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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商标纠纷案终审判决:江小白胜诉 | 附判决书全文

“酒单纯顺口,人单纯敢说”


1月6日,江小白官方公众号发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至此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画下句点。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并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之争的前世今生:第二个王老吉?网红白酒江小白痛失“江小白”商标该何去何从


涉案商标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这枚商标转让至原告江小白酒业名下,该商标注册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主要包括酒、葡萄酒、黄酒、白兰地、果酒、烧酒、料酒、苹果酒、米酒、开胃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等。之后,江津酒厂以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为由,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江津酒厂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此案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原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 “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江小白”商标最终归属于江小白公司。



以下附判决书全文




整理自江小白官方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界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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