,因为手机号码与各种网络应用账号、银行卡相连,换号无疑会非常麻烦。这也导致一直以来,三大运营商对待新用户往往给出许多优惠政策,而老客户却无法享受。眼见着随着携号转网的落实,这一格局正要被打破,但是如果三大运营商达成垄断协议,采用同样价格、同样服务,携号转网将失去积极意义。
垄断协议一旦达成,消费者无论选择三大运营商中的哪一家,得到的都是同质的、没有竞争力的、带有垄断利益的服务。
我国发展3G和4G网络时,三大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曾经促进了我国通信网络的迅速发展,我国的5G网络正在如火如荼的准备中,一旦三家达成垄断协议,对于任何一家而言,将失去提升技术和服务水平的动力,对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而通信领域,不仅涉及民用,也关乎国家安全。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犹记得2013年上海黄金协会的垄断查处。2001年,国内黄金零售机制迎来改革,物价部门制定的零售中准金价被取消,企业按中国人民 银行 公 布 的 黄 金 原 料 配 售 周 报价自主定价。不久后,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等团体就召集了13家主要会员单位 ,提出为 “规范价格战”,需议定“黄金自律价”。随后,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先后以书面“办法”及“口头协议默契行为”等做法,维持高达23%的加价幅度近十年之久。直至2013年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老庙黄金、亚一金店等五家金店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共被罚约1059.37万元。
三大运营商的价格战停了,但这会是协同垄断的开始吗?还需广大公众和监管部门擦亮眼睛,予以监督。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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